知识产权法纲要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9063544
- 上传时间:2023-01-03
- 格式:DOCX
- 页数:61
- 大小:74.53KB
知识产权法纲要Word文件下载.docx
《知识产权法纲要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知识产权法纲要Word文件下载.docx(6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TRIPS协议》)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
(二)狭义的知识产权
▪ 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三、知识产权的性质
▪ 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三节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1)可以独立于一般的民事权利而立法;
法国《1804年法国民法典》1992年《知识产权法典》菲律宾、巴西
▪(2)起源于封建特权;
▪1331年英王爱德华三世佛兰德工艺师约翰.卡姆比在缝纫与染色技术方面独专其利
1421年意大利建筑师布鲁内来西“带吊机的驳船”
▪(3)我国的知识产权是首先产生于刑法的一项民事权利。
▪2、知识产权是一项无形财产权
▪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是由其客体知识产品的无形性所决定的。
▪1)在占有形态上,知识产权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在使用形态上,知识产权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知识产权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和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四、知识产权的特点
(一)无形性
注意:
在理解知识产权无形性的特征时,要把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与其载体的有形性区分开。
(二)专有性
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排他性,是指除权利人或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专有性将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与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区分开来。
(三)地域性
这是指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在该国产生的知识产权,只在该权利产生的领域有效,在该国家或地区以外不具有法律效力。
20世纪下半叶,由于地区经济一体化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国家在知识产权立法上呈现一体化趋势,使得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受到挑战。
1968年《比荷卢统一商标法》、1977年《班吉协定》、1992《马斯特里赫条约》。
(四)时间性
这是指知识产权受时间的限制,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知识产权的财产权部分受到法律的保护,当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届满后,权利的客体即智力成果将进入公有领域,为社会无偿使用,并且使用前无需征求原有权利人的同意。
▪著作权的时间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著作权的人身权没有时间限制;
▪著作权能的财产权的时间性:
▪1、确定的保护期限;
▪2、形式的有限,实质的无限;
▪3、保护期限不确定。
五、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地位
▪
(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知识产权法体系
▪英国1624年《垄断法规》300多年历史
▪我国79年《刑法》30年历史
▪国内法
▪法律:
1982年的《商标法》;
《专利法》(1984年);
《著作权法》(1990年4月);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民法通则》(1986年)
▪行政法规:
《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15日实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7月1日实施》、《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4月1日实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1月1日)、《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2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年)、《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
▪国际法:
我国先后加入了十几个国际公约,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1990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92年)、《世界版权公约》(1992年)、《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月内瓦公约》(1993年)、《专利合作条约)(1994年)等。
(三)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观点1:
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自己没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观点2:
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自己的调整对象;
▪观点3:
知识产权法是一项综合性的法律制度。
第二编著作权法
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
第一节著作权的概念及其演变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Copyright),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1、著作权是一种专有权利,这种专有权利在内容上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2、著作权是属于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权利
▪3、著作权是一种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而作品的内容涉及科学、文学和艺术各个领域
▪4、著作权又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二、著作权概念的演变
▪
(一)版权(copyright)概念的产生
▪著作权首先起源于对出版商的保护。
15世纪末,威尼斯冯.施贝叶。
▪在要求对作者的权利加以保护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的情况下,一些国家开始将保护的重点从出版商转向了作者,近代的版权制度也就产生了,其标志是1709年《安娜女王法》,这部法律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
《安娜法》是由出版商特权向作者的版权过渡的产物,它的颁布具有很重要的历史意义。
但是,不足的是,《安娜法》虽然把保护的重心放到了作者身上,但它保护的重点仍然是出版书籍的复制权。
(二)著作权(author’sright)概念的产生
▪在法国,著作权由出版商的特许权向作者权利的过渡,是在18世纪末期的法国大革命中完成的。
法国革命以天赋人权为旗帜,强调和突出与人有关的权利,一方面废除了原有的各种特许权,包括出版者的特许权,另一方面又在新创设的著作权制度中突出了作者的权利。
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1793年又颁布了全面的《作者权法》,把作者和作者的权利放在了法律制度的核心。
这样,著作权就成了“作者的权利。
(三)中国对两个概念的选择
▪在我国,著作权即版权,两个概念可以交替使用。
三、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
▪
(一)著作权与专利权
▪ 1、保护对象不同
▪ 2、权利产生的程序不同
▪ 3、保护条件不同独创性-首创性(新颖性)
▪ 4、适用的领域不同
▪5、保护期限不同
(二)著作权与商标权
▪1、权利属性不同
▪2、保护条件不同独创性-识别性
▪3、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第三节著作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著作权法的概念
▪著作权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著作权法是指专门集中系统地调整著作权法律关系的法律,在我国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广义的著作权法包括所有调整著作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二、1949年以前的著作权立法
▪邵博《见闻后录》冯道李愚田敏《九经》“禁擅镌”
▪15世纪冯.施贝叶
▪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
▪1915年北洋军阀政府《著作权法》1928年国民党政府《著作权法》
▪三、1949年以后的著作权立法
▪《著作权法》1979年开始起草,1990年7月获得通过,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
2001年10月27日修改。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修改
▪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
▪1961年《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公约》(《罗马公约》)
▪1971年《保护唱片录制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的公约》
▪1974年《人造卫星播送载有节目信号公约》
第三章著作权法的客体—-作品
第一节作品及其构成要件
一、作品的概念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构成要件
问题:
广告创意相同是否构成侵权?
▪凡尔登诉贝克版权侵权案
▪原告凡尔登出版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对自己所编排设计的一种新的薄记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不久,贝克也出版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使用了凡尔登在书中所说明的那种薄记方法。
于是凡尔登认为贝克侵犯了他的版权。
▪问题:
凡尔登是否侵犯了贝克的版权?
思考方向:
▪对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上,如果两件作品仅具有思想方面的相似性还不能认定侵犯著作权,只有两件作品在表达上也具有相似性才可能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
▪美国“三步认定法”:
▪第一步是“抽象法”——抽象出作品所表达的思想
▪第二步是“过滤法”——过滤出公有领域的表达
▪第三步是“对比法”——对比作者独创的表达
▪2、不同形式的作品独创性程度有所不同
▪3、独创性与作品的学术价值或艺术质量无关
▪三、作品的种类
▪
(一)文字作品
▪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四、不受法律保护的作品
▪
(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
(二)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
▪(三)时事新闻
▪(四)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公式
▪第四章著作权的主体
▪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一、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
(一)作者
▪作者是直接创作了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的自然人。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
▪区分创作者与创作辅助者
▪
(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越剧《红楼梦》属于何种类型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应如何确定?
▪2、高某是否享有叫停越剧《红楼梦》的权利,他对这部作品享有哪些权利?
▪二、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继受著作权人则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和受遗赠而获得著作权的人。
继受著作权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案例:
《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案
▪溥仪于1967年去世后,其《我的前半生》这部作品的著作权由他的遗孀李淑贤继承。
在此期间这部书一直是由群众出版社独家出版。
李淑贤在1997年去世后,溥仪的弟弟溥仁认为自己是溥仪的胞弟,在溥仪去世后,他当然应该对《我的前半生》这部书享有著作权,因此他准备将这部书交给另一家出版社同心出版社出版。
群众出版社不同意,要求继续享有独家出版权。
但是他们也没有办法,因为李淑贤已经去世了,而她又没有
▪法定继承人。
于是向法院申请认定这部书的著作权属于无主财产,如果该书的著作权能够被认定
▪为无主财产,那么根据继承法,无主财产由国家继承,他们就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授权。
▪2007年9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出认领公告,宣布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如果无人认领,该书将收归国有,以后收益归国家。
▪根据我国现行继承法,溥仁是否对该书的著作权享有继承权?
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
▪一、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著作权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这就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所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
▪1、领导干部作报告讲稿的著作权归属2、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二、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
(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定义
▪合作作品是由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2、合作作品的构成要素
▪
(1)合作作者具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合意;
▪
(2)合作作者具有共同创作的行为。
▪3、合作作品的类型
▪
(1)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作者就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
(2)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双方通过协商一致来共同行使著作权。
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该分配给其他各合作作者。
▪(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1、概念
▪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2、种类
▪集合作品,是汇编若干作品或作品的片段而形成的作品,如期刊、选集、百科全书等。
▪事实汇编,又称为数据汇编,这样的汇编作品是由大量的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事实和数据汇集而成。
▪3、独创性要求
▪对于汇编作品的独创性的理解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英美法系的“辛勤收集”原则(或称“额头出汗”原则)
独创性包括“独立”和“创作”两个方面,除了独立完成外,还必须具有“创造性”。
▪案例1:
1922年“珠宝商”案
▪案例2:
1991年“费斯特”案
▪4、与其他著作权人的关系
▪5、汇编作品与合作作品
▪汇编作品至少有两点不同于合作作品。
第一,汇编作品虽然也是由两个以上的作者创作完成,但是他们在创作时没有将自己的作品合为一个整体的合意。
第二,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是归汇编者享有,而不是归各个作者共有。
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有。
▪(四)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
“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同时还规定,电影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利单独行使著作权。
▪(五)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职务作品的概念及其判断标准
▪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
▪考察一部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核心标准是该作品的创作是否属于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
▪判断职务作品要注意三个问题
▪第一,与工作任务有关的创作未必属于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工作任务在内容不仅包括作者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也包括单位特别指派的工作任务。
郑忠中诉环球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第三,是否属于职务作品也不能根据作品创作的时间是否在工作时间以内来判断。
▪2、职务作品的归属
▪
(1)职务作品的一般归属
▪作者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
(2)职务作品的特殊归属
▪一些特殊的职务作品,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作者享有署名权,除此之外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3、职务作品和单位作品
▪单位作品是在法定条件下,将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单位视为作者的作品。
▪单位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区别:
▪1、责任承担不同。
单位作品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职务作品除特殊职务作品外由作者个人承担责任。
▪2、单位介入程度不同。
单位作品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职务作品更多体现个人意志,反映作者的创作风格、特色,单位作品较职务作品单位介入程度更强。
▪3、署名上的不同。
单位作品中,单位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其中包括署名权。
职务作品中,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署名权也是作者的;
在特殊职务作品中,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单位。
▪(六)委托作品
▪委托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他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
▪2、著作权归属
▪约定标准:
著作权归属可以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法定标准:
著作权将归属于受托人
▪(七)美术作品
▪《著作权法》的第18条规定: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五章著作权内容
第一节 精神权利
▪一、精神权利的概念
▪作者的精神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称为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各种与人身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二、精神权利的内容
▪
(一)发表权
▪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具体地说,是指作者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发表,何时发表,以及以何种方式发表。
▪1、发表权是一种一次性的权利。
▪2、发表的含义。
这里所谓的发表,是指将尚未公开的作品向不特定公众公开,也就是使这个作品处于一种不特定的公众非常容易获得的状态。
▪3、发表权的内容。
发表权在内容不仅仅是包括决定是否将作品公开,还包括决定何时、何地、由何人以何种方式公开。
▪4、发表权是与著作财产权最为密切的一项人身权,著作权中的每一项财产权都可以成为行使发表权的一种方式。
▪5、发表权的权利主体。
发表权一般情况下只有作者有权行使,但在特殊情况下,这项权利也可能由其他人行使。
▪
(二)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作者有权在自己所创作的作品上署名,向世人宣告自己与特定作品之间的关系。
▪注意的问题:
冒名的法律性质。
吴冠中诉朵云轩、永成拍卖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1、修改权
▪修改权,是指作者所享有的修改作品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2、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歪曲、篡改和割裂其作品,并且这种歪曲、篡改和割裂会有损于作者的声誉。
▪一是对作品的主体部分如作品的内容、情节进行改动,可能构成对作品完整性的破坏。
▪二是对关键细节如标题、主要人物的姓名等的改动,有时候也可能破坏作品的完整性。
第二节经济权利
▪一、经济权利的含义
▪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又称为财产权利,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利用作品并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二、经济权利的内容
▪、复制权:
是作者所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通过各种方式对自己的作品进行复制的权利。
▪2、发行权:
就是作者所享有的,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1)发行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
2)发行权是一次性权利;
3)发行权的一次用尽存在例外(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出租)。
▪3、出租权:
出租权是专门针对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制品而设计的一项权利,它是指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的作者和录音制品的制作者所享有的,出租自己作品、录音制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10条第7项的除外条款: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
▪4、展览权:
是作者所享有的公开展览或展示他的作品的权利。
它所涉及的主要是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
▪5、表演权:
是指作者所享有的,通过朗诵、演奏、演唱、舞蹈等方式,以及通过各种设备和技术手段,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
▪表演权的行使总的来说可分为两种方式:
▪
(1)现场表演,就是通过现场朗诵、演奏、演唱和舞蹈等方式来表演作品。
▪
(2)机械表演,即通过各种设备和技术手段,传播已经录制好的舞台表演。
▪6、放映权:
是作者所享有的通过放映机、幻灯机来放映自己作品的权利。
主要是针对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和电影作品。
▪7、广播权:
是作者所享有的以各种方式广播自己作品的权利。
广播权所涉及的主要是文字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和电影作品等。
▪8、信息网络传播权:
指作者所享有的,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
99年王蒙、张洁、张抗抗等六作家状告世纪互联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9、摄制权:
是指作者享有的,将自己的作品摄制为电影的权利。
▪10、改编权:
是指作者享有的改编自己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
是指作者所享有的翻译自己作品的权利。
▪12、汇编权:
指作者享有的,将自己的作品收入某一汇编作品的权利。
▪区分汇编权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总结:
▪著作权的以上这12项财产权实际上包含了三类基本权利:
(1)复制权,即以一定方式将作品再现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2)演绎权,即以原有作品为蓝本进行再创作的权利,包括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3)传播权,即将作品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行、播放、表演或展览的权利,包括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在这三类权利中,传播权是最核心的权利。
复制权与演绎权都以传播权为依托。
在传播权的四项权利中,发行权又处于首当其冲的重要位置。
第六章著作权的取得与保护期限
第一节著作权的取得
▪一、自动获得著作权
▪著作权的自动获得,又称为无手续主义,是指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时自动产生,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以作品的发表为前提。
▪注意:
如何理解“作品完成之时”
▪二、加注版权标记获得著作权
▪加注版权标记获得著作权,即在作品出版发行时,只要印上符合规定的标记就可以获得版权。
▪宋代“不许复版”
▪美国版权法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将加注版权标记作为获得版权的前提条件。
▪版权标记由三个部分构成:
1、享有版权的申明(C或Copyright或Copr.);
2、作品首次出版的年份;
3、版权所有人的姓名。
当出版物是录音制品时,表示版权的是小圆圈内加P(phonogram。
)
▪三、登记获得著作权
▪登记获得著作权,又称注册获得,是指一部作品完成或出版后,作者必须向有关的政府部门登记注册,才能获得著作权。
▪西班牙曾经采取过这一做法,但是到了1987年新的著作权法实施时,西班牙即取消了这一要求。
受西班牙的影响,现在还有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和非洲国家仍然保留了登记获得著作权的要求。
第二节著作权的期限
▪一、著作精神权利的保护期限
▪二、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思考:
1、鲁迅1936年去世许广平1968年去世《两地书》的著作权保护截止于何时?
▪2、同样是人身权,为什么发表权有保护期,而其他权利永久受法律保护?
第七章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节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知识产权 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