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技师学院海南省高级技工学校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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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技
一至四级专技岗位(正高)
2608
五至七级专技岗位(副高)
2166
八至十级专技岗位(中级)
1743
十一级至十二级专技岗位(助理级)
1487
十三级专技岗位(员级)
1344
工
一级技师(高级技师)
1843
二级技工(技师)
1615
三级技工(高级工)
1401
四级技工(中级工)
1311
五级技工(初级工)
1273
普工
初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
1055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办法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学院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一)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
1.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教师月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月教学质量保证金
(1)月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教学工作量×
80%+其它工作量)×
15元/节
①教学工作量=系数K1·
K2·
K3·
K4×
实际课时数
K1为教案系数
K2为课类系数
K3为职称系数
k4为生师比(w)系数
二科(含二科)以上教案的K1=1.2(将课时较多的教案的课时数乘以1.2
一体化课、理论课K2=1.3
一级一体化教师或正高职称K3=1.8
理论课:
W<
30,K4=0.9
30≤W<65,K4=1
65≤W,K4=1.2
二级一体化教师或副高职称或全国技术能手或国家级大师或国家级骨干教师K3=1.6
一科教案授一个班级时,K1=1.0
各类实习课K2=1.1
三级一体化导教师或中级职称或省级技术能手或省级大师或省级骨干教师K3=1.4
一体化课及各类实习课:
18,K4=0.8
18≤W<45,K4=1
45≤W,K4=1.2
一科教案授两个(含两个)以上班级时,K1=0.9
校外下厂生产实习指导按每月1800元(每天60元)计
助理级职称K3=1.2
全日制大专课程系数:
在上述相应课类系数的基础上×
1.2
员级职称K3=1.0
1.实验员如因教学需要兼任实习指导教师,不计系数;
2.全日制大专课程由教务部认定;
3.所有授课安排均需教务部门审批,课类系数具体由教务部界定;
4.必须经学院认定为一体化教师并上学院认定的一体化课程才能按照一体化教师计算K2、K3;
5.必须是由政府部门主持评选出来的大师才能按照大师计系数K3;
6.各类实习课含实习课、模块实习课、理实一体化课。
②其它工作量(不计系数):
序号
工作项目
工作量
1
专职教师兼管实验室(含体育器材室)、实习车间
每月15节
2
开设各类学术型讲座、专业培训,或面向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讲座
每小时×
6节
3
晚修值班
每晚(早)计2.5节
4
体育老师早操整队
每早计2节
5
各类社团兼职指导老师
每月最高20节
6
教师兼职播放电影、舞台灯光、音响等
工作每次计3节
7
统一考试命题工作量(由教务部、教研室核准)
每科按4节计
8
学院统一安排的教师监考
工作量每次按4节计
9
担任学院各类教科研活动评委(每天最高6节)
实际课时数×
4节
10
担任学院各类活动评委(不含教科研活动)
3节
11
担任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每半天按照3-6个课时计酬报学院批准
(2)教师月教学质量保证金=教学工作量×
15元/节×
20%
2.双肩挑教师(指具有行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教师),其教学基本课时量原则上规定为每周4-12课时,每月课时总量超过48课时部分扣减30%,如因学院教学工作需要且经教务部审核同意者,可以不扣减。
每月课时总量超过48课时部分如有多种课类,则平均分配扣除。
3.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双肩挑教师(指具有行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教师),其教学基本课时量每周超过8课时,每月课时总量超过32课时部分扣减30%,如因学院教学工作需要且经学生部审核同意者,可以不扣减。
每月课时总量超过32课时部分如有多种课类,则平均分配扣除。
4.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
(1)学院每月按每位教师的月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每月的教学质量保证金暂不发放,学期末按教师一学期教学质量综合考核结果返还。
(2)学期教学质量综合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者,学院返还本人全部教学质量保证金;
学期教学质量综合考核为不合格者,学院扣发教学质量保证金。
(3)学期教学质量综合考核为优秀者,学院按该教师本学期的月教学质量保证金数额的50%给予奖励;
学期教学质量综合考核为良好者,学院按该教师本学期的月教学质量保证金数额的30%给予奖励。
(4)学期教学质量综合考核优良率按学院的教学工作考核方案控制。
(二)行政人员(岗位)的奖励性绩效计算(不含学院党政领导)
行政人员(岗位)的奖励性绩效按月发放。
行政人员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行政人员的月职务工作量×
工作绩效系数(P);
1.各类行政人员月职务工作量
行政人员(含党工团、系部管理人员、教研组长)的月职务工作量:
工人(岗位)的月职务工作量
图书馆(档案室)人员(岗位)的月职务工作量
校医室岗位月职务工作
科级:
180节
高级技师:
85节
图书馆(档案室)副研究员及以上:
100节
主治医生及以上:
副科级:
130节
技师:
70节
图书馆(档案室)馆员:
80节
医生:
科员级:
高级工:
60节
图书馆(档案室)助理馆员:
65节
护士:
办事员级:
中级工:
55节
图书(档案)管理员:
50节
初级工以下:
45节
注:
初任教研组长按照办事员级发放奖励性绩效,任教研组长(或行政工作、或高级职称聘任岗位)满两年经学院考核审批后可按科员级发放奖励性绩效。
2.工作绩效系数(P)
人员类别
评定人
审核人
工作绩效
优良
合格
差
科级、副科级人员
主管院领导
院长、党委书记
P=1.2,优良率控制在科级及副科级人数的40%以内
P=1.0
P=0.8-0.5
副科级以下行政人员
部门领导
P=1.2,优良率控制在部门人数的30%以内。
各系团总支书记
院团委书记
党委书记、支部书记
1.部门优秀人数按照30%比例当月不足1人者,可按月累加优良率至1;
如某部门只有1个副科级以下行政人员,则该部门副科级以下行政人员每个月优良率为:
1人×
30%=0.3,该部门4个月可以评定一人次为优良;
另外部门可被评定为优良的人次按全年30%累加计算,如某部门有4个人,则该部门全年可以评定优秀人次为:
12×
30%×
4=14人次。
2.凡被学院书面通报批评者当月工作绩效评定为差;
凡被学院书面通报表扬者当月绩效评定为优良,且不受优良率限制;
3.党工团兼职委员、工会小组长每月可增加10节职务工作量。
(三)学院党政领导的奖励性绩效计算及发放方法
学院党政领导(岗位)的奖励性绩效按月发放。
学院党政领导(岗位)的奖励性绩效按以下方法计算。
1.院长、党委书记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全院在编在岗教职工月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
3。
2.副院长、专职党委副书记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2.8。
3.专职党委成员(副处级及以上)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2.6。
4.专职工会主席(副处级以上)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2.4。
5.兼职党委成员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所任行政岗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1.2。
计算院领导月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时不计当月因请假或其他原因而奖励性绩效工资较少的人员。
速算办法:
把各类休假、请假或其他原因导致工作量少达不到教师基本工作量1090元的人员数(按中级理论课27.3元/节,每月40节课时计奖励性绩效为40*27.3=1090)的不纳入计算平均值范围。
(四)实验管理员的奖励性绩效
1.大学本科毕业生当实验管理员月基本工作量同行政人员系列的中级工标准。
大专以下按初级。
2.其它实验员的月工作量根据本人的技术等级标准或行政职务参照行政人员的标准。
(五)班主任的奖励性绩效
班主任的奖励性绩效以学院2016年7月制定发文的《海南省技师学院班主任月考核与津贴发放办法(试行)》为基础,每月考核奖金数调整为:
一等800元,二等650元,三等500元。
(六)职业技能鉴定、特种作业考试和社会培训班奖励性绩效工资
1.职业技能鉴定奖励性绩效工资
考评员在校内进行考评工作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为250元/天。
考评员在校外进行考评工作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为300元/天,旅差补贴按规定另计。
(主办单位已发工作补助的考评工作学院不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除考评员外的各类职业技能鉴定及考试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为100元/场次或200元/天(行政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不另行发放奖励性绩效)。
2.短期社会培训班奖励性绩效工资
所有短期社会培训班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每节课45元/节计算。
其他关于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培训班奖励性绩效工资未尽事宜,由培训中心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拟定相关办法报学院另行审批执行。
(七)函授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
函授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2014年4月开始执行的《海南省技师学院继续教育(自考、函授)奖励方案》、《继续教育任课教师酬金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八)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1.由于绩效工资总量是由上级部门审核限定的,为保证学院财务稳定支出,以上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常规工作部份按月按比例发放,每月发放比例由财务部在每年1月初根据学院的奖励性工资总额情况提出,原则上发放比例控制在70%-100%之间(该比例含教学质量保证金)。
2.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余额每年6月份和12月份由财务部根据学院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体情况确定补发比例,原则上补发比例为该半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余额的0%-100%,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补发。
3.如年终绩效工资总量还有余额,且学院还有足够的资金,学院可以结合教职工年度考核的等次,在年终按照教职工本年度常规工作(教学、行政管理和班主任工作)绩效工资总额的1%-10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或者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年终奖励性绩效发放标准。
四、其它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一)先进工作奖
获得各级部门授予优秀教师、技术能手、优秀班主任、优秀党员、先进工作者、记功、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团组织及其他荣誉的,可分档次一次性给予奖励,由学院人事部、财务部根据学院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余额情况提出奖金额度,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再发放。
(二)教学奖
优质课、教学能手、优秀教学奖等各类教学评奖具体办法,由教学、教研部门制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执行。
(三)其它奖励
1.教育、教学经验总结论文,通过学院推荐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每篇奖500——1000元。
2.教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学院采纳的奖200—500元。
3.教具、论文、教案、实习产品等各类教研、科研成果在各级比赛中获奖者,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奖励方案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执行。
4.组织学生参加各级技能、文娱、体育比赛获奖者,按照2014年修订的《海南省高级技工学校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执行。
5.教职工见义勇为者,奖励100—1000元。
6.其他未尽奖励性绩效工资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提交方案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执行。
五、扣罚
(一)受党内或行政处分者,视处分情况扣罚奖励性绩效工资1000-5000元,具体扣罚金额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决定。
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者,将按《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处分,并扣奖励性绩效工资500-5000元。
(可分期扣罚)
(二)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按计划生育条例处理,视处分情况扣罚奖励性绩效工资1000-5000元,具体扣罚金额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决定(可在处分期间分期扣罚)。
(三)请假者按实际工作量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教职工上班、开会、学习、劳动迟到或早退10分钟者,每次扣罚奖励性绩效工资100元。
迟到20分钟以上或中途擅离岗位20分钟以上,每次扣罚奖励性绩效工资200元。
旷工1天以上者,按照300元/天扣罚奖励性绩效,旷工者在扣罚奖励性绩效的基础上仍需按学院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五)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或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并停止工作者,收容、审查期间不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审查后,如属冤假错案的,审查期间扣罚的励性绩效工资可补发。
(六)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比例扣罚发奖励性绩效工资500-2000元
1.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工作态度较差,经过教育,仍没有改变者。
2.在学校打架、侮辱骂人、恐吓他人以及制造事端影响学院正常教学工作秩序者。
3.教职工或其家属在校园内摆买,影响校容、校貌和校园秩序者。
4.在校园放养家禽、(含白鸽)和养狗、家畜,经教育仍不纠正者。
5.发生重大工作事故、造成严重损失者(造成经济损失者还要按相关规定赔偿)。
6.有其他恶劣行为,给学院造成负面影响者。
7.不按时完成学院安排的各项工作、不及时上交各部门规定的报表(包括教职工考勤统计表、学生考勤统计表、成绩统计表、家庭报告书及其它限期上报的表格),给学院的工作造成影响,每次扣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0—1000元。
8.部门不如实上报考勤及违规情况,经核实后扣罚部门领导和负责考勤的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100-1000元。
(七)发生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的:
1.发生教学差错1次,扣罚奖励性绩效工资100元。
2.发生一般教学事故1次,扣罚奖励性绩效工资200元。
3.发生较大教学事故1次,扣罚奖励性绩效工资300元。
4.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按照学院行政处分与扣罚条款执行。
以上所有扣罚如有重复,不重复扣罚,只按照最高额度扣罚。
六、其它
(一)结合工资系统开放时间要求,奖励性绩效工资月计算周期为每月26日到下月25日止。
(二)财务部每年1月15日前根据学院的资金总体情况确定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比例。
每年6月、11月前根据学院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体情况确定补发比例。
以上两个发放比例报学院审批同意后执行。
(三)人事部每月1日前组织院领导对分管部门科级和副科级行政人员进行当月工作绩效系数(P)评定,并汇总反馈给相关部门。
(四)各部门必须于次月1日前将本部门考勤、考核情况送人事部,5日前根据考核和考勤情况制定本部门人员(或主管工作范围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表送分管副院审核,再送人事部,统一交学院审批后发放。
(五)经学院安排外出培训学习超过15天的教职工行政(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
(六)经校领导批准脱产进修人员,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七)教职工借用、借调校外工作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借用、借调期间的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院视情况确定。
(九)学院主要负责人的全年的绩效工资不得高于学院职工年人均绩效的3倍。
(十)此分配方案适用于学院所有在职在编教职工,外聘人员可以参照此分配方案按有关合同规定执行。
(十一)凡本分配方案中没有提到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原有规定执行。
(十二)学院原有规定如与本方案有冲突,则以本方案为准。
(十三)本方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2018年12月19日讨论通过,从2019年1月起执行。
海南省技师学院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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