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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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有不及格科目的;
2.参评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国家法律受到通报批评或处分;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参评对象
参评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基本学制内全日制(全脱产)硕士研究生和全脱产学习博士研究生。
硕博连读研究生按照评选年度注册的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其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
备注:
参评对象若有变化,以上级单位通知为准。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六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的制定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及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八条学生工作部根据学校工作安排,于每学年开学初发布评审通知,下达评审要求和名额。
第九条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要求,在限定名额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评工作,评审过程中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并通过答辩会确定推荐的获奖学生。
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获奖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部。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根据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综合成绩,拟推荐各专业排名第一名学生及免试推荐研究生为学院候选人,在学院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评审答辩后,根据答辩成绩最终确定推荐至学校的候选人名单。
第十条学生工作部对学院报送的学生材料进行汇总、复核,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讨论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差额的推荐获奖学生由评审领导小组通过答辩会确定最终获奖人选。
公示无异议后,按时将评审结果上报教育部。
第十一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
第十二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总名额及标准以学校下达的指标为准。
第十三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的分配由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原则上先根据全日制研究生各年级人数,按比例分配到各年级后,再根据各年级的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三年制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两年制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人数,按比例第二次分配。
第十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的分配由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金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根据各年级全脱产博士生人数,按比例分配。
第十五条若某个年级或专业出现无人符合评奖条件的情况,学院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空缺名额作出调整。
第六章研究生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标准
第十六条硕士研究生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定标准
硕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除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综合评分原则上应在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专业前15%范围内,人数少的专业比例不足1人可推荐1人参评。
硕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综合评分=学业奖学金评定成绩70%+综合测评两学期的平均分×
30%
(二)硕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还需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硕士研究生科研能力以参评学年科研成果得分评定。
第十七条硕士研究生科研成果评分细则
(一)评分标准
1.专业学术类论文。
在学校认定的(以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西南财经大学科研管理规范(试行)》为标准)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A1类15分,A2类10分,B1类计5分;
2.凡在中文B2及以下刊物,外文C以下发表的论文(其中在《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术节论文集》、《研究生论坛》、《博学沙龙》等上发表的视为B2级别公开发表,每名学生以1篇为限);
B2类中,《法学》、《法学评论》、《中外法学》、《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杂志》、《法学论坛》、《当代法学》、《知识产权》、《行政法学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清华法学》计5分,《人民司法》、《法律适用》、《人民检察》、《河北法学》计3分;
其他B2及以下刊物、外文C以下(含视为B2级别公开发表的论文),计0.4分。
其中,中文C级刊物,每名学生提交1篇为限。
2.科研结项课题。
国家级15分,省级10分。
课题需要提交立项申请、结项证明(须写有本人姓名)及结项成果,否则不予计分。
学业奖学金申请人的课题组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执行国家级课题和省部级课题管理的相关规定。
校级课题不计分。
3.出版学术专著。
在学院指定的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等出版社出版专著,经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认定后,每项计12分。
(二)合作成果的认定
研究生作为第二作者,而第一作者为本院教师发表的论文,科研成果得分按第一作者计算。
主持人或者第一署名为本院教师,研究生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课题、专著等成果,应扣除该项成果分值50%后,再在其余合作者之间平均分配。
(三)研究生作为第一作者或被认定为第一作者且在A1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或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可直接获得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一等奖学金;
研究生作为第一作者或被认定为第一作者且在A2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或主持省级科研课题,可直接获得下一学年一等奖学金。
(四)在B1及以上期刊以及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B2法学类期刊上合作发表专业学术论文的,适用学校合作科研的认定标准。
在其他公开发表(含视为B2级别公开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合作人数仅限前两位作者,第一作者按该篇论文分值的70%计分,第二作者按该篇论文分值的30%计分。
(五)在申请截止时间前未结项或出版的成果不在测评范围。
第十八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标准
(一)博士生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综合评分由课程成绩和科研成绩两部分构成。
博士研究生二年级(申请人在第一学年需修满总学分的70%):
计算公式为:
综合评分=第一学年课程成绩×
0.2+科研成绩
博士研究生三年级:
综合评分=第一、二学年课程成绩×
(二)博士研究生课程成绩评分细则
1.课程成绩根据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课程的加权平均分计算,计算公式为:
课程成绩=∑(课程单科成绩×
学分)/∑课程总学分
2.若非英语专业符合《西南财经大学非英语专业研究生英语教学改革意见》五“关于免修免考的要求”的规定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但是申请参加课程考试的,其英语成绩以考试得分为准;
学生亦可申请免修免考,其英语成绩不计入学年课程成绩。
第十九条博士研究生科研成绩评分细则
本细则考评的科研成果需为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取得,已用于申报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并获奖的科研成果不再使用。
科研成绩=专业学术类论文得分+科研结项课题得分+出版学术专著得分+参加省级(含副省级)及以上学术研讨会论文获奖得分
在学校认定的(以《西南财经大学学术期刊等级分类目录(2013版))为标准)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A1类15分,A2类10分,B1类计5分,在CSSCI(期刊或集刊)上发表论文加2分。
2.科研结项课题。
课题需要提交材料包括:
立项申请、结项证明(须写有本人姓名)及结项成果,否则不予计分。
申请人的课题组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执行国家级课题和省部级课题管理的相关规定。
博士生单独作为项目主持人的省级及以上政府机关横向委托课题计2分,博士生单独作为项目主持人的校级课题计2分。
作为成员参与省级及以上政府机关横向委托课题和校级课题不计分。
在学院指定的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等出版社出版专著,经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认定后,每项计12分。
4.参加省级(含副省级)及以上的学术研讨会获奖论文,计分标准为一等奖2分,二等奖1.5分,三等奖1分,优秀奖不计分。
5.同一成果在同一年度多次获奖的,按得分最多的奖项加分,不累加;
在以后年度获得更高奖项,按差额加分。
1.论文,该项成果的第一作者和第一署名单位需为西南财经大学。
师生合作论文:
第一作者为本校教师发表的论文,研究生作为第二作者科研成果得分按第一作者计算。
研究生之间合作论文成果,适用学校合作科研的认定标准。
在CSSCI、B1及以上期刊合作发表专业学术论文的,合作人数仅限前两位作者,第一作者按该篇论文分值的70%计分,第二作者按该篇论文分值的30%计分。
2.课题。
国家级课题和省部级课题,研究生作为主研成员完成的课题,除主持人外,第一主研得分为该课题的70%,第二主研得分为该课题的50%,以后成员不计分。
上述排名以结项证书上课题成员排名为准。
省部级以下的其他课题,参与人员不予计分。
3.专著。
师生合作专著,第一作者为本校教师,研究生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署名第二作者得分为该成果得分的80%,署名第三作者得分为该成果得分的50%,以后成员不计分。
研究生之间合作出版专著成果适用学校合作科研的认定标准。
(三)在申请截止时间前未结项或出版的成果不在测评范围。
第七章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学生工作部负责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学院负责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如与评定当年的学校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学校的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博士生需根据学院安排,分别开展一次工作进展学术报告(或沙龙);
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需与本科生进行经验交流。
未完成以上工作者暂缓发放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四条采用本办法的科研成果必须是该研究生署名的工作单位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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