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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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城市未来发展进行城市公共交通近期和中远期规划,规划内容包括常规公交网络布局,公共交通场站(车站设置、公交枢纽、停车保养场、维修厂、起讫站等),运输工具(公交车辆车型、数量)、新能源车辆发展等;
超大城市和大城市应规划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系统。
四、编制报批程序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广泛征求公众意见,采纳公众合理建议。
修改后,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当地市政府批准,并纳入到城市综合规划中予以实施。
第二节、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线路、企业)
一、许可的实施主体
(一)市级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城市主城区内和由主城区至市辖县级市、区、县(以下简称市辖县)、各市辖县之间的公共交通线路、BRT快速公交线路、电车线路和旅游线路(以下简称线路)的许可。
(二)县级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线路的许可。
二、许可条件
从事线路经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具体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以及各项工作、服务规程和标准等管理制度;
2.以自有或租赁等形式取得的与经营线路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站和办公场所,且使用期限不得低于所经营线路的期限,并具有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等配套设施;
3.有与经营线路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其中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乘务员、调度员应当经培训考核上岗;
4.有与经营线路规模相适应且符合相关技术、安全以及营运等标准的城市公交客运车辆或购车款;
5.从事城市主城区内、主城区至市辖县线路、BRT快速公交线路、电车线路、旅游线路运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从事市辖县之间和市辖县内线路运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许可办理程序
申请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经营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1.《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车型、技术标准以及额定载客量以及车辆外廊长、宽、高等);
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检测报告等证明及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7.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以下审核: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客运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公示和现场审查
对已受理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道路客运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公示期间或结束后,受理申请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实地查验。
(四)许可决定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客运管理机构。
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运力过剩且单程实载率达不到75%以上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结果公示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下发《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
(六)《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发放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并在《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四、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办理程序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根据许可权限,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许可程序办理。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子公司,其自有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在50台以上时,可许可其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
五、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如下:
1.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应根据许可权限向相应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报备,即经营市辖县境内的线路,应向所在地县级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报备;
经营其他线路应向市级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报备。
2.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分公司设立申请人提供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关于设立分公司的报告,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3.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核查该公司在当地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是否具备条件,并向总公司注册所在地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核实。
4.经核实,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的材料属实,且符合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进行报备,并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分公司核发《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所在地道路客运管理机构。
5.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6.分公司需新增运营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车辆条件要求且符合市场供求情况的,配发《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证》。
7.分公司需新增客运线路的,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许可权限办理,并发放《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证》。
六、新增线路许可程序
1.申请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同时申请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经营许可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客流状况、运营方案以及对其他相关经营单位(个人)的影响,沿线道路路况以及安全运营保障措施等。
(3)起讫站回车场和调度室的土地、房屋使用协议。
2.已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公交车数量、额定载客量以及各项安全、技术等情况;
(3)拟新增线路从业人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4)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1.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在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充分考虑公共资源的配置、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2.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市场信息公布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运力投放、线网布局、客流分布和客量等情况,正确引导城市公共交通者提出线路申请。
3.同一线路有3家以上公交企业申请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
4.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在公交线路经营期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法定条件,经营者在经营该线路过程中无特大以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义务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5.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实行城市公共交通行政许可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实施每项行政许可工作的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三)许可前公示及征求意见
1.市内、县内公共交通线路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道路客运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2.对跨市、县公共交通线路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管理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前,除应当在道路客运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外,还应当根据不同许可项目,向起讫地、沿途车站、目的地的县级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发送《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
3.收到《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征求意见函》的县级道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示,征求意见。
4.收到《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征求意见函》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并将意见反馈至发函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
提出不同意意见的,应当注明理由;
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申请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对作出许可决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出具《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
许可事项包括:
线路类型、起讫站、线路走向、站点设置、始末车时间、配车数量、配车班次、发车间隔、经营期限、拟定票价以及要求等。
(2)按规定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决定书》抄告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单位发放《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证明》,并告知线路起讫地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因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运力过剩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结果公告
许可决定书下达或《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证明》发放后,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查阅。
(六)签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合同
《城市公共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下达后,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可与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签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合同》。
(七)监督履行投入车辆承诺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监督道路客运经营单位在180日内按照你投入车辆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营运车辆。
超过180日不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要求投入营运车辆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其相应的经营许可。
(八)配发《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证》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客车,符合条件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为车辆配发《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证》。
七、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和线路经营许可变更程序
(一)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变更程序
1.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城市公共交通许可规定办理。
2.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变更法人、名称、地址等,两个及以上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备案。
3.许可变更后,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证》,并收回原证件。
(二)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变更程序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变更起讫站、途经站、始末车时间等,经营者向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提交《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变更申请表》,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在《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变更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告知相关道路管理机构,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
八、线路暂停经营程序
(一)经营者在线路许可期限内要求暂停经营的,应当在暂停经营之日提前30日提交《城市公共交通线路暂停申请表》。
(二)原许可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根据客运市场和市民需求等情况并发函征询线路起讫地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意见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暂停的许可决定。
(三)准予暂停的,应在《城市公共交通线路暂停申请表》上签注“同意”的意见,并暂时收回线路经营许可证,告知相关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示。
经营者提前恢复运营的,应在恢复运营之日提前30日向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在1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前恢复决定。
线路恢复经营时,退还线路经营许可证。
(四)不予暂停的,应在《城市公共交通暂停申请表》上签注“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五)暂停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累计不得超过60日。
九、终止线路经营程序
(一)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个月提交《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终止申请表》。
(二)原许可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是否能够满足普遍服务、方便群众出行等因素,依法作出终止决定,在《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终止申请表》上签注“终止”意见。
(三)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终止经营后10日内,收回《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证》,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示。
(四)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在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6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原许可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在10日内收回其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
无法收回的,应及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
十、经营期满延续经营程序
(一)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线路经营的,应当在届满之日起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
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延续经营。
(二)原许可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该线路有效期届满前,对该经营者在经营期内的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进行审查,对安全生产状况好和服务质量优的企业,符合延长经营期限条件的,应当优先许可。
不符合延长经营许可条件的,原经营许可证废止,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重新许可。
十一、建档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条件具备的,可同时存电子档案。
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文本;
(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五)投入车辆情况。
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六)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七)连续3年无重大以上责任事故证明;
(八)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九)《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十)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十一)《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
(十二)道路客运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执;
(十三)《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四)《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证》复印件;
(十五)招标投标相关材料;
(十六)其他存档材料。
第三节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招投标
一、实施主体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招投标是指通过公开招标,对参加投标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质量信誉情况、企业规模、运力结构和经营该线路的安全保障措施、服务质量承诺、运营方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线路经营者的许可方式。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线路经营招投标工作。
(二)县级以上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线路经营权招投标工作。
二、招标程序及规定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招标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定执行:
(一)县级以上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根据许可权限,对下列线路经营权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许可,并作为招标人组织开展招标工作。
1.在确定被许可人之前,同一条线路有3家以上申请人申请的;
2.根据城市发展和市场需求,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决定开通的主干线路;
3.已有的线路经营期限到期,原经营者不具备延续经营资格条件,需要重新许可的。
(二)招标人可以将两个以上线路经营权作为一个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投标。
(三)线路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和招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四)对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进行行政许可的线路,在招标投标工作没有开始之前,申请人提出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线路以招标投标方式进行许可,并在6个月内完成招标投标工作。
(五)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具备法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具备相应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六)对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实行行政许可的线路,招标人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和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招标项目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
3.中标人数量;
4.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5.报名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等要求;
6.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七)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的特点、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人须知;
4.投标文件的内容和编制要求;
5.投标人参加投标所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所需提交材料应当包括线路经营可行性报告、服务质量承诺书等;
6.需提交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以及提交要求、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7.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及处置方法;
8.开标的时间、地点;
9.评分标准;
10.中标合同文本;
11.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八)招标人不得提高、增加或者降低、减少条件限制投标人,也不得对投标人实行地域限制。
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不得强制招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九)城市公共交通线路招标投标评分标准总分为200分,包括标前分80分和评标分120分。
评标分中应当包括安全保证措施、车辆场站设施、运营方案、服务承诺、服务质量保障措施等内容,具体评分项目和分值设置由市级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根据下列设定:
1.有利于引导经营者加强管理、规范经营;
2.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提高客运安全水平、服务水平和承担社会责任;
3.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节能减排;
4.有利于引导经营者提高车辆技术装备水平;
5.有利于促进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十)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前分共80分,评分标准按一下规定执行:
1.上年度经营者安全运营20分,安全间隔里程万公里/次以上得满分,万公里/次以下万公里/次以上得14分,万公里/次以下万公里/次以上得7分,万公里/次以下不得分。
2.上年度经营者服务质量20分,服务质量合理率在95%以上得满分,95%以下90%以上得14分,90%以下85%以上得7分,85%以下80以上不得分。
3.经营者规模20分。
经营者自有营运车辆数量高出许可条件要求数量,每高出10辆得0.1分,最高不超过20分。
4.经营者场站设施20分。
经营者运营车辆入库率在90%以上得满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1分。
5.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投标但不成立新的经营实体的,投标人的安全运营、服务质量、企业规模按联合各方中最低的计算。
6.投标人在投标之前未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的,标前分按30分计算。
7.营运车辆系指企业上年度在册的营运车辆总数(按标台计算),包括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近郊公交化线路车辆,但不包括出租汽车、长途汽车、旅游汽车、租赁客车。
(十一)招标人应当确定不少于10日的时间作为投标人的报名时间,该期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
(十二)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报名时提交的材料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对其中已具备招标项目所要求的许可条件的,发售招标文件。
(十三)招标人应当确定不少于30日的时间作为投标人编织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该期间自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十四)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十五)城市公共交通招标投标所发生的费用,应纳入各级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正常的工作经费计划。
三、投标程序及规定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投标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定执行:
(一)投标人的条件
1.投标人应相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已具备或者拟申请招标项目所要求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范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不得再独立或者以筹建其他联合体的形式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在中标后是否联合成立新的经营实体,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二)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报名,并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提高一下材料:
1.资格预审材料。
包括除线路经营可行性报告、服务质量承诺书之外的其他申请城市公共交通许可的材料。
不具备招标项目所要求的道路客运经营范围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2.标签分评定材料。
包括上一年度企业安全运营间隔里程、服务考核情况、自由营运车辆数量、自由场站数量及面积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招标人已经准确掌握投标人上述有关情况的,可以不再要求投标人报送相应材料。
(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具体要求如下:
1.招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进行密封,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招标人受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
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在开标前开启。
2.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3.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由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并加盖各方印章。
4.正在筹建成立经营实体的申请人的投标文件应及相关材料由筹建负责人签字,不需要该单位印章。
(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如果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可以在领取投标文件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进行解释。
招标人在研究所有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并发至所有招标人。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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