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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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依法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按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或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应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
市级评标专家库人数不得少于30人,县级不得少于20人。
第六条市、县(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室负责本单位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督。
第七条招标人应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一次性总体招标。
面积较大、施工期限较长的项目,在保证开发整理工程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第八条招标项目除可行性研究(含初步设计方案)外,施工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经批准立项;
(二)项目资金已落实;
(三)基础准备工作已完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凡是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招商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者全额垫支并在招标时将资金全部划到项目法人帐户的;
(二)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农民投工投劳的;
(三)开发整理项目受自然条件限制,如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保证有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监理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示招标文书或者资格预审文书。
自招标人文书或者资格预审文书出售之日起至停售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通过投标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书,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告知预审结果。
第十三条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应依法允许参与投标。
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编制下列招标文书: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书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四)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进度、监理等具体要求;
(五)基础资料;
(六)费用支付方式;
(七)投标报价要求;
(八)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书中规定的投标文书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书截止日起计算。
出售招标文书的收费,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文书的成本支出(应列入专项审计),招标人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六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书或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解答内容为招标文书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约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书所需要的时限。
招标文书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书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书后终止招标。
第十九条投标人是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书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书。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书中不得指定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意向性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不得低于项目投标报价总额的20%。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在投标后的有效期终止前,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书,否则视其为废标。
评标组织要求对投标文书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书或补充、修改、撤回投标文书等,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书。
第二十五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书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第二十六条联合体中标的,应由指定的牵头人或者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
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与投标,或者以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书中代为签字盖章。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文书中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开发整理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九条开标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书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书截止日的当天进行;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第三十条评标工作由评标组织负责。
评标组织的组成人员在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7-9人。
第三十一条评标一般采取复合评估法进行。
评标组织应当按照招标文书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规划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技术人员的能力以及规划设计、工程实施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十二条评标组织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书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书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三十三条投标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要求密封的;
(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的;
(三)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20%的;
(四)不符合招标文书的实质性要求或相关条件的;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书的。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书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招标文书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组织成员采取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其组成人员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投标文书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第三十五条评标组织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方法的规定。
但是,评标组织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评标组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内,并标明排列顺序。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书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七条使用政府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自愿放弃中标、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足额交付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具有前款情形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仍具有前款情形的,本次招标视为流标。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组织的书面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评标组织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组织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书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文书中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中标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的规定。
第四十条招标人不得以压低规划设计费、施工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工程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经中标人同意,应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投标人。
第四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名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书的投标人少于三名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组织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名缺乏竞争,评标组织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招标流标的。
第四十四条中标人完成工程总量进度的30%后,招标人拨付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总费用的20%首付款,其后视其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履约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后一次退还。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规避招标或招标投标活动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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