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协议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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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JWWEZZQAAAA市南湖路西一巷10号四楼(下称“保证人”),
由其法定代表人黄煌先生正式代表,
中国
(在本协议第五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项下,且仅在该等条款项下,保证人也可单独被称为“一方”,及作为统称的“各方”中的一员.)
鉴于:
(1)作为其为支持AAAA市经济持续发展而开发新污水处理设施政策的一部分,为在
AAAA市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之目的,购买方已决定委托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设计、建
设、维护和运营污水处理设施(下称“本项目”)。
(2)在购买方的安排下,保证人已与CCBBB水务操作(香港)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1
日签订了一份合作合同(下称“项目公司合作合同”),设立项目公司,以实施本项目。
(3)项目公司合作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项目公司应与购买方签署污水处理协议,该协议
为项目公司合作合同的附件五。
(4)各方因此同意签署本协议,以便确立在AAAA市设计、建造、维护和运营污水处理
设施以及项目公司向购买方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内容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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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鉴于此,各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和释义
1.1定义
1.2释义
(a)本协议中,除非出现不同的意图,否则,本协议提及的下列词语含义如下:
(i)“资产”包括各种财产、收入和权利;
(ii)“月”指自公历月的某一日起截止于下一公历月与前述“某一日”数字相同一日
的期间,但若一期间结束的那个公历月没有与前一公历月的“某一日”数字相
同的一日,则该期间应截止于其结束的那个公历月的最后一日;
(iii)“日”即指公历日,“时”为北京时间计时,每日为24时;
若某一期间的最后一
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该日应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公历日;
(iv)任何“条”,“段”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某一条、某一段或某一附件,除非另
有明确说明.
除本协议中另有定义的词语外,字体加黑的定义词语具有本协议附件十五(定义)分别赋予其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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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本协议”、或任何其他文件、合同或协议亦包括经允许的对本协议、或任何
其他文件、合同或协议所做的不时修改或补充;
及
议及其附件,(vi)“本协议”指本协
(b)若上下文要求英文单词使用单数形式,则单数形式应包括复数形式,反之亦然.
(c)标题仅为方便阅读之用.
(d)若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与本协议附件的任何规定发生任何分歧,应以本协议的规定为
准.
第二条协议范围
购买方特此指定项目公司为其污水处理服务供应商,并委托项目公司在本协议期限内根据本协议独家负责下列事宜:
(a)现有设施改造部分和现有设施扩建部分的融资、设计和,或建设;
(b)设施的拥有、租赁、管理、运营、修理和维护;
(c)在AAAA服务区域内处理购买方提供给项目公司的污水:
并
(d)提供服务和就服务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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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期限
3.1前提条件
(a)各方在本协议攻下(但第一条(定义和释义)、第3.1条(前提条件)、第四条(声
明和保证)、第十七条(违约救济)、第二十四条(保密义务)、第二十六条(确定专家)、
第二十八条(仲裁)、第二十九条(管辖法律)和第三十条(其他)除外)所各自负有的义
务取决于下列前提条件:
(i)现有设施开始运营以及开始工程建设所需的所有批准已被授予项目公司(视情
况而定)
(ii)购买方已收到下列文件:
(x)由项目公司的一位正式授权的管理人员于开始日出具的表明项目公司的
声明和保证在所有实质性方面均为真实和正确的证书;
(y)项目公司董事会批准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的决议的经验证无误的副
本;
(z)确认BBBCC水务操作(香港)有限公司已根据项目公司合作合同实际缴
付了其对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首期出资的出资报告的经验证无误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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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项目公司已收到下列文件和证书;
(x)由购买方的一位正式授权的管理人员于开始日出具的表明购买方的声
明和保证在所有实质性方面均为真实和正确的证书;
(y)确认保证人己根据项目公司合作合同实际缴付了其对项目公司注册资本
首期出资的出资报告的经验证无误的副本.
(iv)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任何国家机构未制定、签发、颁布或强制执行任何
命令、法律、规定、法规、执行令、禁令、中止、法令或扣留令,以限制或
禁止完成本协议拟定之交易、或宣布本协议拟定之交易的完成为非法的;
任
何对有关事宜具有管辖权的国家机构未提起或威胁将提起任何诉讼、起诉、
调查或法律程序,以限制或禁止进行本协议拟定之交易、或宣布进行本协议
拟定之交易为非法;
(v)出资资产已根据资产出资协议的规定转让至项目公司,并且项目公司已根据
土地使用权协议取得了二期土地使用权,但应以符合以下第(x)段的规定为前
提:
(vi)河东污水处理厂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承包商之间已经签署的与工程建设相
关的合同已经有效转让给项目公司,且已被河东污水处理厂选定但尚未与河
东污水处理厂签署某一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合同的第三方承包商已经与项目
公司签署了该等合同;
(vii)购买方已根据适用法律完成了位于设施场地之上的、且受工程建设影响的所
有居民和物体的重新安置或清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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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通过作为融资文件的一方,项目公司就工程建设融资已获得从形式和实质皆
令其满意的承诺,且根据融资文件的规定融资的前提条件已满足或已被放弃
(该等融资文件中有关本协议无条件生效的要求除外,该要求在本(viii)段一旦
得到满足本协议即无条件生效的情况下被视为满足);
(ix)根据租赁协议,已完成租赁资产(见项目公司合作合同项下的定义)的联合检
查和接收,但应以符合以下第(x)段的规定为前提;
(x)如果对现有设施的清查结果表明,在工程建设之外还需要进行额外工作或者
改造工作,以使项目公司得以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以上第(a)(v)
段和第(a)(ix)段规定的条件只有在各方就如何完成这些额外工作或改造工
作及其资金来源经协商达成一项书面协议后才视为成立;
(xi)各方己根据修改后的初步设计的要求就第8.6条(项目进度表和延误
后果)规定的标志日期达成一致。
(b)项目公司应尽其所有合理努力,以使本条(a)下(ii)和(viii)段所列前提条件得以满足(下称“项目公司前提条件”)。
购买方应尽其所有合理努力,以使本条(a)下(iii)、(iv)、(v)、(vii)和(ix)段所列前提条件得以满足(下称“购买方前提条件”),各方须共同努力以确保本条(a)下(i)、(vi)、(x)和(xi)段列出的条件得到满足.
若一方获悉本第3.1条(前提条件)(a)段规定的任何条件已获满足或已被放弃,该一方须于获悉当日立即通知另一方该等情况。
(c)在不损害本第3.1条(前提条件)(d)段规定的前提下,若本条(a)段规定的条件在营业执照日之后的九十(90)日内或在各方书面同意的较晚之日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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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满足,除非购买方放弃任何未满足的项目公司前提条件或项目公司放弃任何未满
足的购买方前提条件,否则本协议应终止,各方在本协议项下不再有任何进一步的
权利或义务(各方明确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权利和义务除外).
(d)若本协议由于购买方前提条件未得到满足而终止,则购买方须就项目公司发生的、
与(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并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履行本协议(包括使前提条件得到
满足)和本协议的终止有关的所有费用、收费和开支赔偿项目公司。
若本协议由于
项目公司前提条件未得到满足而终止,则项目公司须就购买方发生的、与(自本协
议签署之日起并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履行本协议(包括使前提条件得到满足)和本
协议的终止有关的所有费用、收费和开支赔偿购买方。
3.2期限
在遵守第3.1条和第19.4条的条款的前提下,本协议于开始日生效并在自开始日起满二十三(23)年为止的期限内完全有效,除非根据本协议将期限另行延期或终止。
第四条声明和保证
4.1购买方和保证人的声明和保证
购买方和保证人分别向项目公司作出下列声明和保证;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开始日:
(a)其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的独立法人,且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
(b)其为获准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采取了所有必要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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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和交付本协议不会违反以其为一方或约束其或其财产的任何其他协议或法律
文书的规定,亦不会构成以其为一方或约束其或其财产的任何其他协议或法律文书
项下的违约:
(c)本协议构成对其有效的、合法的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根据中国法律,本协议依据
其条款具有可执行力,且无需任何一方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d)除附件五(批准)所列之执照、许可、批准或授权外,各方为签署本协议和履
行各方在本协议项下各自的义务无须获取任何其他授权;
以及
(e)在任何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庭不存在针对或影响其的、可能对其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起诉或法律程序,且据其所知,亦不存在发生上述诉讼、起诉或法律程序的威胁.
4.2项目公司的声明和保证
项目公司向购买方作出下列声明和保证:
在项目公司成立日和开始日:
(a)项目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的公司,且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
(b)项目公司为获准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采取了所有必要
的行动:
签署和交付本协议不会违反以项目公司为一方或约束项目公司或其财产的
任何其他协议或正式法律文件的规定,亦不会构成以项目公司为一方或约束项目公
司或其财产的任何其他协议或正式法律文件项下的违约;
(c)本协议构成对项目公司的有效、合法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根据中国法律,本协议
依据其条款具有可执行力,且无需任何一方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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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在任何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庭不存在针对或影响项目公司的、可能对其履行和完
成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来决诉讼、起诉或法律程序,
且据项目公司所知,亦不存在发生上述诉讼、起诉或法律程序的威胁.
4.3责任
若购买方或保证人在第4.1条(购买方和保证人的声明和保证)项下所做任何声明或项目公司在第4.2条(项目公司的声明和保证》项下所做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声明做出之时有实质性错误,受损害一方有权就任何相关损害获得赔偿.
第五条各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5.1项目公司之一般义务
除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外,项目公司在此承诺:
(a)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一(技术规范和要求)的规定对现有设施改造部分和现有设施
扩建部分进行设计、建设和,或将现有设施改造部分和现有设施扩建部分投入使用;
(b)自本第3.1条(前提条件)规定的所有前提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由购买方或项
目公司书面放弃之日起,项目公司须开始现有设施的商业运营,并尽其所有合理
努力以使购买方可获得服务(但为执行现有设施改造部分而经购买方批准关闭现
有设施的期间例外);
和
(c)在运营期内的每一运营年,根据本协议处理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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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购买方的一般义务
除购买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外,购买方在此承诺;
(a)支付本协议规定的应付给项目公司的任何款项;
(b)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公司就申请有关设施(包括设施设计、建设和投入使用)
和服务的授权可能合理要求的所有信息、建议和协助;
(c)确保项目公司在整个运营期内能够在土地使用权协议项下不受干扰地拥有二期土
地使用权和在租赁协议项下不受干扰地租赁使用一期土地使用权;
若项目公司为
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需要任何土地或道路
的通行权,购买方须协助项目公司获得并保有该等土地或道路通行权,为此向任何
一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不含过路、过桥费)应由购买方承担;
(d)在本协议期限内,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署将与本协议的目的和规定构成竞争的任何
协议,亦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署将违反本协议的目的和规定的任何协议;
(e)不得采取、且确保保证人将不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设施所有权或项目公司的任何其
他资产设置留置权、质押、抵押和,或其他担保权益的行动,须立即以书面方式将
其得知的任何该等担保权益通知项目公司;
(f)在项目公司不违反适用法律的情况下,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下列情况的行
动;
任何国家机构对项目公司及其被任命人、合同缔约方和代理人采取歧视性的
行动;
任何国家机构采取不利于项目公司及其被任命人、合同缔约方和代理人的行
动: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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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国家机构采取可能影响本协议项下的项目或本协议授予的权益的行动。
5.3保证人的一般义务
保证人在此承诺不可撤销和无条件地作为购买方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根据本第5.3条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对购买方在第20.5条项下在本协议终止时支付补偿金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a)如果购买方未及时履行其在第20.5条项下支付补偿金的义务,则项目公司有权直
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履行购买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该等支付义务。
一旦收到
项目公司发出的书面要求,指出购买方应付而未付补偿金,则保证人应在项目公司
的该书面要求中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向项目公司支付被主张款项。
(b)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保证范围仅限于购买方在第20.5条项下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全额.
(c)保证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在第3.2条规定的本协议的整个有效期内有效并保持
完全的效力。
与项目公司在第20.5条项下的每一项权利主张有关的连带责任保证
期间为两
(2)年,自购买方应履行相关义务之日起计算。
(d)对本协议条款或本协议第20.5条项下应履行义务的范围或性质的任何变更,以及
项目公司给予的任何时间宽限或项目公司做出的其他宽限或让步或任何其他作为
或不作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除保证人履行其在本连带责任保证项下的任何责
任.
(e)保证人在此完全并不可撤销地同意各方根据本协议第二十五条转让其各自在本协
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保证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不得因该等转让而受到影响、限
制、解除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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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如果本协议任何规定被确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该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情
况并不免除或解除保证人在本第5.3条项下所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
5.4各方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各方应相互合作,本着诚信原则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受限制前句的广泛性的情况下,各方同意:
(a)若一方在任何时候需要其他各方的同意或批准,其他各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
及(b)若一方得知任何(i)该一方可合理预期的,而(ii)其他各方不能合理预期得知的,将对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况,该一方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该等事件或情况通知其他各方.
第六条设施设计
6.1初步设计和修改后的初步设计
购买方应向项目公司提供现有设施扩建部分的初步设计;
项目公司应在其股东根据项目公司合作合同投入第一期出资后向购买方支付或者依据购买方的要求向设计院支付购买方为获取初步设计而发生的费用,但该等费用总计不应超过人民币四百七十万元(RMB4,700,000).
若项目公司认为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必需对初步设计加以修改,则项目公司应有权根据附件一(技术规范和要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和要求修改初步设计,并据以编制修改后的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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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详细设计
项目公司应根据修改后的初步设计准备详细设计及任何详细设计的变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该等详细设计的变更应遵循技术可靠和有利于设施运营的原则.
第七条现有设施改造部分和现有设施扩建部分的建设
7.l项目公司的主要义务
项目公司应负责工程建设。
项目公司的责任包括:
(a)根据下列事项进行工程建设:
(i)所有适用法律和所有授权:
(ii)修改后的初步设计和详细设计:
(iii)附件一(技术规范和要求)规定的运营标准和技术规范;
(iv)本协议的其他所有要求:
(b)为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在采用建设方法和在建设活动中,应将安全放在
首位,并承担相关的安全责任;
(c)采取所有合理措施尽可能减少施工期间给AAAA服务区域内的居民和商务活动带
来的干扰和其他不便:
(d)为实施工程建设提供所有必需的合格人员,经购买方要求,向其提供任何该等合格
人员的资格证明:
(e)及时申请并取得进行现有设施改造部分和现有设施扩建部分的设计和,或建设所
需的授权,在此之后,保持该等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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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一切事宜均应符合适用法律和与国债建设项目有关的规定,并接
受有关国家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g)在实施现有设施改造部分时,如涉及现有设施部分或者全部停产,须提前十五(15)
日向购买方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7.2购买方的主要义务;
购买方的主要义务应包括:
(a)在工程建设的设计和建设期间,协调及帮助项目公司在有关国家机构办理有关手
续,特别是协助项目公司获得和保持任何国家机构授予的授权;
(b)确保项目公司可及时进入并占用清空的设施场地;
(c)确保项目公司及时获得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可能需要的所有道路使用权、通
行权和与设施场地的使用相关的其他财产权,且项目公司无需就此承担任何费用
(过路、过桥费除外)或责任;
(d)及时提供购买方持有的且项目公司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要求的与现有设
施有关的信息、文件和记录;
(e)按照第8.6.1条规定的标志日期完成与污水管道系统、出水管道、前置预处理设施
的建设及改造,使其满足设施的需要,以确保项目公司得以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开展
服务,购买方并应在该等建设工程完工后立即向项目公司发送书面通知;
(f)向项目公司提供有关国债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并及时告知该等规定的变更信息;
17(g)协助项目公司进行设施场地外部电力供应系统的建设和改造,并确保项目公司在支
付总额不超过三百九十万元人民币(RMB3,900,000)的建设费用的条件下能够将电
力电缆连通至设施场地的边缘.
第八条现有设施扩建部分的检测和完工
8.1项目公司应提前至少三十(30)日将其认为现有设施扩建部分将完工、且现有设施扩
建部分可开始商业运营的日期书面通知购买方(下称“完工通知”)。
在送达完工通知后,项目公司和购买方应在通知期限的前十五(15)日内共同安排
进行运营检测,以确认现有设施扩建部分的运营情况是否能通过运营检测。
项目公司应按购买方的要求书面通知相关的国家机构参与运营检测,在此情况下,
购买方应负责协调该等国家机构参与运营检测的各项事宜。
8.2运营检测
(a)完工通知中应指明项目公司建议的可进行第8.1条(现有设施扩建部分的完工)规定
的运营检测的日期和时间,且运营检测应不早于发出完工通知后的五(5)日后开始。
若购买方书面拒绝出席运营检测,或在未回复完工通知的情况下未出席运营检测,
则运营检测可在购买方代表缺席的情况下在通知中指明的时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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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运营检测一经完成,项目公司应立即向购买方提交一份证明,合理详细地列出所有
检测程序和结果。
购买方收到该证明后应向项目公司发出一份书面通知,确认运营
检测的结果令其满意或将检测程序或结果中的任何不合规之处通知项目公司。
(c)若购买方在收到证明后的十五(15)日内未发出不合规通知,则应视为购买方对运营检测的结果满意。
8.3运营检测未通过
若现有设施扩建部分未通过运营检测,并且购买方根据第8.2条(运营检测)发出不合规通知,则项目公司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改正措施,以弥补该等不合规之处,然后,项目公司在提前至少五(5)日事先书面通知购买方后,应再次进行运营检测,在这种情况下,同样适用上述第8.2条规定的程序。
8.4完工证明
在送达完工通知后的三十(30)日期限届满之后,若运营检测已通过或视为已通过,购买方应签发一份完工证明(下称“完工证明”)。
若购买方未签发完工证明,则在三十(30)日期限届满之时完工证明应视为业已签发.须明确,该等完工证明不得被视为最终竣工验收的证明。
各方一致同意;
工程建设须按适用法律和有关国债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进行最终的竣工验收.
8.5开始商业运营
在项目公司书面通知购买方项目公司已准备好开始商业运营之日,现有设施扩建部分应被视为开始商业运营.
项目公司仅在第8.4条所述之完工证明被签发(或视为已被签发)之日或之后才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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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上述通知,但,若由于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未供应达到污水指标的污水,和,或污水管道系统和,或前置预处理设施的建设未完工,和,或出水管道的改造未完工),项目公司无法进行运营检测,则完工证明须被视为己于开始日后的三十(30)个月届满之日为本8.5条之目的签发,在这种情况下,现有设施扩建部分的运营期须被视为开始,但因以下理由造成项目公司无法进行运营检测的除外;
(i)发生不可抗事件,且项目公司有权因此获得任何启动延期保险或营业中断保险项下的保险赔偿金;
或(ii)项目公司违约.
8.6项目进度表和延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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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水处理 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