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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沿用了隋朝的三省六部制,三省为中书省、尚书省、门下省,中书省负责决策,门下省封驳审议,尚书省负责执行,三省之间相互协作、相互牵制。
尚书省下又设六部,分工明确,提高了行政效率。
在地方上设州、县两级建制。
唐朝皇权与相权的矛盾得到了一定的缓解,但后来中央出现了明党之争,地方出现了藩镇割据。
宋代中央与地方实行分权基础上的集权,用分权的形式来实现集权。
宋朝设两府三司,管理行政与军事,三司管理国家财政。
通过机构间的分权、牵制,进而强化皇帝对国家机构的操纵权和对国家事务的决定权。
地方设路一级中央派出机构,设“四司”分管地方军事、财赋、民政、司法等。
这一系列措施实现了分权,但造成了效率的低下,这也是宋代国势日渐衰微的一个重要原因。
元朝用地方集权来加强中央集权。
元朝的中央实行一省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是中书省,最高军事机关是枢密院。
地方实行行省制。
行中书省、行枢密院、行御史台代表中央分治地方行政、军事、监察。
行省下设路、府、州、县四级,加强了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
明朝实行集权基础上的集权。
中央废除宰相制度,建立内阁制。
明朝实行一省六部制,只设中书省,统领六部。
另设都督府管理军事,御史台执掌监察。
在地方设三司分管民政财政和军政,省下分府、县两级。
废除丞相制度,消除了相权与君权的矛盾,地方机构的改革,也达到了地方权力集权于中央的目标。
清朝仿明制设内阁,后设军机处,军机处有权修改内阁的票拟。
军机处是皇权高度发展的产物。
设六部进行行政管理。
地方政权机关分为省、道、府、县四级。
此外,还设立了专门管理民族事务的理藩院和管理皇族事务的宗人府。
中国古代中央与地方权力的总体特征是集权在不断加强,但是方式也在不断变化。
2.中国古代封建法典体例的变化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是战国时期李悝支持制定的《法经》,《法经》共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第一部分包括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
第二部分是《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
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相当于总则。
《法经》改刑为法,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
商鞅变法之时,改“法”为“律”,颁布了《秦律》,律更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和普遍适用性,但《秦律》过于杂乱,缺乏体系性。
萧何制定的《九章律》是汉朝的基本法典,这部法典包括盗、贼、网、捕、杂、具、户、兴、厩九篇,前六篇继承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结构。
此后,叔孙通编订了《傍章律》十八篇,张汤编订了《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编订了《朝律》六篇。
《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合为汉律六十篇。
三国时期,魏明帝时编写了《新律》十八篇,沿用了《九章律》五篇,新增十三篇。
将《具律》提前至于篇首,改为《刑名》,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
两晋南朝时,颁行《泰始律》,共二十篇,保留《九章律》七篇,新增或修改十三篇,保留第一篇《刑名》,新增第二篇《法例》,进一步丰富和扩大了法典总则的内容。
开创了对法律条文进行注解诠释的立法形式,后与晋律本文视为一体,合称“张杜律”。
北齐编订《北齐律》,确立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
北齐律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把《刑名》和《法例》两篇合为一篇,进一步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
隋朝《开皇律》12篇标志着中国古代刑法典篇目从简到繁,又从繁到简的过程。
唐朝《唐律疏议》是唐朝“律文”和“疏议”两个部分组成,将律文和疏议有机结合于一体,创造了一种新的法典编纂方法。
宋朝《宋刑统》律门十二篇,律文后加疏议,再附以有关的敕,令,格,式,开创了中国古代刑律编纂的新体例。
明朝《大明律》共七篇,《御制大告》,《问刑条例》,《大明律》,合称《大明律附例》。
清朝《大清律例》三十篇,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典的最完备形态。
3.中国古代法典儒家化进程
中国古代法典儒家化的源头在战国时期就有了,荀子隆礼重法,提出了理法结合的原则。
西汉清秋决狱要求用儒家经典思想来定罪量刑,从客观事实出发,推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在综合权衡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的基础上,定人罪名,裁量刑罚。
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
秋冬行刑规定了重要的国家刑罚要在秋天冬天行刑,把司法镇压与阴阳运行,四季变化联系起来,让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具有了宗教性。
西晋《泰始律》的制定,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根据血缘关系亲疏远近规定了五种丧服的服制,遵循的是儒家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这是引礼入律,融礼于法的产物。
《重罪十条》的制度确定于北齐律,将直接危害社会等级秩序和儒家伦理三纲五常等方面的罪名集中在一起,作为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将儒家伦理纲常礼教精神引入刑事法律内容,推动了理与律的进一步融合,加剧了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新律》将“八议”制度正式订入国家法典,使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逐渐的法律化,制度化,体现了同罪异罚的贵贱尊卑等级秩序。
“官当”制度规定了以官以爵抵罪的制度,是典型的官僚贵族特权法,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以法律为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和意志的要求。
东汉实行的九品中正制,在州郡县设置大小中正,中正官按照出身世家,道德行状,才能大小把本地士人定位九等,供选拔官吏参考。
九品中正制为官僚贵族势力尤其是士族门阀集团垄断官职权位,巩固等级特权的政治法律工具。
唐朝确立了同居想隐不为罪的原则,并扩大了相隐的范围,体现了儒家的仁政思想。
隋唐实现了法典儒家化的完美融合
4.比较先秦时期墨家思想与其他思想异同并对墨家思想作出评价。
墨家思想提倡兼爱,是完全的博爱,与儒家的亲亲相反。
墨家尚贤指不分贵贱唯才是举,尚同指的是上下一心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兴利除弊,而孔子提出“克己复礼”,提倡贵贱有别,法家思想则注重君主的绝对权位。
墨家的天志思想指掌握自然规律,与道家道法自然的思想有相似之处,都强调人应该尊重自然规律。
墨家的明鬼思想承认了鬼神的存在,而孔子则认为对鬼神应敬而远之。
墨家的节用,节葬,非乐,非命统称非儒思想。
非命提倡通过自己的努力奋斗掌握自己的命运,否定了“克己复礼”,与道家的无为思想有所不同,墨家相对积极,肯定个人的主观努力,而道家的无为则相对消极。
非乐指摆脱划分等级的礼乐束缚,主要是批判儒家的礼乐制度过于繁琐,并且太注重等级观念。
节用指节约以扩大生产,节葬指不把社会财富浪费到丧葬上,批判了儒家学说中传统的丧葬礼节,批判了贵族奢侈享受的生活。
评价:
春秋战国时期频繁进行的兼并称霸战争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墨家学派代表着下层小生产者的切身利益,提出了一系列维护小生产者利益的思想,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所以受到极大的欢迎。
墨家学说肯定了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倡导博爱,和平以及节约意识。
反映了处在社会底层的劳动群众要求生产发展,反对繁缛礼节,反对铺张浪费的美好愿望。
但墨家学说并不符合封建统治者的需要并且训练过于艰苦严格。
所以战国以后,墨家日渐衰落。
5.简述清朝秋审制度并解释为何它是我国古代最完善司法制度
简述:
秋审制度是每年秋季举行的对各省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的复审。
程序如下:
(1)核办招册。
由各省按察司进行案犯清册。
(2)审录。
各州县重新对案件作出审核,作出审核意见,将犯人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等类。
(3)汇题。
督抚对本省的秋审案件审录完结后,向皇帝汇题。
(4)刑部看详核拟。
看详就是中央秋审程序的开始。
(5)九卿詹事科道集议。
每年秋燕大典九卿等商议既定,即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各犯分拟具题,恭候皇帝裁决。
(6)刑科给事中复奏。
会审大典后,刑部领衔将会审后的情实案件向皇帝具题。
(7)皇帝勾决。
皇帝勾决后,即执行死刑。
解释:
秋审制度融合了中国古代的录囚制、会审制、慎刑慎杀思想,地方审级概念,既能收到统一适用法律、准确打击犯罪的震慑效果,又宣扬了统治者的德政,还保证了皇帝对最高司法权的控制。
6.唐朝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
唐朝的刑罚适用原则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十恶严惩原则,第二类是皇族、官僚减免原则,第三类是其他刑罚原则。
(1)十恶严惩原则
十恶指十种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严重犯罪行为,唐因袭隋律,对着十种犯罪予以严厉的惩治,并“特标篇首”,其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直接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和大不敬。
这是十恶的核心内容。
第二类是指严重危害封建社会秩序的犯罪,如不道;
第三类是指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总之,这十种犯罪所侵犯的是封建政权的根本利益和他们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关系到封建政权的生死存亡,被视为极其严重的犯罪,予以重惩。
十恶的重惩表现在:
第一,凡预谋者,即构成犯罪。
第二,罪犯本人一律处以重型。
第三,株连亲属和知情不告、知情不追者。
第四,不可得到宽免,死刑必须立即执行。
(2)贵官、僚减免原则。
为了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殊地位,唐律确定了对于犯罪的贵族、官僚给予特别减免或适用特殊管理程序的制度,包括议、请、减、赎、官当等。
(3)其他刑罚原则,即:
1.刑事责任年龄及矜恤老幼、残疾的原则。
2.同居想隐不为罪的原则,并且将相隐的范围扩大到四代以内亲属、部曲和奴婢。
3.自首减免原则。
4.共同犯罪区分首、从的原则。
5.官吏犯罪,“私罪”从重,“公罪”从轻。
6.数罪并罚的原则
7.累犯加重的原则。
8.类推原则。
9.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即同一国别的外国人之间发生侵犯时,以其国家的法律为准,或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想侵犯时,适用中国法律。
7.六杀六赃
六杀:
唐朝以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为依据,将杀人罪分为谋杀、故杀、斗沙、戏杀、误杀、过失杀六种,统称为“六杀”。
唐朝将谋杀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二人以上共同预谋杀害他人性命的;
另一种是虽然只有一人,但杀人的计划已进入实施过程的。
故杀,是指没有预谋,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行为,是相对于斗杀罪而言的,是具有主观故意的杀人行为。
斗杀,是指没有意图,而因斗殴导致杀人后果的犯罪。
戏杀,是在相互嬉戏的过程中造成另一方死亡的行为。
误杀,是指在斗杀的过程中,错杀旁人的行为。
过失杀,指引当事人的过失而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即是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所造成的。
六赃:
唐朝首次将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务的行为归纳到一起,冠以“六赃”之名,即强盗、盗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务及坐赃。
其中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务及坐赃罪的主体都是官吏,赃的多寡是确定罪行轻重的主要依据。
赃的形态既包括钱物又包括他人为之付出的劳役。
其中,“受财枉法”,指的是收受当事人的贿赂而为其曲法枉断,开脱罪责。
受财不枉法指的是“虽然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的行为。
受所监临财务,即主食官员私受所部吏员及百姓的财务,即是与公事无关,也构成犯罪。
坐赃是指非监临官员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本不当得的财务。
8.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西周时设大司寇一职,属于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在周王领导下掌管全国重大司法审判事务;
秦汉时期设“廷尉”为专职司法官;
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作为国家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并且扩大了机构的编制人员;
唐代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皇帝之下设有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
大理寺是唐朝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掌管司法政令,御史台是中央的监察机关,内设台院,殿院,察院:
殿院承担对朝仪的监察;
察院承担监察纠缚尚书省以地方州县官吏的监察,察院监察官吏的善恶行为。
宋朝在唐朝司法制度上加以改进,在御史台下设谏议制度,实行了台谏合一,在三大司法制度上设审刑院,利于地方案件上报中央;
元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大宗政府,刑部,御史台,宣政院等组成,大宗政府为中央审判机关,审理宗室案件,刑部既是元朝中央的司法行政机关,又是最高审判机关,宣政院主要负责宗教案件;
明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组成,合称“三法司”,大理寺是复核机关,行不负责总审,都察院是中央监察机关;
清朝沿用明制,以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为“三法司”,刑部负责主审,大理寺复核,都察院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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