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宣传手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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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消费和加工〔以下称食品消费〕,食品流通和餐饮效劳〔以下称食品运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消费运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资料、容器、洗濯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消费运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消费运营;
〔四〕食品消费运营者运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平安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平安管理,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质量量平安法»
的规则。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平安规范、发布食用农产品平安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则。
第三条 食品消费运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规范从事消费运营活动,对社会和群众担任,保证食品平安,接受社会监视,承当社会责任。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平安委员会,其任务职责由国务院规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当食品平安综合协调职责,担任食品平安风险评价、食品平安规范制定、食品平安信息发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平安严重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视、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度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则的职责,区分对食品消费、食品流通、餐饮效劳活动实施监视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一致担任、指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监视管理任务,树立健全食品平安全程监视管理的任务机制;
一致指导、指挥食品平安突发事情应对任务;
完善、落实食品平安监视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停止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则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的食品平安监视管理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担任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监视管理任务。
下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一致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平安监视管理任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增强沟通、亲密配合,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当责任。
第七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增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消费运营者依法消费运营,推停止业诚信树立,宣传、普及食品平安知识。
第八条 国度鼓舞社聚集团、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展开食品平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平安规范和知识的普及任务,倡议安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平安看法和自我维护才干。
旧事媒体应当展开食品平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平安规范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犯本法的行为停止言论监视。
第九条 国度鼓舞和支持展开与食品平安有关的基础研讨和运用研讨,鼓舞和支持食品消费运营者为提高食品平安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许团体有权揭发食品消费运营中违犯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平安信息,对食品平安监视管理任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国度树立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要素停止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度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度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方案,结合本行政区域的详细状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方案。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视、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度食品药品监视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平安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刻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方案。
第十三条 国度树立食品平安风险评价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停止风险评价。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担任组织食品平安风险评价任务,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平安风险评价专家委员会停止食品平安风险评价。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理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平安性评价,应当有食品平安风险评价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与。
食品平安风险评价应当运用迷信方法,依据食品平安风险监测信息、迷信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停止。
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经过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或许接到揭发发现食品能够存在平安隐患的,应当立刻组织停止检验和食品平安风险评价。
第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视、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度食品药品监视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平安风险评价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平安风险评价的结果。
第十六条 食品平安风险评价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平安规范和对食品平安实施监视管理的迷信依据。
食品平安风险评价结果得出食品不平安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视、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度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刻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中止消费运营,并告知消费者中止食用;
需求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平安国度规范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刻制定、修订。
第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食品平安风险评价结果、食品平安监视管理信息,对食品平安状况停止综合剖析。
对经综合剖析说明能够具有较高水平平安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平安风险警示,并予以发布。
第十八条 制定食品平安规范,应当以保证群众身体安康为宗旨,做到迷信合理、平安牢靠。
第十九条 食品平安规范是强迫执行的规范。
除食品平安规范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迫性规范。
第二十条 食品平安规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安康物质的限量规则;
〔二〕食品添加剂的种类、运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平安、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消费运营进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平安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求制定为食品平安规范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食品平安国度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担任制定、发布,国务院规范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度规范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则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国度规范触及食品平安国度规范规则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平安国度规范相分歧。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质量量平安规范、食品卫生规范、食质量量规范和有关食品的行业规范中强迫执行的规范予以整合,一致发布为食品平安国度规范。
本法规则的食品平安国度规范发布前,食品消费运营者应当依照现行食用农产质量量平安规范、食品卫生规范、食质量量规范和有关食品的行业规范消费运营食品。
第二十三条 食品平安国度规范应当经食品平安国度规范审评委员会审查经过。
食品平安国度规范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制定食品平安国度规范,应当依据食品平安风险评价结果并充沛思索食用农产质量量平安风险评价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规范和国际食品平安风险评价结果,并普遍听取食品消费运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没有食品平安国度规范的,可以制定食品平安中央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平安中央规范,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平安国度规范制定的规则,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消费的食品没有食品平安国度规范或许中央规范的,应当制定企业规范,作为组织消费的依据。
国度鼓舞食品消费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平安国度规范或许中央规范的企业规范。
企业规范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外部适用。
第二十六条 食品平安规范应当供群众收费查阅。
第二十七条 食品消费运营应当契合食品平安规范,并契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与消费运营的食品种类、数量相顺应的食品原料处置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坚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坚持规则的距离;
〔二〕具有与消费运营的食品种类、数量相顺应的消费运营设备或许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濯以及处置废水、寄存渣滓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许设备;
〔三〕有食品平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平安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规划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防止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运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坚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平安、有害,坚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契合保证食品平安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许运用无毒、清洁的包装资料、餐具;
〔八〕食品消费运营人员应当坚持团体卫生,消费运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任务衣、帽;
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运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契合国度规则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十〕运用的洗濯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平安、有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则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 制止消费运营以下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消费的食品或许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能够危害人体安康物质的食品,或许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消费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安康的物质含量超越食品平安规范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契合食品平安规范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糜烂蜕变、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许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许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植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植物卫生监视机构检疫或许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许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资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越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度为防病等特殊需求明令制止消费运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契合食品平安规范或许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九条 国度对食品消费运营实行容许制度。
从事食品消费、食品流通、餐饮效劳,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消费容许、食品流通容许、餐饮效劳容许。
取得食品消费容许的食品消费者在其消费场所销售其消费的食品,不需求取得食品流通的容许;
取得餐饮效劳容许的餐饮效劳提供者在其餐饮效劳场所出售其制造加工的食品,不需求取得食品消费和流通的容许;
农民团体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求取得食品流通的容许。
食品消费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消费运营活动,应当契合本法规则的与其消费运营规模、条件相顺应的食品平安要求,保证所消费运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有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增强监视管理,详细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鼓舞食品消费加工小作坊改良消费条件;
鼓舞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买卖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运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容许法»
的规则,审核央求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则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央求人的消费运营场所停止现场核对;
对契合规则条件的,决议准予容许;
对不契合规则条件的,决议不予容许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食品消费运营企业应当树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平安管理制度,增强对职工食品平安知识的培训,装备专职或许兼职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做好对所消费运营食品的检验任务,依法从事食品消费运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度鼓舞食品消费运营企业契合良好消费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剖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平安管理水平。
对经过良好消费规范、危害剖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消费运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
对不再契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发布。
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食品消费运营者应当树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安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许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平安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任务。
食品消费运营人员每年应当停止安康反省,取得安康证明前方可参与任务。
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消费者应当依照食品平安规范和国度有关规则运用农药、肥料、生长调理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食用农产品的消费企业和农民专业协作经济组织应当树立食用农产品消费记载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增强对农业投入品运用的管理和指点,树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平安运用制度。
第三十六条 食品消费者推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容许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平安规范停止检验;
不得推销或许运用不契合食品平安规范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消费企业应当树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载制度,照实记载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称号、规格、数量、供货者称号及联络方式、进货日期等外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载应当真实,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七条 食品消费企业应当树立食品出厂检验记载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平安状况,并照实记载食品的称号、规格、数量、消费日期、消费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称号及联络方式、销售日期等外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载应当真实,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消费者,应当依照食品平安规范对所消费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停止检验,检验合格前方可出厂或许销售。
第三十九条 食品运营者推销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容许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运营企业应当树立食品进货查验记载制度,照实记载食品的称号、规格、数量、消费批号、保质期、供货者称号及联络方式、进货日期等外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载应当真实,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一致配送运营方式的食品运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一致查验供货者的容许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停止食品进货查验记载。
第四十条 食品运营者应当依照保证食品平安的要求贮存食品,活期反省库存食品,及时清算蜕变或许超越保质期的食品。
第四十一条 食品运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称号、消费日期、保质期、消费者称号及联络方式等外容。
食品运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称号、消费日期、保质期、消费运营者称号及联络方式等外容。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以下事项:
〔一〕称号、规格、净含量、消费日期;
〔二〕成分或许配料表;
〔三〕消费者的称号、地址、联络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规范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运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度规范中的通用称号;
〔八〕消费容许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许食品平安规范规则必需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四十三条 国度对食品添加剂的消费实行容许制度。
央求食品添加剂消费容许的条件、顺序,依照国度有关工业产品消费容许证管理的规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央求应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消费或许从事食品添加剂新种类、食品相关产品新种类消费活动的单位或许团体,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平安性评价资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央求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平安性评价资料停止审查;
对契合食品平安要求的,依法决议准予容许并予以发布;
对不契合食品平安要求的,决议不予容许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价证明平安牢靠,方可列入允许运用的范围。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平安风险评价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种类、运用范围、用量的规范停止修订。
第四十六条 食品消费者应当依照食品平安规范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种类、运用范围、用量的规则运用食品添加剂;
不得在食品消费中运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能够危害人体安康的物质。
第四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则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运用范围、用量、运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伪、夸张的内容,不得触及疾病预防、治疗功用。
消费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担任。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清楚,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四十九条 食品运营者应当依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许本卷须知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五十条 消费运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依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依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发布。
第五十一条 国度对宣称具有特定保健功用的食品实行严厉监管。
有关监视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当责任。
详细管理方法由国务院规则。
宣称具有特定保健功用的食品不得对人体发生急性、亚急性或许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触及疾病预防、治疗功用,内容必需真实,应当载明适恼人群、不适恼人群、成效成分或许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
产品的功用和成分必需与标签、说明书相分歧。
第五十二条 集中买卖市场的兴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行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运营者的容许证,明白入场食品运营者的食品平安管理责任,活期对入场食品运营者的运营环境和条件停止反省,发现食品运营者有违犯本法规则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刻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许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
集中买卖市场的兴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行者未实行前款规则义务,本市场发作食品平安事故的,应当承当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度树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消费者发现其消费的食品不契合食品平安规范,应当立刻中止消费,召回曾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消费运营者和消费者,并记载召回和通知状况。
食品运营者发现其运营的食品不契合食品平安规范,应当立刻中止运营,通知相关消费运营者和消费者,并记载中止运营和通知状况。
食品消费者以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刻召回。
食品消费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弥补、有害化处置、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置状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视部门报告。
食品消费运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则召回或许中止运营不契合食品平安规范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许中止运营。
第五十四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伪、夸张的内容,不得触及疾病预防、治疗功用。
食品平安监视管理部门或许承当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许其他方式向消费者引荐食品。
第五十五条 社聚集团或许其他组织、团体在虚伪广告中向消费者引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与食品消费运营者承当连带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央各级人民政府鼓舞食品规模化消费和连锁运营、配送。
第五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依照国度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则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但是,法律另有规则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则。
本法实施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设立或许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第五十八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停止。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并依照食品平安规范和检验规范对食品停止检验,尊重迷信,遵守职业品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伪的检验报告。
第五十九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担任制。
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许盖章。
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担任。
第六十条 食品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量监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停止活期或许不活期的抽样检验。
停止抽样检验,应当购置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质量监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在执法任务中需求对食品停止检验的,应当委托契合本法规则的食品检验机构停止,并支付相关费用。
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停止复检。
第六十一条 食品消费运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消费的食品停止检验,也可以委托契合本法规则的食品检验机构停止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求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停止检验的,应当委托契合本法规则的食品检验机构停止。
第六十二条 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契合我国食品平安国度规范。
出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出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出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六十三条 出口尚无食品平安国度规范的食品,或许初次出口食品添加剂新种类、食品相关产品新种类,出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央求并提交相关的平安性评价资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作出能否准予容许的决议,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平安国度规范。
第六十四条 境外发作的食品平安事情能够对我国境内形成影响,或许在出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平安效果的,国度出出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许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度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十五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许代理商应当向国度出出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消费企业应当经国度出出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国度出出境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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