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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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指由政府推动设立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的,通过资源整合共享方式,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
第八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贯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
负责政府集中采购、土地矿产出让和排污权交易等交易文件编制工作并组织交易活动;
对代理机构代理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含医疗设备采购)、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交易流程进行交易服务。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确定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
发改、住建、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国有资产监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推进本行业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负监督主体责任,受理对交易活动的投诉,调查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条行政审批局或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第三章平台建设
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互联互通、公开透明、便民高效、廉洁公正、守法诚信、资源共享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十三条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交易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是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线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是指联通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监管系统和其他电子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电子认证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
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按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DB13/T1534-2012)的标准要求,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市级及以下不再另行新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已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服务系统要与开放的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并依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交换共享信息。
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充分利用网络隔离、身份认证、电子签章、数据加密等技术措施,确保平台平稳运行。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通过后台信息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者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第四章交易服务
第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
有关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按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无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
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服务应遵循统一交易登记、统一信息公告、统一时间场所安排、统一专家抽取、统一保证金代收代退、统一服务资料保存、统一电子监察监控的要求,按照“放管服”原则和标准化服务流程,提供如下服务:
(一)项目进场登记。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类交易项目应分类登记。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设立受理窗口,按各类交易项目的规定,核对交易项目实施主体提交的有关材料(需提交的具体材料及内容,在网站进行公开或附件予以说明)。
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交易项目实施主体进行补正。
推行交易项目网上登记制度。
(二)场所安排。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统一便捷的服务场所预约服务系统,向项目实施主体实时公开开标室、评标室使用情况,交易项目需使用开标、评标等现场活动场所的,由交易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通过系统自助登记预约。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限制交易项目实施主体通过系统登记预约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时间、场所不能满足交易项目需要的,交易项目实施主体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自行选择其他依法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三)公开交易信息。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保密的信息除外。
(四)保证金(代)收退。
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和退还保证金,或项目实施主体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退保证金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各类交易项目的规定,通过银行转账收取和退付保证金及利息。
实行投标保函的除外。
(五)抽取专家。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设立省评标、评审专家抽取终端,为交易项目实施主体从省级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标、评审专家提供保障。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专家抽取实施监督管理。
(六)确认交易结果。
交易结果按照有关规定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确认的,应召集有关交易活动当事人进行确认并签订结果确认书。
(七)费用收取和资金结算。
交易项目依法需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取费用和(代)办理资金结算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八)服务资料存档。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进场交易项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应按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
(九)出具见证文书。
交易完成后,依法需出具见证意见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相关规定,向交易相关方出具见证文书。
(十)电子监控。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覆盖全部服务场所的电子监控系统,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情况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并依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监控资料,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提供证据。
(十一)服务流程。
具体如下: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交易受理——发布招标公告——缴纳保证金(实行银行保函的除外)——抽取评审专家——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签订中标通知书——退付保证金——资料整理与归档。
2、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采购。
交易受理——发布采购公告和文件——缴纳保证金——抽取评审专家——开标——评标——确定成交结果——发布成交公告——签订成交通知书——退付保证金——资料整理与归档。
3、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交易受理——发布公开出让公告——编制发放公开出让文件——竞买人缴纳竞买保证金——报名受理——竞买人资格审查——组织公开出让现场活动——签订成交确认书——发布公开出让结果公告——退还保证金——资料整理与归档。
4、国有产权(股权、经营权)交易。
申请登记——编制并发布转让公告——报名并资格审查——查询洽谈——缴纳保证金——确定交易方式并组织实施——成交签约——资金结算——出具交易凭证——发布成交公告——资料整理与归档。
(十二)公共资源交易统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各类交易全流程统计信息,形成具有查询功能的各类统计报表系统。
第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公共服务确需收费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采集、汇总、传输、存储、公开、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涉密数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运用大数据技术,逐步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关联比对分析机制,开展监测预警,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监管重点。
第二十四条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抽查机制,对有效投诉举报多或有违法违规记录情况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文件、资料、数据和监控资料。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建立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认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
第二十六条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或办结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监管系统上网公开。
第二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在交易过程中保障评审专家依法进行独立评标,除评标专家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室,杜绝人为干预,防止暗箱操作,实现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信用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建立交易主体信用档案,加强对参与交易活动各方主体的信用记录管理和评价考核,信用记录评价结果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推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将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电子监管系统推送的行政处罚及企业违规行为等信用信息,作为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采用招投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评标、评审的重要信息,逐步建立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档案信息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失信主体,依法拒绝其参与交易活动,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参照执行,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规则。
第三十二条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人民法院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等特殊情形时,交易活动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其它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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