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基石营业税的差额征税总结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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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课税对象变化:
新法限定为“建筑工程”;
而旧法表述为“建筑业”,范围收窄(按国税发[1993]149号,建筑业包括: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删除了关于“转包”业务的相关规定。
二、分包人限定为“单位”
《实施细则》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故:
分包给“个人”的不适用差额征税的规定。
三、计税营业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此处为不包含装饰劳务在内的所有建筑业劳务,包含但不限于建筑工程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实施细则》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局答疑】
问:
总包方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总包方能否扣除分包款后缴纳营业税?
答: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额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因此,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个体户的,其支付的分包款项不能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4月18日
建筑业分包单位如何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取消了原“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在新营业税条例下,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对分包收入不再负有法定扣缴营业税的义务,而应该由分包单位以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额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不管总包方与分包方间关于税金负担问题如何约定,均改变不了分包方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性质,故分包单位应当就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额向总包单位开具建筑业发票。
如分包单位属于提供建筑业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应按规定分别开具建筑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
2011年06月13日
【山西省税务局答疑】
关于对"
建筑企业总承包商及分包商营业税如何缴纳?
"
的回复
发表时间:
2009年01月16日
点击率:
1323
——————————注:
该资料下载于:
山西地税网站——————————————
咨询内容:
您好:
我单位是山东的一家施工企业,现在山西承揽了一项工程,后又将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山东一家施工企业,我想问一下:
1、除营业税外还应缴纳何种税,税率多少?
2、总承包商、分包商是否都应在山西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3、如需要在山西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需要哪些手续?
谢谢!
回复内容:
您好!
对您的咨询现答复如下:
总承包人、分包人均应在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并到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总承包人应纳税额应为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代开发票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完税凭证;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
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关于建安工程总包分包发票开具问题"
2010年12月09日
1269
1.我单位是从事工程总承包,具有甲级工程总包资质。
2.在实际业务中出现工程总分包发票开具问题,实际业务中我们向业主开具建安总包发票,分包方我们直接代扣代缴,同时向我方提供分包发票。
3.现在山西吕梁柳林县总承包一项工程,我们到当地柳林县地方税务局咨询,目前电脑操作开票只能开具总包发票或者是分包发票。
也就是说,缴纳税款后只能开具一张发票,正常业务中,交纳所有税款后,总包发票或者是分包发票同时开具出来。
县局也像市局反映了。
一直未答复。
请问山西省对于总分包发票如何?
电脑系统是没有跟踪上吗?
谢谢帮忙
您好!
对于您的咨询,现回复如下:
按新的营业税规定,不存在代扣代缴。
总承包和分包各缴自己的税款,分别开具发票。
(二)其他省份税务机关的规定
【苏州市地税文件】
关于调整总分包建筑项目征收管理的有关通知
发布时间:
2010年06月04日
访问次数:
254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苏州地税函[2009]244号文件规定,总包方不再是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总包方和分包方应分别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税款,但总包方可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纳税。
为适应政策调整,完善系统控制,加强项目管理,现对建筑项目的总分包管理规定如下:
1、
实行余额控制法管理
建筑业总分包项目管理实行余额控制法。
总包方申报纳税时可以扣除已取得分包发票金额后的差额纳税。
分包单位开具的发票金额作为上级总包单位开票时可以抵扣的限额(以下称抵扣限额),在限额内总包单位可以见票抵扣,但不得超过限额。
此处总包、分包单位的概念是相对的。
一个分包单位对下一级分包单位而言是总包单位,对上一级分包单位而言又是分包单位。
以下统称为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
2、项目登记和鉴定
涉及总分包施工项目的,总包和所有分包项目都必须在劳务发生地办理项目登记,进行项目鉴定。
3、项目开票
(1)
先分后总
总包单位差额纳税以取得分包发票为前提条件。
因此总包项目开票时,先由分包方纳税开票,取得发票交给总包方,总包方再据此开票差额纳税。
涉及多级总分包的,逐级从下向上开票。
同项逐级抵扣,不得异项、越级抵扣。
(2)见票抵票
总包方纳税人自开或代开发票时,申请抵减分包方发票金额,必须取得分包方合法有效的建筑发票。
对系统不能自动判断的分包发票信息,一律由税务机关窗口人员依据纳税人提交的分包发票人工判断发票真伪及其项目关联性,确认是否扣除并进行人工采集。
a)
总包方纳税人取得每份分包发票必须一次性抵扣,不得分次抵扣。
b)已抵扣的分包发票不得作废和红冲,除非先对上一级总包或分包单位的发票进行作废或红冲。
4、
项目申报纳税
代开票纳税人先税后票:
即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前必须先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自开票纳税人先票后税:
即根据不低于网上开票金额减去允许扣除已开票分包金额的数额,按月进行项目申报。
注意:
网上开票系统按月生成申报参考信息,推送至网上申报系统。
纳税人可点项目申报获取申报信息,但必须对税种、税目和计税金额是否正确进核对,如有项目鉴定差错,应及时联系管理员进行修改维护,并按网上开票系统相关操作说明在开票系统中重新生成申报参考信息。
申报金额核对不正确的,纳税人可直接修改项目申报信息,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申报。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新疆地税局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建筑工程总分包业务差额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10]150号
2010.6.27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吐哈、塔里木油田地方税务局,准噶尔油田税务所)、稽查局:
据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反映,该公司作为总承包人承建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乌鲁木齐企业联合生产指挥中心基地生产办公区工程(以下简称中石油工程项目),并将该工程项目钢结构部分分包给宝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冠达尔钢结构有限公司)承建。
该公司请求我局对中石油工程项目分包工程价款如何确认问题作出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经研究,现对建筑工程总分包业务差额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
一、对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提供建筑劳务并销售自产货物的单位纳税人时,以总承包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其支付给分包人的分包工程价款的差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二、总承包人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为分包单位提供的发票和完税凭证(复印件),包括货物销售发票及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及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对分包单位提供的自产货物销售发票必须经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部门审核确认后方能作为总承包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合法有效凭证。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关于营业税差额征税的管理办法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营业税管理,规范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的税收管理,促进服务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并据以征收营业税(以下简称差额征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按差额方式计征营业税的具体项目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第二条所称“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是指以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项(以下简称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第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根据税法规定可按差额征税的,凭合法有效凭证,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相关支付的款项后,按差额征税。
第五条第四条所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
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对纳税人由于破产、债务、资金等原因,法院或其他执法部门对其不动产或土地进行强制裁定抵偿或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且无法开具发票的,不动产购入方可将法院裁定书、法院调解书、契税完税凭证以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视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四)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外汇支付凭证、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六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二)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三)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第七条 纳税人应按规定建立并如实登记《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详见附件二),按纳税归属期分类核算扣除项目金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扣除:
(一)扣除凭证内容与实际发生情况不符或虚开的;
(二)扣除项目金额核算不清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纳税人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当期计税营业额:
(一)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准予扣除转让项目的购置或受让原价,相应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在实现收入时扣除。
(二)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买卖转让业务,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同一大类金融商品在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三)纳税人发生除上述
(一)、
(二)款以外的业务,按当期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相关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应扣未扣的部分可结转下期抵扣。
(四)纳税人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应取得符合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第九条纳税人应根据取得的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现行规定申报报表资料外,同时报送《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具体明细凭证由企业留档备查)。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娱乐业、服务业、个人出售不动产仍按原有规定申报。
第十条纳税人未按本办法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按差额方式计征营业税的具体项目
附件二:
《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略)
一、交通运输业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航空公司)与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公司)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航空公司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
货航公司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航空公司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试点物流企业从事运输、仓储业务,应以取得的全部运输业务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取得的全部仓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建筑业
4.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5.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值。
三、邮电通信业
6.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8.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的“短信捐款”业务,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该项业务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9.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0.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5838”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1.对电信单位发生的跨地区通信业务,可按其取得的本地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其他地区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其他地区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对电信单位发生的跨网通信业务,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2.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9993”为中国红十字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红十字会捐款后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3.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4.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60888”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5.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6”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6.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9”为中国扶贫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扶贫基金会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7.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就其向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8.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就其向TD-S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得的TD-S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19.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6”为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0.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就其向电信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取得的电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21.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9”和“10699919”分别为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四、金融保险业
22.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3.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原对外贸易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24.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允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25.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6.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以下资金项目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具体包括:
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
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27.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
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账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
28.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
29.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准许证券公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主承销商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代扣代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30.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
31.准许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
五、服务业
32.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商标代理服务,以专利和商标代理总收入,扣除支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专利规费和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3.货物代理单位的营业额为其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铁路、海运、航空、公路四大运输部门的运费,以及支付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等有关部门的货运港务费、货物中转费、货物打包费、港口码头费、港口作业费、货物港务费、货物装卸费、货物港口建设费、货物保管费及各杂项作业费、报关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熏蒸费、租借仓库的仓库费和货物保险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货物代理单位将货代业务再委托其它货代单位代理的,其货代业务收入,可扣除支付给其他货代单位的代理费用,就其余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34.对本市境内机构代理技术进出口业务,可按收取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的技术引进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5.代理报关业务以纳税人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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