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管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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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管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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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管理合同
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管理合同
甲方: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
乙方:
甲方作为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集中管理机构,主要
负责除水务、公路以外的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
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深圳市政府的经济适用房及其他政策性
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甲方为了确保工程质量
和装饰效果,对某些质量、价格或观感对整个工程或设备质量、
价格或者装饰效果起着非常关键作用的主要材料或设备(元器
件)建立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
乙方生产的【材料设备类型】,品牌为,
自愿加入甲方的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接受甲方材料设备参考
品牌库的相关管理规定。
双方责任如下:
一、守法经营。
乙方不与甲方项目承包人签订阴阳合同;
”
不宴请甲方工作人员及项目监理、设计、施工、造价咨询人员,
不向上述人员赠送“红包 、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报销应由个
人支付的费用,不支付“回扣”,不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经营。
”
(需要报送工务署价格的请在条款前中打√,否则打)
二、乙方在入库后一个月内及每季度末向甲方(接收部门:
合同预算处)报送一份全系列的材料设备(工地含税)价格
(以下简称“工务署价格 )【如有需要乙方可自愿申明该报价
仅适用于甲方项目】。
与最近一次报送价格相比,当材料设备
价格变化超过 5%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送价差超过 5%部分
材料设备的工务署价格。
乙方未在每季度末向甲方报送工务署
价格的视为价格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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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应在首次报送工务署价格的同时,应向甲方报送一份
产品价格体系表,说明原材料、人工、管理费、税金、利润及
其他成本所占价格比重,其中原材料应列明主要原材料的名称,
其他成本应说明成本构成因素。
产品价格体系不合理的,乙方
应予以调整。
材料设备出厂价格与石油、有色金属等原材料价格紧密关
联的,乙方报送工务署价格时可注明当时公开的大宗商品基准
价格(当日收市价),并附有经甲方同意的价格调整办法,原
则上调价比例不大于原材料价格变化比例的 70%。
此类材料设
备不需按季度更新工务署价格,只有在产品价格体系变化时需
重新报送产品价格体系。
本合同所指价格均为深圳工地含税价。
甲方将入库厂家所报工务署价格汇编成册,供项目和审计
等部门使用,并在指定地点公布,可供查阅和监督。
甲方承诺
不将上述价格挂网传播。
三、乙方保证报送的工务署价格为广东地区同一时期该品
牌同类产品最优惠价格,该价格不因销售渠道不同而有所差别。
任何时候如果甲方发现乙方报送的工务署价格非乙方品牌
同类产品广东地区同时期的最优惠价格,则按购销合同数量或
当季甲方所有发包项目所需此类材料设备总量(由甲方确定)
作为采购量计算差价,乙方应将差价双倍赔偿给甲方。
同时,
甲方可以在媒体上公开谴责乙方的不诚信行为。
甲方项目承包人付款方式为:
预付款不超过 30%,货到验
收合格后两个月内支付至 95%,工程验收合格并在乙方提交有
效期为两年的等额质量保函后一个月内支付剩余的 5%。
四、甲方将对参考品牌库内价格持续上涨的材料设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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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对价格上涨累计超过 5%材料设备的涨价幅度进行公
示。
对于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将按坐地起价论处。
市场上同类产品价格已明显下降,而参考品牌库内工务署
价格却没有调整的,甲方亦将进行重点检查,必要时进行公示。
如有欺诈则按坐地起价论处。
五、乙方与甲方参考品牌库内其他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不
形成价格联盟,不坐地起价。
签订购销合同时与标底或预算编
制时相比,材料价格变化未超过 5%的,乙方应按标底或预算编
制当期的工务署价格与承包人签订购销合同;否则,按标底或
预算编制当期工务署价格的 95%(涨价)或 105%(降价)与承
包人签订购销合同。
甲方应要求其项目承包人按上述价格与乙
方签订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价格投诉,乙方有义务对报价的
合理性做出说明。
如乙方未执行最优惠价格体系,或报价缺乏
定价依据,也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将被视为坐地起价。
在甲方项目承包人拖欠乙方货款时,甲方应予以必要的协
调。
六、乙方保证不针对甲方项目承包人的采购价格定制不符
合要求的产品。
七、在收到甲方发来的项目承包人采购信息后,及时主动
地与甲方项目组取得联系,并核对项目承包人采购产品的技术
参数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出现不符要求的产品时乙
方负连带责任。
八、乙方在发货的同时,将发货单复印件递交给甲方项目
组,以便甲方现场验收。
甲方如有需要,乙方应派专业技术人
员到工地协助验货。
【油漆、瓷砖类材料:
乙方保证将产品直
接送达工地,不在其他场地中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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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加盖该单位公章)
机构成员
所在部门
职务
固定电话
手机
负责人
成 员
传真和 email 地
址
机构成员
所在部门
职务
固定电话
手机
负责人
成 员
传真和 email 地
址
九、乙方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与甲方的沟通与交流,负责
办理上述合同责任事项,并负责与甲方项目承包人签署销售合
同。
十、乙方指定为甲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服务的代理商如下
(如果有请填写),仅负责签订、执行产品购销合同,前述其
他合同责任事项仍由乙方专门的机构负责。
十一、乙方未履行本合同责任,或违反甲方《材料设备参
考品牌库管理办法》的,甲方可以即时将乙方清除出参考品牌
库,并保留对乙方索赔的权利。
十二、本合同未约定事项,以甲方《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
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本合同一式二份,自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
甲方《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管理办法》
甲方: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乙方(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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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深圳市上步中路 1023 号地址:
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
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材料设备参考品牌管理,规范材料设备品
牌的选用程序,确保政府工程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考品牌库是指在工程施工招标或材料设备采购
中,某些主要材料或设备(元器件),其质量、价格或观感对
整个工程或设备质量、价格或者装饰效果起着非常关键作用,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装饰效果,我署通过一定程序选择若干品牌
形成的材料设备品牌库(以下简称“参考品牌库”)。
我署(含土地开发中心和住宅工程管理站)所有项目原则
上均应在参考品牌库内选择材料设备,暂未建库的材料设备或
报请署招标会批准可不采用的除外。
第三条我署参考品牌库的管理方针是公开征集、择优入
库、价格优惠、服务至上、定期评价、优胜劣汰。
第四条署一级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署招标会”)为
参考品牌库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品牌的入库和出库事宜,
以及对材料设备品牌管理的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
第五条设立参考品牌库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
),在署招标会领导下负责参考品牌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合同
预算处为宏观牵头单位。
其中建筑(装饰)材料参考品牌库管
理小组办公室设在建筑(装饰)专业技术组主管处室,合同预
算处、前期处、各建筑处、大运处、市政处、土地中心、住宅
工程管理站为成员单位,合同预算处为品牌库价格管理单位;
机电设备品牌库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机电设备处。
第六条参考品牌入库实行自愿及择优的原则,凡认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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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参考品牌库管理制度,有意参加我署政府工程建设的,均可
向我署提出入库申请。
参考品牌库仅接受生产厂家的申请,生产厂家位于中国境
外的,可由其设于中国境内最高级别的分支机构或代理商提出
申请。
第七条入库品牌生产厂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经营、具有良好的信誉;
(二)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先进、必要的生产设备;
(五)在珠三角地区设有售后服务机构。
第八条入库品牌生产厂家或其中国境内最高级别的分支
机构、代理商(以下简称“入库厂家”)可以指定为我署服务
的代理商(以下简称“代理商”),仅授权负责签订、执行产品
购销合同事宜,不得代理入库厂家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采取公开发布公告的方式征集参考品牌库入库申
请人,公告时间不少于 30 日。
第十条实行年度集中审核入库的参考品牌库入库管理制
度。
原则上两次集中审核入库期间不再审议品牌补录事项,特
殊情况报请署招标会审议同意的除外。
因工程管理需要,可定
期审核新建类材料设备品牌的入库工作。
第十一条管理小组根据各类材料设备申报情况,确定参
考品牌库的材料设备类别,综合考虑品牌知名度、产品质量、
质保体系、售后服务等情况,择优入库。
入库审核细则由管理
小组办公室在集中审核前拟定,报请署招标会批注后实施。
审
核细则原则上要量化打分,由基本分和附加分(含考察分)组
成,必要时采取投票等方式确定最终的入库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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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审核小组拟定的参考品牌库报请署招标会审议
前,应在我署网站上公示 5 日,接受社会监督。
未入库品牌的
申请人如认为自身品牌知名度、材料设备品质均优于入库品牌,
可以向管理小组提出申述,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入库。
第十三条每类材料设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档设置入库
品牌,品牌知名度、材料设备品质的档次按 A 档、B 档、C 档
顺序递减。
参考品牌库施行过程中如发现同档品牌的知名度、产品品
质、价格等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管理小组应及时调整入库品
牌的档次,并报请署招标会批准。
第十四条每类材料设备各档入库品牌数量应与我署项目
材料设备使用总量相匹配,原则上不少于三个。
第十五条较晚时间版本的参考品牌库具有溯及既往的效
力,即新版参考品牌库适用于所有项目,但较早时间版本的参
考品牌库不适用于新版参考品牌库施行后的项目。
第十六条参考品牌库建立后,前期处必须要求设计单位
在参考品牌库中选择材料设备类型,推广材料设备标准化应用,
参考品牌库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及我署同意不采用的除外。
第十七条入库厂家的义务
(一)保证提供本企业自行生产的优质标准产品,不针对
承包人的采购价格定制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二)保证供货价格为同时期广东地区同类产品的最优惠
价格;
(三)建立针对我署所有项目专门的销售渠道及技术支持
体系;
(四)按规定向我署报送材料设备价格信息;
(五)向我署无偿提供样品和技术参数并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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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我署控制材料设备质量,协助我署验货及打假;
(七)配合我署调查投诉,提供必要的查证资料;
(八)签署参考品牌库管理合同。
第十八条实行即时出库的参考品牌库动态管理制度。
入
库厂家及其授权的代理商(以下简称“材料设备供应商”)出
现下列情况,由管理小组办公室提议,报请署招标会审议后,
即时将该品牌予以清除出库。
(一)品牌持有人发生变更的;
(二)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
(三)有坐地起价行为的;
(四)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
(五)与项目承包人签订阴阳合同或向其相关人员支付回
扣,或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的;
(六)不履行入库品牌义务的;
(七)被抽中的拟用品牌无合理理由拒绝供货的;
(八)有两个及以上项目的评价为不合格的;
(九)从入库之日起三年内在我署没有供货业绩的;
(十)不再接受我署品牌库管理办法的;
(十一)其他署招标会认为该清除出库的情况。
被清除出库的品牌,从清除之日起不得在我署项目中使用,
已经签署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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