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承包项目结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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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EPC总承包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15.1工程价款结算
15.1.1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业主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并办理工程进度款结算。
对于应业主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提出施工签证。
原则上,未予签证不得进行施工。
当发生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情况时,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
调整金额应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必要时,应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明确工程价款的调整。
协议应形成书面文件。
15.1.2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和业主核实的进度结算报告及时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收取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收取应不低于合同规定的比例。
15.1.3如业主未能办理进度结算或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报告,并在授权范围内采取相应的措施。
工程竣工后,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业主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合同价款。
(2)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内容。
(3)索赔事项。
15.1.4为保证工程结算及时完成,在递交竣工结算书报告的同时,按规定向业主提出审查时限要求。
结算报告和资料应经过企业审批后报出。
15.1.5竣工结算审查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及时沟通并补充相关资料。
当双方争议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进行处理。
15.2中间结算与中间计量
15.2.1与发包人的中间结算与中间计量
(1)总承包项目部应列表明确中间计量的具体时间及方式,注意以下几点:
1)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中间结算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2)合同没有约定中间结算的,公司及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根据工程的规模和建设工期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编制工程中间结算。
对于特殊工程及工期超过1年的,必须编制中间结算;
3)没有明确重新开工时间的停缓建工程要及时办理中间结算。
(2)编制依据
招投标文件、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发包人确认的工程节点、月进度报表及其审批表、施工图预算书、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发包人与监理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材料代用单、价格核定单、各类经济签证及索赔资料、与发包人签署有效的其他经济文件、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及规定、当地的定额、计价办法及补充文件等相关资料。
(3)编制内容及组成
中间结算编制说明(包括工程进度、工程量计算依据、套用定额及计价文件等)、合同内工程价款计算、合同外工程价款计算、变更价款计算、签证价款计算、索赔价款计算、相关的工程量计算底稿及结算资料。
(4)编制时限及要求总承包项目部应明确编制时限的要求。
一般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段结算:
当期时间结束后14d内(合同中有约定期限的按合同约定)将中间结算书递交给发包人,并要求发包人按时审定;
2)分期结算:
当期时间结束后14d内(合同中有约定期限的按合同约定)将中间结算书递交给发包人并要求发包人及时审定,合同中未约定跨年度工程年度结算的,其年度结算应按中间结算书的编制要求递交给发包人,时间必须在次年—月十日前完成;
3)停缓建工程:
在确认停止施工28d内(有约定期限的
按约定)编制结算书并递交给发包人,可复工的按中间结算
方式处理,如不再复工的按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处理。
(5)中间计量
项目必须按月进行中间计量工作(工期不足一月的工程除外),项目商务经理应在每月25日至当月25日已完工作量,并上报公司,报发包方(可监理)的已完工作量报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中。
中间计量的编制范围、依据及内容参照中间结算执行。
15.2.2分包人的中间结算与中间计量分包项目应的按照合同约定或工程大小,按月或按节点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中间计量),中间计量的提交及确认时间按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分包商应在每月25日前
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总承包项目部收到报告后7d内核准。
中间计量应填报分包结算中间计量审核表,审核程序为项目经理初审,公司合约部复审。
(1)合同约定中间结算的分包人按时提供中间结算书,并
附当期中间结算的依据。
(2)总承包项目经理部要求分包人必须按月上报当月已完
工作量,并于7d内审核完毕。
(3)总承包项目经理部要严格按分包合同的约定进行中间
结算(计量)审核,并符合以下要求:
1)按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审核。
2)材料员将当月各分包人领用的总承包方供应的材料计
算复核汇总后,传递给项目商务经理,并作为中间结算(计量)资料之一。
3)安全员、质检员和试验员对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有关规定,造成总承包方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经项目经理同意后的处理意见报项目商务经理,作为中间结算(计量)资料之一。
4)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对中间结算(计量)的审核结果作为审核分包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之一。
15.2.3中间结算的二级会审会签及中间计量的递交
(1)与发包人及分包的中间结算书的二级会审会签按竣工
结算处理。
(2)与发包人的中间计量:
由项目商务经理组织编制,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报送监理及发包人。
(3)与分包人的中间计量:
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审核后及时上报企业预结算主管部门备案。
可参考表15.2.4执行。
15.3与分包方最终结算
15.3.1所有分包工程(包括劳务分包)均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书面的分包工程全同。
与分包工程结算与工程款支付有关的内容,均应在分包工程合同中进行清楚明确的约定。
15.3.2分包结算应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及时递交和办理合同未约定期限的,其递交、审核确认的时间执行本手册。
分包商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尚未报送分包结算的,项目商务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商,声明由此带来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等。
15.3.3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工程价款所包括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2)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4)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
(5)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6)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7)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8)工程竣工后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9)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10)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11)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2)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表15.2.4分包工程中间结算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
积
分包工程
名称
分包单位
名称
中间计量
方式
合同内价
款
合同外
价款
分包范围
分包形式
纯包清工
包工
包料
包工日
单价及小型机
械
包综合
专业
其他
单价分包
审核内容
审核结论
审核人签字
1.项目经
理部
2.公司合
约部
中间计量送审
造价
项目部初审造
价
公司合约部复
审造价
中间计量确认
造价
项目商务经理:
年月曰
项目经理部经理:
年月
日
公司合约部经理:
年月
日
15.3.4分包结算的审核,必须根据分包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和本手册规定的流程进行。
建立公司、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二级分包结算会审会签制度,各级会审人员一律在会签表上签字,并注明会签意见。
15.3.5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收到分包结算初审稿后〔分包商的分包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应在竣工(完工)后
28d内提交〕,由项目商务经理组织总承包项目结算会审小组对结算是否符合分包合同约定和涉及结算的其他情况进行初审。
主要内容如下:
(1)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结算
1)质量情况,在无质量事故发生,分包商是否符合分包合同关于质量的约定;
2)工期情况,分包商是否符合分包合同关于工期的约定,若延误,由于分包商延误的,须注明延误的天数。
3)文明施工情况,分包商是否达到分包合同的约定;
4)安全管理情况,有无重大伤亡事故或机械事故,事故频率是否超过合同约定;
5)工程资料,分包商在总承包方合同约定已将工程资料办理并全部移交;
6)施工机具,分包商在总承包方是否租赁(借用)过机械或工具,施工机具是否已全部返还,是否有相应的租赁费、赔偿金往来未结账;
7)物资领用,分包商在总承包方领用的工程物资,手续是否已办理齐全,是否已全部转入分包商往来账务,是否超领或节余,有无工程物资被分包商运出场的情况等。
8)现场费用,包括分包使用的水电费等是否已结算;
9)内部往来,分包商是否使用了公司内部其他区域
(专业)公司或项目的机械、工具、人员等,应由分包商支付给其他区域(专业)公司或项目的费用是否已结算完等;
10)总包结算与分包商的工程相对应的总包结算是否已办理,分项工程内容是否与实际完成内容一致,与总包工程结算内容的差异情况如何;
11)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情况;
12)其他,与该分包商当次项目结算有牵涉的其他情况说明。
(2)施工机械(周转工具)租赁分包结算
1)机械(工具)完好情况,从承担到退租,机械(工具)的完好率是否符合租赁合同的约定;
2)机械(工具)性能情况,所租的机械(工具)性能是否达到租赁合同的约定;
3)退租情况,所租的机械能(工具)是否已全部退租;
4)能源使用情况,机械能源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提供;
5)现场费用,包括分包商使用的总承包方能源费用等是否已结算;
6)内部往来,分包商是否与公司内部其他区域(专
业)
公司或项目尚有往来而未结算等;
7)其他,与该分包商本次项目结算有牵涉的其他情况说明。
15.3.6依据初审结果,由项目商务经理拟定修改内容,交结算主办人员调整结算后,项目商务经理做好会审会签记录,连同结算书(送审稿)及相关资料提交企业合约管理部门审核。
15.3.7分包结算会审的时间要求:
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收到分包结算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复审。
15.3.8分包结算的最终价款由公司结算会审小组审定,不得由分包方预算员参与分包结算的会审会签及会审报告的传递,最终价款审定前各级会审人员严禁在分包结算封面上签字或盖章。
15.3.9项目商务经理应在分包结算确认后7d内,将分包结算资料上报公司合约部和财务部。
15.3.10分包结算应从以下几点入手:
(1)分包工程合同是控制分包工程结算的总纲;
(2)工程量核对是分包工程结算审核的重点;
(3)符合性的审核是分包工程结算的主要切入点。
15.3.11分包最终结算表格一般应执行发包人表格,右参考表15.3.11编制。
表15.3.11分包工程最终结算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
A
发包人
建筑面
积
结构类
型
承包人
造价(初
稿)
承包范围
会审内
容
会审结论
会审人签字
合同文件
经济资料
工期要
求
质量要求
材料供应
设备供应
其他
拟定修改内容:
调整后上报造价
(初审稿)
项目商务经理: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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