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施工合同通用条款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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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设计人19
11.1设计人义务19
11.2设计人代表19
11.3设计人代表委托20
12.监理人20
12.1监理人权力20
12.2监理人义务21
12.3监理人代表21
12.4监理人代表委托21
12.5监理人审批22
12.6监理人指令遵循22
13.现场22
13.1现场踏勘22
13.2现场接收23
13.3现场管理23
14.施工组织设计23
14.1施工组织设计23
15.合同工期24
15.1合同工期24
16.进度计划25
16.1提交进度计划25
16.2修订进度计划25
16.3保证进度计划25
16.4进度报告与进度图片25
17.开工及延期开工26
17.1开工26
17.2承包人原因延期开工26
17.3非承包人原因延期开工26
18.工程暂停及复工27
18.1工程暂停27
18.2工程暂停责任27
18.3工程暂停材料设备支付27
18.4拖长的暂停28
18.5工程暂停后复工28
19.工期延误28
19.1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28
19.2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处理28
19.3非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29
19.4非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处理29
20.工程质量29
20.1质量标准29
20.2质量等级30
21.材料和设备检验30
21.1材料、设备检验30
21.2为检验创造条件30
21.3拒收30
21.4检验的费用31
22.工艺检验31
22.1施工过程中工序工艺检验31
22.2隐蔽工程检查和中间验收32
22.3设备试运行检测32
22.4重新检验33
23.不合格品的处理34
23.1不合格品的处理34
24.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34
24.1安全施工34
24.2现场安全35
24.3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35
24.4事故处理36
25.样品36
25.1样品报送36
25.2样品批复37
25.3样品保管37
25.4样品费用37
26.材料设备采购与供应38
26.1独立供应商采购与供应38
26.2专项供应商采购与供应38
26.3承包人采购与供应39
27.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39
27.1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39
28.进口材料设备的采购与供应40
28.1进口材料设备的采购与供应40
29.替代品40
29.1材料设备的替代40
29.2替代品的使用程序41
29.3替代品的价款差额41
30.合同价款与调整41
30.1计价和支付货币41
30.2合同价款确定方式41
30.3合同价款调整因素42
30.4合同价款调整程序42
30.5工程量清单差异价款调整43
30.6工程变更价款调整44
30.7暂估价价款调整44
30.8规费与税金基数调整44
31.计量与支付45
31.1工程预付款45
31.2工程量计量46
31.3工程进度款支付46
31.4保证金的扣留与支付47
31.5延期支付处理47
32.工程变更48
32.1工程变更权48
32.2工程变更指示48
32.3工程变更合理化建议48
33.工程竣工和移交49
33.1竣工提前49
33.2竣工验收条件49
33.3竣工验收49
33.4工程移交50
33.5竣工图及相关资料51
34.竣工结算51
34.1竣工结算报告51
34.2竣工价款结算52
35.工程保修52
35.1工程质量保修书52
35.2缺陷责任期53
35.3保修期53
35.4保修范围及责任53
35.5保修费用处理54
36.保险与担保54
36.1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54
36.2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54
36.3农民工工伤保险55
36.4其他商业保险55
36.5承包履约保证担保55
36.6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56
36.7预付款保证担保56
36.8保修金保证担保57
37.违约57
37.1发包人违约57
37.2承包人违约57
37.3合同解除处理58
38.索赔58
38.1发包人索赔58
38.2承包人索赔58
38.3非索赔事项59
39.争议59
39.1争议的解决59
39.2争议时合同履行59
40.分包与供应60
40.1分包60
40.2专业分包人和专项供应商60
40.3对专业分包人和专项供应商的接受60
40.4专业分包和专项供应时承包人应得的付款61
40.5进度款支付涉及专业分包和专项供应内容61
41.不可抗力61
41.1不可抗力61
41.2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62
41.3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的义务62
41.4发生不可抗力时的付款62
41.5不可抗时合同的解除62
42.知识产权62
42.1专利权62
42.2文件版权63
43.地下文物及障碍物63
43.1地下文物63
43.2地下障碍物63
44.保密64
44.1保密64
45.严禁贿赂64
45.1严禁贿赂64
46.合同生效、终止与份数64
46.1合同生效64
46.2合同终止64
46.3合同份数65
第三章通用合同条款
1.词语定义和解释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及要求、合同图纸、以及与工程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约定构成合同组成文件的总称。
1.1.2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
1.1.3中标通知书指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是发包人对承包人投标文件的正式接受函。
1.1.4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一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递交且通过发包人评审的文件及其澄清补正文件,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1.1.5专用合同条款指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1.1.6通用合同条款指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
1.1.7技术标准及要求指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
1.1.8合同图纸指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图纸字样的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所列图纸,合同履行阶段由发包人补充或修改的图纸等。
1.1.9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指构成投标文件一部分的、由承包人已经标价的、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1.10发包人按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1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在本工程上代表发包人全面履行本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授权委托代理人。
1.1.12承包人按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3承包人代表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本工程上代表承包人全面履行本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也称为项目经理。
1.1.14监理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5监理人代表指由监理人任命的、在本工程上代表监理人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也称为总监理工程师。
1.1.16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设计服务合同,承担设计业务和设计责任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7设计人代表指由设计人任命的、在本工程上代表设计人全面履行设计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授权委托代理人。
1.1.18专业分包人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联合招标确定、与承包人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具有相关分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9专项供应商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联合招标确定、与承包人签订材料和设备的专项供应合同、具有相关供应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0独立承包人指由发包人独立确定和签署合同、在承包人协调配合下,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具有相关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1独立供应商指由发包人独立确定和签署合同、在承包人协调配合下,供应与本工程有关的材料和设备,具有相关供应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2开工日期指由监理人正式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中约定的开工时间。
1.1.23竣工日期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日期。
1.1.24合同工期指合同协议书标明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并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所需的期限。
1.1.25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完成本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后,对本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责任期限。
1.1.26保修期指按照保证工程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开始和结束的保修期间。
1.1.27天(日)“天”和“日”具有同样含义,是指一个公历日,不是指工作日;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1.1.28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不包括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节假日。
1.1.29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30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所需建设完成的永久性建设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1临时工程指根据相关合同约定、为了实施永久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承包人所需的全部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他的施工机械设备。
1.1.32材料指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设备除外)、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和物资。
1.1.33设备指合同中约定的、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器具及其他装备。
1.1.34施工机械设备指用于实施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器具及其他装备,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的设备。
1.1.35区段指在合同中将工程划分为一个或若干的段落。
1.1.36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1.1.37质量保修书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的,约定永久工程的保修事宜及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书。
1.1.38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的款项。
1.1.39追加(减)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
1.1.40预留金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1.1.41零星工作项目费指完成发包人提出的,不能以实物量计量的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费用。
1.1.42费用指承包人在现场内外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它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43预付款指为保证工程顺利开工,发包人按照约定向承包人支付的费用。
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材料、设备采购、机械设备进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等内容。
1.1.44质量保证金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也称为保修金。
1.1.45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
1.1.46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47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48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解释
1.2.1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企业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1.2.2单数形式的人称代词也应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
表明一个性别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其他性别。
1.2.3合同中出现的目录或标题均仅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并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对合同进行解释时不应加以考虑。
1.2.4本合同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为书面形式,并应通过人工、邮寄或数据电文等方式进行送达。
2.语言文字
2.1适用语言文字
2.1.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合同应使用中文进行拟定和解释;
如果需要翻译成其他语言文字,中文应为合同的主导语言,具有优先解释权。
2.1.2如果合同中存在非中文的文件,提供该文件的当事人应同时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在不一致时,应以中文译本的内容为准。
2.1.3工作联系或通讯交流同样应该使用中文,使用其它语言的当事人应当配备专职翻译,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法律法规
3.1适用法律法规
3.1.1本合同适用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北京市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北京市政府规章、北京市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等。
3.1.2如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国家、部委、北京市政府或北京市行政主管部门颁布了新的法律法规或修订了原有法律法规,则此后继的法律法规将自动适用于本合同。
4.合同文件
4.1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次序
4.1.1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矛盾或明显错误时,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合同文件的组成和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4.1.1.1合同协议书;
4.1.1.2中标通知书;
4.1.1.3投标文件;
4.1.1.4专用合同条款;
4.1.1.5通用合同条款;
4.1.1.6技术标准及要求;
4.1.1.7合同图纸。
4.1.2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次序进一步规定如下:
4.1.2.1如果“技术标准及要求”与“合同图纸”出现歧义或矛盾时,工程项目以“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技术标准及要求”为准;
4.1.2.2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4.1.2.3发承包双方签署的与工程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其优先解释次序应视内容与其它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4.2合同文件的理解
4.2.1构成合同的全部合同文件(包括修改或补充文件)应是充分和完整的文件,除此以外的其它文件,除非经发承包双方同意或声明纳入本合同,否则均应视为无效,并对发承包双方均无约束力。
4.2.2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或者约定,如果因故无效或者无法履行,不应影响到其他条款或约定的有效性,也不应在任何方面使得合同完全失效;
发承包双方在对合同进行修订时,应最大限度地保证实现合同最终目的。
4.2.3发承包双方共同认定:
在投标文件递交之前,承包人经详细研读合同文件,认真勘察施工现场,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或矛盾均已得到发包人的澄清和解答,充分透彻地理解了承包人的所有义务、职责和工作内容,并将这种理解全部反映在投标文件和报价之中。
4.3合同文件的差异通报
4.3.1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矛盾或明显错误等差异时,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就此向承包人做出必要的书面澄清。
5.技术标准和要求
5.1适用标准规范
5.1.1本工程中所有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施工安装质量,均须符合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规范的要求。
5.1.2本工程应按照“技术标准及要求”中约定的国家、行业和北京市地方标准、规范执行;
如果出现国家、行业或地方的要求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规定严格的标准、规范。
5.1.3本工程适用的标准、规范或需使用的境外标准、规范,发承包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复制、购买或翻译的责任方和费用分担方式;
如未约定,发包人应负责复制、购买或翻译,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1.4如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国家、行业或北京市颁布了新的或修订了原有标准、规范时,则此后继的标准、规范将自动适用于本合同。
5.2适用技术要求
5.2.1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制订针对性技术要求,指令承包人实施。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指令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批复后执行。
5.2.2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或使用需要,中途变更技术要求,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后的技术要求报送新的施工工艺,经发包人批复后执行。
6.图纸
6.1合同图纸
6.1.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套数,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用于施工的合同图纸。
承包人如果认为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套数无法满足需要,应自费复制。
6.1.2如需使用标准图集或境外图纸,发承包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复制、购买或翻译的责任方和费用分担方式;
6.1.3设计人应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详细说明。
承包人应组织评审图纸,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发包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6.1.4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6.1.5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以供发包人、监理人或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6.2图纸误期和误期费用
6.2.1如果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必需的图纸,以致工程可能拖延或中断时,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
通知中应包括必需的图纸细节、图纸延误将导致工程受到影响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为避免影响该图纸必须提供的最晚时间。
6.2.2如在通知中该最晚时间以前,发包人仍然未能向承包人提供所需图纸,承包人则应就此进一步地通知发包人,并根据索赔条款的约定,有权要求:
6.2.2.1如果竣工受到延误,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工期;
6.2.2.2将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给予支付。
6.2.3如果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图纸,缘于承包人的错误或拖延,承包人则无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追加合同价款。
6.3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图纸
6.3.1如果合同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承包人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等级,依法进行工程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工程设计的质量负责。
6.3.2承包人应将设计的图纸、计算书、相关规范标准及其他资料报发包人批准,必要时应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获许后方可实施。
发包人的批准并不减免承包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6.4补充图纸和指令
6.4.1监理人发现工程设计图纸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当报告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改正,并将改正后的补充图纸下发承包人予以实施。
6.4.2发包人和监理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有权随时下达指令要求承包人予以改正,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6.5承包人的图纸
6.5.1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需要或常识性要求制作大样图或施工配合图,并及时向监理人报批。
大样图或施工配合图应在各方面均是完整和规范的,除非直接源于合同文件的差错,否则其错误或遗漏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6.5.2承包人应负责安排分包人绘制和报批必要的大样图,并负责总体配合协调工作。
为保证总包工程和各分包工程、各分包工程之间的交圈,承包人应制作必要的协调配合图并在相关工作开始前充裕的时间内报监理人审批。
6.5.3大样图和施工配合图不是合同图纸的组成部分,其作用仅限于方便承包人自身的施工组织。
监理人的审批是为了保证工程的总体设计意图,并不减免承包人的相应责任。
7.工程量清单
7.1工程量清单
7.1.1除按合同约定实施的变更、追加(减)合同价款以外,工程量清单应是合同价款的唯一和全部载体。
7.1.2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列项及数量只是估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完成的实际工程量,承包人不应依据工程量清单订购任何材料、机械、设备或实施任何工作等。
发包人不承担因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或量的错误、而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费用或损失。
7.1.3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以及各类变更的工程量应依据合同约定,按照实际完成数量,由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计量。
7.1.4承包人应确认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单价和费率的正确性和充分性,并应全面、充分地体现和覆盖了下述费用:
7.1.4.1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全部义务和职责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7.1.4.2为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7.1.4.3为完成全部合同工作内容而必须发生的费用;
7.1.4.4有经验的承包人应予预见的任何紧急情况的处理费用。
7.1.4.5工程量清单中已列名称和数量、但承包人未予标价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8.合同工作内容
8.1合同工作内容
8.1.1构成合同的全部合同文件(包括修改或补充文件)所包含、涉及的一切内容与含义,只要适用,都应作为对承包人合同工作内容的定义。
8.1.2承包人的合同工作内容应包括如下:
8.1.2.1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工作;
8.1.2.2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指令所带来的工作;
8.1.2.3合同中写明或隐含的由承包人任何义务所产生的任何工作;
8.1.2.4合同中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完整、安全、稳定、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须的任何工作;
8.1.2.5为了符合及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须的任何工作。
9.发包人
9.1发包人义务
9.1.1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所有义务和职责,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9.1.2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9.1.3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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