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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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是否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是否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是否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是否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是否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是否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是否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检查;
(二)根据举报发现案件线索,进行检查处理;
(三)是对有关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调查;
(三)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机构案审小组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提交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理;
(六)有多收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下发《检查情况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并送达;
(七)市场监管部门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
(八)市场监管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九)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重大复杂案件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
(十)市场监管部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十一)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执法人员填写《结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到人。
(二)创新检查方法,采取明查暗访、走访调查、查阅12315记录等方法搜集线索。
(三)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相关政策乱收费,拒绝或不配合检查或存在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乱收费问题的单位,不仅实施经济制裁,还要通报、公开曝光、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
放开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
为防止和制止经营者利用自身的信息或者市场地位优势,操控市场价格,保障市场决定价格机制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对市场定价行为予以规范。
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二)根据举报发现案件线索,查办重点案件;
(三)组织定期和定点检查和抽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核查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方式等内容,提取人证、物证;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
(四)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务,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格按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可对违反价格规定的企业及个人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媒体曝光、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四)直销监督管理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如下制度。
经批准允许在我省辖区内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一)重大变更;
(二)直销员报酬支付;
(三)信息报备和披露。
(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相关内容执行;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罚款;
(三)依法取缔;
(四)责令直销企业撤销直销员资格;
(五)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网络交易监督管理
加强我省网络交易监管工作,明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县(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交易监管领域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重点,避免管理缺位、错位、越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电子商务经营者。
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经营行为等进行合法、合规性检查。
现场检查和随机检查相结合。
进入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一)进入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企业提供有关数据信息、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查阅、复制、企业相关的材料。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以下处理:
行政约谈;
警告;
责令改正;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拍卖市场监督管理
加强我省拍卖市场工作的健康发展,明确省局与市、县(区、市)局在监管领域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重点,避免监管缺位、错位、越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检查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2、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拍卖企业是否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依法核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检查使用延期或者未依法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擅自从事拍卖活动的行为。
现场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
(二)要求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七)文物市场监督管理
加强我省文物市场的健康发展,明确省局与市、县(区、市)局在监管领域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重点,避免监管缺位、错位、越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文物商店和文物拍卖企业。
检查文物商店是否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
检查文物商店是否非法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检查从事文物拍卖的企业有无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检查文物拍卖企业的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与随机抽查。
(八)野生动物保护市场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我省野生动物保护市场,明确省局与市、县(区、市)局在监管领域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重点,避免监管缺位、错位、越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活禽、水产交易市场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活禽、水产交易市场有无从事野生动物交易活动的行为。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以处理:
(九)合同监督管理
加强我省合同行政监管工作的健康发展,明确省局与市、县(区、市)局在监管领域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重点,避免监管缺位、错位、越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具有市场主体资格的,从事履约行为能力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或事业单位。
合同条款是否存在有欺诈行为、是否存在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行为;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是否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
(十)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着力提升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成效,加强全省劣质散煤管控和成品油监管,明确部门职责界限,推动工作开展,避免监管缺位、错位、越位,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流通领域散煤销售网点及成品油加油站(点)。
流通领域散煤、成品油质量监督管理。
(一)制定抽检实施方案。
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的商品品种、承检机构、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检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
(二)实施抽检。
抽检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
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应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
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检验用样品可以由经营者无偿提供。
抽检所需备份样品由经营者无偿提供。
(三)初检结果及告知。
承检机构应依法开展检验工作,应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初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
(四)复检申请及复检实施。
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具备法定资质的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
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
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十一)广告事中事后监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
广告发布行为、广告内容。
(一)广告监测制度;
(二)及时依法处理群众投诉、举报;
(三)双随机抽查。
(一)广告监测;
(二)受理投诉举报;
(三)行政处罚;
(四)行政约谈;
(五)行政指导;
(六)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的职能,增强监管合力,对重点媒体、重点领域广告实施联合整治。
(一)对存在经营行为不规范或轻微违法现象的媒体,依法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进行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
(二)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媒体,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屡查屡犯的媒体,应向当地党委宣传部及其主管部门通报;
(四)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十二)对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监管
汽车生产企业;
儿童玩具生产企业;
消费品(食品、农产品、药品、医疗器械、烟草制品、航空器、船舶、机动车、特种设备、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由专门法律法规管理的产品除外)生产企业。
(一)受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儿童玩具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缺陷消费品信息收集、缺陷调查、召回实施与监督工作。
(一)信息收集分析;
(二)组织调查分析或缺陷调查;
(三)缺陷认定和通知召回;
(四)召回实施。
调查认为产品存在缺陷的,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在制定中)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及《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在制定中),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
(十三)对实施汽车“三包”制度的监管
全省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4S店)。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落实情况。
按照“双随机”监督抽查方式进行,组成检查组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
四、监督监查措施
查阅资料、现场问询、征求消费者意见。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十四)生产许可目录管理产品及企业的监督检查
生产许可发证目录管理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企业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
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产品质量状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
(二)书面检查;
(三)抽样检验。
(一)实地核查;
(二)产品发证抽样检验;
(三)年度自查;
(四)日常巡查;
(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汇总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四)检查督促整改情况。
对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生产企业,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至五十五条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撤销、撤回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处理。
(十五)对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申请办证的企业、许可证核查人员。
审查工作过程、审查员的行为规范落实情况。
(一)现场监督;
(二)跟踪检查;
(三)企业调查。
(一)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派出持证观察员对实地核查过程进行监督记录,并向发证机关反馈;
(二)组织专门力量对通过实地核查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三)向企业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满意度反馈表》。
(一)市、县局按照实地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全程观察记录,督促企业对核查结论予以确认和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填写观察员报告并向发证部门反馈,对核查人员行为规范执行情况做出评判;
(二)制定证前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委托审查中心组织专家实施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审查工作质量;
(三)实地核查组向企业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满意度反馈表》,核查结束后企业向发证机关反馈,发证机关根据反馈结果对审查质量和审查人员进行评价。
(一)对违反审查工作纪律和规范的核查人员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处理;
(二)对使用欺骗等手段申请许可证和取得许可的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以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处理。
(十六)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
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任务之一,具体包含27大类食品生产企业(不含乳制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下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等两类对象。
为切实加强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全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和承担食品生产许可职能的行政审批局。
企业从事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相关活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食品生产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指导、督促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对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指导、督促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重点品种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一)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和承担食品生产许可职能的行政审批局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对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管理力度,严格审查人员的使用。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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