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奥鹏高起专作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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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
现收现付式;
完全积累式;
部分积累式。
2.简述失业的类型。
(一)按照就业意愿的不同,失业可分为自愿性失业和非自愿性失业。
(二)按照失业的程度,失业可分为完全性失业和部分性失业(不充分就业)。
(三)按照失业的表现形式,失业可分为显性失业(公开失业)和隐性失业(潜在失业或在职失业)。
(四)按照不同的失业原因,失业可分为摩擦性失业、季节性失业、技术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和周期性失业。
(1)摩擦性失业:
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滞差而形成的失业。
如大学毕业生获得第一个工作岗位,往往存在时间的滞差,工人转移岗位时出现的工作中断等。
一般是由于劳动者缺乏就业信息,而延长了寻找工作的时间。
(2)季节性失业。
由于某些行业的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波动而形成的失业。
(3)技/术性失业。
由于使用新的机器设各和材料,采用新的生产主艺和新的生产管理方式,导致社会局部生产劳动力过剩而形成的失业。
(4)结构性失业。
由于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变化以及生产形式和规模的变化,劳动力结构不能与之相适应而导致的失业。
(5)周期性失业。
由于经济波动、周期性经济危机对就业产生的影响而形成的失业。
3.简述社会保险基金的功能。
(1)增强劳动者抵御风险的能力,维护社会的稳定。
(2)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平等,增强社会凝聚力。
(3)调节经济波动,促进经济发展。
(4)为经济发展积累资金。
4.简述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内容。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内容包括:
(1)筹集社会保障资金。
资金来源一般为国家、单位、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以及私人和社会团体捐助等。
(2)支付社会保障待遇,即对享受者支付养老保险金、医疗补助、工伤保险金、失业期间社会保险补助、各种救济金和困难补助金等。
(3)管理、运用社会保障资金,即妥善地保管社会保障基金,安全可靠地运用这笔资金,使其保值并增值。
三、综合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
1.论述我国促进就业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措施。
(一)扩大覆盖面,实现所有从业人员都有失业保障
由于失业本身是一种广泛的社会现象,因此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让所有非自愿而处于失业状态的人都能够享受一定的失业保障并获得就业的机会,使失业保障进一步社会化,做到应保尽保。
而目前失业保险覆盖人群与失业人员是如此不匹配,以及越是易失业人群,越是被排除在失业保险这扇保障大门之外。
因此,要尽快将刚毕业暂未找到工作的学生、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被精简下来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农民合同工、农村潜在的失业者等纳人失业保险的范围。
扩面的重点从那些最容易失业的人群抓起,近期应在在岗未参保的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以及农民合同制工人等的参保上下工夫。
通过重点突出和灵活政策,加快失业保险的覆盖步伐,最终目标应是使所有从业人员,都能被纳入失业保险的有效保障之中。
(二)改革现有失业保险的保障水平
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基础目标。
我国可以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以保证有是够的支撑力来维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
当然,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会涉及很多方面。
首先要考虑失业保险水平是否与经济增长相适应,一旦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的提高超过了经济增长的承受能力,那就会出现西方福利国家的“失业陷阱”。
再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提高还要考虑企业的缴费能力,因为给付标准的提高也意味着保险费率的提高,这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导致企业劳动力成本上升,市场竞争力减弱。
因此,给付标准的确立需特别慎重,在现阶段应是适当地、逐步地提高,使我国的失业保险既有足够的支撑能力以保障失业者,又能确保水平的适度性。
在考虑待遇水平上,改变现在待遇“一刀切”的状况,仅考虑了失业人员缴费年限和年龄两个要素的状况,要将待遇逐步与缴费年限、年龄、失业前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特别是家庭中子女抚养和残病状况等综合考虑,从而更好地利于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
基本生活维持,保持社会的公平,促进效率。
此外,鉴于现在失业保险的更大作用应该是最大限度促进和稳定就业,因此可以借鉴国际的失业保险差别待遇来促进就业,可以将领取矢业保险金的期限进行分段,然后将待遇逐段递减,从而拉大了保险待遇差距,造成失业时问越长,保险待遇越低,目的是使失业人员能尽快寻找工作,而回到劳动岗位上去。
当然在此设计中,还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给付的上限和下限,不能无限地递减。
此外,为了增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动力,可以加大再就业后退出的奖励力度,即再就业越早,所获就业补贴的鼓励也就越多,这样也可以起到鼓励就业的作用。
(三)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
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主要是围绕二大功能展开,如何通过有效调配各项支出,从雨形成合理的基金支出结构,就需要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
在现阶段可以对基金的支出作以下调整:
1、在失业保险的支出结构方面,加大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为实现就业保障型的社会失业保险制度提供资金上的保证。
可以考虑灵活发放失业保险金,对于有可行创业计划的失业者考虑一次性发放多月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其创业的资金。
经验告诉我们,职业培训是打开就业之门和稳定就业的最主要手段。
为此,我们必须要从更高的视角来看待培训的作用,并且更充分利用失业保险的现有基金力量,强力推动职业培训工作的开展。
不仅重视失业人员的培训,还关心在职人员的培训,不仅负担失业人员的所有培训费用(必要时可提供所需交通费和书籍费等),也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培训(包括转岗等)资助。
对于矢业人员来说,强推培训仍要以鼓励支持为工作主线,只有这样培训工作才能持续展开,培训促就业的效果才能更加显现。
为了进一步推动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我们建议对按规定自始至终完成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失业人员,分别给予不同额度或依照证书等级增加失业保险给付的奖励。
2、制度设计应考虑失业预防机制,可运用失业保险来抑制企业的解雇行为。
为此,首先可以试行浮动费率。
在我国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过去仅有工伤保险实行有差别的浮动费率,即根据事故发生率来确定应缴费率,结果成效卓著,有效抑制和减少了工作事故的发生。
据此,为了抑制一些企业恶意解雇,或在不景气时大批量解雇员工,在失业保险领域试行浮动费率是可行的。
所谓浮动费率,即在法定费率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解雇的发生率,来最终确定该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率,解雇多费率就高,应缴失业保险费就多;
反之,解雇少费率就低,应缴失业保险费就少,如果企业在2~3年内不发生解雇行为,则该企业可降低法定费率,即减少失业倮险费的缴纳以资鼓励。
此举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应该说都是可行的。
此外,还可以根据情况对企业进行就业补贴和培训补贴,帮助其改善就业环境,以稳定就业岗位,来达到企业少解雇甚至不解雇。
资助企业的方式可有雇佣补贴、培训补贴、低息贷款、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求职补贴(针对民营企业)等。
资助重点应是那些不景气而被迫缩小生产规模的企业;
虽面临困难但不解雇劳动者的企业;
留用、吸纳大龄、残疾劳动者的企业;
通过转岗培训能实现内部重新就业的企业;
期望改善企业就业条件和环境,以减少离职、跳槽的企业;
招用长期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的企业等。
我们的意图是明显的,就是要在前述的制度制约解雇的同时,通过强化政策鼓励,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克服困难减少解雇,以达到最终稳定就业岗位之目的。
(四)资金筹集的三方负担和提高失业保险社会统筹层次
在国外实行失业保险的40多个国家中,由政府、企业和被保险人三方负担基金的有18个国家,占总数的45%%失业保险基金应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适当储各”的原则筹集,政府对失业保险提供补贴,无论是按国际惯例还是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性来说,都是必要的。
而为了更好地承担失业的风险,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已是大势所趋。
从现在世界上实行失业保险的国家来看,
大部分是由国家一级统筹。
失业保险具有集中资金、分散风险的功能。
为了充分发挥这个功能,同时结合我国在不同地区失业的不平衡,应当最大限度地提高统筹的层次,坚持推行以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为主要特征的失业保险管理方式,尽快补提补缴省级调剂金,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建立并尽快完善“省级统筹,中央调剂”的目标运行模式,而后再由省级统筹上升到全国性的统筹。
这样不仅可以保证资金的集中程度,又能减少管理环节。
这样才能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才能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基金的社会保障功能。
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实现全省→全国的大统筹是必然的。
(五)加强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审查
世界各国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有着严格的规定。
其中就业期、投保期和非自愿失业是主要的三个条件。
我国促进再就业最大的缺陷是对失业者积极求助缺乏经济激励作用。
所以,我国目前应当在失业登记的资格条件与程序办法、失业统计的方式和指标等方面,加强研究,进行补充和完善。
比如,把失业者是否履行求职登记、是否参加求职指导和技能培训、是否积极寻找工作,作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审查条件。
如果消极等待就业和拒绝介绍工作,就应通过缩短失业保险金期限等惩罚手段,来刺激失业者尽快重新就业。
(六)进一步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
应加快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不断完善就业信息网络,通过失业保险信息化建设来加强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的联系,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布制度,为失业人员提供及时便利的就业服务。
优化现有的各项传统就业服务活动,如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就业咨询及就业规划等等,切实提高这些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为此,可以由人保部专门建立全国劳动力市场管理局,各省市地区(县)建立分支机构,负责管理劳动力市场,调研劳动力市场行情,提供就业信息,制定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和具体实施措施;
管理和支配由各企业上缴的失业保险基金,向就业计划提供资金,向中小企业提供就业贷款;
协调劳动力的供求关系,同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对失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
协助失业人员寻找临时工作,或通过与外国公司签订合同,协助他们在国外就业等。
推动社会中介组织为就业服务。
解决就业问题不单是政府的职责,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协同配合,政府不能也不可能包办一切。
政府要制定就业的政策、法规,把握就业结构,扩大就业市场,尤其在体制转型时期,更要加强宏观指导和监督。
对一些具体的项目,可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推动社会中介组织来做。
成立这些中介机构,本身既可增加一定的就业岗位,亦可提高社会就业效率,因此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资金和政策挟持,同时还应当规范其自身行为,做到守法、守信、公正。
在解决就业问题时,还可以将行政手段和市场机制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的作用,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向贫困青年、妇女和残疾人提供特殊服务,帮助他们尽快找到工作而解脱贫
困。
2.论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内容。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试点。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具体来说:
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试点的任务目标是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从2009年开始试点,到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是:
1.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2.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3.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人个
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4.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5.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制度提出各地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6.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7.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
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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