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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既包括自然人为合法行为的资格也包括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当民事责任的资格。
类型:
1、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个人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1、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2、个人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前提的。
3、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
4、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5、必须分享利益,并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
入伙的概念和条件
在合伙成立后,合伙人承受非合伙人参加合伙的意思表示,称为入伙。
条件:
1、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2、入伙人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当然退伙的事由有:
1、合伙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
2、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4、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当然退伙的法定事由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是与公民相对的另一类民事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法人成立的要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有如下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当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解散、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与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厉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的。
3、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般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特殊成立要件:
1、对于有因行为,原因欠缺如此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见。
2、对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容合法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特点在于性
1、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完全无效
3、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4、无效民事行为确定无效
以下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简述请求权的法律特征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的利益有赖于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才能实现。
2、请求权的作用表现为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3、请求权效力具有非排他性。
4、请求权效力具有平等性。
简述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是民法主体在法律规定的围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预的权利。
物权的排他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2、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害的性质。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让与人欠缺对标的物的处分权
2、受让人取得财产处于善意
3、受让人需通过支付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
4、转让的财产符合法律的有关登记
5、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简述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我国民法规定,动产以交付,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
1、动产交付,即转移占有
2、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经有关部门登记生效。
简述抵押权与质权的异同
共同点:
都属于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特点的财产上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都具有从属性、物上代位性、优先受偿性等特点。
不同点:
1、标的物种类不同。
质权的标的物一般为动产或权利,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与动产。
2、是否转移占有不同。
质权的设立以转移质物的占有为条件,而抵押权的设立并不以转移抵押物
3、公示方法不同。
抵押权设定要进展抵押物登记制度,质押以一般的交付为公示方法,但以有价证券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资的英在有关部门办理登记。
4、能否重复设置担保不同。
在抵押担保中,可以在同一担保物上设置两个以上的抵押权,质押担保中由于是以交付质物转移占有权为合同有效成立要件,所以不可能重复设立质权。
5、收取孳息不同。
抵押中,抵押人收取抵押物的孳息,质押中,质押权人依法收取质物的孳息。
6、担保围不同。
质权人因保管质物所需要的费用和因质物隐有瑕疵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费用应列入担保围。
试比拟共同共有和安份共有的区别
1、按份共有人按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当义务合责任;
共同共有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当平等的义务。
2、按份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
共同共有不享有此项权利。
3、按份共有人在处分共有财产意见不一致时,可按半数以上份额共有人的意见办理;
共同共有中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由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4、按份共有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置权;
共同共有不涉与此问题。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基于共有关系而产生,按份共有是数人分享一个所有权,而共同共有是数人结合为一个共有关系,共享一个所有权。
简述用益物的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2、用益物权是他权,限制物权和有限物权。
3、用益物权是不动产权。
4、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
简述地上权的特征
1、地上权是存在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物权。
2、地上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
3、地上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地上权的最高期限是多少
通过土地使用权取得地上权的,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为:
居住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地上权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权利:
1、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
2、地上权人可以处分其权利包括出租、转让、抵押。
3、地上权人可以再其地基围经行非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附属行为。
4、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补偿。
义务:
1、支付土地使用费。
2、恢复土地原状。
简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承包经营是存在于集体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2、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3、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
4、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
简述典权的特征
1、典权是不动产物权。
2、典权是以支付典价而成立的物权。
3、典权是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物权。
简述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占有、使用、收益典物。
2、处分典物,即转典、典权转让和出租典物。
3、优先购置权、典权人在出典人出卖典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置权。
4、重建或修缮。
5、典权人为典物支付的有益费用,在出典人回赎时有权在现存利益的限度请求出典人偿还。
典权人的主要义务是:
保管典物、分担风险返还典物。
简述担保物权的特征
1、从属性。
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
2、附随性。
担保物权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称为担保物权的附随性。
3、不可分性。
担保债权在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称为担保物的不可分性。
4、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的标的物因毁损、灭失而得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既是担保物的代替物,从而担保权人就该赔偿金行使其权利,称为担保物的物上代位性。
简述滥用代理权的构成要件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施损害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具备以下要件:
1、代理人有权代理2、代理人实施行使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为损害或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共同行为。
2、要式或不要式行为。
3、诺成性和实践性行为。
4、主行为和从行为。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机特征
是指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所附条件的特征: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
2、条件必须是确定的事实。
3、条件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定的。
4、条件必须合法。
5、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容相矛盾。
附限期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1、限期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实施时尚未到来的时日。
2、限期必须是当事人肯定能到来具有现实意义的未来时日。
3、限期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念、情形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因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起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情形有以下几种: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4、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其特征为: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行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有独立的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类型: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直接代理、间接代理。
有如下情形之一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代理权的行使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围为实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利益而完成代理事务的一切活动。
代理人的义务:
1、代理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2、代理人必须亲自完成代理任务。
3、必须履行报告义务。
4、必须遵守义务。
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行使代理权,不得进展无权代理。
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
4、代理人原如此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委托。
复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再代理的行为。
1、复代理人是行使代理人权限的人,复代理人的权限不得超过元代理人的权限。
2、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复代理人,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监视权和解任权。
3、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当。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单位取消指定
5、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
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
表见代理的概念与成立要件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展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现的代理行为。
成立要件:
1、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
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的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无过错的。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于本人有关。
法律后果:
1、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
2、本人对相对人承当民事责任。
3、代理人对本人承当民事赔偿责任。
4、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概念、类型、意义
诉讼时效是指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以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共分三种类型:
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
意义:
首先,有利于督促权利人与时行使其权利维护确定的社会关系。
其次,通过督促权利人与时行使其权利不仅可以提高权力的使用效率,而且能够提高经济资源的利用率。
此外,有利于降低诉讼本钱。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对在法律期间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在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期间起算点不同
5、期间是否可变不同
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期间: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如下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存放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环境污染诉讼时效为3年。
涉外事务为4年
物权的概念与其法律特征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围,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预的权利。
1、物权是支配权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4、物权的客体是物
5、物权具有排他性
6、具有公开性
物权的根本原如此:
1、平等保护原如此
2、物权法定原如此
3、公式公信原如此
所有权的概念、特征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弹力性
所有权丧失的种类:
1、所有权因转让而丧失
2、所有权因抛弃而丧失
3、所有权因客体消灭而丧失
4、所有权因主体消灭而丧失
5、所有权因国家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强制程序而丧失
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1、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
3、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相邻关系的本身,而是相邻关系各方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给予方便承受限制所追求的利益。
4、相互关系的根本容是相邻的不动产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的要求对方为其行使权力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和对方承受此种必要的限制的义务。
处理相互关系的原如此:
1、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如此
2、有利于生产的原如此
3、方便生活的原如此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单位通过依法订立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订立承包合同而产生的。
3、土地承包经营的客体是土地。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容以使用和收益为主。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
1、土地使用收益权
2、物上请求权
3、生产经营自主权
4、产品处置权
5、对权利的处分权
地役权的概念、特征、容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使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物权。
1、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2、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3、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1、利用供役地的权利
2、从事必要附属行为或建造必要设施的权利
3、地役权终止后取回设施的权利
4、享有基于地役权的物上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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