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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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首次发现的
警告,并处元罚款
再次发现的
累计三次被查处的,在专项整治期间从事相关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阻碍执法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元罚款
违法行为影响恶劣,造成重大影响的;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接纳未成年人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非在校学生且年满周岁以上不满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违法行为轻微,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每名元罚款
一次接纳名未成年人的
责令停业整顿天,并处元罚款
一次接纳名以上(含名)或一年内次接纳名以下未成年人的;
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经营非网络游戏不超过种类型的。
场所内有一半以上的顾客操作非网络游戏的,经营非网络游戏种以上种以下的。
累计三次被查到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经营非网络游戏种以上种以下的。
经营非网络游戏种以上,经反复查处教育不悔改的,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占经营台数以下的。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占经营台数以上以以下的。
累计三次被查到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擅自拆除或卸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经反复查处教育不悔改,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首次发现并能及时改正的或未及时改正的
第二次被发现的,并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改正的
第三次被发现的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首次发现并能及时改正的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名(含名)以下的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名以上名以下(含名)的
一年内被查到次(含次);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名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日,并处元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擅自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投币式卡拉、打工一族练歌房,对社会造成轻微影响的。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元
擅自设立卡拉歌舞厅,间房以下的。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每间罚款元
擅自设立卡拉歌舞厅,间房间房的,规模较大、社会造成影响的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元
擅自设立卡拉歌舞厅,间房以上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设备,并处罚款元
擅自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擅自设立游艺场所经营活动,游艺机台以下,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小,社会影响轻微的。
擅自设立游艺场所经营活动,游艺机台以上台以下,无照经营行为达到一定规模,社会造成影响的。
擅自设立游艺场所经营活动,游艺机台以上台以下,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
擅自设立游艺场所经营活动,游艺机台以上,无照经营行为规模巨大,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个月至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违法所得不足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元
违法所得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元以上,拒不配合检查,造成严重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个月
违法所得元以上,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南令停业整顿个月至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佩带工作标志的。
在正式营业之前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且已经正常营业的。
责令停业整顿个月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且已经正常营业,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佩带工作标志的
首次被发现的,违法行为较轻的
第次被发现的,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同一违法行为被发现次以上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个月至个月。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按照前款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社会危害性轻微,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纠正违法行为。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经营规模较大,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较大的。
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经营行为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数量很少,社会危害性轻微,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元的罚款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涉及数量较小,传播范围较小;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涉及数量较大,传播范围较大。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经营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
吊销许可证
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经营额倍的罚款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元的罚款
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第六十五条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元的罚款
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在未正式营业之前变更有关事项,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能及时纠正的
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已经正常营业的,影响较轻的
责令停业整顿
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已经正常营业的,造成严重影响,社会危害严重的。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
(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九)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
(二)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七)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八)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
(九)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十)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十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
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纠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轻微或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元罚款
违法行为规模较大,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数量在张以下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纠正的
数量在张以上张以下的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的
数量在张以上张以下的的,违法行为规模较大,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数量在张以上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七)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八)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
(十)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十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
首次被发现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纠正的
第次被发现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小,及时纠正,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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