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师职业资格实务知识点第三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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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职业资格实务知识点第三章
第三章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是指招标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或投标人的经营资格、专业资质、财务状况、技术能力、管理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评估审查,以判定其是否具有参及项目投标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及能力的活动。
资格审查既是招标人的权利,也是招标项目的必要程序。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案例考点)
3.1资格审查的原则和办法
3.1.1资格审查的原则
资格审查在遵循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外,还应遵循科学、合格和适用原则。
3.1.2资格审查的办法
(1)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向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由招标人或者由其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审查方法、资格条件以及审查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人的经营资格、专业资质、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履约信誉等条件进行评审,以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资格预审的方法包括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合格制,潜在投标人过多的,可采用有限数量制。
(2)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是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采用资格后审时,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表3-1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区别
资格预审
资格后审
审查时间
在发售招标文件之前
在开标之后的评标阶段
评审人
招标人或资格审查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
评审对象
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审查方法
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
合格制
优点
避免不合格的申请人进入投标阶段,节约社会成
本;提高投标人投标的针对性、积极性;减少评
标阶段的工作量,缩短评标时间,提高评标的科
学性、可比性
减少资格预审环节,缩短招标时间;投
标人数量相对较多,竞争性更强;提高
串标、围标难度
缺点
延长招标投标的过程,增加招标人组织资格预审
和申请人参加资格预审的费用;通过资格预审的
申请人相对较少,容易串标
投标方案差异大,会增加评标工作难度;
在投标人过多时,会增加评标费用和评
标工作量;增加社会综合成本
适用范围
比较适合于技术难度较大或投标文件编制费用较
高,或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的招标项目
比较适合于潜在投标人数量不多,具有
通用性、标准化的招标项目
3.1.3资格预审的程序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3)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4)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实施招标投标活动。
(5)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6)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
(1)招标人代表
(2)不少于成员总数三分之二的技术、经济等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其他项目由招标人自行组织资格审查。
(7)评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招标人或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并提交书面资格审查报告。
(8)确认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招标人根据资格审查报告确认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
招标人应要求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收到投标邀请书后,以书面方式确认是否参及投标。
同时,招标人还应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的书面通知。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应当保密,不应公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
3.1.4资格后审的程序
采用资格后审办法的,资格后审是评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因此,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审查内容、标准和方法、程序等内容均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由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阶段进行评审。
3.2资格条件
3.2.1工程施工投标资格
(1)投标人资质条件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规定,建筑业施工企业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工程施工活动。
1)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专业工程的,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发包单位审核认可。
2)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等级。
3)投标人资质条件的设定。
①选择适当的投标人资质。
招标人将两项以上专业工程一起发包的,投标人资质条件应设定为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揽专业工程受限于一定技术指标范围的,则投标人资质条件应设定为同时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和达到招标范围的相关专业承包资质。
②选择适当的投标人资质等级。
③关于联合体投标人资质的认定。
同一专业由不同联合体成员分别承担的,按照其最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标段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2)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和能力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能要求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类似项目业绩作为资格审查条件、评审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规模较大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还应考察其已经承接的正在施工工程的规模和数量,以了解投标人可以调动的剩余施工资源,从而反映其是否具备承担该招标工程的能力。
(3)投标人可投入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4)投标人财务状况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取消了注册资本金要求,提高了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
(5)投标人可投入设备能力
(6)其他工程技术管理要素
(7)投标人信誉
(8)投标人限制情形
3.2.2货物投标资格
货物投标资格要求分为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货物标准的要求以及及货物有关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维修等相关要求。
(1)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货物投标)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分为两类:
一是国家强制性要求;二是招标人自设条件。
1)及招标投标相关的国家强制性要求主要有以下内容:
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②安全生产许可证。
③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④涉及秘密的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
⑤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⑥药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⑦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2)招标人自设条件是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自行设定货物投标的各类条件。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类似业绩。
投标人应具有类似项目的一般和专门业绩经验要求:
A.一般业绩经验要求是投标人应满足的最低类似业绩标准,是指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成功组织供应规模和复杂程度及招标项目类似货物的业绩,并根据招标采购货物的规模设定投标人近年应具有的类似项目业绩营业额。
B.专门业绩经验是针对招标采购大型、复杂货物,单一投标人难以承担全部制造和供货任务的,可允许由2个以上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总分包的形式联合供应招标采购货物的全部单元系统货物,此时可以分类设定各单元系统的专门制造和供货业绩经验要求,联合体各成员业绩均应满足各自负责供应单元系统货物所对应的制造和供货分类业绩经验要求。
C.类似项目业绩是指投标人直接负责设计、制造和供应货物的业绩。
②技术和管理人员。
③财务状况。
④投标人的设备状况。
⑤投标人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⑥投标人信誉。
(2)货物标准的要求
投标货物要求分为两类:
(1)国家强制性要求
(2)招标人自设要求。
1)国家强制性要求:
一般有认证、注册证、登记证等形式。
①强制认证。
“中国强制认证”(“3C”标志。
)
②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证。
③药品批准文号。
④计量证书。
2)招标人自设要求:
①第三方产品检验。
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报告。
②第三方产品认证。
FDA(食品及药物管理)认证、CE(安全合格标志)认证等。
(3)投标人限制情形
3.2.3服务投标资格
(1)工程勘察投标资格
1)工程勘察资质的设定。
(综合资质---甲级、专业资质---甲乙丙、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2)类似工程勘察项目业绩要求。
3)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
4)项目团队要求。
5)主要技术装备。
技术装备要求既是工程勘察投标资格的特点之一,也是及工程设计投标资格的区别之处。
6)投标人财务状况。
7)投标人信誉。
8)通过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9)投标人限制情形。
(2)工程设计投标资格
1)工程设计资质的设定。
(综合资质---甲级、行业资质---甲乙、专业资质---丙、专项资质---根据需要)
外国企业在境内从事工程设计时,按照相关规定可以自身名义进行方案设计,但在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应当及中方设计企业合作并在中方设计资质范围内进行中外合作设计。
2)类似设计项目业绩要求。
3)项目负责人资格。
4)项目团队要求。
5)投标人财务状况要求。
6)投标人信誉。
7)投标人通过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8)投标人限制情形。
(3)工程监理投标资格
1)工程监理资质的设定。
(综合资质---甲级、专业资质---甲乙丙、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
2)类似监理项目业绩的要求。
3)总监理工程师资格。
4)项目监理机构。
5)试验检测设备。
6)投标人财务状况要求。
7)投标人信誉。
8)投标人通过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9)投标人限制情形。
(4)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投标资格
1)投标人的主体资格及其基本要求
2)投标人的能力、业绩、信誉要求
①投标人的能力要求
主要是是投标人融资、建设、管理的实力要求。
财务实力和融资能力是反映投标人资格能力的关键因素。
②类似项目业绩。
TOT(已建)和股权转让项目强调的是投标人的融资、投资和运营经验,而BOT(新建)项目还要增加项目设计和建设管理业绩经验的要求。
当单一申请人无法满足投资、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等多项业绩经验要求时,可以采取两种办法:
一是允许联合体成员业绩累计叠加后满足要求;二是允许部分业绩必须满足要求,其他业绩可以选择性响应。
③投标人的信誉要求。
3.2.4投标资格的限制性规定(重点)
及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投标资格的要求的限制性规定还包括:
1)工程施工招标项目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根据以上规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工程施工的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①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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