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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的关系:
证券发行市场是流通市场的基础和前提,有了发行市场的证券供应,才有流通市场的证券交易,证券发行的种类、数量和发行方式决定着流通市场的规模和运行。
流通市场是证券得以持续扩大发行的必要条件,为证券的转让提供市场条件,使发行市场充满活力。
此外,流通市场的交易价格制约和影响着证券的发行价格,是证券发行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
(一)筹资-投资功能
证券市场的筹资—投资功能是指证券市场一方面为资金需求者提供了通过发行证券筹集资金的机会,另一方面为资金供给者提供了投资对象。
筹资和投资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忽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导致市场的严重缺陷。
(二)定价功能
证券的价格是证券市场上证券供求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
(三)资本配置功能
证券市场的资本配置功能是指通过证券价格引导资本的流动从而实现资本的合理配置的功能。
第一节
证券发行市场
一、证券发行市场的含义
证券发行市场通常无固定场所,是一个无形的市场。
证券发行市场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为资金需求者提供筹措资金的渠道。
2.为资金供应者提供投资和获利的机会;
实现储蓄向投资转化。
3.形成资金流动的收益导向机制,促进资源配置的不断优化。
货币资金的优化配置。
二、证券发行市场的构成
1.证券发行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需求者筹集外部资金主要通过两条途径:
向银行借款和发行证券,即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
2.证券投资者
3.证券中介机构
在证券发行市场上,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为证券发行与投资服务的中立机构。
第二节
证券交易市场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为公众公司,其中,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称为上市公司;
符合公开发行条件、但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称为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将在柜台市场转手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概述
(1)证券交易所的定义。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是一个高度组织化、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是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
(2)证券交易所的特征。
①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
②参加交易者为具备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交易采取经纪制,即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买卖证券,只能委托会员作为经纪人间接进行交易;
③交易的对象限于合乎一定标准的上市证券;
④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决定交易价格;
⑤集中了证券的供求双方,具有较高的成交速度和成交率;
⑥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对证券交易加以严格管理。
(3)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①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②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③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④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⑤对会员进行监管;
⑥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⑦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⑧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⑨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4)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公司制和会员制。
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并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一个由会员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法人团体。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
我国内地有两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1月26日成立;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1年4月1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
两家证券所均按会员制方式组成,是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对于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来说,会员大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利机构,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或会员派出的入市代表。
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会员大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以下职权:
(1)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3)审议和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4)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5)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我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制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
(4)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5)审定对会员的接纳;
(6)审定对会员的处分;
(7)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8)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股票上市制度
证券上市是指已公开发行的证券经过证券交易所批准在交易所内公开挂牌买卖,又称交易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证券交易所的运作系统
为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运作系统在原有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运作系统包括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运作系统包括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
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竟价交易系统由必要的硬件设施和信息、管理等软件组成,它们是保证证券交易正常、有序运行的物质基础和管理条件。
现代证券交易所的运作普遍实现了高度的计算机化和无形化,建立起安全、高效的电脑运行系统,该系统通常包括交易系统、结算系统、信息系统和监察系统4个部分。
①交易系统。
电子化交易是世界各国证券交易的发展方向,现代证券交易所均不同程度地建立起高度自动化的电脑交易系统。
交易系统通常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席位(深圳证券交易所)、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交易主机或称撮合主机,是整个交易系统的核心,它将通信网络传来的买卖委托读人计算机内存进行撮合配对,并将成交结果和行情通过通信网络传回证券商柜台。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交易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交易席位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并经会员申请获得的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专用设施。
通信网络是连接证券商柜台终端、交易席位和撮合主机的通信线路及设备,如单向卫星、双向卫星和地面数据专线等,用于传递委托信息、成交信息及行情信息等。
②结算系统。
结算系统是指对证券交易进行清算、交收和过户的系统。
世界各国的证券交易市场都有专门机构进行证券的存管和结算,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对证券和资金进行清算、交收、过户,使买A者得到证券,卖出者得到相应的资金。
③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负责对每日证券交易的行情信息和市场信息进行实时发布。
信息系统发布网络可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第一,交易通信网。
通过卫星、地面通信线路等交易系统的通信网络发布证券交易的实时行情、股价指数和重大信息公告等。
第二,信息服务网,向新闻媒介、会员、咨询机构等发布收市行情、成交统计和非实时信息公告等。
第三,证券报刊。
通过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发布收市行情、成交统计及上市公司公告和信息等。
第四,因特网。
通过因特网向国内外提供证券市场信息、资料和数据等。
④监察系统。
监察系统负责证券交易所对市场进行实时监控的职责。
日常监控包括以下4个方面:
第一,行情监控。
对交易行情进行实时监控,观察股票价格、股价指数、成交量等的变化情况,如果出现异常波动,监控人员可立即掌握情况,作出判断。
第二,交易监控。
对异常交易进行跟踪调查,如果是由违规引起,则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第三,证券监控。
对证券卖出情况进行监控,若出现违规卖空,则对相应证券商进行处罚。
第四,资金监控。
对证券交易和新股发行的资金进行监控。
若证券商未及时补足清算头寸,监控系统可及时发现,作出判断。
(二)大宗交易系统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
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规定,如果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大宗交易是指一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交易,通常在机构投资者之间进行。
在交易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在交易所正常交易日收盘后的限定时间进行,申报方式有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须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须在前收盘价的正负30%或当日竞价时间内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由买卖双方采用议价协商方式确定成交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成交。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也不纳入指数计算,不计人当日行情,成交量在收盘后计人该证券的成交总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系统为平台,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大额转让和以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与配售股份的方式转让提供日常服务和专场服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其他投资者通过委托交易所会员参与交易。
拟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办理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的合格投资者可聘请有资质的会员提供承销配售等相关服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申请成为大宗交易系统的一级交易商。
大宗交易系统可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进行,达成协议后提出成交申报,成交结果以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大宗交易系统买卖双方可以采取担保交收或非担保交收方式进行.采用非担保交收方式的,交易双方应就交收期限、履约保证金比例以及交收失败的处理等事项作出约定。
根据《上交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上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
(3)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上交所接受大宗交易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
30一11:
30、13:
00—15:
30。
但如果在交易日15:
00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则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每个交易日15:
30,交易所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意向申报包括的内容有:
证券代码、证券账号、买卖方向、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意向申报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
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将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
申报方数量不明确的,将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
当意向申报被其他参与者接受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参与者进行成交申报。
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旧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买方和卖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分别通过各自委托会员的席位进行。
成交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证券代码、证券账号、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方向、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买卖双方输入交易系统的每笔大宗交易成交申报,其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须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交易所确认后,买方和卖方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并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
大宗交易不纳入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交易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成交量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等信息;
属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交易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等信息。
2019年5月,上交所还推出了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
该业务是指:
由股份持有者发起出售需求,或股份购买者发起购买需求,经委托为其提供公开发售、配售或购买等相关服务的会员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组织专场,相关会员和可直接参与专场业务的投资者(大宗交易系统实行准人制度)作为响应者参加,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变易系统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确定成交。
并由中结公司完成结算的业务。
(三)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
深交所为提高大宗交易市场效率,丰富交易服务手段。
自2009年1月12日起,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协议平台”),取代原有大宗交易系统。
协议平台是指交易所为会员和合格投资者进行各类证券大宗交易或协议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统。
1).根据《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
(1)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
(2)债券大宗交易,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
(3)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筒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空易”)。
(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2).根据《深交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深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A股单笔交易散量不低于50万股。
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债券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100元人民币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5)债券单笔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6)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7)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8)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
深交所会员可以申请成为协议平台交易用户(简称“交易用户"
)。
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经交易所批准也可以申请成为交易用户。
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
15—11:
00一15:
申报当日有效。
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协议平台不接受其有关申报。
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类型包括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双边报价、成交申报和其他申报。
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申请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交易主机按时间优先顺序配对成交。
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议平台不同业务模块适用的最低标准。
双边报价分为双边意向申报和双边定价申报。
双边意向申报等同于两条买卖方向相反的意向申报;
双边定价申报等同于两条买卖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
成交申报指令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和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
成交申报指令在协议平台确认成交前可以撤销。
3).协议平台按不同业务类型分别确认成交,具体确认成交的时间规定为:
(1)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
(2)公司债券的大宗交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
15一I1:
4).协议平台对申报价格和散量一致的成交申报和定价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用户对各交易品种申报的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交易方可成立:
(1)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中,该证券有价格涨趺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其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该证券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巳成交的最高价、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2)债券大宗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3)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议确定。
符合《深交所交易规则》并由协议平台确认的成交。
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
协议平台用户应当保证其自身或投资者实际拥有与申报时相对应的足额资金或证券数量。
因资金或证券数量不足造成交收失败的,协议平台用户应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债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5).交易所每个交易日通过协议平台、交易所网站等方式对外发布协议平台交易信息。
主要包括:
(1)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以及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
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协议平台上进行的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和双边交易债券的大宗交易,暂不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议平台交易结束后计人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2)公司债券大宗交易,交易所在协议平台交易时间内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每笔协议交易的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
报价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买卖数量、买卖价格以及报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仅在协议平台交易的公司债券大宗交易信息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发布。
即时行情发布的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最优5个买入或卖出价位定价申报的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3)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交易所在协议平台交易时间内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每笔协议交易的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信息,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发布。
即时行情发布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最优5个买入或卖出价位定价申报的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四)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固定收益平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置的、与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平行、独立的固定收益市场体系。
该体系是为国债、企业债、资产证券化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提供交易商之间批发交易和为机构投资人提供投资和流动性管理的交易平台。
固定收益平台所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
为了提高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效率,促进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的发展,上交所在2019年开发了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简称“固定收益平台"
),并制定了《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
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自2007年7月25日起开始试行。
固定收益平台主要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包括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和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两种。
交易商之间的交易是指交易商之间按照规定,通过报价或询价方式买卖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
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则指具有经纪业务的交易商可与其客户协议交易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
1)交易商
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商有两种:
一种称交易商,指经过上交所核准,取得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参与资格的券商、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机构。
另一种称一级交易商,指经过上交所核准,在固定收益平台交易中持续提供双边报价及对询价提供成交报价(简称“做市”)的交易商。
显然,对一级交易商的要求会更高,必须具备做市能力。
根据规定,一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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