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其下发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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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其下发文件
xx市
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xx市交通运输局
二○一○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建设程序---------------------------------------------3
第三章管理职责划分---------------------------------------4
第四章前期工作---------------------------------------------7
第五章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10
第六章设计变更管理---------------------------------------11
第七章招投标管理---------------------------------------11
第八章施工过程管理---------------------------------------14
第九章工程验收及后评价---------------------------------19
第十章奖惩---------------------------------------------------21
第十一章附则------------------------------------------------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管理,明确管理职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自治区交通厅《xx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x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建设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列入国家和我市管理建设计划的国省干线公路的新建、改建工程,独立的特大、大桥,隧道及农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工程。
养护大中修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与我市公路网规划要求相一致,并满足公路养护、管理及服务功能的需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活动。
公路建设项目包括:
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以及沿线设施等。
第五条公路建设实行国家投资、自治区补助、地方集资、社会融资、利用外资等多元化、多渠道投资体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六条公路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具有相应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及试验、材料供应等资质的单位均可进入我市公路建设市场。
第七条公路建设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八条公路建设应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广科学、先进的管理方法,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第九条公路建设必须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原则,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第5号令)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尽量利用荒地进行公路及附属设施建设。
第十条项目法人必须加强公路建设项目全过程的资料管理,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分析有关文字、数据及影像资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公路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法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公路建设项目分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工程验收以及后评价四个阶段,要保证各阶段的合理周期。
第十二条前期工作阶段:
重点公路建设和市公路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审批;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压覆矿藏、地质灾害评估、土地预审、建设项目选址及资金落实,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论证、审批或依法核准;组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招投标,两阶段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
旗县区公路建设项目(主要为农村公路)和其他公路建设项目根据市级(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部门要求及规定可适当简化前期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阶段:
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施工、监理招标,质量监督申请,开工前审计,建设用地审批,征地拆迁,办理施工许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工程验收阶段:
包括工程质量检测,交工验收;试运营;竣工决算、审计,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工程质量鉴定,竣工验收;投入运营。
第十五条项目后评价阶段:
包括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建设项目效果和目标评价,编制后评价报告,报告审查。
第三章管理职责划分
第十六条公路建设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建设工作,旗(县、区)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项目法人按职责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根据公路投资来源、行政管理和技术标准的不同,公路建设项目分为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市公路建设项目、其他部门委托我市建设项目和旗(县、区)公路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国家投资为主的国家高速公路网,重点国省干线一级公路及特别指定委托我市管理的建设项目。
对于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所在地在我市境内的,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工作,市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条市公路建设项目指除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以外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路网改造项目、国省干线大中修工程、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及其它特别指定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按照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市管理路网改造公路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法人组织实施,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在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的监督管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工作。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设项目应服从自治区和市公路网统一规划,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报批。
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审查、报批。
(二)建设项目应先征得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
按照交通运输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部2007年8号令)要求,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投资人。
(三)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交公路发[2001]583号)、《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实施意见》(厅公路字[2001]61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组建项目法人,报市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备案。
(四)高速公路网、国省干线公路或独立特大、大桥,特长隧道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初测外业验收和初步设计审批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需报国家发改委进行核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报交通运输部进行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批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其他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勘察外业验收和设计审批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二十三条旗(县、区)公路建设项目指除市公路建设项目以外的公路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辖区内农村公路、渡改桥、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等。
第二十四条旗(县、区)公路建设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法人组织实施,所在地(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市质监站或(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组负责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章前期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编制,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并邀请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依法核准项目的申请报告,按规定报有关单位进行核准。
第二十六条筹资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市交通主管部门参与组织实施。
补助的重点公路建设及市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意见书及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和建设总体要求确定设计阶段,并对勘察设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按七部委局《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2号)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第6号)组织实施。
勘察设计评标要以单位业绩、勘察设计人员能力、技术方案以及投标造价测算为主要依据。
勘察设计费报价要合理设置最高限价。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要对勘察设计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尤其是对勘察设计单位进场人员、机械设备及地质勘察、基础资料调查进行检查,并参加主要技术方案的论证,确保勘察深度和质量。
第三十条勘察设计要严格执行公路勘察规范、规程,路基、桥涵、交叉工程及材料料场、取土场地质勘察探坑、钻孔的位置、频率及相关试验要满足规范和使用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在与其他部门签订相关协议时,项目法人要进行协调,签订的协议要具备可操做性和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对外业勘察成果初验后,按管理权限报请交通主管单位进行外业勘察验收。
没有进行地质选线和多方案路线比较的及地勘、实验资料不全的不组织验收。
第三十二条设计文件编制要符合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上报交通运输部或由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按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执行。
除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外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设计或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勘察设计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审批意见对报批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进行修改,出具补充设计文件。
第三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2个月内将施工图设计上报审批单位。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之日起20日审查完毕。
第三十五条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工可估算的110%或不得少于工可估算的90%。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对设计预算进行审批,两阶段施工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一阶段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估算的110%或少于批准估算的90%。
根据《xx公路建设招投标项目工程预算审核管理办法》(x交发【2005】453号)规定,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项目主管单位审批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招投标工作结束后,由项目主管单位核准工程预算。
工程预算应在招标工作结束后2个月内批复。
第三十六条公路勘察设计单位要必须向工程现场派驻由项目设计人员组成的服务小组或设计代表,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服务,解决和完善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勘察设计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0%,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根据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评价结论进行支付。
服务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的20%,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按工程进度及服务质量支付。
第五章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七条重点和市管及其他二级以上公路建设项目开展可行性论证时,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提前介入前期各项工作。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实行资格核备制度。
项目法人应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交公路发[2001]583号)规定的资格要求,按管理权限对项目法人资格进行核备。
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由xxx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他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是指在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工程验收以及后评价阶段,对建设管理负总责的法人单位。
项目法人应设置综合协调、计划合同、工程、财务、质量安全监督等部门进行现场管理。
第四十条项目法定代表人应由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具有建设管理经验的公路工程专业人员担任。
高速、一级公路项目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公路工程专业高级职称,交通系统企事业及行政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担任过一项以上一级以上公路或特大桥工程项目或二项以上二级以上公路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或重要工程管理职务。
对于二级和二级以下特别指定需成立项目法人公路项目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担任过一项以上公路工程项目的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县、区)公路建设项目应参照二级公路项目法人资格条件和机构组成设立专门建设机构,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备,负责辖区内公路建设项目的全面管理。
第六章设计变更管理
第四十二条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具体变更划分和变更审批等程序严格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第5号)与xxx交通厅《xxx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七章招投标管理
第四十三条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我市境内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土建施工、交通工程施工及施工监理、材料采购、机械设备采购、试验仪器采购、试验检测、工程保险等建设内容均应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四十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按照七部委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0号令)、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7号令)和自治区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监理招标投标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5号令)执行。
第四十五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建设市场环境,推进公共资源阳光工程,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立xx市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公路建设市场行业监督管理及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和协调工作。
委员会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领导担任,委员由市交通运输局纪检书记和市交通运输局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十六条xx市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科,负责全市公路建设市场行业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
在市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监管与指导全市公路建设市场招投标活动。
负责国家及有关部门新颁发的招投标政策法规在全市公路系统的宣传贯彻工作,依据相关规定和政策,制定全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具体实施办法,并在交通运输厅的领导下,协助做好我市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维护和动态管理,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考核和动态监管。
第四十七条凡进行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人必须按照报经市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
招标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内容及前期工作情况(含批复文件);
(二)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及邀请招标的批准文件;自行招标还是委托招标及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基本情况等);
(三)拟采用的资格审查办法(对投标人的最低资格要求;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合格制还是有限数量制等);
(四)招标工作日程安排(含各阶段时间间隔);
(五)拟采用的评标办法;
(六)初步的标段划分方案;
(七)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体及招标公告草案等。
第四十八条为防止哄抬标价,招标人可以设定投标控制限价,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经市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在开标前七天予以公布。
投标价超出招标人控制限价的招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的最终投标价(文字表示的金额)一经开标宣布,无论何种原因,不准修正。
开标现场应当场计算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
第四十九条评标工作时间应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工作量确定,招标人不得指定或限制评标时间。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将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报市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委员会审核备案。
审核同意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评标结果在自治区交通网和市政府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八章施工过程管理
第五十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办理。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一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办理。
第五十一条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项目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项目许可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如需要);
(三)项目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四)项目法人资格申报表,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五)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六)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第五十二条项目许可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予以许可的,应当将书面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十日报项目许可部门核备。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变更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建立月报制度。
项目法人将项目总体指导性施工组织计划及年度施工组织计划,及实施过程中投资完成、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按月填报《全市公路建设项目进度报告》(附件一),并报局公路科,以便及时掌握和了解工程进展和费用支出情况,按计量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第五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的对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造价管理及信用评价等方面进行督查。
第五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负责。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五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质量监督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第4号令)和《xxx高速、一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x交发[2003]266)及我市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应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须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第27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00年6号令)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实行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质量责任备案制度。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五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具有项目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十条公路建设必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号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
第六十一条公路建设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法人及各从业单位要设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确保公路建设施工安全。
施工单位应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对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器材、作业现场、主要工艺或工序制定详细具体的防范措施;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六十二条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按职责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加强对传染病和流行性疾病的防控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第六十三条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加大公路建设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从严查处责任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将事故情况按照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第六十四条公路改建工程及交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竖立明显的标志,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加强施工便道的养护和安全管理,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六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兑现承诺制度,对本项目使用的农民工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各参建单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照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项目法人需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第14号令)、《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以及自治区公路建设诚信体系的相关规定,建立信用档案,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主要材料供应单位履约信用作出全面、准确、客观的评价。
第六十七条项目法人要按照《xxx交通厅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试行)》(x交发[2007]597号)要求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六十八条项目法人必须在项目交付使用后,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4]507号)及有关财务规定编制完成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
公路建设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后1年内,项目法人要完成工程决算,提交项目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十九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公路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廉政建设报告制度、督查巡视制度、谈话诫勉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
第七十条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双合同制”,建立廉政监督机制,实行纪检监察派驻制度,按照《xxx交通建设项目十二公开规定》(x交发【2008】266)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全面推行阳光工程。
第九章工程验收及后评价
第七十一条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及时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第3号令)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的要求组织交、竣工验收。
质量检测和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验收。
未经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试运营,不得移交接管养护。
第七十二条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交工验收通过后,公路建设项目进入试运营期。
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第七十三条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按照管理权报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我市管理的路网改造项目、经营性公路、三级及以上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大中桥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除我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外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授权委托项目所在地(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按照相关规定,公路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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