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事业单位股东的操作实务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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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
(一)款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根据上述规定,应由广西师范大学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负责具体实施。
广西师范大学《关于加强校办企业管理,深化校办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师政校产(2005)2号)第一条第
(一)款规定“校产管理处是代表学校对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的职能部门,必须加大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力度,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同时做好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服务工作”。
广西师范大学《关于我校校办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试行)》(师政校产(2005)4号)第三条规定“校办企业对外投资,(对外投资报告)必须严格按照我校《关于校办企业财务审批权限暂行规定》(师政财经(2000〕3号)逐级报批”,第五条规定“学校对校办企业“对外投资报告”的批复,一律以学校正式文件(包括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为准”。
广西师范大学《关于校办企业财务审批权限暂行规定》(师政校产(2000)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生产发展需要,进行生产性投资或对外投资,均需要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报主管部门(校产管理部门)审查和校领导审批,未经审批,单位财务不得划拨资金”。
综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作为广西师范大学的校办企业,对于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对昊福文化的本次投资,广西师范大学已于2011年11月20日批准并出具了《关于同意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北京昊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函》,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广西师范大学同意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对昊福文化的出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
(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在昊福文化的出资已经补充取得了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
在昊福文化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昊福文化已通过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开始补办国有股权设置批复。
广西师范大学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教育厅呈递《关于补办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在北京昊福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的请示》(师政报[2013]0281号);
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呈递《关于补办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在北京昊福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的函》(桂教函[2014]144号)。
2014年3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出具了《关于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国有股权确认的复函》(桂财资函[2014]45号),补充确认了广大学自身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这一层面。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对昊福文化的国有股权投资,并对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在昊福文化的国有股权设置进行了批复。
根据该批复,“截止目前,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北京昊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50万股份,持股比例9.75%,股权性质为国有法人权。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对昊福文化的出资已经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的补充确认,且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在昊福文化的国有股权设置已经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的批复。
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否作为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东?
(一)、公司简介:
天津迈达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名称:
迈达科技,证券代码:
430220,股本:
4,000万元。
公司主要从事眼科超声/非超声医学诊疗设备和其他专用医学诊疗设备的设计、研发、制造及销售。
(二)、问题解析:
1、事业单位能否作为公司股东?
公司第二大股东为中国医学科学院生物医学工程研究所,持股比例为16.709%。
对于该股东的适格性问题,《迈达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中对该问题做出了解释。
根据1999年6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第六条和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可以作为股东投资开办企业法人。
2004年1月9日,中国医学科学院生物医学工程研究所作为股东出资成立天津迈达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其上级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也没有进行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符合国家鼓励科研院所开办公司的政策规定,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确认。
因此,该研究所作为股东适格。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否作为公司股东?
公司股东、总经理王延群持有公司4.759%的股权,同时担任中国医学科学院生物医学工程研究所研究室主任。
中国医学科学院生物医学工程研究所的上级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仅有对所长、副所长等高层职位的限制性规定。
王延群自迈达科技有限公司设立至今一直作为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成立时持有公司4.759%的股份并担任总经理职务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所及上级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的规定。
王延群兼任研究所研究室主任即科室技术负责人的职务根据中国医学科学院生物医学工程研究所出具的证明,研究室主任是研究所主任任命的,属于科室技术负责人,不属于行政干部任职,研究所及其上级单位没有对此进行限制性规定。
自2004年1月9日迈达科技有限公司设立起,王延群一直勤勉尽责地履行在公司的职务,其担任研究室主任并没有影响其履行公司总经理职务。
王延群本人出具了《总经理如何保障勤勉尽责地履行公司职务的说明》,对其作为迈达科技总经理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进行了说明。
同时,王延群表示年底将不再担任研究室主任职务。
且王延群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经过公司董事会的聘任,并经过工商行政机关的登记备案。
因此,王延群担任中国医学科学院生物医学工程研究所研究室主任的同时作为公司股东并担任公司总经理是适格的。
三、新三板股东资格问题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
具有股东资格,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
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
那么IPO和新三板的股东资格如何认定?
一、自然人
(一)党政机关
1、公务员(禁止)
《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
因此,国家公务员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
虽然公务员不能因个人营利目的担任企业董事、监事、经理,但是可以根据上级的决定,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包括担任董事、监事、经理职务)。
2、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禁止)
根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因此,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不得投资公司成为股东。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3、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
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执行)》(中纪发[2001]2号)和各地市纪委《关于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投资兴办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企业。
4、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禁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禁止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的(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
因此,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
5、国有企业领导人(有条件禁止)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1)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6、国企领导人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
不得有下列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7、现役军人(禁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27条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3章第3节27条:
参与经商或者偷税漏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8、银行工作人员(有条件禁止)
目前没有统一的明文规定禁止银行工作人员投资其他企业,但各商业银行对其员工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性规定。
目前银监会正在征求意见制定相关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指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坚持以客户和所在银行(公司)利益为重。
当发生利益冲突时,应申请回避,或向管理层、利益相关人充分披露利益冲突信息,以保障业务处理的公平合理。
从业人员如果与客户有亲属关系,批准贷款时应回避;
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本行或本公司委派的除外)或从事第二职业;
不得在工作时间炒股票;
不得在所在银行(公司)外参与经营性或营利性活动。
9、在职教师(允许)
我国《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没有规定教师不可以做股东。
教师也不是公务员,他们只是有些待遇按照公务员或者不低于公务员对待。
所以,他们可以投资做股东。
但是,不可以做公司的职员,也不可以利用教师的权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益。
(二)其他情形
1、职工持股会(禁止)
2000年7月6日,民政部民办函[2000]110号《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中特别规定,"
由于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应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各地民政部暂不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
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这次社团清理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
据此,职工持股会不具有社团法人的主体资格,其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缺乏法律依据。
2000年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亦在其《复函》中指出:
"
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2、国有企业职工(有条件禁止)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规定,(3)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
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
(4)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
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3、未成年人(允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7年6月25日《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的答复》(工商企字131号):
《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
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但是要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家庭成员(有条件允许)
家庭成员尤其是夫妻共同设立公司由于涉及到财产的独立性问题,存在公司性质模糊(可能是一人公司)及权利处置(夫妻离婚后的股权分置)的问题。
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
二、法人
1、分公司(禁止)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公司制企业、集团所有制企业投资,但其所设立的分公司不能对外投资。
2、一人公司(有条件允许)
一人有限公司原则上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3、商业银行(有条件允许)
商业银行原则上不能成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司法判决或抵押质押等不属于主动投资行为。
4、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允许)
拟上市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其法人资格并未就此消亡,营业执照的吊销只说明其丧失了经营资格,其法人资格依旧存在,因此不影响其对股份的持有。
但因为营业执照被吊销,可能存在法人资格丧失的风险,由此导致股权的不确定性。
因此拟上市鉴于股权的稳定性考虑,若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股东,还是建议转给他人。
5、非营利性非企业法人(有条件允许)
总体上来说,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非企业法人都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等。
但是一般来说,国家政府性质的非盈利性的非企业法人不具备股权投资的主体资格。
6、基金公司(允许)
基金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7、个人独资企业(允许)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并可设立分支机构。
不得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
8、外商投资企业(允许)
出资额已缴足、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作为发起人。
三、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允许)
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并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2、中介机构(禁止)
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设立公司。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资产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公司。
四、国有资产
1、事业单位(禁止)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各部门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
其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资金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投资。
2、高校(禁止)
教育部发布了《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科发[2005]2号文),该文对部属高校做出了如下规定:
高校除对高校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
3、社会团体法人(允许)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必须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4、村民委员会(允许)
目前没有禁止性规定。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3月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全面推动全民创业加快推进城镇化跨越发展的意见》,中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设立公司”。
由此,可以初步推定村委会作为发起人应该是可以的。
三房巷(600370)公司实际控制人江阴市周庄镇三房巷村村民委员会持有控股股东三房巷集团95%的股权,同时拥有第二大股东100%的权益。
四、新三板“股东超200人”
一、14家股东超200人股份公司进入证监会合规性审核程序
公司股东人数超200人问题一直是证券、公司层面实务操作中一大难题。
2013年12月新三板突破试点国家高新区限制,实施全面扩容,迎来了新三板挂牌的井喷时期。
截至2015年4月13日,新三板挂牌企业已达2231家,总股本969.46亿股,成交股数21246.63万股,成交金额172039.08万元。
根据规定,股东超200人公司申请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须经过中国证监会合规性审核。
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再向全国股转系统报送申请文件,办理信息披露、股份登记等挂牌手续。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的出台,为该类公司的规范提供了细致周详的可操作性方案,根据该指引,合规性审核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四项:
一是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二是股权清晰,三是经营规范,四是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
根据证监会网站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目前已有14家股东超200人公司申请证监会合规性审核并进入审核程序,其中10家通过审核,1家中止审核、1家终止审核,另外2家还在审核过程中。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行政许可申请企业基本信息及审核进度表
(截至2015年4月10日)
申请企业
注册地
申请
项目
核准
日期
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
公开转让
2014-1-21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
2014-5-5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6-13
山东家家悦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转让
2014-8-6
山东征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4-9-26
桂林五洲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
中止审查
天津联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
终止审查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
定向发行
2014-12-30
山东开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4-12-19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
2015-1-7
山东索力得焊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3-18
苏州制氧机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
2015-3-19
山东赛特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东超200人股份公司新三板挂牌难点
(一)股东人数多
目前超过200人的“问题公司”主要分以下五种:
一是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等体改生[1992]30号发布)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
二是国企改革,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时辅业企业改制、全员持股产生的,比如石化系统2004年的辅业改制,改制企业全部员工成为改制后企业的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委托持股是普遍采用的方式。
当年胜利油田管理局下属32家辅业企业改制均是全员持股;
三是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
四是信托持股,这种类型的案例较少;
五是其他因公司不规范增发和股转导致超过200人的情况。
案例:
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铁发”,代码:
430659)于2014年3月28日在新三板挂牌。
截至2013年8月律师对公司股东进行访谈,股东人数合计11512人,总股本14,674.31万股。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圣泉集团”,代码:
830881)于2014年7月28日在新三板挂牌。
截至2013年11月律师对对公司股东进行访谈,股东人数合计3563人,总股本25,748.84万股。
山东开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开泰石化”,代码:
831928)于2015年2月3日在新三板挂牌。
截至2014年5月律师对公司股东进行访谈,股东人数合计721人,总股本6,979.8242万股。
(二)股份确权难度大
申请行政许可的200人公司应当对股份进行确权,通过公证、律师见证等方式明确股份的权属。
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80%以上(含80%)。
未确权的部分应当设立股份托管账户,专户管理,并明确披露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
对于历史较久且股东人数较多的股份公司,股东确权工作量巨大,成本较高,一般耗时在半年至一年,费用在100万元—200万元之间,且结果难以预期。
江苏铁发于2013年8月启动股份确权工作,截至2013年9月30日,公司已在华泰证券登记、托管的股份为145,428,110股,登记、托管率为99.10%,其中,参与公司于2013年8月启动的股份确权程序且股份得以确认的股东的持股比例为86.74%,股份确权比例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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