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制造工业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审核要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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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制造工业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审核要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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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在申请前信息公开,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2.申请前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3.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各公开内容的具体含义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二章。
承诺书样式应在全国排污许可信息平台下载最新版本,不得对内容进行删减。
4.信息公开方式应选择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5.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具体起止日期。
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
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6.如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反馈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
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出具时间应在信息公开结束之后。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核查是否填写完整。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信息,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信息,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执行的排放标准信息,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申请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信息,以及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信息等,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1.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1)分期投运的,投产日期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2)填写大气重点控制区域的,应结合生态环境部相关公告文件,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目前相关公告文件主要包括: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文)、《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以及《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
(3)填写总磷、总氮控制区的,应结合《“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相关文件,核实是否填报正确。
(4)应如实填写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工业园区名称。
(5)原则上,排污单位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排污单位具体情况,填写申请书中“七、改正措施”。
对于法律法规要求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1998年11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之前已经建成且之后未实施改、扩建的排污单位,可不要求。
(6)总量分配计划文件需填写具体文号或来源,来源包括:
总量分配计划文件、现有排污许可证、环评文件(2015年1月1日后)、排污权交易和其他政府文件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需逐一填写。
(7)系统默认大气污染控制因子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VOCs;
系统默认水污染控制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不用再做选择;
对于位于总磷或总氮控制区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还应选择总磷或总氮作为污染控制因子。
2.表2《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1)若排污单位涉及多个行业类别的,应分别填报。
(2)若排污单位能区分生产线且生产线之间无共用设施,可明确生产线编号及名称,其余情况可填写“/”。
(3)审核“产品产量”是否为环评批复的产能或地方政府认可或备案的产能;
是否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生产能力与环评批复或地方政府认可或备案的产能不相符时,是否提供了说明材料。
(4)排污单位产品产量计量单位为“套/年”的,审核“以件计生产能力”、“以套计生产能力”是否填报完整。
(5)审核“设计年生产时间”是否为环评批复、地方政府认可或备案文件规定的年生产时间;
若无相关文件,则为排污单位近三年实际年生产时间均值。
3.表2-1《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补充表》
(1)审核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是否参照标准表1、表2进行填报;
地方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2)生产设施编号优先填写企业内部设施编号,无内部编号可根据HJ608规定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
(3)生产多种产品的同一生产设施只填报一次;
生产设施编号应与生产设施唯一对应;
不同编号的相同生产设施应分别填报,不应采取备注数量的方式。
(4)设施参数名称及计量单位严格按照规范填写。
4.表3《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
(1)原辅料仅为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原料和污染治理设施所用的辅料,具体名称参照规范;
填报“原料”时应在“其他信息”填报明确溶剂型或水性。
(2)所有原料的“VOCs含量”和“密度”均为必填项,同时,色漆类原料应填报“重金属含量”,水性涂料应填报其“含水率”,胶黏剂应填报“甲醛含量”。
(3)不需要填写的栏内,应划斜杠“/”,不能填写“0”。
5.表4《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1)审核排污单位是否按照标准将产排污环节填写完整;
填写的“污染物种类”是否依据标准确定;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按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审核“排放口类型”填写是否正确。
(2)应严格对照标准确定是否采用了可行技术。
如采用非可行技术,应注意是否已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填写的“排放口编号”是否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废气或废水排放口现有编号一致。
若无备案编号,排污单位可填报内部编号或根据HJ608规定的编码规则自行按顺序编号。
(4)填写的“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如填写了“否”,申报单位是否制定了整改措施,是否将整改措施填入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或作为附件上传。
6.表5《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1)有磷化工艺的金属家具制造排污单位,是否填报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是否填写了“总镍”。
(2)审核“排放口类型”填写是否正确。
本标准中将所有废水排放口均列为一般排放口。
7.表6《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大气排放口基本信息应填报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污染物种类、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排气温度等。
注意排放口编号、名称以及排放污染物信息应与表4保持一致。
排气筒高度应满足该排放口执行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若不满足,排污单位应进行说明,承诺改正措施及改正期限。
8.表7《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信息表》
(1)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因子种类等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注意标准名称及限值填写的准确性;
执行排放标准中如有排放速率要求的,不要漏填。
(2)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应填报地方标准。
(3)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限值。
(4)环评批复要求和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的,应填报数值+单位,不应填报文字,将环评批复文号填报到“其他信息”一栏。
9.表8《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信息表》
(1)对于排污单位的废气污染物,标准不设置许可排放量的要求,只对排放浓度进行许可;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环评批复或总量控制文件中对许可排放量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2)家具制造排污单位有组织排放废气许可浓度的污染物为苯、甲苯、二甲苯、甲醛(针对使用胶黏剂的工序)、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和颗粒物。
(3)审核“申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是否符合排放标准要求。
(4)如地方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期”有要求的,需要申请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特殊时段的许可排放量为重污染应对期日许可排放量。
10.表9《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信息表》
(1)无组织废气许可浓度限值是否根据国家或地方标准从严确定。
(2)本标准许可排放浓度的无组织废气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和颗粒物,管控点位为厂界。
若地方标准对厂区内无组织管控点位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3)《家具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表》中是否根据生产单元和产污环节选择相应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并真实填报公司无组织管控现状。
11.表10《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
本标准对大气污染物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要求的,根据其要求审核企业是否正确填报。
12.表11《废水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1)审核是否正确填写了排放口地理位置坐标、排放去向、受纳自然水体名称和功能目标、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等内容。
(2)审核表格“其他信息”中是否准确填写环评批复要求(数值+单位)。
13.表11-1《入河排污口信息表》
如排污单位取得了入河排污口批复文件,则需要填写相关信息。
14.表11-2《雨水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如排污单位存在雨水排放口,则需要填写相关信息。
15.表12《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1)审核间接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是否填报完整。
(2)若排入厂外污水处理厂,审核污染物受纳污水处理厂接收污染物种类填报是否完整,排放协议浓度填写是否正确。
(3)金属家具制造排污单位使采用磷化工艺的,如果环评批复要求实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审核是否执行了电镀工业排污许可规范;
没有特殊要求的,审核磷化槽或设施排放口相关信息。
16.表13《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1)审核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浓度限值是否正确,是否有环评限值等其他要求。
(2)排污单位与污水处理厂有排放协议的,是否填报协议规定的浓度限值(数字加单位)。
17.表14《废水污染物排放信息》
对于水污染物,本标准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18.表15《固体废物排放信息表》
(1)审核固体废物种类及类别是否填报正确。
本标准固体废物不许可排放量。
(2)审核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的处置方式是否填写准确;
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名称、经营许可证编号是否正确填报。
19.表16《自行监测要求》
(1)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和监测的污染物种类应与前面保持一致。
(2)废气有组织排放“监测内容”填写“排气量、排气流速、排气温度、排气压力、含氧量、排气筒截面积”等;
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内容”填写“风向、风速、气温、气压”等,见HJ/T55和执行排放标准中的要求。
(3)废气、废水监测频次不得低于技术规范的要求。
开展自动监测的,应填报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时的手工监测相关信息,并在其他信息中填写“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时开展手工监测”。
手工监测方法应优先选用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方法。
(4)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HJ819、HJ/T373中相关规定,建立质量体系,包括监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监测活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使用标准物质、空白试验、平行样测定、加标回收率测定等质控方法。
委托第三方检(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不用建立监测质量体系,但应对其资质进行确认。
(5)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和存档要求应符合技术规范和HJ819的相关规定。
20.表17《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1)应按照标准要求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和频次等,完整列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内容;
注意区分重点管理与简化管理单位的差异。
(2)记录频次应满足标准要求。
(3)记录形式选择“电子台账+纸质台账”。
21.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增加的内容
(1)噪声排放信息:
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要求则填写。
(2)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该部分可根据地方规定添加相应内容。
(3)改正规定:
由企业自行对照标准要求,提出需要改正的内容及改正时限,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并最终决定改正措施及时限。
22.相关附件
(1)应提供承诺书、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及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2)附图要求上传排污单位总平面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
审查上传的图件是否清晰可见、图例明确,且不存在上下左右颠倒的情况。
(3)应审核生产工艺流程图是否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4)审核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是否包括主体生产设施、公辅设施、全厂污水处理站等,并注明全厂雨水、污水排放口位置。
(5)审核排污单位是否提供填报的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原料的检测报告。
(三)排污许可证副本
与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内容保持一致,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按标准填写执行报告内容、频次等要求。
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应包括:
基本生产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情况、台账管理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等内容。
2.信息公开表应该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现行文件要求,填报公开的方式、时间、内容以及其他信息。
公开的方式包括两种:
(1)是在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中公开;
(2)是依法规范的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时间节点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执行。
公开的内容包括:
(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2)排污信息,包括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排放浓度和总量(如地方有要求)等信息;
(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其他信息需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3.对于排污单位环境管理现状无法满足标准要求的,需要承诺改正措施及完成时限。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将对企业现行废气、废水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标准中明确的污染防治措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写入“其他环境管理要求”部分中;
地方有法规对噪声、固废、环境风险等方面有管理要求,可纳入“其他许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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