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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2002年,统计数字表明,上述状况出现了重大的转变。
据统计,2002年1-11月全市普通刑事案件的批捕数为3931件5091人,比上一年度同期分别下降了10.3%和15.2%,起诉4724件6239人,又比上一年度同期分别下降了0.5%和5.8%,职务犯罪的立案数从上一年度同期的309件328人下降到229件243人,同期分别下降了34.9%和35.0%(见表一)。
从上述资料当中可以看出,在开展“严打”斗争的过程中,案件数量在初期呈现出一定幅度的上升趋势,在2001年达到了顶峰,而随着“严打”斗争的深入,这种趋势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今年案件数量比去年同期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反映出我市“严打”斗争已经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的成果,社会治安环境正在朝着好的方面发展。
2、从案件类型来看,侵犯财产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仍是刑事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重、特大犯罪案件继续下降。
2001年侵犯财产案件占已批准逮捕案件的47.8%,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占32.6%,两者占所有刑事案件总数的80.4%。
从近三年1-11月的同期数字对比来看,侵犯财产案件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仍然是刑事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且都开始呈现回落迹象。
以起诉被告人的数字为基准,2000年1-11月起诉侵犯财产案件被告人人数为2269人,比1999年同期上升10.4%,起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被告人人数为1262人,比1999年同期上升39.1%,2001年1-11月起诉侵犯财产案件被告人人数为2861人,比2000年同期增长了26.1%,起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被告人人数为1969人,比2000年同期增长了56.0%,2002年1-11月起诉的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数为6239人,侵犯财产案件的被告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的被告人总共有3855人,占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人的61.8%,其中起诉侵犯财产案件的被告人人数为2776人,比去年同期下降3.1%,起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的被告人人数为2016人,比2001年同期增长2.4%,但比去年与前年同期增长56.0%要小得多,而且从前一程序的批捕人数来看,今年1-11月已经下降了2.1%,可以预计今后一个阶段起诉数字也将出现负增长。
批捕、起诉重、特大案件的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很大,分别为524人和496人,下降了57.3%和70.4%,说明随着“严打”斗争的深入开展,司法机关将重、特大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见表二)3、从犯罪主体来看,无业人员、农民、两劳人员、外来人员是当前刑事犯罪的主流。
这四类人员具有身份上的重合性,大部分犯罪的两劳人员是无业人员,绝大部分外来人员是农民。
据统计,2000年1至11月起诉的被告人中无业人员1971人,占被告人总数的38.5%,比1999年同期上升32.9%,2001年同期有2871人,占总数的45?
4%,上升了60.3%,今年1至11月有3144人,占总数的51.8%,比去年同期上升9.5%;
2000年1至11月起诉的被告人中农民有1678人,占起诉被告人总数的36.0%,比1999年同期上升14.0%,2001年同期有1912人,上升了13.9%,今年1至11月有1402人,占被告人总数23.1%,下降了36.4%;
2000年1至11月起诉的被告人中两劳人员有851人,占总数的18.3%,同比上升41.4,2001年同期有1117人,占总数的17.7,上升了31.3,今年1至11月有1125人,占被告人总数的18.5%,比去年同期增加0.7%;
2000年1至11月起诉的被告人中外来人员有1522人,占总数的32.7%,同比上升了45.2%,2001年有2050人,占总数的32.4%,上升了34.7%,今年1至11月有1937人,占被告人总数的31.9%,下降了5.8%。
这四类人员的犯罪已成为我市治安的一大隐患,犯罪类型集中在侵财类案件,主要是盗窃和抢劫,在雨花台、玄武、秦淮等城郊结合地区尤为突出,如玄武区院办理的115名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中有103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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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占98.6%。
从1至11月同期起诉数字对比看,无业、两劳人员人数在逐年增加,无业人员已超过被告人数的一半以上,这应该值得我们的注意。
(见表三)4、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刑犯超过总数的七成。
2000年1-11月,全市检察机关收到生效判决4065人,其中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52人,占判决总数的1.3%,较上年同期增加13.0%,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10人,占判决总数的5.2%;
同比上升39.1%,判三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1154人,占判决总数的28.4%,同比上升了25.7%,判不满三年有期徒刑的2645人,占判决总数的65.1%,同比上升12.2%;
2001年1-11月判决人数为4872人,其中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111人,占判决总数的2.3%,比2000年同期上升了113.5%,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31人,占判决总数的47%;
同比上升10.0%,判三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1392人,占判决总数的28.6%,同比上升了20.6%,判不满三年有期徒刑的3134人,占判决总数的64.3%,同比上升了18.5%;
2002年1-11月判决人数为5331人,其中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44人,占判决总数的0.8%,比2001年同期下降了1523%,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75人,占判决总数的3.3%;
同比下降32.0%,判三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1320人,占判决总数的24.8%,同比下降了5.5%,判不满三年有期徒刑的3785人,占判决总数的71.0%,同比上升了20.8%(见表四)。
判处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等的人数逐步增加,2002年1-11月比去年同期上升31.3%,比2000年同期上升38.4%,宣告缓刑人数也比2001年同期增加33.4%,比2000年同期增加50%。
近三年1-11月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数比例不断攀升,说明我市在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控制社会犯罪方面乏力,这也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5、职务犯罪案件仍呈“四多”格局,且向一些重点领域和热点行业渗透。
一是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增多,具有明显的高层次性。
2001年至今年11月,在立案查处的涉嫌贪污贿赂职务犯罪的人中,县处级以上干部有148人,占总人数的28.9%其中2001年县处级以上干部案件数较2000年上升26%,厅级干部同比上升75%。
高职务犯罪所占比例增大,特别是局以上干部犯罪案件增多现象值得重视。
如原省民政厅副厅长程韶韵(正厅级)、原省体改委副主任闫怀民(正厅级)、原省保险公司副总经理薛仁云(副厅级)因受贿被查处。
二是重特大案件多,涉案案值大。
当前,职务犯罪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几十万、上百万的案件已屡见不鲜。
2001年至今年11月,共查处重特大案件283件,占立案数的58.6%,其中,38.7%的案件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
如中信实业银行xx分行城西支行行长助理孔朝晖挪用公款8500万元,xx市国税局玄武分局工作人员孙俊受贿69万元等。
三是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犯罪所占比重长期居高不下,显出易发和多发的特点。
近几年查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一直占全市立案总数的70%左右。
2001年至今年11月,共查办此类案件365人,占立案数的71.2%。
近年来查办国企犯罪呈现出三个突出的特点。
一是亏损企业人员犯罪突出,如新联机械厂、三乐集团、奶业集团等亏损单位发案都比较高,亏损企业已成为国企人员犯罪的高发区。
二是“59”现象突出。
从犯罪者年龄看,2001年有14.9%的国企犯罪人员都处于“59”年龄段,如江苏省中央企业物资联合公司副总经理吴观海贪污案,xx电力变压器厂厂长王有喜受贿案等案件,犯罪嫌疑人都是在“临退休前捞一把”思想的支配下冒险作案的。
三是作案手法隐蔽。
63.5%的国企犯罪人员文化程度都在大专以上,具有较高智商,反侦查能力强。
四是窝串案现象较为严重。
为了谋取私利,某一个单位或部门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之间往往相互勾结,相互包庇,共同作案,群体犯罪明显增多。
2001年至今年11月,共查办职务犯罪窝串案219人,占立案数的42.7%。
如2001年我市检察机关查办的江苏省罕见的特大受贿案——原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总经理黄加彬受贿人民币165万元案件中,一举挖出了该公司原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等15人受贿窝案。
五是交通、教育、房地产等重点行业和热点领域职务犯罪较为突出。
交通、教育、房地产部门作为近年来国家扶持的重点行业和热点领域,近年来已逐渐成为职务犯罪新的易发多发地带。
去年,全市反贪部门在交通系统严厉查处了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等交通工程领域一批职务犯罪分子,共立案17件17人,较前年同期上升54.5%;
今年1-6月,全市在教育系统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17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43%,其中要案8人;
在房地产开发领域立案15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00%。
如我市检察机关今年查办的xx人口管理学院副院长朱秀云(正厅)受贿案,扬子石化公司房产公司总经理范启盛受贿101.07万元案件等。
二、治理犯罪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年来,我市政法机关认真贯彻“严打”方针,打击职能得到了全面发挥:
侦查机关调动了大量警力,超负荷地完成了各项任务;
两级法院依法从重判处了一批犯罪分子,体现了法律的威慑力;
检察机关坚持从重从快方针,明显缩短了刑事案件的诉讼周期,迅速地办理一批重特大刑事、职务犯罪案件。
如“9·
14”陈正平投放危险物质案,案发当日,检、法两家就及时地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在3天内将案件侦查终结,检察院在9月18日收案后的第二天就向法院起诉,9月30日开庭审判,犯罪分子在一个月内被正法。
政法机关对犯罪的高压态势有力地维护了我市社会治安的稳定,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目前在打击尤其是控制犯罪方面还存在的几个方面的问题:
1、执法理念还存在偏差。
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对控制犯罪的理解存在片面性,单纯地以案件数量的升降衡量司法工作的好坏和专项打击工作力度的大小,客观上促使司法机关围绕数字做文章,放松了全面工作,忽视了对犯罪的预防工作,法律效果难以客观反映,政治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也难以统一。
在执法理念上的偏差主要表现在:
(1)重打击轻防治,将打击和预防、治理分离,集中力量搞“人头”数、案件数,造成案件数量的非正常上升,对刑事犯罪片面地强调打击压制,而对引发犯罪的因素关注不够,没有从消除不稳定因素、建立自律的法治秩序角度来有效地预防犯罪,打击和预防“一手硬,一手软”。
(2)重运动轻基础,对于刑事犯罪活动,司法机关每年不是搞“严打”就是来几次专项斗争,毋庸讳言,“严打”在特定历史时期对犯罪确实起到了震慑作用,但作为一项重大刑事政策,必须与社会犯罪状况相适应,必须与逐步健全的法律相一致。
上述统计表明,虽然司法机关通过运动式刑事司法严厉地打击了刑事犯罪,但对于预防社会犯罪、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却没有做深入的研究,也无暇顾及,这种单一打击的手段使处理复杂的犯罪问题过于简单化,助长了形式主义、依赖运动的旧的风气,造成了司法资源的紧张或浪费,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
(3)重实体轻程序,在严厉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忽视程序法应有的独立价值,往往使追求眼前效益的程序违法行为合法化。
工作重点放在实体的定罪上,遵守程序法的规定放在次要位置上,超期羁押、违法监视居住、不符合条件地延长拘留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等现象均不同程度地存在。
(4)重惩治轻保护,片面地强调从严从重,可捕可不捕的要捕,可诉可不诉的尽量起诉。
为了互相配合而以捕代侦,变相羁押,未能全面理解刑事法律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上的双重功能,不能正确运用《刑法》规定的“但书”条款。
(5)重惩罚轻教育,对刑罚的目的缺乏全面的认识,忽视了对有挽救余地的犯罪人如何不再或远离犯罪的教育,忽视了减少社会中引发犯罪的各种不利因素研究,丧失了让一部分犯罪人回归社会,造福社会的良机。
2、打击重点不突出,针对性不强。
从判处轻刑的大量案件来看,我们绝大部分的司法资源消耗在轻微刑事犯罪上,这说明打击重点还不够突出。
使用打击手段控制犯罪的重点应放在有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犯罪和重大的职务犯罪上。
虽然去年案件总量较大,但处理的主要还是犯罪性质、情节轻微的案件,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罪与非罪之间的边缘案件。
如盗窃这一多发性犯罪中重特大案件所占比例仅为8.5%,涉毒案件中也多为贩卖少量毒品和容留一、两次吸毒的小案件,特别是办理的涉枪涉爆案件,大多属情节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我们却在这方面投入了相当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打击犯罪是为了谋求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犯罪问题既有犯罪分子本身的原因,同时与社会大环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充分挖掘犯罪的目的、动机和造成犯罪的社会根源是我们打击和控制犯罪的首要工作。
从目前情况看,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方面还主要停留在以打为主的事后裁处层次上,没有对多次“严打”、专项打击行动的经验和教训进行系统研究,没有从根本解决治安问题的高度,综合运用多种相互配套的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进行事前调控的角度入手。
在社会转型期间,复杂的矛盾冲突和社会运行机制的不稳定是犯罪现象激增的根源,就我市情况而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人员流动频繁、国有企业活力不足效益下降所导致的失业率上升和职工生活困难、原有抑制犯罪的社会机制(如派出所、街道、居委会、村社)功能异化或者被削弱等都是导致犯罪增加的直接因素,针对这些问题我们的治理措施力度不够大、效果不够明显。
虽然我们一直在开展诸如流动人口管理、创建无毒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等综合治理工作,但打击、预防和综合治理等措施衔接还不紧,还没有形成统筹规划、有机结合、责任落实的合理格局,其直接后果就是对犯罪控制心中没有底,对稳定的追求往往通过经常地反复地打击来加以实现。
3、考核评估机制缺乏科学性。
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以打击人头数、查办案件数作为我们工作成果的衡量标准,以简单的数字相加作为考核评估的标准,却忽视了预防和治理的成效。
这种考核评估方法使一些部门和单位将人头数、案件数与经济利益、排名先后紧密联系,强调数字指标而丢弃预防和治理的基础性工作。
实际上,人头数、案件数的增加非但不能说明一个地区打击和预防工作做得好,相反却恰恰说明这个地区在社会治安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说明我们的工作做得不好。
当然,有案不办,危害社会更是不允许的,关键是我们必须抱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地看待刑事案件的发案率,而不应该片面地考虑数字的问题。
倘若一个地区社会秩序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发案率低则恰恰说明了我们的维护稳定的基础工作扎实到位,治理工作富有成效。
攀比人头数、案件数,结果是造成干警们超负荷地工作并承受极大的压力,不能实事求是地去开展工作,相反为了糊弄数字、应付上级而刻意搞许多脱离实际的花头。
除此之外还带来三个方面的负面效应:
第一是打击重点无法突出,办案单位将精力集中于办理简单的“一案一人一笔犯罪事实”的案件,因为这类案件办案周期短,投入少,却还有相应的人头数、案件数。
第二是打击不彻底,批捕一名犯罪嫌疑人后侦查机关就认为完成了任务,“人头数已经算过了”,不愿再将力量花在深挖余罪、补充证据和扩大战果上。
第三是增加了不必要的案件量和诉讼成本,轻刑犯的案件量大幅上升就是由此造成的结果。
为了要数字,有的随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把一些可作行政处罚的案件升格为刑事案件,更有甚者,有时出现公诉抢自诉的饭碗的怪现象。
三、犯罪的防治策略刑事犯罪是社会的毒瘤,是迟滞社会发展的不利因素。
随着经济的发展,犯罪现象在一定时期内仍然突出,仅依靠打击是不可能彻底解决问题的。
多年来打击犯罪的规律是:
打了一拨又一拨,铲了一茬又一茬,可谓层出不穷,源源不断。
因此,有效地控制犯罪的方法应该是打击和预防并重,两者有机地结合,就能有效地遏制和控制犯罪。
我们认为,今后政法机关要在犯罪控制上多下功夫:
1、转变执法理念,既要打击又要预防,打防并重。
就今后对刑事犯罪打击的重点来看,要继续突出对有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犯罪的打击力度,实事求是地从重打击,有一个打一个,绝不纵容姑息。
对量刑比较轻的刑事犯罪采取以预防和治理为主的策略,从而使刑事犯罪在整体上得到有效遏制,使刑事案件总量下降。
打击犯罪是不得已的,其付出的成本也大。
而预防虽同样要花费一定的成本,但相对于事后无可挽回的损失而言我们的付出还是必要的。
从这个角度看,预防对犯罪控制来说是经济的,与刑法的谦抑价值是相通的。
在当前社会犯罪处于高峰的状况下,预防犯罪显得更为迫切。
成功地预防一批犯罪行为的发生,降低刑事案件总量,这与我市创建全国最安全城市的目标是一致的。
反复地进行“严打”、专项斗争,社会对立面越多,不稳定因素就越多,而刑事案件数量随着打击的深入而不断地攀升,随着打击的结束而出现回落,只能说明犯罪的严重状态和处理方法不当。
真正把预防工作做到位,刑事案件数量相对减少就成为必然趋势,这才符合客观规律和稳定的要求。
就职务犯罪控制而言,打击和预防必须齐头并进。
一方面,我们将优化侦查机制,集中力量查办大要案。
针对当前职务犯罪跨地区、跨行业,案情复杂,牵涉面广,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日趋增强以及案件线索来源不均等问题,全市反贪部门应积极致力于在侦查指挥协调机制等方面的重大变革,探索和建立上下联动、横向协作的全市反贪侦查工作大格局。
一是建立侦查指挥中心,强化协调、指挥机制;
二是施行异地侦查机制;
三是形成全市反贪警力统一调配的机制;
四是坚持与纪委等职能部门密切协作,强化遏制腐败的协作机制。
另一方面,为适应职务犯罪预防的需要,从根源上治理腐败,使我市反腐败斗争形成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良性局面,我们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预防工作机制。
去年,我市成立了全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指导委员会”,进一步推动了全市性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发展。
当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必须突出以下七个环节:
一是切实落实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责任制;
二是加快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科学管理机制;
三是深入加强干部群各种政治思想教育;
四是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企务公开”制度;
五是省市工委在国有企业中实行纪检监察委派制;
六是在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全面推行会计统派制度;
七是结合办案,做好个案预防。
打防结合,内外联动,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就能增强预防效果。
2、建议设立相应的刑事犯罪专职预防机构。
今年职务犯罪案件大幅下降,尽管有多种原因,但与职务犯罪预防机构的设立并发挥作用是分不开的。
受它的启发,我们也可以在政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内部设立一个刑事犯罪专职预防机构,或在市综合治理办公室基础上,成立刑事犯罪预防局,并加强和完善相关预防犯罪的配套措施。
但应该看到,刑事犯罪的预防和职务犯罪的预防不能照搬其制度和体制,毕竟职务犯罪预防针对国家工作人员,主体单一且人数有限,而刑事犯罪预防却要针对所有的市民,各层面的人都有。
这样看来并不是面对刑事犯罪我们无法做任何预防工作。
前文所述,无业人员、农民、两劳人员、外来人员是刑事犯罪的主流,我们可以设想将刑事犯罪预防分为四个组,针对四种不同的人员,采取相应的措施分别预防。
如无业人员预防组,在掌握无业人员总体情况的基础上,深入到社区乡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文体娱乐活动、帮助其就业等,在物质上、精神上提供实实在在的支持,使他们的“剩余精力”得到合理宣泄,而不致于去犯罪。
政法机关原先有一些综合治理的工作,也可以将它纳入到刑事犯罪预防工作中来,这样预防工作有系统性,便于指挥,同时也将有关的业务科、处从多头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业务工作。
3、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机制,以“三个效果”为依据全面衡量刑案预防工作。
长期以来,我们的办案部门将上级部门的考核办法片面理解为仅仅是个数字问题,由此造成凑数字、凑人头、等时间、搞“存货”等等为应付考核而疲于奔命的局面,而对刑事犯罪预防的许多基础性工作如对重点人口的管理等无暇顾及。
对于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的,检察人员碍于情面,考虑到相互配合,支持侦查机关,还是捕了、诉了。
结果付出了案件质量下降,群众不满意的代价。
因此,要以科学全面合理的考核办法,引导基层合理分配警力,加大防治工作的力度。
对此,市院郑鄂检察长曾经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场合,针对不同的对象,多次强调办案必须始终注重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取其一舍其次都是不可能实现“三个代表”的根本要求的。
我们的检察工作必须始终坚持把为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服务结合起来,才能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我们的工作也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支持。
4、转变刑事政策,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防治轻刑犯。
对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免予刑事处分等轻刑犯,在目前已占了所有刑事案件的七成以上,这已经表明目前的刑事政策的打击指向偏向了轻刑犯,打击重点不突出,应当加以调整。
目前应对青少年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初犯、偶犯,可以与被害人和解的犯罪以及边缘性犯罪实行宽松一点的刑事政策,在公诉阶段大胆地采用不起诉,在审判阶段大量地使用罚金刑来代替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以尽量减少或避免刑罚的负面效应,实现刑法的谦抑价值,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
采用追究刑事责任的手段不是调整社会矛盾的唯一方法,刑法的调整方法必须与经济、行政和道德的调整方法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调节社会矛盾。
当前应当建立和完善一整套与刑法相衔接的简易行政处罚制度,采用各种手段预防轻刑犯的产生,避免大量刑事案件拥入司法程序,节约司法资源,缓和社会矛盾。
5、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提高预测水平,为预防提供工作依据。
犯罪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社会环境下,会有不同的变化发展规律。
及时分析各时期的犯罪发展规律、准确地预测犯罪的发展趋势,为犯罪预防提供信息,能使预防工作更为主动、更有针对性。
当前我市一个突出的矛盾就在于失业问题,无业人员已占犯罪总人数的一半以上,要采取发展的手段来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对无业人员的犯罪预防应综合运用多种配套的手段进行,如加快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提高就业率;
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制帮扶社会弱势群体;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护平等竞争;
加强基层社会控制力;
创造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减少对无业人员的“感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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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全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与思考(20xx年7月14日)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一种有效形式,也是发展农村合作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应对WTO的一种有效措施。
然而目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运作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我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我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经济体制改革、经营制度创新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加快了发展。
据调查统计,目前我县农村已有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个,其中专业合作社&&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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