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屋围余泥渣土受纳场项目管理服务自行采购招标信息表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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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人单位的授权代表应为该单位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该单位员工;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定标方法
一次票决法
六、投标报价
本次项目服务的控制金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以内,参加单位的报价不可高于控制金额,否则参加单位的投标文件视同无效。
7、投标资料
(一)投标文件的组成和格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投标报价(格式见附件1、附件2)。
2、详细的工作方案(格式见附件3)。
3、其他业绩证明材料,可提供同类型项目案例证明文件或相关业务工作经验证明资料,提供相应案例合同关键页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参加单位公章。
专业顾问参与项目,且顾问需有完成政府或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案例介绍,需提供案例说明并加盖公章。
4、投标承诺函(参考附件4)。
5、其它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及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内容(格式自定),提交的资料应加盖公章。
6、投标资格证明文件(参考附件5)。
(1)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资质文件,并加盖公章。
(2)法人代表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加盖公章。
(二)投标文件的份数及装订、密封要求
1、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一套和副本四套,所有封袋上都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项目名称。
文件封面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当正本与副本有一不致时,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正、副本均应使用_4纸统一装订,且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投标文件的正本及所有副本必须密封,封面均须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并在密封口骑缝加盖法人公章。
八、提交投标资料地点
___市___区振华路__号设计大厦___室
咨询电话:
钟先生,__________
递交投标文件时,需同时递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九、截标时间
2019年__月日下午18:
00
十、合同格式
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工程名称
:
2019年新屋围余泥渣土受纳场工程项目管理(新屋围受纳场代建)
工程地点
新屋围余泥渣土受纳场工程
委托人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项目管理人
2019年__月
第一部分项目管理协议书
委托人: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XXX张学凡
项目管理人:
XXX
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工作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与项目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新屋围余泥渣土受纳场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2.工程地点:
南山区塘朗山隧道西面,紧邻已封场的桃源平山垃圾填埋场
3.工程规模:
新屋围余泥渣土受纳场工程总用地面积____万平方米,总库容___万立方米。
4.项目总投资:
_____万元(深发改[2010]___号)
5.服务期限:
2019年__月16日至2020年__月15日
二、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
从设计阶段始至竣工验收期间的项目管理服务,包括设计管理、施工准备管理、合同管理、档案与信息管理、投资管理、现场施工管理、运营管理、场地维护管理、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
三、项目管理费
1.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壹年项目管理费用总额为:
人民币万元(大写:
)。
本项费用为项目管理人进行本项目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服务费用酬金,该服务费按年度总额包干,不因项目过程中投资金额、服务难度等因素相关变化进行调整。
该服务费不包括为实施项目所需交纳政府主管部门的各项手续费、委托人应缴纳的各种测试费、协调周边关系所发生的费用、聘请的各专业的专家费用、必须的相关评审、检测费用。
2.超期服务费:
是指本项目的管理服务超出合同约定的服务周期,委托人同意延续项目管理服务,项目管理人需要继续进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服务费用。
若本项目超期,服务费按每月人民币万元/月(年度项目管理费/12)计算延期服务费(若不足月按日计算),双方约定按合同付款方式支付。
3.为了项目管理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项目管理应配备相关资质专业人员,且不少于__人,人员配备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四、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构成本合同有以下文件。
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下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1、项目管理协议书
2、补充条款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6、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7、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五、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
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委托人承诺
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项目管理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七、项目管理人承诺
1、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本合同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项目管理任务。
2、向委托人提供专业、科学、适当、正确的管理服务和决策建议。
3、派驻项目现场或其它为本项目从事管理服务的人员均具有合格的从业资质,其行为视为项目管理人的行为。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合同份数
本合同壹式捌份,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副本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遇争议时以正本为准。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___市___区振华路设计大厦417
邮编:
电话:
XXX
本合同于2019年月日在深圳市签订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节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投资兴建,并委托实施项目管理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的项目业主,并委托项目管理任务,对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项目管理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
3、“项目管理人”是指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约定承担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项目管理部”是指由项目管理人组建实施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机构。
5、“项目负责人”是指由项目管理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6、“设计人”指委托人委托的负责本项目设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7、“监理人”指委托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8、“总承包人”是指与委托人就建设工程总承包事宜签订协议的具有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9、“分包人”指与总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负责完成属于总承包人范围内的相关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
10、“专业承包人”指由委托人选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从事总承包人合同范围之外但纳入总承包人管理的本项目相关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
11、“专业供应商”指由委托人选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负责供应总承包人合同范围之外但纳入总承包人管理的本项目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商。
12、“专业咨询机构”是指由委托人选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负责本项目专业咨询事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项目管理”是指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以最优化地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目标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国家和地方法规和规章以及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以及其内在的逻辑规律对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的系统管理活动。
在本工程中,项目管理公司依据本合同及在委托人的授权下,以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为基础,对本工程从前期及设计方案开始直至竣工结束实施全过程的计划、组织、协调,并对工程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实施全面的控制。
14、“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项目管理工作。
15、“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本合同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③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
16、“全过程项目管理”是指由项目管理人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承担项目前期、实施期、实施过程、实施后期所有的项目管理工作,实现项目建设的安全、工期、质量、功能、成本等管理目标。
17、“建设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是指由委托项目管理人对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实行的项目管理。
组织建设和实施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在完成该项目后按规定交付使用。
18、“服务周期”是指自项目管理公司进场之日起开始计算,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限;
但在此期限内未完成竣工验收,则服务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延长,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
惟需要说明的是,工程竣工后,项目管理公司需完成对工程结算的协调管理工作。
19、“日历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2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21、“项目管理费用”是指项目管理人受托管理和组织本工程的建设所发生的,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服务费用。
22、“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费”是指:
委托人单独委托本合同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的费用。
23、“超期咨询服务费”:
是指管理咨询服务超出合同约定的服务周期,委托人同意延续项目管理服务,项目管理人需要继续进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服务费用。
24、“专业工作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依据: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部门颁布的规章、地方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为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节各方的(合同)权利
第四条委托人权利
1.委托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人按照其意愿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组织管理。
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对项目管理人提出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2.委托人有权对项目管理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对项目管理公司定期绩效考核。
3.有权要求项目管理人提交项目管理工作月报及项目管理服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和建议,并有权随时要求项目管理人就具体事项或突发事件向委托人提交专项报告。
并对项目管理人批准的工程进度、施工洽商、设计修改、投资概算、资金拨付计划的变更内容提出意见。
4.委托人有权参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编制设计概算工作,并对成果文件提出意见。
5.委托人有权对项目管理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6.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7.对本项目的设计、监理、专业咨询机构、施工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的选择,有审查权和决策权。
8.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等,有认定、批准权,对工程设计有变更权。
9.有权对项目管理人就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的报告进行决策。
10.委托人有权在审计部门审核时要求项目管理人对报告内容进行解释。
11.项目管理人因其下列行为所造成建设项目出现诸如投资增加、工期延长、使用功能缺陷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等现象,委托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单位赔偿因此给其造成的损失。
(1)擅自变更建设内容;
(2)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
(3)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12.委托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13.委托人有权拒绝项目管理人提出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资金或其项目管理人报酬支付的计划或申请。
14.因项目管理人未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本工程在隐蔽工程验收、中间结构验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如发现存在由于工程项目管理疏忽或失误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隐患或缺陷,委托人有权对该工程质量隐患或缺陷进行综合评价或要求项目管理人进行限期整改。
第五条项目管理人权利
1.项目管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审核承包人的承包费申请;
(2)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协助委托人进行管理;
(3)对建设项目各参与单位的生产作业计划进行审核、协调与管理;
(4)对建设项目现场安全、环境、文明施工进行管理;
(5)对建设项目工程、产品质量与各参与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管理;
(6)协助委托人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7)根据国家与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档案资料和项目移交,以及协助委托人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2.项目管理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3.项目管理人接受委托完成约定的管理工作后,有权依约获得服务报酬。
4.对本项目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建议权。
5.接受委托人委托,对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单位、专业咨询机构的工作以及材料供应等,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在委托人的授权下有权以委托人名义行使索赔和处罚权,并将相关文件报委托人审核、备案。
6.在项目建设期间,对经手的建设工程资料和档案有管理权。
7.有撤换不合格的各类履约方的建议权和经委托人批准后的处置权。
8.对工程的成本控制(包括各项相关单位的费用支付、材料采购等)承担监控责任。
9.对工程施工期间的进度计划在不影响总工期前提下有调整、审批权;
有要求委托人配合进度进行赶工的建议权和要求各类承包人赶工的建议权。
第三节各方的(合同)义务
第六条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协调项目管理人与本项目有关的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2.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本项目的建设实施,并负责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为本项目的立项、征地与补偿等工作,报批、开工、招投标、竣工验收、项目档案和项目移交协助出具相关审批手续。
负责支付相关费用。
3.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项目管理人核拨项目管理费。
4.负责审核本项目设计、概算文件、投资计划。
5.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及项目管理人书面申请,及时支付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手续费。
6.委托人应保证在本项目资金按时到位,落实建设资金,并支付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的合同款项。
以确保本项目顺利进展。
7.委托人有义务向所有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明确项目管理人在本工程中的总体协调权力。
委托人对相关承包人的意见及要求应通过项目管理人表达。
8.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项目情况并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项目管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项目管理人。
9.为项目管理人提供工作便利,包括授权项目管理人代表委托人进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中予以明确。
10.委托人应为项目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1)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
(2)在合同生效后,尽快、免费向项目管理人提供本合同规定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3)在不影响项目管理人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主要负责人及其联络方式。
(4)协助项目管理人办理与项目管理合同备案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
(5)委托人应在工地范围内,向项目管理人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并提供办公桌、椅的便利条件、办公设施、网络设施及费用。
11.委托人应当在__日内就项目管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书面做出决定。
12.在合理时间内,及时对项目管理人为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而提交的任何报告、合同、协议、信函和其他文件审批、签署、认可或提出修改要求,或驳回上述文件;
对重大问题的决策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管理人。
13.委托人应及时审核确定项目管理人的项目管理计划及其他相关文件,如:
增加项目成本、改变项目功能或延长工期等。
14.委托人应对项目管理人管理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15.委托人应及时与项目管理人之外的第三方签署本项目必须的相关合同文件,以保证本项目顺利进展。
16.委托人应配合项目管理人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七条项目管理人义务
1.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本项目建设的管理服务工作,对设计、监理、施工承包、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以及专业咨询机构的工作等,进行监督、管理、协调。
2.项目管理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项目管理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项目管理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项目管理工作进展。
4.对所派出人员的工作及行为后果负全部合同责任;
项目管理人需更换派出人员时,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同意。
5.如需更换项目管理部经理及其项目管理部主要成员,应经委托人同意。
6.承担本合同约定与项目管理人工作有关的办公用品的日常费用,承担项目管理人工作人员的所有费用。
7.项目管理人负责编制项目总体采购计划,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需要实行甲供的项目清单。
总体采购计划应与审批的设计概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吻合,并上报委托人审批。
8.组织项目管理例会及各种专题例会,坚持规范例会制度和会议纪要制度,承担会议纪录和整理会议纪要工作。
9.项目管理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10.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项目管理人报委托人核准。
11.对本项目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各类问题及委托人应注意事项,项目管理人基于自身知识与经验,有义务向委托人提出建议。
12.项目管理人应按照年、季、月分别向委托人提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
13.编制项目各类工作计划和管理工作月报、统计报表等资料并及时报送委托人;
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提出分析和建议。
项目管理人向委托人汇报工作进展的时间和方式:
每月__日前项目管理人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委托人提交项目管理工作月报。
14.参与组织工程设备和特殊建筑材料的采购。
在委托人许可后,项目管理人协助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并接受委托人监督。
15.协调处理施工期间有关单位(设计、监理、总包、分包、材料供应商等)的关系。
16.负责组织实施委托人的各类招标活动,负责组织并参与委托人与施工、供货等单位的谈判,并进行合同管理,监督与落实合同的履行。
17.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并监督和督促各方编制、实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措施。
18.项目管理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监督。
19.项目管理人应在项目建成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向委托人移交。
20.项目管理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组织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21.项目管理人应根据委托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22.项目管理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项目管理项目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
23.进行竣工结算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项目管理人在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资料;
享有知识产权的图片、影像、技术文件和经济数据等,未经其所有者、委托人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亦不得将本项目有关的文件、协议、图纸及其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他处。
第九条项目管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物品、资料等均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提供的设施和办公用品、资料等移交给委托人。
第十条项目管理人应在服务期内,自费办理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保险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项目管理人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人及所委派人员不得参与、进行可能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如与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等有利害冲突或利益相趋的,应如实向委托人通报;
项目管理人及所委派人员不得接受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报酬。
第四节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双方有一方违约,则对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经济赔偿,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和合同责任。
2.因委托人未按与设计、施工等单位签署的合同规定及时支付有关款项而对工程造成的一切影响与项目管理公司无关。
3.项目管理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使用委托人设施物品造成损坏的,应赔偿委托人实际损失。
(2)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应赔偿委托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及间接损失。
(3)项目管理人参与、进行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活动,未向委托人通报的,应赔偿委托人因此所受损失。
(4)未经委托人同意,随意更换项目管理部经理及其项目管理部主要成员。
4.项目管理人严重违约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一旦合同解除,委托人将不再向项目管理人支付剩余的费用,已支付给项目管理人的费用,委托人有权根据项目管理人违约情况或部分索回。
项目管理人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人违约责任
1.项目管理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的行为,包括以下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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