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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部长岗位责任制42
(二)安全副部长岗位责任制43
(三)安监员岗位责任制43
第一篇责任追究
第一章安全责任追究
第一条、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
负责监督各施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措施的落实、兑现和检查工作,有下列情况者,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自身范围内的工作管理不到位或失误而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100元;
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500元;
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党政研究处理。
2、对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向施工单位及现场跟班人员交代清楚落实限期整改,不立即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或到期未进行复查验收,又未向公司调度及分管领导汇报。
每次罚款50元;
造成事故的,由安监部组织追查处理。
3、因管理落实不到位或失误。
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元;
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
4、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否则,每次罚款50元;
5、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制止,提出处理意见交安监部执行,并向所在单位领导通报,否则,每次罚款50元;
造成事故的由安监部组织追查处理。
6、摆不正生产与安全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规指挥的。
每次罚款100元;
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
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公司党政研究处理。
7、在检查工作时不认真,走马观花,而导致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
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
8、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每次罚款100元。
9、业务部门主管必须参加公司组织召开的安全办公例会。
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10、不安排人员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或指派人员不到位。
每次罚部主管50元。
11、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或不听安排。
每次罚款100元
12、每项工程开工前,生产技术部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按措施要求对该项工程的前期准备情况进行验收,符合规程措施规定的由调度室发给生产许可证方可开工。
如生产技术部不组织,每次罚款100元,有关部门不派人参加的每次罚款50元;
不符合开工条件允许开工的处以责任单位300~500元/次的罚款,并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200元/次。
13、所有的规程措施必须实行会审制度,采、掘、巷修的由生产技术部组织会审;
“一通三防”方面的由通风瓦斯队组织会审;
机电运输的由机电副总组织会审。
不经过会审的规程措施,无总工签字的规程措施一律无效。
14、负责职工培训的部门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或有关培训要求对井下各工种有计划进行培训,以便于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自保互保能力,确保安全生产,由安监部牵头,每季度检查一次。
凡不按《煤矿安全规程》组织培训的,对有关部门主管罚款100元。
第三条、生产、辅助单位干部及专业技术人员安全责任追究:
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及时安排落实整改。
如发生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业务部门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不及时按要求安排落实整改。
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
2、对自己管辖区域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出现一次罚款50元;
造成事故的追求责任。
3、各单位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而不加以制止的,每次罚款100元。
4、各单位领导必须协助好业务部门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对本单位“三违”人员纵容、包庇或干扰业务部门对“三违”人员进行查处,每次罚款100元。
5、工程技术员人员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必须有针对性,并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
没措施严禁安排开工;
对未参加规程措施学习并签字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
否则,每次罚款50元。
6、各单位主管和技术员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现场盯住落实,并把处理情况向公司调度和分管领导汇报清楚。
7、部门主管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办公例会。
无故不参加每次罚款100元。
8、部门管理人员不得安排无证人员担任特殊岗位工作,否则,查到一次罚款50元。
9、部门主管未对新调入本区队的实习生签定师徒合同,罚部门主管100元;
造成事故的作降一级工资处理。
第四条、特殊工种安全责任追究
1、安排未经过上岗培训的人员上岗的,罚当事人50元;
罚部门主管各100元。
2、瓦检员脱岗、漏检、假检或假汇报的,一律开除矿籍(留矿查看)。
3、井下所有岗位工种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现一次脱岗罚100元。
4、瓦检员对当班范围内出现瓦斯超限时,必须及时撤出人员,设置栅拦,揭示警标;
瓦斯出现异常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向通风调度和公司调度汇报,否则,每发生一次罚款100元,瓦斯超限时施工单位继续作业的处以施工单位1000~2000元的罚款。
5、安监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必须盯着督促处理,一时处理不完的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向部值班领导汇报,并现场交给下一班安监员,如不盯着督促处理,又不向部值班领导汇报,每出现一次罚款100元;
造成事故的由公司党政研究处理。
6、安监员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不立即进行制止的。
每次罚款50元。
7、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装药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放炮时放炮母线必须拉到规定距离,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否则,每次罚连锁人员各100元;
8、放炮员必须搞好火工品管理,炸药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工具箱内、并上锁,装配引药必须避开电器设备。
炸药雷管严禁乱丢丢放,否则按每节炸药罚款50元,每节雷管罚款50元。
9、火工品发放员对无证、无专用运送工具的放炮员严禁发放;
对当班放炮员领用的雷管号码进行登记清楚。
10、风门工未按规定监督风门开启情况,每次罚款50元。
11、井下变电工未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党政研究处理。
12、绞车压柱、戗柱不齐或支设不牢固,刹车装置不灵敏可靠,无信号或信号不清楚,绞车司机严禁开车,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13、信号工严禁超挂车,对无保险绳、无绳皮、无插销、无红灯、无销口圈的车辆严禁提升,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14、检身工必须严格检身,对在井下查出带烟火、灯泡、矿灯拆卸专用工具、酒后下井,否则每次罚检身工50元。
15、对喝酒、携带烟火、矿灯灯泡、灯泡撤卸工具在井口被检身工查出者,对责任人罚50~500元。
16、井下发现睡觉的:
安监员、瓦检员及其它人员睡觉每次罚款100元。
在井下发现一个卧铺罚责任单位50元,同月同一单位达到三次,罚部门主管各50元。
以此类推
第五条、采、掘、机、运、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
1、采掘工作面和井下各家分管的巷道发生了一般性冒顶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一次罚1000元,其中干部承担50%。
发生重大二级非伤亡事故,一次罚款2000元,其中干部承担50%;
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一次罚款3000元,其中干部承担50%;
因冒顶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按安全奖罚办法执行。
2、采煤、掘进、巷修,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安监员及业务部门人员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有权做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每停产整改一次罚该头(面)1000元,现场班(排)长以上的领导各罚50元。
3、各单位管辖内的安全设施必须齐全、牢固可靠,并且要正常使用。
每发现缺一处,罚单位主要领导各50元,设施不齐或设施齐全而不使用的,一次罚当班责任人50元,造成事故的,按安全奖罚办法执行。
4、井下电器设备失爆,每查出一台,罚责任人100~2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否则加倍处罚。
同月,同责任者出现二次以上失爆者,罚500元;
同月,同一单位发现三次及以上者,罚单位主要领导各200元。
5、严禁在井下乘坐矿车、、皮带、溜子,严禁在井下进行扒、蹬、跳,发现一次罚当事人200元;
二次开除留用。
6、严禁用皮带、溜子运送的材料和设备,违者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人,违章指挥者罚款100元。
7、发现局扇拉循环风,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其中干部承担50%,其余落实到责任人,发现一处瓦斯超限作业罚瓦检员100元。
8、按《规程》、措施的规定安设的瓦斯传感器,不能正常报警、断电的,当班必须处理好,否则每台次罚责任人100元,单位不安排处理的,罚单位值班领导100元。
9、采煤机、掘进机必须要有完善的内、外喷雾装置,而且满足降尘效果需要,无水严禁开机割煤,必须停止作业,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10、对制止“三违”现象的职能部门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侮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1000元罚款,造成恶劣影响的,使人致伤或死亡的,承担伤者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事故责任追究
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强化安全管理,明确责任,从严管理,依法治理,实现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干部必须深入现场查隐患、抓安全。
否则追究各单位领导及公司分管领导的责任。
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并处罚金50—200元。
第二条新工人入矿或工种转岗,必须先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否则,按事故追查处理,同时追究其负责培训部门领导责任。
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并处罚金50—500元,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留查或开除矿籍的处分。
第三条因材料不到位或因不投入使用而导致事故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并处以50—5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留查或开除矿籍的处分。
第四条接到隐患通知(含口头、电话及书面通知)后,不进行整改,无故拖延24小时的,按事故追查处理。
除追究接受人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接受人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并处以50—5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留查或开除矿籍的处分,单位主管领导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并处以50—100元的罚款。
第五条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追究当事人、事故单位班长、队长、副、技术主管、支部书记、直到分管领导责任。
对一级非伤亡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负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矿查看的处分,并处罚金100—500元。
(2)负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并处罚金100—300元。
(3)负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处罚金50—100元。
(4)对事故单位一次性罚款1500元。
第六条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追究当事人、事故单位班长、队长、副、技术主管、支部书记、直至分管领导的责任。
(1)负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降级、降职处分,并处罚金100—300元。
(2)负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降给处分,并处罚金50—100元。
(3)负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并处罚金30—80元。
(4)对事故单位一次性罚款1000元。
第七条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追究当事人、事故当班班长、跟班、副、技术主管、支部书记的责任:
(1)负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并处罚金50—100元。
(2)负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并处罚金30—50元。
(3)负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并罚款30—50元。
(4)对事故单位一次罚款500元。
第八条发生重伤事故,追究当事人、事故单位班长、跟班、副、技术主管、支部书记、直到分管领导的责任。
(1)负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大过降级、开除留矿查看的处分,并处罚金100—500元。
(2)负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并处罚金50—200元。
(3)负领导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处罚金50—100元。
(4)对事故单位一次性处罚1500元。
第九条井上下发生一般的死亡事故,追究其事故责任人(当事人)、班组负责人、事故单位、业务部门有关人员和事故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
(1)负直接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行政策记大过、撤职、开除留察、开除矿籍的处分,并处罚金100—1000元。
(2)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严重警告、记大过、撤职的处分,并处罚金50—200元。
(3)负间接领导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并处罚金50—100元。
(4)对事故单位一次性处罚3000元。
第十条井上下发生重大以上死亡事故,公司将按上级调查处理机关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认真落实各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死亡事故责任追究由公司配合上级安全监察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其他安全事故由公司安监部及有关部门负责进行。
第十二条因工作失职而导致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追究当事人及单位分管负责人;
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单位负责人、技术主管、支部书记责任;
造成10000元以上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单位负责人、技术主管、支部书记及分管领导责任:
(1)负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留矿查看或开除矿籍的处分,并给予经济罚款100—500元。
(2)负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降级、降职处分,并给予经济罚款50—200元。
(3)负领导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并处罚金30—100元。
第三章其他方面事故责任追究
第一条因通风瓦斯队、生产技术部、生产运转中心、地测、调度、后勤服务中心、安监部等业务部门主管及公司分管领导,没有认真履行各自“一通三防”责任制,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单位主管和公司分管领导责任。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者,按事故追查处理。
追究其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技术主管、及支部书记的责任。
(1)瓦斯超限未及时查出及处理。
(2)排放瓦斯时没按措施停电撤人。
(3)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风流短路、微风作业。
(4)煤尘堆积不及时处理。
(5)采煤工作面开工前和掘进工作面开口前没按规定设置有效的监测监控装置。
第三条巷道贯透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回采工作面结束后一个月内不能封闭;
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不到位;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滞后;
监测设备失灵而不及时调修;
不使用水炮泥等均按事故追究当事人及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差,被停产整改,按事故追究连队跟班、技术员、队长的责任。
第五条采掘工作面造成冒顶事故的,追究班长、跟班、技术主管、及当班安监员的责任。
第六条维修巷道不先打好临时支护就作业的,按事故追查处理。
追究当班班长、跟班的责任。
第七条采掘工程质量验收不认真、不及时而导致事故的,首先追究生产技术部及部长的责任,然后追究连队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无规程措施施工的,按事故追查处理,首先追究技术员的责任,再追究生产技术部部长的责任。
第九条因供电系统设计、安装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事故的,追究连队技术主管、分管副职、及公司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设备失爆、“三大保护”失灵或甩掉不用的,均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追究当事人、分管领导、技术主管的责任。
第十一条斜坡提升的“一坡三挡”不健全发生事故的,追究责任单位技术员和行政主管的责任;
有“一坡三挡”而不用造成事故的,首先追究当事人责任,然后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绞车过卷保护、警铃、各种设备旋转部位的防护罩、各类防滑、防护装置不起作用导致事故的,除追究维护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技术主管、队(部)长的责任。
第十三条人车载人运行时掉道,机车超速行驶,均按事故进行追究处理,除追究当事人外,还要追究分管队长的责任。
第十四条不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私带炸药雷管出井;
丢失炸药或不执行“火工品领退制度”的,按事故追查处理责任人,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损坏机电设备、通风设施、通讯设施等造成经济损失和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安监、生产技术等机关部室人员下井时走马观花,对重大隐患视而未见,当班内发生事故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地面消防设施、压力容器、易燃易爆物品因检查、维护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分别追究保卫、生产运转中心、后勤服务中心、车队、安监部等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八条在“一通三防”、顶板管理、机电运输及其它方面若有上述情况者,按下面规定处罚。
(1)负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留矿查看或开除矿籍的处分,并给予经济罚款50—500元。
(2)负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并给予经济罚款50—200元。
(3)负领导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惩警告处分,并处罚30—100元。
说明:
一、触犯刑律、被判刑的事故直接责任者,一律开除。
二、执行本制度外,原其它有关安全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办法等仍继续执行,如果条款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三、罚款处理的由安监部开罚单或下“三违”通报交财务部执行;
凡属行政处理的经总经理同意后送财务部执行。
第二篇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公司每周一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时间为每周一下午15∶00,地点在调度会议室。
由总经理亲自主持,总经理不在,由分管副总经理主持,副总以上的领导、采掘队、通风瓦斯队、生产运转中心、生产技术部、安监部、调度、财劳、后勤服务中心及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参加,分析研究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及资金。
2、安监部门总结上周安全安全情况、存在的问题,通报“三违"
”人员、工伤情况及处理情况,提出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重点。
4、各单位(部门)对自己管辖范围的安全工作提建议、意见等,各分管领导对所管范围的安全工作进行安排。
5、公司每月月底由总工程师、机电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组织召开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会,相关业务部门及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分析研究“一通三防”、“机电运输”、“顶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6、安监部每月30日召开一次安检例会,由安监部部长主持,安监部成员参加,总结当月工作,安排布置下月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矿井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1、总经理对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
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负管理责任,并向总经理负责;
各业务管理部门对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负直接责任,向分管领导负责。
2、矿井事故隐患指矿井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3、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级,即:
A级:
难度大:
职能部门解决不了,须由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
难度较大:
连队解决不了,须由职能部门解决的隐患。
C级:
队、班组能解决的隐患。
4、事故隐患排查必须覆盖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由总经理组织。
5、公司每月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同时进行事故隐患等级确认。
6、对查出的隐患,能现场整改的必须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安监部要进行分类整理,并按分类落实整改意见,下达整改通知单,落实责任人、整改期限及其要求。
7、“一通三防”及火工品隐患排查由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通风瓦斯队、通风瓦斯队主管技术员、测风员、通风监测工、安监部的通风安监员员共同进行排查。
8、顶板管理隐患排查由生产副总经理组织,生产技术部部长、分管技术员、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调度室主任)、安监部部长、采掘安监员、采掘队、主管技术员共同进行。
9、机电运输隐患排查由机电副总经理组织,机电副总工程师、生产运转中心主任、采掘队主管技术员、安监部部长、机电运输安监员共同进行。
10、防治水事故隐患由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部部长、“雨季三防”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共同进行。
11、地面隐患排查由公司分管领导、经营副总经理、党政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保卫部门等单位负责人共同进行。
12、排查隐患必须从严从细,一丝不苟。
若存在隐患排查不出,导致事故发生,则追究有关排查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13、事故隐患的整改:
事故隐患的整改按“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
14、各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和生产单位进行事故隐患的落实整改,要做到“项目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15、隐患整改负责人必须在要求的期限内对隐患进行整改,隐患整改结束后及时将整改结果报送有关部门或安检站,由有关业务部门和安监部对其整改情况进行不按期整改的,公司将按有关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因事故隐患整改事故发生的,将从重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事故分析制度
1、事故追查要及时,最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2、设备安全事故由公司机电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追查处理,人身安全事故由安全监察部追查处理。
3、事故追查要坚持“责任者不清不放过、事故不清不放过、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得到落实不放过,相关责任人员得不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的原则。
4、事故的分析追查要有详细的记录,分析追查结束后要有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并存档。
(四)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为了认真吸取教训,总结事故经验,落实事故责任,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同类事故发生,特制定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事故分析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依据事故的不同性质,分级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
事故分析处理必须严肃认真。
一、“三违”行为的分析处理
1、各单位在施工(作业)管理中发生的“三违”行为,由各单位自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安全监察部。
2、领导干部的“三违”行为和涉及两个单位以上的“三违”行为,由安全监察部组织分析处理。
3、在安全检查和巡查中查出的“三违”行为,由安监部组织违规单位分析处理。
二、工伤、工亡事故的分析处理
1、轻伤
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行政领导组织当班现场作业人员、当班跟班、班组长共同对事故进行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所要采取的措施。
并将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报送安检站,由安监部监督执行。
2、重伤
发生重伤事故,由安监部组织,安全副总经理、有关业务部门、事故单位行政领导、主管技术员、事故现场的作业人员、跟班、当班班组长共同分析。
分析原因、找出责任人,并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应吸取的教训,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按照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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