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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由市政府领导、市属有关职能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组成。
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工协调消防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分管消防工作的市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导及市公安消防局局长担任,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国资委、规划局、城管执法局、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旅游局、人防办、工商局、质监局、中山海事局、中山供电局等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成员。
第三条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负责承担日常具体工作,市公安消防局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成员单位因领导调整需变换人员的,应及时通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涉及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以上领导调整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调整;
其余人员变动,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文调整,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任务是:
(一)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指导各镇区、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督促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城镇建设相适应;
(三)组织协调各镇区、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关于消防工作的命令指示,发动全社会和广大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
(四)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对各镇区、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考评,评选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五)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带动全市消防安全工作落实。
(六)指导各镇区、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七)组织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指导整改火灾隐患;
(八)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九)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公安消防、行政监察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重大火灾事故和影响较恶劣的火灾事故调查;
(十)定期召开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听取有关镇区、部门和单位关于火灾隐患整治、事故调查处理、责任制落实等情况汇报,研究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或相关建议;
(十一)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上述工作任务,遵守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所作的各项决议。
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如下:
(一)市委宣传部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二、六、十四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五、七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下属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督促有关新闻媒体认真履行消防宣传教育法定义务。
(二)市监察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及《实施办法》第三、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定,对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及市属各职能部门、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施监察。
(三)市司法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和《实施办法》第三、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3、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教育范围。
(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指导、协调、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中涉及消防工作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同开展工作;
3、把消防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范围。
(五)市公安局、公安消防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四、十四、二十四、二十五条及《实施办法》第三、五、六、十一、十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2、根据《消防法》、《实施办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全市消防安全工作;
3、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4、落实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指示和交办的工作。
(六)市经济贸易局(信息产业局)
2、对本市经贸系统、电力行业、邮电、通信行业、成品油储存、零售经营场所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市发展和改革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三、十四条及《实施办法》第三、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发展和改革系统(包括粮食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做好有关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立项工作。
(八)市财政局
2、做好有关消防经费规划工作,将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消防投入和经济发展同步增长。
(九)市教育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四条和《实施办法》第三、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教育系统、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教育培训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组织编写消防安全知识辅助教材,纳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教育课程并督促实施教育、培训;
4、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并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教育培训单位不得批准。
(十)市科技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和《实施办法》第三、五、十一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教育范围。
(十一)市建设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十一、十四条及《实施办法》第三、五、十六、十八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建设行业在建工程项目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组织协调市政公共消防设施工程建设,指导镇区市政公共消防设施工程建设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新建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同步到位;
4、对需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工程,未经消防审核合格的不得同意施工许可。
(十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四条及《实施办法》第三、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公共娱乐场所、网吧、营业性演出场所、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印刷单位、文化新闻出版单位、公共文化设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与政府有关部门配合,督促所监督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
4、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消防机构审批通过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批准开办。
(十三)市规划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及《实施办法》第三、五、九、十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将城镇消防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当中,制定消防专项规划,并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划落实;
3、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四)市国土资源局
2、按消防规划落实消防站用地建设。
(十五)市卫生局
2、对本市卫生系统和直属医疗机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的设住院病床的医疗机构不得批准开办。
(十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对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包括中山市技师学院)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就业教育的内容;
4、对重点岗位和工种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提出相关要求,检查监督重点岗位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十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十二、十四条及《实施办法》第三、五、十六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职责;
2、对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消防工作落实监督管理,督促集贸市场、商场等经营场所做好消防工作;
3、办理工商登记、年审工作时应依法依规审查有关消防手续;
4、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消防违法经营主体的监管工作,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十八)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十九条及《实施办法》第三、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加强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
3、对容易引起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压力容器等设备,依法定职责,根据相应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
(十九)市民政局
2、对本市民政系统(包括下属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并拟开办的养老院、福利院不得批准。
(二十)市旅游局
2、对本市旅游系统、市属旅行社、星级饭店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负责星级饭店(酒店)的评定,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单位不予评定。
(二十一)市人防办
2、负责人防系统的消防工作,加强对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落实安全措施,严格执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确保消防安全。
(二十二)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2、协助公安派出所对本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办理出租屋登记备案时,加强对出租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三)市国资委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二十一、三十三条及《实施办法》第三、五、十一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下属单位和企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加强对消防供水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
4、停水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5、在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协助灭火救助。
(二十四)市城管执法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十一、十四、十五条及《实施办法》第三、五、九、十、十六、十八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依法对影响消防安全的临时或违章建筑物、户外广告和摊点进行查处。
(二十五)中山海事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实施办法》第三、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负责督促和监督船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和参与对船舶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十六)中山供电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二十、二十一、三十三条及《实施办法》第三、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3、在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协助灭火救助;
4、根据市政府指示和部署,依法采取停、断电措施。
第七条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汇报消防安全情况,研究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探讨消防安全形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遇特殊情况或根据工作需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可临时决定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第八条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授权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题由主任决定,并于会前2天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会后3天内整理会议纪要发给成员单位。
第九条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认真总结本单位及主管行业领域存在的消防安全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并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条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文电由主任签发或授权副主任签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电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及文电制发和流转程序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实施。
主题词:
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任务通知
抄送:
市府办
2008年9月25日印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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