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县国民学处理教师不适任必要程序检核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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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
□將處理過程詳實紀錄(請附附件)
【附表1-2】
□調查小組應提出調查報告書(請附附件)
【附表1-3】
□查證結果學校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拒收之處理方式)
【附表1-4】
一、教育主管機關或學校主動發現或接獲檢舉教師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如有具體事實者,得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二、為求處理程序之合法、正當及有效,調查小組不論係教育主管機關或學校主動成立,應以正式書函為之,並載明必要事項;
調查過程應詳實記載,尤其教師違規證據之調查,不論係人證或物證,應以能直接證明者為必要。
查無直接證據者,不得作出不利於教師之推論。
三、調查結果,不論有利或不利於涉案教師,調查小組均應作成書面報告,送交教育主管機關或學校;
教育主管機關或學校應於收到報告書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二、評議期
□當年度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人數、組成及其任期(格式如附表二)。
【附表2-1】
□當年度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舉方式(請附校務會議簽到簿及紀錄)。
【附表2-2、2-3】
□召開學校教評會審議附開會通知、議程案由、簽到簿暨會議紀錄。
□學校教評會審議時,應事前檢具查證相關資料,以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依指證資料答辯及列席說明;
並告知未列席說明或未答辯時,教評會可能作成之決議。
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請附附件)。
□學校教評會審議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時,應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進行決議時應採無記名秘密投票,以確保教評會委員獨立行使職權(請詳列於會議紀錄)。
□學校教評會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檢齊教評會會議紀錄相關資料及具體事實表,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請附附件)。
一、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查證屬實,完成察覺期之程序後,即進入評議期。
二、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應確實依據教師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充規定之程序、組成等相關規定成立、召開及運作,以確保教評會決議之法律效力;
議事時除法令另有相關規定者外,依照內政部訂定之會議規範進行。
三、為求處理程序之合法、正當及有效,並保障當事人之權益,學校教評會審議時,應事前檢具查證資料,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教評會將行審議之議案,請當事人限期針對指證資料提出答辯及於開會時列席說明;
並告知當事人如未列席說明或提出答辯時,教評會可能作成何種之決議。
四、教評會審議時,應將當事人違規事證資料交由全體與會教評會委員充份討論,對於當事人有利、不利事項均應一體注意後,始得進行表決。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教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主動察覺或經舉報疑似罹患精神病者,學校應勸導其於一個月內接受合格醫師之鑑定(請附勸導書面證明)。
□如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進入評議期提教評會審議其資遣案。
□教師如對學生有安全顧慮時,學校應立即暫停該教師之教學(請附證明文件)。
一、教師如患有精神疾病,如不適任於教學者,原則上遵重其個人意願,由當事人主動,或學校勸導其接受合格醫師之鑑定。
如經合格醫師鑑定結果,確實患有精神疾病,當事人倘合於退休要件者,即得依退休規定辦理;
如不符退休要件者,則依資遣規定,進入評議期。
二、教師如疑似患有精神疾病,而不願主動或接受勸導進行鑑定者,因無法強制教師接受鑑定,僅得視教師之教學或行為,是否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或「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之情事,依各該程序處理。
【附表2-2】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教師,學校教評會審議其資遣案時,應事前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答辯及列席說明,並告知未列席或未答辯時,教評會可能作成之決議。
一、教師患有精神疾病,經合格醫師證明屬實,且不符退休要件者,即得依資遣規定,進入評議期辦理。
二、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應確實依據教師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充規定之程序、組成等相關規定成立、召開及運作,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教師,學校教評會審議資遣案時,應經教評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進行決議時應採無記名秘密投票,以確保教評會委員獨立行使職權(請附附件)。
□學校教評會作成資遣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檢具經合格醫師開立之患有精神病診斷證明書及學校教評會會議相關紀錄,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請附附
件)。
以確保教評會決議之法律效力;
三、為求處理程序之合法、正當及有效,並保障當事人之權益,學校教評會審議時,應事前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教評會將行審議之議案,請當事人提出答辯及於開會時列席說明;
四、教評會審議資遣案時,應確認當事人經合格醫師證明患有經神疾病,始得決議。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者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者
□查證結果學校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拒收之處方式)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由(可複選)
□一、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者。
□二、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者。
□三、以言語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者。
□四、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者。
□五、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者。
□六、親師溝通不良,可歸責於教師,情節嚴重者。
□七、班級經營欠佳,情節嚴重者。
□八、於教學、訓導輔導或處理行政過程中,採取消極之不作為,致使教學無效、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者。
□九、在外補習、不當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者。
□十、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利益者。
□十一、重病或體力並不適宜教學工作,有具體事實者。
□十二、有其他不適任之具體事實者。
一、教育主管機關或學校主動發現或接獲檢舉教師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者,得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四、有關教師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由,請依教育部訂頒認定參考基準,詳予查證、說明。
二、輔導期
□學校應成立處理小組,由校長召集,成員含相關處室主任(組長)、學校教評會、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等,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代表。
處理小組之成立應以書函為之,內容應載明處理小組之任務、成員名單、處理內容應予保密等(請附附件)
【附表3-1】
□學校應安排一至二位資深教師擔任輔導員進行輔導,必要時得尋求法律、精神醫療、心理或教育專家之協助。
(請附輔導期專業輔導成長計畫暨資深教師輔導紀錄)
【附表3-2】
□處理小組應不定期派員了解不適任教師教學改善情形,得以定期或不定期教室觀察、錄影、查堂、師生晤談、學年或領域教學研究會議、學生偶發事件紀錄、學生及家長意見調查等方式進行,並作成紀錄。
(請做成摘要並附於附件)
【附表3-3】
□輔導期程以二個月為原則,並得視輔導對象個案情形或參酌專家建議予以延長,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述輔導期程屆滿時,輔導結果並無改進成效(含當事人無當理由不配合者),或當事人無正當事由不配合輔導者,處理小組應就歷次輔導紀錄,製作總結報告,提交教評會作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之審議。
【附表3-4總結報告表】
□教師之不能勝任工作,如係因身體衰弱所致,經公立醫院證明者,應依教師法第15條規定,提交教評會審議、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資遣。
一、教師具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如經學校書面通知後仍未有效檢討改進,學校認為有輔導之必要者,即進入輔導期。
二、為求處理程序之合法、正當及有效,處理小組,應以正式書函為之,並載明必要事項。
三、處理小組應認實執行輔導工作。
採用多元輔導方式,不同些事由者應進行對應之輔導策略,如言語羞辱體罰者參加法律進修,教學怠惰者進行觀摩教學、教師倫理增進等進安排。
四、輔導期程屆滿,如當事人未有改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輔導活動者,處理小組就就歷次輔導活動之紀錄,輔導小組進行輔導卻無無成效之證明,製作總結報告,提交教評會作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之審議。
五、倘處理小組主動發現或當事人提出主張,認為當事人之不能勝任工作,係因身體衰弱所致,並經公立醫院證明者,即應依教師法第15條規定,提交教評會審議、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資遣。
三、評議期
□學校教評會審議時,應事前檢具查證相關資料,以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依指證資料答辯及列席說明,並告知未列席說明或未答辯時,教評會可能作成之決議。
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請附附件)學校教評會應善盡調查義務,充分討論,請證人列席。
□學校教評會審議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時,應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進行決議時應採無記名秘密投票,以確保教評會委員獨立行使職權(請附附件)。
□學校教評會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檢附教師經輔導後仍無改進成效之紀錄、教評會會議紀錄相關資料及具體事實表,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請附附件)。
□教師如係「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檢具公立醫院證明),或教評會認定合於「現職工作不適任」(教評會應敘明理由)之情事者,應依教師法第15條規定,經教評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
一、教師具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如經學校完成輔導期之程序,輔導結果並無改進成效者,即進入評議期。
三、為求處理程序之合法、正當及有效,並保障當事人之權益,學校教評會審議時,應事前檢具輔導無效相關資料,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教評會將行審議之議案,請當事人限期針對相關資料提出答辯及於開會時列席說明;
另教師法第15條後段之資遣要件,應一併告知,以利當事人提出證明,保障其權益。
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請附附件)。
當事人如有「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或教評會依職權認定合於「現職工作不適任」之情事者,應依教師法第15條規定,經教評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註:
本檢核表可依違反6至8款款項之需要選擇使用
檢附:
處理○○○教師不適任結果報告書
一、覺察期:
調查結果報告(教師法第14條6、7、8款適用)
二、輔導期:
輔導結果報告(教師法第14條第8款適用)
三、評議期:
評議合法程序(教師法第14條6、7、8款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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