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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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
第二部分相关制度
第一篇效能类
2.1重大事项决策公开制度
一、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推进重大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保证重大事项公正、合理、透明,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决策是指研究决定我办重大问题,包括:
研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的制订、年度工作计划、项目的立项申报、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单位基建、大量物资采购、财产处置、人事安排等重要事项和办领导认为有必要集体研究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科学决策原则。
遵循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事业的长久发展;
2、民主决策原则。
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依法决策原则。
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需要公开的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将重大事项的内容和决策结果通过政府信息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五、研究重大事项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六、决策承办股室或承办人负责重大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七、决策承办股室或承办人应当组织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根据调研报告提出初步决策意见,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将反馈意见进行详细记录。
八、有关事项重大决策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九、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要通过报刊、信息网等媒介公布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并采纳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
十、决策承办股室或承办人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决策意见,并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十一、重大决策实施后,决策承办股室或承办人要认真组织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决策在社会中反响予以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办领导,以便对决策内容及时予以修订和完善。
十二、分管领导和纪检组长应当及时对重大决策执行进行检查、督办,根据决策方案,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实施。
2.2政务公开制度
一、坚持落实政务公开工作。
我办建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分别由党政一把手任组长,明确具体承办人员,设立对内、对外公开栏。
二、公开内容:
服务承诺、审批项目、实施依据、办事程序、行政收费、岗位职责、规章制度、便民措施、财务收支、人事任免、办理结果等。
三、公开范围:
凡应让领导班子或单位内部人员知情的,在领导班子或单位内部公开;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依当事人申请按照规定予以公开;应让全社会知情的,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公开时间:
凡具有相对稳定性、经常性的内容应长期公开;阶段性内容按季公开,临时性的工作动态随时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及时知悉。
五、公开载体:
一是利用现有政务公开栏,编发服务指南、服务承诺和工作简报等,查阅文件、咨询电话;二是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三是充分利用政府信息网站,建立公共信息资料库,便于查询。
六、公开资料应当齐全,专人负责管理,建档立卷规范。
2.3首问负责制
一、第一位接受来单位办事(或打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接待、解答、受理或者引导办理有关事项,要主动打招呼,有问必答。
二、对本系统人员、其他部门人员和群众来我办办事、咨询、来访、投诉举报和求助的,首问责任人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充分体现机关干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三、属于首问接待人现职范围的、能够解决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高效地办理,一次性解决;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说明理由,一次告知所办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
属于本股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接下来,并记下对方的联系电话,再交给经办人办理。
四、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必须主动告知、解释并引导到有关经办科室,介绍给有关负责人,协助跟踪办理;经办股室无人或者有事不在时,应告知联系电话,帮助沟通、约定办理。
五、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了解承办单位或部门。
六、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上访或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上访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七、首问责任人要增强宗旨意识,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切实为前来办事人员着想,不得推诿扯皮,杜绝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事难办现象,让来者高兴而至,满意而去。
2.4限时办结制度
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办事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向我办咨询、办理事项,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一项服务制度。
二、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三、须公开办理的事项,应当在办事指南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办理事项流程和时限。
不能公开办理的事项,应将办理事项流程、依据、时限告知服务对象。
四、各股室对所办事项应当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办理事项时限,向服务对象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
对不属于本股室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本股室办理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给有关股室办理,并做好交接手续,保证按时办结。
五、限时办结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接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其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股室之间移交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的次日起计算。
六、对不属于本办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服务对象,告知之日即为办结日期。
七、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办领导要亲自督办。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应当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并说明原因和理由,同时承诺办结时限。
八、办理的事项依规需要经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
九、全办各股室及工作人员办理各项工作事项,都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
十、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5服务承诺制
一、服务承诺制是我办根据工作要求,将工作和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对外、向服务对象做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的落实,自觉接受监督的制度。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强化责任意识,做到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用语文明、礼貌待人,热情周到、方便快捷,能力强、效率高。
三、制定便民措施,贴近群众工作生活,体现群众意愿需求。
四、简化办事程序,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最大限度地为办事人提供方便。
五、严格执行办事时限规定,缩短办事时限,手续齐全、能办的马上就办,不能马上办的要限时办结;缩短流转签批时间,做到不拖不压,及时办理。
六、提供优质服务。
工作人员保证做到态度热情、服务周到,努力为服务对象提供满意的服务。
七、实行预约服务,对当天办不了的事项,在征求办事人员意见后实行预约制,建立预约登记档案,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八、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和重大事项要写出告知单,让办事群众了解政策规定和办事程序,做到阳光办公,及时公开公示,增强工作透明度。
九、监督方式。
各级组织和公民发现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以上规定、纪律要求和承诺的,均可向本单位监督组织或主要负责人举报。
2.6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对来我办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的人,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间、程序、所需的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原因和法规、文件依据,尽可能让服务对象满意。
二、对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能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三、若遇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四、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五、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7否定事项报备制度
一、为增强机关管理工作透明度,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秉公办事,防止出现滥用职权,违章办事的现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否定事项报备制是指我办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来我办办事人员诉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以办理的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三、经办人员对诉求事项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检查核对,对确需否定且符合职权范围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四、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没有否定权,应及时请示主管领导,不得随意或滥用职权给予否定。
主管领导接收否定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经核定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申办单位或申办人姓名、联系电话和地址、申办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领导审批意见等,与申办材料一起存档备案。
六、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七、申办人要求退还被否定的申办材料的,应当退还,并需出示身份证明,签收备查。
八、经办股室要将所有否定报备材料进行装订归档。
第二篇资金与项目类
2.8隆回县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财政部令第60号)及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
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实行财政无偿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编制年度财务计划,依法筹措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加强会计核算、财务预决算和资产管理工作,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强化财务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财务计划是指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和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包括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用款计划。
第七条资金筹措计划要依据所承担的开发任务和现行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县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额度,不得留有缺口。
第八条项目用款计划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编制。
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施工合同的要求确定拨款计划,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不得滞留项目资金。
第九条财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但在项目计划经批准调整后,财务计划也应随之进行调整。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十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以及采取投资参股、补贴、贴息、有偿扶持等多种形式吸引的金融资金、民间资本、工商资本等其他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组成。
第十二条土地治理项目自筹资金是指经批准实施的项目建设所需的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和农民的自筹现金、以物折资和投劳折资。
其投入比例按照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财政投资的50%。
第十三条占用费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向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资金使用费。
第十四条其他收入是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形成资产的运营收入(不含参股经营的有关收入)。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应当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需要由县财政预算单独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的范围使用。
投资参股经营资金按照公司、企业法律制度和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限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所需费用,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助。
第十八条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管理项目可按财政资金的一定比例安排科技推广费。
科技推广费的使用和管理分别执行两类项目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贷款贴息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单独安排的,对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贷款项目的贴息支出。
项目贷款未落实的,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二十条县农发办项目管理费按年度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
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门按0.5%提取。
项目管理费从市、县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
部门项目中的土地治理类项目由相关的县项目主管部门按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比照地方项目执行。
相应取消列支前期工作费的有关规定。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建设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费按照实施监理的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财政年度投资总额的2%以内控制使用,从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工程成本。
第二十二条财政无偿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县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有偿资金债务必须落实借款人,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借款、谁还款”的原则,确保有偿资金的及时、足额回收。
由于遭受毁灭性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有偿资金无法归还或不能按期归还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呆账核销或延期还款。
第二十四条占用费支出包括支付借入财政有偿资金的占用费、委托银行贷款手续费、按规定从占用费收入中提取的业务费及必要的回收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其他支出包括资产的租赁、承包、出售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含参股经营的有关支出)。
第五章工程成本管理
第二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单位对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所形成实物工程发生的全部费用要进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七条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成本分为农业工程成本、水利工程成本、林业工程成本。
农业工程成本包括土地整治、修建田间机耕路、种子繁育基地建设、设施农业建设、草场建设等发生的费用;水利工程成本包括修建渠道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水源工程、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等发生的费用;林业工程成本包括封禁治理,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经果林及苗圃建设等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农业综合开发有形实体工程建设所发生的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形成有形实体工程发生的费用。
包括材料费、机械设备费、普工和技工及机械施工费、林木种苗费等。
间接费用是不形成有形实体工程,但对形成实体工程有紧密联系所必须发生的共同费用。
包括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预决算审计费、材料损耗等。
第二十九条项目工程竣工后,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应审核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决算。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资产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所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借出有偿资金、委托贷款、有偿资金放款、参股经营投资、转出参股经营资金、预付工程款、材料、待处理有偿资金、在建工程和竣工工程。
第三十一条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和建设单位要建立和健全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
对工程款项的支付要实行转账结算,现金收支要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控制现金结算,严禁白条入账。
第三十二条应收款项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
年终,要做好应收款项的清理结算工作,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三条借出有偿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有偿资金。
有偿资金实行逐级承借,统借统还,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和借款合同发放。
第三十四条委托贷款是指由财政部门提供资金,贷款人根据已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占用费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款项。
第三十五条有偿资金放款是指按年度项目计划借给用款单位或个人的应按是回收的财政有偿资金。
第三十六条参股经营投资是指通过资产运营机构投入到参股经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
第三十七条转出参股经营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拨给下级财政部门的财政参股经营资金。
第三十八条预付工程款是指按工程建设合同预先支付给施工单位用于购买材料、设备等的款项。
第三十九条材料是指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而储存的各种物资。
第四十条待处理有偿资金是指有偿资金放款和委托贷款超过约定还款期限,经审核批准,但尚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列入呆账的有偿资金。
待处理有偿资金的核销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四十一条在建工程是尚未完工、需继续承建的农业综合开发实体项目工程。
第四十二条竣工工程是指已经完工、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并经验收合格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
竣工工程验收前,由于质量问题发生的工程修复和返工费用,按有关合同规定办理。
竣工工程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工程修复和返工费用,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中列支或按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负债管理
第四十三条负债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而形成的、需要以资产来偿还的债务。
包括借入有偿资金、转入参股经营资金、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和其他应付款。
第四十四条借入有偿资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财政有偿资金。
第四十五条转入参股经营资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收到的上级财政部门参股经营资金。
第四十六条应付工程款是指工程竣工结算或报账后,应付未付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第四十七条应付质量保证金是指按规定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应按不高于工程合同金额的10%预留,待项目运行期满后,视运行情况及时清理结算。
付给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执行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
第四十八条其他应付款是指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应付未付的款项,主要是其他往来款项。
第八章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净资产包括本级有偿资金、竣工工程基金、完工项目结余、未完项目结存、本级参股经营资金、参股经营收益。
第五十条本级有偿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有偿使用的资金,以及占用费收支结余、其他收支结余和完工项目结余等转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第五十一条竣工工程基金是指已竣工但尚未正式移交给使用单位的项目工程资金。
第五十二条完工项目结余是指完工工程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的资金结余。
第五十三条未完项目结存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当年收入数与拨款数之间的差额以及报账资金、工程资金专账当年收到的未完工项目资金。
第五十四条本级参股经营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参股经营资金。
第五十五条参股经营收益是指投入到参股经营项目的财政资金实际取得的收益。
第九章财务监督
第五十六条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如有必要,还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确保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同时,密切配合县审计部门和县财政监督机构,定期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进行检查审计。
对截留、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五十七条要切实推行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在项目申报阶段、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后,以适当的方式将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村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八条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建设单位要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资金收支情况表、资金支出明细表、净资产变动情况表、有偿资金情况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九条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
资金筹措和落实情况;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资金拨借情况;有偿资金投放和回收情况;参股经营投资的变动及保值增值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十条财务评价指标包括:
配套资金到位率、自筹资金到位率、有偿资金回收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
(一)配套资金到位率。
反映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
(二)自筹资金到位率。
反映农村集体或农民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三)有偿资金回收率。
反映已到期有偿资金的回收情况。
(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参股经营资金投入形成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国有资产是指财政部门授权资产运营机构进行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参股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为国有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务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隆回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2.9隆回县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报帐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报账工作,强化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特制定隆回县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报账制度。
一、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我县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县级财政报账制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以县财政部门为主体统一拨借、统一核算、统一报账管理的一种制度,其核心是项目资金直接由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或供应商。
二、报账的具体要求
严格执行“三专”规定,即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专账核算。
具体要求如下:
(一)遵循五项原则:
县级核算支付原则;建设单位审查鉴证原则;及时性原则;公开性原则;转账结算原则。
(二)报账管理机构:
隆回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是我县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报账管理机构,负责报账单据的审核、报账资金拨付及会计核算等事项。
(三)报账资金范围:
国家和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含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部门项目、世行项目等)财政无偿资金。
(四)建立资金专账。
所有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按要求设置总账、明细账、辅助账(台账)。
(五)财会人员职责及报账程序
1、县农发办应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专职财会人员(主管会计应具备会计师或助理会计师职称)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会计与出纳必须分设。
2、会计人员职责:
①做好报账基础工作;②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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