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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甲方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溪口镇主干二道北侧,溪口小学南侧,编号为(2010)第32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该土地面积为3685m2。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泓溪商住楼。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龙村规证字号施工许可证号为410。
地块规划用途为商住,土地使用权年限:
住宅自2011年1月21日至2081年1月20日止;
商业用房自2011年1月21日至2051年1月20日止。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龙游县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售许字(2012)第008号。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平方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为(人民币)佰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为(人民币)佰拾万千佰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为(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储藏室编号:
面积:
单价为每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万千百拾元整。
(¥元)。
车库(可停车储藏室)编号:
总价:
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
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25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
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间向买受人收取。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的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与合同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房屋面积以测绘部门测定实际面积为准。
(2)
(3)
(4)
(5)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按揭贷款:
(1)首付房款(人民币):
佰拾万仟佰拾元
(¥元)于年月日前付清。
(2)余款(人民币):
佰拾万仟元(¥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如买受人未接到出卖人通知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间,则应当在年月日前办理完按揭手续。
4、公积金及组合贷款:
佰拾万仟佰拾元(¥元)于年月日前付清。
(2)余款办理公积金或组合贷款,其中:
公积金贷款:
人民币元(大写):
拾万仟元整。
按揭贷款:
如买受人未接到出卖人通知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间,则应当在年月日前办理完按揭手续。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10日之内,处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2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1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2%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处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应付款万分之2(该比率应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时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买受人不履行本合同或出卖人根据上述约定解除合同,买受人需按累计已付款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待出卖人重新落实该房的客户后,退回买受人已付的购房款(已付的购房款和违约金不计息)。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2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县级以上规划、文物、环保等行政部门根据法律的规定采取某项行政措施或遇到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的,但最长不得超6个月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90日。
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一(该比率应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违约金。
2、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3)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回复。
买受人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60天将买受人已付款退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1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工地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园林绿化根据植物的适宜成活,栽种季节另行确定。
4、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不能正常运行的据实予以顺延。
2、3、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向当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款的2%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如买受人不能按时提供相关合法证件而影响办理权属登记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和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与损失。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龙游县地名办;
5、屋顶露台、顶层用户如使用,不得粘贴地砖和在屋顶浇筑水池,而增
加负荷,如违反设计条件使用而导致渗漏水,由用户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房屋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营业用房不得从事饮食、噪声等行业。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龙游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商品房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表共19页,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1份,买受人1份,县房管处1份,办理权属证3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龙游县房管局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2、内墙
3、地面
4.顶棚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0、其它:
以设计图纸及变更联系单为准。
附件四:
有关购买该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约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预购商品房或购买商品房现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就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有关预告登记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一、本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签订】之日起日内申请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时,买受人可以单方面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四、购买商品房现房,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项。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年月日
附件五: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附件六:
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买受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该商品房买卖未尽事宜,签订以下补充协议,该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同时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条本合同第四条的总房款不包括代办产权证的税费及相关代收代付费用;
第二条该商品房交付后,买受人承诺遵守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房屋交付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选聘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的前期物业管理由出卖人委托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
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与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遵守物业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条出卖人因城建、小区建设及物业管理等涉及公共利益之需要,而必须在买受人楼宇周围(属小区公共部位)的地面、地上、地下埋(架)设电力、电讯、给排水管线及配电箱、窨井(盖)及其他有关装置时,买受人应予以同意和协助,并在今后维护修理时积极配合。
以上设施,设置所涉及的土地面积在计算时不予扣除。
第四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系采用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并由出卖人提供贷款担保,出卖人、买受人、银行三方签订的按揭相关合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买受人对银行的违约视为对出卖人的违约。
若买受人未按期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银行将其对买受人的债权及其从权按约定价款转让给出卖人,出卖人有权以债权人的身份处置该房产并从中受偿,不足部分仍有权向买受人追偿。
若银行行使抵押权处置抵押房产后仍不足以受偿,因而追究出卖人担保责任的,出卖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有权向买受人追偿,买受人应赔偿出卖人全部损失(其中包括应追偿而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五条该商品房所在小区内的,物业配套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为小区内业主及周边居民提供有偿服务。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树木、植栽由出卖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维护、其孳息归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第六条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附合同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双方另外签订补充协议外,责任方须按合同及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总房款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出卖人向买受人寄发的各类书面通知、资料,收件人地址以合同约定的买受人地址为准,买受人在合同签订后变更地址应及时将通讯和联系方式书面通知出卖人。
如果因买受人原因导致相关通知、资料不能送达,以邮件回执上注明退因之日起视为送达之日,因此而造成损失或违约责任的,由买受人承担。
第八条房屋交付使用后,买受人必须严格按住户使用说明书进行装修,如未按说明书规定装修所致房屋损坏由买受人承担。
第九条在本公司所购的商铺,不得经营餐饮和噪声行业。
第十条两套商品房合并购买(本条款仅适用于两套商品房合并购买有效)约定:
1、买受人同意购买第幢单元号房和第幢单元号房,并合并以上商品房为一套商品房使用。
2、合并购买两套商品房时,由政府部门及银行规定而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3、合并购买两套商品房时,出卖人除房屋结构按两套商品房提供外,其余均按一套商品房使用功能(其中包括进户门、水、电、有线电视、电话、楼宇对讲、天然气等设施费用按一套计算)提供。
4、本合同涉及的各词含义按《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说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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