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可可合同法教学蛋饼例子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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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根据第六十二条,应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但是订立合同时的履行地也没有约定。
同学说,七块就七块吧,但是你要把蛋饼给我送到六期。
老板说,只要五块也行,你到我家,松江火车站,来拿蛋饼。
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怎么办?
根据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付货币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也就是给钱应该在蛋饼摊所在地给;
非不动产的交付应该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蛋饼的履行义务属于老板,就应该在老板所在地即蛋饼摊履行。
现在确定了合同履行地点在蛋饼摊,那么根据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就应该按照蛋饼摊所在地的蛋饼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那么如何确定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看看周围的蛋饼摊蛋饼卖多少钱,如果普遍是五块,就按五块付;
如果普遍是七块,就按七块付。
正在同学和老板争吵之际,一只狗叼走了蛋饼。
此时又产生了新的纠纷。
同学说,你的蛋饼被狗叼走了,你得给我重新做一块。
老板说,不,是你的蛋饼被叼走了,你得给我钱。
我们先来讨论一下蛋饼刚刚做好的时候,蛋饼属于谁?
蛋饼的制作原料是谁的?
是不是老板的?
老板需不需要证明原料是他的?
对于占有,法条中没有直接规定。
但是根据占有的推定效力:
民法理论中:
某人占有一个标的物,首先必须推定其为有权占有,通常情况下没有其他相反证据就可以推定他有所有权。
有多少人买了东西发票是随身保存的?
所以这个规则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保护物权有着极大的意义。
只要你拿着这瓶水,别人没有证据证明这瓶水不是你的,那这瓶水就是你的。
正因如此,你就不能要求老板出示证据证明原料是他的,更不能在老板拿不出证据的情况下把原料拿走,如果拿走,就构成了违反了对占有的保护,侵占占有的动产。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
该请求权消灭。
所以,如果我们不能证明原料不是老板的,那么法律上原料的所有权就是老板的。
现已确定原料是老板的,做成蛋饼之后,蛋饼是不是老板的?
原料的所有权和蛋饼的所有权是不是同一个所有权?
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在蛋饼原料的加工过程中,时时刻刻都在产生所有权的变化。
加工蛋饼的过程法律上称为【事实行为】,正因为加工蛋饼属于事实行为,根据第三十条“等”字的规定,制作出的蛋饼产生了一个新的所有权,原料的所有权就此消失。
那么制作好的蛋饼的所有权是不是属于老法条中并没有相关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使用民法学的理论作为审判的依据。
原材料经过加工之后所得的成品所有权归加工者所有还是归原材料所有者所有?
原材料经过加工之后所得的成品所有权的归属,取决于加工过程中加工者所付出的劳动的价值加上加工者所使用材料的价值例如:
甲有一玉石,甲不知其宝贵,随意放在家门口。
乙以为玉石无主,捡回去加工雕刻成珍贵的艺术品。
玉石未经雕刻之前的市场价值为五万,如果经乙加工后市场价值为五千万,那么艺术品所有权应归乙所有;
如果经乙加工后市值仅为五万一千,那么艺术品所有权应归甲所有。
在前一种情况下,原材料所有者甲就受到损失了。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那么乙就应该返还给甲五万元。
根据这一理论,制作好的蛋饼的所有权应归老板所有。
那么被狗叼走的那个蛋饼应该算同学的还是老板的?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六条后段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三条,蛋饼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至同学。
那么何为交付?
在本案中(还有很多其它复杂情况暂略),就是老板将蛋饼交给同学,老板放手,同学拿着蛋饼之后,即为交付。
民法理论中:
交付乃占有之转移。
占有就是按照一般的社会观念,认为某物处于某人控制之下。
本案中,老板还未交付蛋饼给同学,蛋饼的所有权仍然归老板所有,所以是老板的蛋饼被狗叼走了。
那么老板能否要求同学支付价款?
同学是否有权要求老板重做一个蛋饼?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何为风险承担?
风险由哪一方承担,哪一方就要继续履行债务,但不得向对方请求履行。
因此,蛋饼被狗叼走的风险在蛋饼交付之前由老板承担,老板要将蛋饼所有权转移给同学。
老板还能不能要求同学支付价款?
(涉及种类之债&
特定之债,暂不讲。
)现在蛋饼刚刚交到同学手里就被狗叼走了,那么谁承担风险?
应该由同学承担,同学要支付价款给老板,老板无需再补做蛋饼给同学。
此时老板要求同学付钱,同学说老板应该自己去找狗。
老板一怒之下就把同学给打伤了。
同学额头出血,因此支付医药费若干。
同学是否有权要求老板赔偿金钱?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板侵害了同学的(人身权人格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何为【身体权】?
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触及该人之身体。
何为【健康权】?
导致权利人身体部分功能不正常。
本案中该同学被打伤致额头出血,有没有功能不正常?
怎么没有?
你的额头如果正常会出血老板未经同学同意,打了同学,侵犯其身体权,将同学打致额头出血,导致其身体部分功能不正常,侵犯其健康权。
那么老板的行为是不是因过错?
老板说,任何一个正常的人在那种情况下都会忍不住打那位同学,我没有错。
法律上老板是否有过错?
法律上的过错,不管其动因是否正当,针对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的结果。
老板在打同学之前,明知打人的结果,这属于过错中的一种,叫故意。
根据第六条第一款,老板因过错侵害同学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学要求老板赔偿医药费55元、来回医院的车费26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并赔礼道歉。
老板是否要承担这些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要件:
侵害的必须是人身权益。
例如:
男甲的一封女朋友所赠的情书被乙撕毁,甲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不能,甲被侵害的是物权中的财产权,不属于人身权益。
必须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何为严重精神损害?
是不是打成精神病才叫严重?
精神损害的实质是精神痛苦。
老板抗辩称,被打未必痛苦,所以同学未必有精神损害,我可以不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即证明某一事实的责任,如果举证责任没有完成,哪怕一万个人说这个事实存在,法律上这个事实也是不存在的。
本案中,同学有举证责任要证明自己受到了严重精神损害。
如何证明精神损害?
只能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民诉法)。
正常人被打都会感觉精神痛苦。
如果老板能够证明该同学特殊,被打之后感觉很开心,那么同学就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了。
那么如何证明精神损害的程度严重?
只能根据外部表征(一般是行为情节,比如打人的手段、伤势轻重等)判断。
按照一般的司法实践,额头出血不能算作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本案中同学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那么老板是否需要赔礼道歉?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条中有权要求赔礼道歉的只有以上四种权利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因此本案中同学不能要求老板赔礼道歉。
现在老板要赔钱(医药费55+交通费26=81元)给同学,同学还未支付价款(履行地市场价元)给老板。
同学说,你直接给我76块。
老板说,不行,我给你81块,你给我5这位同学只要说一句话,老板就不能向同学要5块,只能直接给同学76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同学只要说,我把我对你的债务和你对我的债务抵销。
话一说,老板听到后,债务即发生变化,同学不欠老板钱,老板欠同学76元。
改变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则上必须经双方同意。
但是抵销权可以不必经双方同意,单方意思就可以改变与对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形成老板知道同学的意图,在同学刚开口时就塞上耳朵。
抵销是否生效?
老板明知同学要发出抵销的意思表示,故意掩耳不听,是以违反诚实信用的方式阻止意思表示的到达,意思表示仍视为到达。
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假设老板和同学就蛋饼价格并无争议,老板已将蛋饼做好,此时出现了一位新顾客丙。
丙说,老板,我有急事,你能不能先把这个蛋饼卖给我?
同学说,明明是我先来的,要先给老板应该先给谁?
老板是否有权把蛋饼卖给丙?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之前已经证明了蛋饼的所有权是老板的,根据第三十九条老板有权处分蛋饼,即把蛋饼卖给丙。
那么现在老板和同学之间已经存在一个买卖合同,丙又要买这个蛋饼,那么丙和老板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本条“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是可以均有效的,不因“多重”而无效。
那么现在老板和同学之间、老板和丙之间的两个买卖合同都有效,老板应该先给谁?
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三项,应该先给同学。
从民法理论上来说,应该是由老板自行决定先给谁,这就是债权的平等性,两个买卖合同产生两个债权,这两个债权之间是平等的,没有优先效力。
但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三项,应该先给同学。
而实际上这条司法解释是无用的,只要老板先把蛋饼给丙,那么根据本条第一项,先行受领交付的优先,同学也无可奈何。
【篇二:
金可可的民法范围详细解读版
(1)
金可可的民法范围详细解读版
可可:
本次考试,我讲过的内容都是重点,没有讲的都不是重点。
也就是说,主体和客体部分不是重点。
这个里面大部分都写全了,少数内容过多过重要的拿红笔标出了,大家要自己找书找笔记去看。
可能有个别地方有错误,希望指出。
一、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辨别
我理解就是要了解各自的内容,所以,如下:
1.人身关系:
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a.人格关系之各种人格权:
i.物理存在类: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ii.辨识性存在类:
姓名权、肖像权、声音语言人格利益
iii.外界评价类:
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
iv.私人空间类:
隐私权
v.自由权类:
身体行动自由权、婚姻自主权、贞操权
vi.其他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人格尊严)、著作人格权
b.身份关系之身份权(能)举例:
惩戒、抚养、赡养、扶养
c.人身关系特征:
无直接财产关系,人身权利转移问题有区分
2.财产关系:
分为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
a.物权(静态)、债权(动态)
b.特征:
具有直接财产价值,原则上可转移
二、民法的基本性质
这个问题每个人的说法不尽相同,当然你按郑云瑞的书上背也行我这里列举通说,简单看看:
1.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
2.民法是私法(掌握公法、私法区分标准:
折中说私法即其所规制的法律关系中双方都为平等民事主体,且以权利和平等义务为基础的法律)
3.民法是权利法
4.民法是市民经济基本法
三、民法适用的一般原则
没什么好说的,背下来吧,也不多: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4.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5.无具体规定方可适用一般原则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金可可:
这个太简单了哈。
1.主体:
a.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
b.条件:
有物理存在,有国家法律认可
c.分类:
权利主体、义务主体
2.客体:
各种客体:
物权物,债权给付行为,知识产权智力成果、非物质存在,人身权人身利益,准物权财产权利、非特定之物,继承权被继承人全部财产
3.内容:
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五、权利的分类
是个绝对的重点具体来说要会判断这到底是个什么权利一般的答案教科书里都有
这个很难用一两句话说清楚,复习也很难短时间掌握,看大家平时的功底啦!
1.公权力、公权利、私权利(按权利根据标准)
a.公权力:
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
b.公权利:
私人享有的公法上的权利、在公共生活中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人格尊严等等,高中政治课本里面有)
c.私权利:
私人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在私法上的权利
2.财产权、人身权、复合权利(按权利客体)
a.财产权:
有经济价值,可移转
b.人身权:
无直接经济价值,不可移转
c.复合型权利:
继承权、社员权
3.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太重点了,每个举点例子得了,说不清的)(按权利之作用)
a.支配权:
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物,无需他人意思协作即可单方面实现自己意思的权利。
如身体权
b.请求权:
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如排除妨害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等等等
c.抗辩权:
对抗他人请求权,拒绝给付之权利,如一时之抗辩权,永久之抗辩权,见《合同法》第66,67,68,69,《民通》第135
d.形成权:
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变动法律关系的权利。
如追认权,选择权,变更权,撤销权,抵消权,解除权
4.绝对权,相对权(按义务人之范围)
a.绝对权:
得对一切人主张其效力的权利,如物权、绝大多数支配权
b.相对权:
仅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如债权、婚姻关系中的权利、绝大多数请求权
5.主权利、从权利(按权利的相互关系,能否独立存在)
a.主权利:
不依赖其他权利得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b.从权利:
须依赖主权利而存在的权利
6.既得权、期待权(按是否已具备全部要件)
a.既得权:
已具备全部要件而具备现实性的权利
b.期待权:
未具备全部要件,但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如附条件的权利
7.专属权、非专属权(按是否可与主体分离)
a.专属权:
专属于权利人本人的权利
b.非专属权:
非专属于权利人本人的权利,如人身权
8.原权利、救济权(按权利的原生与派生关系)
a.原权利:
原生的基础权利
b.救济权:
基础权利受侵害或有被侵害危险时,产生的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
六、权利的救济方式
自主行为到底什么时候可以自助
看来要考成立条件或者判断
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私力救济最终都要回到公力救济
1.私力救济分类:
a.自助行为:
i.一般自助行为
ii.特殊自助行为
b.自卫行为:
i.正当防卫
ii.紧急避险
c.其他方式
2.一般自助行为要件:
a.权力性:
为保全自己之请求权
b.紧迫性:
不及受公力救济
c.必要性:
若不及时为之,请求权无法实现或有实现困难
d.对象之限定性:
债务人之人身自由及财产
e.手段之恰当性:
比例原则
f.临时性:
及时诉诸公力救济
注意:
公力救济不保护之内容,私力救济不得保护
3.特殊自助行为:
无需具备上述要件,见《物权法》第230条以下留置权
4.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请见刑法,大伙刑法考完了,民法应该都会了吧
七、诚实信用原则的制度体现
有点具体化,我也不知道具体啥意思做个参考吧。
1.含义:
一个人在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时要考虑到他人的利益
2.条文体现:
a.《合同法》第40条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b.《合同法》第42条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c.《合同法》第43条保护商业秘密义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合同法》第62条第一款第4项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问题: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合同法》第92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f.《合同法》第125条第一款合同的解释: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g.《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
h.《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8条关于《合同法》第42条第3项的解释
i.《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29条第1款: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八、法律事实
这个太重要了,你们要会判断,这是一个法律行为吗?
这是一个事实行为吗?
哪些是准法律行为?
哪个是意思通知?
哪个是观念通知?
自己要搞得非常清楚要约邀请是不是意思表示啊?
很重要也很乱很乱的一部分。
法律事实的分类:
(很复杂,自己按照下面的画个体系图)
1.自然事实:
a.自然事件:
事实的发生,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
b.自然状态:
事实状态的延续,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
2.行为:
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a.适法行为:
违反民法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a.表示行为:
有意思表达之行为。
i.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依照意思表示之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之行为。
ii.准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却产生法定效果的行为。
i.意思通知:
如催告、请求、要约人的及时反对、知情同意、要约拒绝
ii.观念通知:
告知事实
b.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无意思表达或意思表达不起作用,却产生法定效果的行为。
b.违法行为:
a.侵权行为
b.违约行为
c.失权行为:
一个人做了某件事后失去一些权利的行为。
如未成年人保护的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
九、法律行为
绝对的重点,绝对的重点比如,你们要知道,我们国家哪些法律行为是无效的,哪些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哪些是效力待定的。
1.无效法律行为:
a.行为能力瑕疵:
主体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行为出外)
b.意思表示瑕疵:
受欺诈、胁迫而为之意思表示
c.标的瑕疵: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2.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无权处分、无权代理、债权承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3.可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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