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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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
在自愿的基础上,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包括居民基本信息,健康状况及卫生服务记录。
2、对于35岁以上的居民慢性病人的健康档案内容每年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65岁以上老年人每两年至少更新一次,并记录每次诊疗的内容与结果,达到动态管理。
3、针对居民健康问题进行卫生干预健康指导,消除健康危害。
第十一条传染病登记、报告和处理
1、认真执行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严格按照传染病分类报告方式与时限报告传染病。
2、做好传染病人处置、疫源地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
3、开展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的宣传、卫生干预、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转诊、督导、治疗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预防接种
1、掌握辖区0-7岁儿童人口基础资料,对辖区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进行管理。
2、在辖区内居住的婴儿出生后或迁入一个月内建卡、建证。
各种免疫接种工作报表、档案填写完整,数字准确,上报及时,对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
3、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补种、应急接种和强化疫苗等免疫规划工作。
4、发生疑似异常反应应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
5、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和相关病例流行学调查分析。
6、接种门诊建设规范,冷链设备正常运转,测温记录及时准确。
生物制品购进渠道正常,出入库记录完整。
第十三条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1、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制度。
2、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提供4次以上的面对面随访。
询问病情、监测血压、鉴别合并症,观察指导用药和饮食。
进行针对性健康教育和生活方式指导。
3、每年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做出病情与治疗评估,实行分类干预。
4、高血压患者随访检查结果和治疗干预措施录入高血压病专项管理档案。
(二)糖尿病患者管理
1、建立糖尿病专项管理档案。
2、对确诊的糖尿病患者,每年随访不少于4次。
询问病情监测血糖、鉴别合并症,观察指导用药和饮食,进行针对性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
3、每年对糖尿病患者进行一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做出病情与治疗评估,实行分类干预。
4、糖尿病患者随访检查结果和治疗干预措施记录糖尿病专项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孕产妇健康管理
1、开展婚前、孕前期、孕早期妇女保健。
为辖区内婚前期、孕前期妇女提供咨询与指导,为孕早期妇女建立保健手册,开展至少5次学期保健服务。
2、为孕产妇提供2次产后家庭访视和产后保健、营养、心理康复、家庭护理、母乳喂养以及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咨询与指导。
3、开展死亡入户调查。
第十五条儿童健康管理
1、建立0-36月龄儿童保健手册,对每名新生儿家庭访视2次,进行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宣传指导,对新生儿进行健康检查。
2、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36月岭内儿童家庭随访服务不得少于8次,其中:
1岁以内至少4次,第2年和第3年每年至少2次。
对儿童生长发育、辅食添加等营养及护理的咨询指导,常见病预防、五官保健、心理发育、意外伤害的预防指导:
对贫血、佝偻病、肺炎‘腹泻等疾病进行预防、治疗和对体弱儿童建立专案管理及时随访和健康行为指导。
3、定期对5岁以下儿童进行生存现状调查,对出生后的高危儿童在1年内随访3次,对每例围产儿死因入户调查。
4、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建立出生缺陷监测底册,从出生到1岁发现出生缺陷进行登记和建档管理。
第十六条老年人健康管理
1、对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2、向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和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
3、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管理、整理、添加健康档案和随访干预。
第十七条65岁以上老年人体检
1、每两年对辖区满65岁老年人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和干预。
2、每两年负责进行一次辖区内65岁以上居民健康管理和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疾病治疗及用药状况调查和健康咨询。
第十八条健康教育
1、针对城乡主要健康问题,明确健康教育重点对象、主要内容及适宜方式,做好日常宣传、咨询,制定年度健康教育计划,年终各总结。
2、通过县乡村三级宣传、入户访谈等方式,围绕《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技能(试行)》郑重对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36月龄儿童家长等重点人群以及重点疾病高危人群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为重点人群发放不少于12种内容的印刷资料和不少6种的影像资料。
3、定制到辖区内中小学、托幼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重点场所开展健康知识讲座。
各乡镇、有关单位每年至少举办12次,村卫生室至少举办6次,并有完整记录。
4、利用各种健康日(如:
全国预防接种日免疫接种、世界精神卫生日、世界艾滋病日、世界无烟日、全国高血压和全国糖尿病)等主题宣传日开展活动,开展健康宣传、咨询活动每年不少于6次,并有完整记录。
5、指导城乡居民纠正不利于身心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乡镇、有关单位至少设置2个,村卫生室设置1个,每季度更换内容,并有完整记录。
(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距地面1.5—1.6米高)帮助居民逐步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第十九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
1、建立统一规范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档案和防止网络。
2、对纳入健康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随访不得少于4次。
每年至少进行1次健康体检。
3、开展精神疾病防治健康宣传和知识普及,实施卫生干预及康复指导。
第十二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实施结核病、艾滋病、地方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为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农村改水改厕,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第三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是指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乡镇公卫办2万人口以内的乡镇配置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名,2万人口以上的乡镇配置专职人员不得少于5名。
县人民医院成立公卫办,组建城区居民服务队,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
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村卫生室至少有一名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从业。
第二十二条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乡镇公卫办、县人民医院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岗位管理、绩效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实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自查、抽查与考核相结合的定期考核制度。
第二十四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公共卫生技术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第四章服务对象
第二十六条项目服务对象:
县域内居住的所有城乡居民。
地二十七条经费拨付单位: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单位,包括乡镇公卫办、村卫生室及县级有关公共卫生服务单位。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自2011年起,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为25元。
第二十九条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公共卫生资金拨付实行“按人口总额预付+按服务人数绩效考核拨付”方式。
拨付程序为:
县财政局在资金到位后预拨资金总额的30%,用于项目的实施,中期按考核结果拨付资金的40%。
其余30%资金按年终考核结果分档次拨付。
未开展公共服务的卫生机构不予拨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县长任组长,卫生、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组成负责开展专项监督,保证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足额投入到位,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三十二条建立民主监督制度。
进行居民满意度评价,将居民对公共卫生服务的综合满意度作为服务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各项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第六章考核标准、方法
第三十三条考核标准
1、按照公共卫生服务性质、内容、数量,将其划分为89类198个考核指标,总分值500分,其中:
县级公共卫生机构31类103个考核指标,分值200分;
乡镇公卫办37类60个考核指标,分值200分;
村卫生室21类35个考核指标,分值100分。
2、依据绩效考核总得分,系统运算得分率(考核得分÷
项目总分值),核算为100分,将结果划分为优秀(90%以上)、良好(<90%≧80%)、合格(<80%≧70%)、不合格(<70%)四类。
3、根据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和卫生资源的可及性,定期研究调整考核内容和考核价值。
第三十四条绩效评价
1、绩效考核实行“倒查、普查、抽查三结合”的模式,每年的7月份和翌年1月份,由县卫生局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组,按照绩效考核细则规定的内容、指标、考核要求,通过资料核对、现场观察、走访座谈、询问调查等进行综合考评。
2、县卫生局组织人员对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有问题的地方进行复查。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经费支付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县卫生局对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精神卫生等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各公共卫生服务单位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监督检查管理机制及绩效考核办法,定期对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发现我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县卫生局报告检查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县级公共卫生服务单位(包括县疾控中心、县妇幼保健院、县人民医院、县安定医院)因管理缺位、指导失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不力,责令期限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乡镇卫办免疫策划漏卡、漏种、证卡册不符,接种率不达标;
传染病漏报,隐瞒疫情,处置不力造成疫情蔓延扩散;
居民健康档案、信息资料收集上报不及时、管理混乱;
孕产妇、儿童健康管理漏卡,保健内容不全,孕产妇免费分娩漏卡,普服叶酸不达标;
健康教育,宣传不到位,知晓率、形成率不达标;
慢性病、重性精神疾病、结核病等重点人群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项处理。
第三十九条公共卫生服务单位绩效考核连续2年综合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并排在全县末位,或出现免疫接种空白,传染病报告、管理不规范导致传染病暴发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对单位领导一律先予以戒免谈话,再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并取消其从事公共卫生服务资格。
第四十条村卫生室没有按时完成目标任务,要责令整改,因工作失误导致传染病流行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取消其从事公共卫生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从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卫生局、县财政局附则组织实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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