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球比赛通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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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X)符號標示於該格之左上角之小格中。
一次全倒之得分為10分加上球員在其後二次之投球所擊倒瓶數之分數。
規則104.二次全倒
連續二次投出全倒即為二次全倒(Double)。
第一次投出之全倒得分為20分加上第二次全倒後第一次投球擊倒之瓶數。
規則105.三次全倒
連續三次投出全倒即為三次全倒(Triple)。
第一次投出之全倒得分為30分。
為投出最高得分300分,球員必須連續投出12次全倒。
規則106.補全倒
在該格之第二次投球時擊倒第一次投球後餘下之豎立球瓶,即為補全倒(Spare)。
以(/)符號標示在該格之右上角之小格中。
補全倒之得分為10分加上球員之下一次投球擊倒之瓶數。
規則107.失誤
除非在第一次投球後,餘下之豎立球瓶形成技術瓶(Split),球員在該格中二次投球未能擊倒全部十支球瓶即為失誤(OpenFrame)。
規則108.技術瓶
技術瓶即指在投出第一球後,1號球瓶被擊倒之情況下,餘下豎立球瓶之排瓶狀態為:
1.位在豎立之二支或更多球瓶之間之球瓶,至少有一支球瓶被擊倒。
例如:
7號瓶-9號瓶或3號瓶-10號瓶。
2.位在豎立之二支或更多球瓶之直前方之球瓶,至少有一支被擊倒。
5號瓶-6號瓶。
註:
技術瓶通常以(Ο)符號標示。
規則109.比賽方式
每局比賽應在毗鄰之一對球道上進行。
參加團體組、三人組、雙人組及個人組比賽之成員應接連依照固定之順序在一條球道投完一格,再換到另一球道投另一格,直到在一對球道之每一條都投五格。
規則110.合法擊倒球瓶
一次合法的投球即指自球離開選手,經過犯規線,進入比賽區域而完成。
除非被宣佈為死球,每一次投球皆列入正式的記分。
每次投球必須完全以手操作完成。
不得併用,或附在球上於投球時可分離,或在投球時可移動之任何裝置。
若為替代一隻手或因截肢或其他原因而失去其主要部份時,球員可以使用特殊設備以協助抓球及投球。
經由合法投球而球員得以獲分之球瓶應包括:
1.被球或其他球瓶擊倒或擊出球瓶台(PinDeck)外之球瓶。
2.被從兩側隔板或後方撞墊(RearCushion)所彈回之球瓶擊倒或擊出球瓶台外之球瓶。
3.在耙機(SweepBar)停留在球瓶台而仍未將無效瓶(DeadWood)自球瓶台掃除之前,被從耙機所彈回之球瓶擊倒或擊出球瓶台外之球瓶,。
4.斜靠並觸及護板或兩側之隔板之球瓶。
所有此類之球瓶皆稱為無效瓶(DeadWood),並必須在下次投球之前清除。
規則111.不合法擊倒球瓶
在下列之任何情況發生時,投球為有效,但所擊倒之球瓶則不予記分:
1.到達球瓶以前就脫離球道之球。
2.自後方撞墊反彈回來之球。
3.觸及排瓶人員(HumanPinsetter)之身體、手臂或腿等而彈回之球瓶。
4.被撿瓶機器設備觸及之球瓶。
5.在清除無效瓶時被撞倒之任何球瓶。
6.被排瓶人員撞倒之任何球瓶。
7.球員犯規。
8.在球道上或是球溝(Gutter)內有無效瓶時投球,且在球脫離球道表面以前觸及到這些無效瓶。
如果發生不合法擊倒球瓶,且該球員獲權在該格加投時,不合法被擊倒之球瓶必須重新排置於原先豎立之位置。
規則112.球瓶-不適當之排置
在完整排滿球瓶時或打補全倒時投球,如在投球後立即發現一支或多支球瓶排置不適當,但未缺瓶時,該投球及倒瓶有效。
確定球瓶之排置是否正確為每一球員之責任。
在投球以前,球員應堅持把不適當排置之球瓶重新排置。
否則該球瓶之排置將被認定為可接受。
投球後所留下未倒球瓶之位置不得予以改變。
即因撿瓶機而被移位或排錯之球瓶應留在移位或排錯之位置,不得用人為改正。
規則113.球瓶-彈回
彈回且豎立於球道之球瓶,必須視為豎立之球瓶。
規則114.球瓶-不被承認擊倒
只有在合法之投球下,實際上被擊倒或全部移離球道比賽表面之球瓶,才可算為成績,此外者皆不被承認。
規則115.球瓶-更換
球瓶如果在比賽當中破裂或受到其他嚴重損傷時,應立即更換球瓶,其重量及條件應與使用中之球瓶儘量一致。
比賽大會職員應決定是否更換球瓶。
規則116.死球
如發生下列之任何情況,該球即被宣佈為死球(DeadBall):
1.投球後(以及在同一球道投出下一球以前),立即發覺一支或更多支球瓶短缺不在位置上。
2.球未到達球瓶以前,排瓶人員干擾到任何豎立之球瓶。
3.被擊倒之球瓶未停止滾動以前,被排瓶人員移動或干擾。
4.球員在錯誤的球道上或未按順序投球。
或是在一對球道上之各球隊之一名球員在錯誤的球道上投球。
5.球員在球投出後,並在完成投球以前,身體受到其他球員、觀眾或移動物體或撿瓶機之干擾。
在此狀況下,該球員可選擇接受該次投球之倒瓶成績或被宣佈為死球。
6.球員在球投出後,但在球到達球瓶以前,任何球瓶被移動或撞倒。
7.被投出之球觸及外來障礙物。
當被判定為死球時,該次投球即不予記分。
當死球發生時,豎立之球瓶必須重新排置,准許球員再作該次之投球。
規則117.在錯誤的球道上投球
如規則116所陳述,當判定為死球時,如發生下列之情況,球員必須在正確之球道上再投球:
1.一名球員在錯誤的球道上投球。
2.在一對球道上之各球隊之一名球員在錯誤球的道上投球。
當同一隊有不止一名之球員已在錯誤的球道上依序投球時,該局比賽將不需更正而繼續完成。
任何接續之下一局比賽必須在已排定之正確球道上進行。
規則118.犯規之定義
在進行投球或在投球之後,球員之身體侵入或超越犯規線(FoulLine),以及觸到球道、設備或建築物之任何部份時,即發生犯規。
投球之後,此投球仍算在運作當中,直到同一位或其他球員步上助走道預備投下一球之時為止。
規則119.故意犯規
當球員為圖利而故意犯規時,該次投球應予零分計算,且不准在該格再投球。
規則120.犯規視為已投球
在記錄為犯規時,該次投球視為已投,但所擊倒之球瓶概不予記分。
犯規選手如被允許在該格追加投球,犯規時被擊倒之球瓶必須重新排置。
規則121.明顯之犯規
如果自動犯規測試裝置或犯規裁判員無法判定對於下列人員所言為明顯之犯規時,應宣告為犯規並予記錄:
1.對抗之二隊之二位隊長或一名或更多名隊員。
2.正式記分員。
3.比賽大會之職員。
規則122.犯規-申訴
除非有下列情況發生,被判定之犯規不得申訴:
1.自動化裝置被證明運作不適當。
2.有球員未犯規之強烈證據。
規則123.暫定球
當牽涉到犯規、合法倒瓶或死球之抗議被提出而比賽大會職員無法解決時,球員應投一球或一格暫定球。
1.如果爭執發生在任何一格之第一次投球,或發生在第十格第一次投球擊出全倒後之第二次投球:
a.如果爭執是在於球員是否犯規時,球員應完成該格投球,然後球員對著完整排滿(FullSetup)之球瓶投出一球暫定球。
b.如果爭執涉及被指控為不合法之倒瓶時,球員應完成該格投球,然後球員對著重排之未被擊倒球瓶(包括受爭議之未倒球瓶)投一球暫定球。
c.如果爭執是在於是否應宣佈為死球時,球員應完成該格投球,然後投出一格完整之暫定球。
2.如果爭執發生在打補全倒時,或是在第十格之第三球時,除非爭執是在於是否應宣佈死球,否則即不需投暫定球。
在此情況應對著與當時投出爭議球相同之豎立排瓶投出一球暫定球。
規則124.保齡球-修改表面
參與被認可之保齡球比賽,禁止修改保齡球之表面。
附則:
本規則亦適用於賽前之練球。
球員如明知故犯,其行為即被視為違反本規則,發生違規之
賽局即不予記分。
另外,球員必須自進行中之賽事中退出。
比賽限定為目前正在進行之賽局之未完成部份及接下去應完
成之賽局(場)。
規則126.助走道之表面禁止被毀損
禁止在助走道之任何部位塗抹足以減損其他球員發揮正常狀況之可能性之異物。
此類物質包括(但不只限於):
滑石粉、輕石及樹脂沾附於球鞋上;
並且禁止以軟橡膠鞋底或鞋跟擦拭助走道。
粉末不得帶進比賽球員區域。
規則127.記分之錯誤
記分錯誤或計算上之錯誤,在發覺錯誤時必須立刻由負責之比賽大會職員更正之。
有疑問之錯誤應由指定職員決定之。
對於記分上之錯誤所提出之抗議,其時限為自每日之該項目或該場結束後一小時內,但必須在頒獎之前或下一回合(在淘汰賽時)開始之前,以時間先到者為準。
依據本規則所提出之每一件抗議本身必須明確,本規則不得被解釋為涵蓋先前或類似之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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