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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性合同合同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即可完结,合同的履行需要持续的、不断的过程。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合同义务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向债权人为一定给付行为的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信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先合同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合同的效力:
已经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效力未定合同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能否生效,尚不确定,须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被代理人、本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合同虽已成立,但存在法定的可撤销原因(表意不真实),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合同。
撤销权撤销有瑕疵民事行为的权利,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无效合同的定义:
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产生拘束力。
部分无效合同合同无效的原因只存在于合同的部分。
有些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无效,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即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等内容,完成自己承担的义务,),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到完全满足,从而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过程。
履行抗辩权是指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没有规定哪一方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时,可相应的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双方债务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若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可以拒绝自己履行债务的权利。
合同保全合同之债的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正当处分其权利和财产,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以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的债权保障方法。
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撤销权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或以非正常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是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的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的变更指不改变合同的主体而仅改变合同内容,是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行为等,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权利转让又称为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合同义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全部义务或部分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意定概括转移含义:
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法定概括转移含义: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合同权利义务的解除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通过双方协议,或者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终止
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依一方意思表示或双方合意,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履行,而使彼此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法定抵销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时,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在对等额内归于消灭。
合意抵销含义: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将各自的债务抵销。
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提存机关而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免除即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债权人为抛弃债权而对债务人一方为意思表示从而发生债务消灭效力的法律行为。
混同:
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从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归责原则确定某人应否承担责任所遵循的法律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要件,有违约行为就应构成违约责任,除非有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的要件。
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不能履行合同。
届期违约实际违约,合同同履行期届至或届满时,合同当事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履行不能合同债务履行在客观上不可能,无法实现。
履行迟延又称为逾期履行,指履行期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却未履行债务。
债权人迟延又称为受领迟延,指债权人对于已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提供必要的协助。
继续履行又称为强制履行、实际履行,是指债务人不依约履行合同时,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其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债务。
过失相抵规则指赔偿权利人就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失时,可以减轻赔偿金额甚至免除赔偿责任。
减轻损失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损益相抵规则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违约金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责任竞合的概念由于某个法律事实的发生,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遭到破坏,由此使受害人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并且这些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法律现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现实交付:
出卖人将出卖物的事实管领力转移给买受人,使出卖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
拟制交付:
在标的物不能实际转移占有或不需实际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代替实物交付。
简易交付:
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时,自合同生效之时即视为交付。
占有改定:
买卖双方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但标的物仍由出卖人实际占有,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
指示交付: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移给买受人。
分期付款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在受领标的物之后按照一定期限分批(至少3次)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样品买卖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双方封存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
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卖方把标的物交给买方,由买方在一定期间内试用,买方在试用期内有权选择是否购买。
赠与合同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并向发包人交付,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客运合同又称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运抵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即票款的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概述是承运人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按时、安全运抵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安全运送至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间接代理代理人(受托人)为委托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先合同义务:
缔约人为订立合同而进行接触、协商期间,基于诚信原则和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而产生的义务。
表见代理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由于某些情形的存在,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
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订立的合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其行为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表权,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显失公平的合同:
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显失公平:
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
简答题
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区分意义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要求不同
(2)责任的轻重不同(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同(4)能否构成善意取得不同(5)决定合同的性质或种类
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只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诉讼。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a.合同权利原则上不及于第三人,合同义务也不约束第三人
b.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c.合同权利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3)违约责任只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当事人无法向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也不必对之承担违约责任。
主合同和从合同区分意义
从合同必须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主合同变更或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依具体情况,相应的变更、随同转让或消灭。
主合同无效或终止,从合同便失去存在的意义,原则上也应消灭。
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二者的区别:
时间因素在继续性合同中居于重要地位,即继续性合同义务的履行是随着时间推进而不断积累的,债务人履行的义务越多,债权人实现的权利也就越多;
一时的合同之义务履行是分次进行的,可以是一次,也可以是多次,与次有关,而与时间的总量无直接关系。
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区分二者的意义:
1)继续性合同对当事人间的信赖要求较高,故而法律对该类合同给予更多的合同解除权;
2)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不同但,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则均是自始无效的。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鼓励交易原则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分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民事行为无效;
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可变更可撤销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均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且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分
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分
依《民法通则》第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依《合同法》,上述行为均属效力待定合同严格限制因违约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要约的构成要件1、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的相对人发出3、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或包含受拘束的意旨4、内容具体、确定、完整5、要约须到达受要约人处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1)要约表明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失效的具体情形
(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被拒绝)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被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被漠视)(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被变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2、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3、违反义务一方有过错4、造成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前提义务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3)责任性质不同(4)责任方式不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联系
(1)成立是生效的基础。
(2)一般情形下,二者同时发生;
特殊情形下,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
a.附生效条件b.附生效期限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方可生效的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1)解决的问题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成立:
两人以上;
合意;
内容具体、完整。
生效:
合同成立;
有效;
无阻却生效的事由(3)决定权不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可撤销:
未决的生效效力未定:
未决的不生效委托代理权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不属于效力未定合同的两种特殊无权代理情形
1、表见代理1)行为人无代理权
2)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2、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订立的合同合同可撤销的事由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合同无效的事由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免责条款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后果一、返还财产二、折价补偿
三、损害赔偿赔偿范围:
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等。
四、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针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1、原因不同2、效力不同
3、无效与撤销的结果不同
无效—部分or全部;
撤销—全部无效—可能发生向第三人返还;
撤销—无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
双方不仅要自己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还要为对方履行义务创造条件。
即,双方应在团结协作、互相帮助的基础上,共同完成合同规定的各自义务。
三、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履行合同时,要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四、情势变更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篇二:
债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要素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标的。
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
内容即债的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
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债的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债务人本人对自己履行债务,不得请求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债权的特征债权是请求权,是相对权,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无排他性。
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
单方允诺属于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一致以外。
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比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预约与本约:
预约,即“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
通常,人们把将来要订立的契约称为本约,而以订立本约为其标的合同便是预约。
要约与承诺:
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要约邀请:
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格式条款:
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
说明义务是指在利用格式条款订立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对免责或者限责条款作出说明,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向其作出说明,使之能够理解免责或者限责条款的内容与意义。
合同的解释:
合同解释的原则:
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整体联系上阐明某一合同用语的含义。
)。
目的解释原则,参照惯例习惯解释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先契约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效力和合同的成立:
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规定的债。
种类物之债和特定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属性不同划分,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
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已存在并特定化。
种类物之债是指一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主债和从债:
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
例如,买卖、金钱借贷合同为主债,而为其担保主债履行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则为从债1、主债是从债发生的根据,或者说主债是从债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没有主债,从债不可能发生。
2、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因瑕疵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
3、当主债因清偿等原因消灭时,从债也随之消灭。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
在按份债务中,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无须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入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
合同及其特征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直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
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是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
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利益,须向对方当事人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
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利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
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的合同。
比如买卖等。
实践:
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
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前者发生于生效后。
后者发生于生效前)。
交叉要约:
是合同法中的法律概念,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对话式的方式,几乎同时相互向对方提出两个独立且内容相同的要约的现象。
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要约,适值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而且双方当事人彼此都不知道有要约的现象。
交叉要约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特殊方式
合同订立的时间:
承诺生效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给付义务:
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合同上原有的)和次给付义务(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
主:
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
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只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
现物要约:
是指未经订购而邮寄或投递商品,通常投寄人都会单方为相对人设定一个期间,逾期不作拒绝表示或不予退还即被视为双方间达成契约而购买投寄之商品
附随义务:
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
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
次给付义务是由原给付义务的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或者不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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