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重大危险源清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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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索与物件梭角之间应加垫块。
4.1.20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
左右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
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由下降。
4.1.21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
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按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JG80-2016)
第2.0.6条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
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
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0.8条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二、头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m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第3.1.1条四、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
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
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
第3.1.1条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第3.1.3条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
挡脚板与档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cm。
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第3.2.1条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它队坠落的防护设施。
第3.2.2条四、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第4.2.3条二、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
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第5.2.1条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
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
第5.2.2条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第5.2.4条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
高度超过24m的层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第5.2.5条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五十二条。
设备管理程序施工过程控制程序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
2
车辆伤害
办公用车;
砼运输;
原材料、半成品等运输。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1995年劳动部)
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十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
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三十三条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
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八条、十三、十九、二十二、四十八条。
车辆管理程序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
3
电伤害
现场宿舍、食堂用电;
各类机械设备、试验设备用电;
施工用电设计、配置;
电工、焊工、机械操作工用电作业。
《施工现场临时安全用电技术规范》(JGJ46-2012)全部条款,其中主要条款:
3.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3.2.1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
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第七条,第十六条-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五十二条。
设备管理程序、施工过程/控制程序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
4
机械伤害
各类机械设备安装、维修、保养;
机械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操作不当、违章操作等。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2.0.1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并经安全技术交底,方可持证上岗;
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
特种设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利的部门颁发操作证。
非特种设备由企业颁发操作证。
2.0.2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0.5机械进入作业前,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定。
2.0.9操作人员应遵守机械有关保养规定,认真及时做好机械例行保养,保持机械的完好状态,机械不得带病运转。
2.0.10实行多班作业的机械,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接班人员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
设备管理程序、施工过程
控制程序
塔吊安拆方案
电梯安拆方案
5
火灾伤害
现场宿舍;
食堂;
易燃易爆物品运输、储存、使用;
化学品材料运输、储存、使用;
废旧材料处理;
氧气、乙炔使用;
机械使用短路、超负荷;
施工用电;
生产区域吸烟、明火;
油漆、木地板、防水施工;
焊接;
木工车间。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3.2.3.4材料管理
3)施工现场材料码放应采取防火、防锈蚀、防雨等措施;
5)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储藏在专用仓库内,并制定防火措施。
3.2.3.4现场办公与住宿:
1)施工作业、材料存放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2)在施工程、伙房、库房不得兼做宿舍;
3)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等级应符合规范要求;
4)宿舍应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床铺不得超过2层,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9m;
5)宿舍内住宿人员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5㎡,且不得超过16人;
3.2.3.6现场防火
1)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措施;
2)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和作业场所的防火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
3)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并符合规范要求;
4)施工现场灭火器材应保证可靠有效,布局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5)明火作业应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配备动火监护员。
3.2.4.3生活设施
4)食堂使用的燃气罐应单独设置存放间,通风良好,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3.2.4.4社区服务
3)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昆明市消防条例》2013年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火灾报警系统的,应当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联网,联网设施不得擅自关闭或拆除。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缝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
设置临时消防水源,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二)高层建筑施工应当根据施工进度,同步安装临时供水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
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停用;
(三)施工作业、电气工程和装置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应担符合下了规定:
(一)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位置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和安全疏散示意图;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
技术标准;
(三)因检修、维护保养需要暂停消防设备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四)不得设置影响登高消防车扑救作业的障碍物;
(五)不得在高层建筑内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二十五条:
地下公共建筑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低于60摄氏度的液体作燃料,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二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明确疏散引导员,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三)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砂轮切割、油漆等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
作业;
(四)对厨房排烟设施、集烟罩、灶具等设备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每月至少清洗一次。
第二十七条:
在下列场所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
(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二)存放可燃物品的仓库区、堆场;
(三)销售可燃物品的商场;
(四)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其他场所。
第二十八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统一建筑内的,应当按照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疏散、灭火和报警等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使用民宅从事生产、加工和餐饮、住宿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落实吧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做好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第五、第九、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十九条。
消防安全控制程序
6
坠落伤害
脚手架搭拆、模板支拆、安全网挂设、装饰施工、测量放线、吊装、大型机械安拆等高空作业区;
临边、洞口、深基坑施工作业区;
塔吊、施工电梯、整体提升架倾覆、坠、边坡防护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主要条款
第3.1.1条
第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蓬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第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都必须安装临时护栏。
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第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
坡度大于1:
2.2的屋面,防护栏应高1.5,并加挂安全网。
第三章第二节洞口作业
第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第二、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
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第三、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第3.2.2条六、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第4.1.9条、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第4.2.4条二、支设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
低于3m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第4.2.5条三、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
3m以内的墙柱钢筋,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立。
绑扎3m以上的墙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第4.2.6条一、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蓬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第4.2.7条二、预应力张拉区域应标示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
张拉钢筋的两端必须设置挡板。
挡板应距所张拉钢筋的端部1.5~2m,且应高出最上一组张拉钢筋0.5m,其宽度应距张拉钢筋两外侧各不小于1m。
第4.2.8条三、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第5.1.1条二、移动式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高度不应超过5m。
还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取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
第5.1.2条二、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第5.2.3条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施高度不得超过1m。
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
2.1.2边坡支护
为保证边坡及其环境的安全,对边坡采取的支挡、加固与防护措施。
15.1.1边坡工程应根据其安全等级、边坡环境、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条件编制施工方案,采取合理、可行、有效的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15.1.2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
15.1.3不应再边坡潜在塌滑区超量堆载,危机边坡稳定和安全。
15.1.4边坡工程的临时性排水措施应满足地下水、暴雨和施工用水的排放要求,有条件时宜结合边坡工程的永久性排水措施进行。
15.1.5边坡工程开挖后应及时按设计实施支护结构或采取封闭措施,避免长期裸露,降低边坡稳定性。
15.1.6一级边坡工程施工应采用信息施工法。
7
噪声伤害
现场施工机械运转;
现场车辆运输;
电动机具锯、刨、切割、钻、锤、打磨等;
砼浇筑、振捣;
脚手架搭拆;
模板支拆。
钢结构校正型钢。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厂区各类地点噪声标准dB
地点类另
噪声限值dB
生产车间及作业场(工人每天连续接触声8h)
90
厂部所属办公室、会议室等
60
注:
表中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的场所,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现值增加3db的原则,确定噪声限制值。
《云南省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1993年
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护品)是为了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而采取的一种防护措施,不同于福利待遇。
护品由企、事业单位免费发给职工作用,均须实物发给,不准折发现金。
4.1凡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如粉尘、噪声、毒物、射线、高温等)的企业,必须认真制定职业危害的具体防治措施,切实有效地控制有毒有害作业的危害因素,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作业环境。
各企业还应主动向劳动行政部门下属或认可的劳动卫生检测机构申请有毒有害作业的分级检测,并按检测结构认真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噪声控制程序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
8
光伤害
钢筋、钢结构、管道、铁件加工焊接;
施工场所照明不足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
4.2.1眼睛及面部防护
作业人员在观察电弧时,必须使用带有滤光镜的头罩或手持面罩,或佩戴安全镜、护目镜或其他合适的眼镜。
辅助人员亦应配戴类似的眼保护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施工过程控制程序
9
粉尘伤害
车辆运输;
水泥、粉煤灰搬运;
砼、砂浆搅拌;
锯、刨木料;
切割、打磨;
风动凿岩、爆破开挖;
清扫;
焊接。
第一章防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书下册)
第一节,三、粉尘的防治(6)人事粉尘作业人员个人防护,防尘工作服、防尘眼镜、防尘口罩、防尘面具。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
大气污染、粉尘污染控制程序
10
有毒物质伤害
化学品、危险品、有毒物品材料的运输、储存、使用;
油漆、涂料及沥青混合料施工;
通风条件差的作业场所。
劳动部公布“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对从事装卸、搬运、使用沥青及含有沥青制品工作的工人,应由其隶属的行政方面供给下列防护用品:
(一)坚实的棉布或麻布的工作服,其式样应适合于防止沥青粉尘的浸入;
(二)带有披肩的头盔(供装卸工人使用);
(三)防护睛镜;
(四)帆布手套及帆布鞋盖(常穿草鞋的地区应加发布鞋);
(五)防护口罩(沥青熬炒工人应有过滤式呼吸器)。
《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352号
第二章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有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
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条。
化学品及危险品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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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蚀性伤害
化工腐蚀性材料(水泥、硫酸、盐酸、烧碱等)运输、储存、使用。
劳动保护与职业健康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书下册)
第二章第一节,三、综合防毒措施(6)个体防护,从事有毒腐蚀性作业人员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手套、口罩、睛镜、过滤式防毒呼吸器、隔离式防毒呼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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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伤害
现场食堂饮食及饮水;
现场人多、卫生条件差;
炊事员无健康证。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标准》(JGJ146-2004)
4.2.1施工现场应设专职或兼职保洁员,负责卫生清扫和保洁。
4.2.2办公区和生活区应采取灭鼠、蚊、蝇、蜂螂等措施,并应定期投放和喷洒药物。
4.2.3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
4.2.4炊事人员上岗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并应保持个人卫生。
不得穿工作服出食堂,非炊事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制作间。
4.2.5食堂的炊具、餐具和公用饮水器具必须清洗消毒。
4.2.6施工现场应加强食品、原料的进货管理,食堂严禁出售变质食品。
4.2.7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或急性职业中毒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施工现场所有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4.2.8现场施工人员患有法定传染病时,应及时进行隔离,并由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处置。
施工过程控制程序,劳动保护及职业病防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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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伤害
高温作业场所(如:
沥青混合料拌和、摊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温作业分级》标准
1.1高温作业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等于或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
C的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劳动保护及职业病防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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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失效伤害
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
关于颁发执行新编《云南省国有企事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1993年
第四、企、事业单位应经常检查、试验防毒面具、防毒口罩、绝缘用品用具、安全带、绳、网以及特殊护品的质量,并妥善保管,保证安全有效。
第五、发放给职工使用的护品,必须经国家或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护品生产单位和取得省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护品定点经营单位销售的安全合格产品。
严禁采购、发放、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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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生理性伤害
超负荷工作;
有某些生理、心理疾患的人人事受限作业。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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