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同一样工龄一个是个人交一个是企业交二人退休后差距是多少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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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甘肃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06]87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离退休、退职人员。
第七条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自2005年1月1日起,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费。
已经离退休、退职人员个人不缴费。
第八条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费基数原则上为本单位上一年度工资总额,如单位工资总额低于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以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从2005年1月1日起,企业的缴费比例为20%。
第十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在2011年前,对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作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仍可按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进行缴费办法的过渡。
第十二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比例。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企业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
(一)正常退休条件为:
凡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
女工人退休年龄可以实行弹性退休年龄制度,即符合退休条件的女职工,身体健康,工作需要,按照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相应操作办法,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一个月之前,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迟,延迟的年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并应按整年操作,但最长不得超过55周岁。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时所在的工作岗位确定。
即女职工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在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
《劳动法》施行之前,企业中原由干部或聘用制干部担任的工作职位以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职位,都确定为管理技术岗位。
由管理技术岗位调整到生产操作岗位的女职工,在生产操作岗位实际工作满3年以上,可以按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为: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对其中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2002年8月6日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
在生产操作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
第二十一条退休年龄的确认实行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档案中填写的出生时间视为公历时间,不再进行农历和公历的换算。
第二十三条企业、授权经办单位须在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内报送参保人员的退休材料,不得提前或自行延长参保人员的退休年龄。
参保人员退休、退职的时间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日期为准。
参保人员从批准退休、退职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因企业或授权经办单位原因影响正常审批的,由企业或授权经办单位承担推迟办理时段的工资或生活费。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编号发放《退休证》。
各企业和从事养老保险业务的授权经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档案管理的规定,切实加强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做到职工档案材料真实、完整。
要制定查阅、转递档案的管理制度,严禁涂改、抽取、撤换档案。
第五章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第二十五条凡建立个人账户后参加工作(含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其月基本养老金构成如下: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月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2×
全部缴费年限×
1%。
其中:
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系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与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建立个人账户当年至职工退休上年度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职工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与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于每年7月1日执行。
全部缴费年限,即职工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具体见职工个人缴费月份换算表(附件一)。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
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具体见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附件二)。
第二十六条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不含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如下: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月基础养老金和月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同前条规定。
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建立个人账户前的本人视同缴费年限×
12%。
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同前条规定。
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单位的原固定工1992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2年7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原招聘制合同工1981年1月1日至1986年10月1日期间企业按照招聘制合同工工资总额的10%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从2006年1月1日起,特殊工种折算的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
调节金计发标准:
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者,每人每月发给15元。
2006年1月1日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发,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对于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差额部分按一定比例(2006年10%、2007年30%、2008年50%、2009年70%、2010年90%、2011年100%)逐年递增计发;
对于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确保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和新老计发办法的平稳过渡。
第二十八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应办理退休手续。
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
第三十条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本办法实施后符合退职条件的企业职工,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由月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并按本人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月发给其6元的过渡性补贴。
缴费不满15年者,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一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0%的,按90%计发;
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80%计发。
2006年1月1日起,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执行2005年下半年的标准,待调整后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80%超过此标准时再按新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二)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支付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
(三)参保人员、离退休人员和退职人员死亡后应发给其法定继承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
(四)职工跨省流动需按国家规定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出国定居人员等,按规定需一次性支付的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
(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给离退休、退职人员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七)高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后,需要继续支付的基本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
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利息《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
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
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
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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