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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年煤种征收标准
动力煤14元/吨、无烟煤18元/吨、焦煤20元/吨。
2.2008年煤种征收标准
(1)生产矿井生产原煤征收标准
根据煤种、煤质等情况,2008年对不同煤种的原煤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标准进行细化,将国家规定分类的14个煤种归类于动力煤、无烟煤、焦煤这三大煤种中。
具体标准见表11一1:
表11-l生产矿井生产原煤征收标准
煤种
焦煤
无烟煤
动力煤
部分煤种
和煤质
焦
煤
1/3
肥煤
瘦煤
贫瘦煤
气肥煤
(肥气煤)
晋城市境内矿井
其他市境内矿井
贫煤
弱粘煤、
不粘煤
1/2
中粘煤
气媒、长焰煤、褐煤
征收标准
(元/吨)
20
18
17
15
14
13
(2)在建矿井(基建矿、技改矿、资源整合等非生产矿井)“工程煤”征收标准对工程煤不区分煤种,统一按吨煤20元标准、矿井产能规模调节系数按2.0计算进行征收。
(3)一口矿井开采多煤种原煤的征收标准
对一井开采多煤种煤炭的矿井,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标准采取算术平均法计算征收标准,即: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现开采各个煤种征收标准之和÷
现开采煤种个数
(三)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
表11—2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
矿井核定产能规模
90万吨以上
(含90万吨)
45—90万吨
(含45万吨)
45万吨以下
调节系数
1
1.5
2.0
收购未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煤的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一律确定为2.0。
五、征收管理
(一)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期限
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为原煤开采出的当天,具体的缴纳期限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
从事原煤采购的单位和个人,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履行购销合同或支付货款的当天。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缴纳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个月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管户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激纳的,可以按次计算缴纳。
煤炭可待续发波基金的缴纳实行自行申报缴纳的办法,煤炭可持续发展基余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为一期缴纳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缴纳并结清上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缴纳。
(二)缴纳地点
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原煤开采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缴纳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收购未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煤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收购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在收购地未缴纳的,应向收购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三)征收方式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采取查账征收、核定产量征收两种方式。
主管地税机关每年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人进行一次征收方式鉴定。
确定为核定产量征收的,年度内不得变为查账征收;
确定为查账征收但不能如实反映原煤开采数量和销售数量的,可调整为核定产量征收。
对账簿健全,能正确核算产量、收入、成本、费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按生产台帐和和有关账簿的产量征收。
对虽设置账簿,但不能正确核算产量、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不按规定设置账簿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核定产量征收。
对采取核定产量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缴纳人,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其产量的具体依据包括主要指标和辅助指标。
1.主要指标
(1)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反映的产量;
(2)过磅单汇总表统计的销售量;
(3)生产工人工资折算的产量;
(4)耗用火工品数量折算的产量;
(5)当月计划采掘进度折算的产量;
(6)耗电量折算的产量。
2.辅助指标
(l)上年同期产量;
(2)按当年计划产易折算的当月计划产量平均数;
(3)统计部门公布的产量;
(4)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统计的产量;
(5)煤炭安全监察部门统计的产量;
(6)煤炭运销单位统计的销售煤数量;
(7)地税部门调查核实的地销煤数量(包括自用、上缴和社会用量)
(8)当期增值税折算的销售量。
(四)滞纳金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入逾期未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代扣代缴义务人逾期未解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地税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强制执行措施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逾期未缴纳或者解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地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未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未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煤炭句持续发展基金。
地税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
对前款所列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六)查验补征管理
1.铁路运输环节
(1〕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是煤炭经营企业报批月度铁路运输计划的必需依据。
(2)省地方税务局是办理已缴证明验讫手续的主管机关。
省煤炭工业局销售办公室是审批和提报月度铁路运输计划的主管单位。
(3)煤炭经营企业在办理次月月度铁路运输计划时,必须按上月实际发运煤炭量提供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和铁路运输销售煤炭已缴证明汇总审核表,方可提报月度铁路运输计划。
(4)省煤炭工业局销售办公室在审批次月月度铁路运输计划前,必须按照上月各煤炭经营企业的实际发运量,认真审核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和汇总审核表,实际发运量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数量不符的,应告知煤炭经营企业回主管地税机关或到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补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并取得相应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
补缴煤灰可持续发展基金能分清煤种的,按运用标准征收;
分不清煤种的,按最高标准征收。
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一律确定为2.0。
2.公路运输出省环节
(1)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是公路运输煤炭出省的依据之一。
(2)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管理的43个出省口煤焦管理站(包括43个稽查点)负责公路运输出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查验补征。
(3)开采或收购煤炭经公路运输出省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时必须出示与运输煤炭煤种相符、数量相等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
各出省口煤作管理站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查验核实后收回。
(4)查验补征标准
对查验煤炭数量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开具煤炭数量不符的,超出部分应当进行补征;
超出部分未超过运载煤炭数量1%的,不再进行补征。
对查验煤炭煤种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开具煤种不符的,按确认煤种征收标准补征。
对查验煤炭不能出具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的,按焦煤煤种最高征收标准执行,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一律按2.0执行,并按应补征基金额的1.5倍从高补征。
3.洗精煤环节
(1)山两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煤洗选的企业在购买本省原煤时,应当向销售方索取与购买原煤煤种相符、数量相等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
(2)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是洗煤企业报批洗精煤月度铁路运输计划的依据,是公路运销出省的依据之一。
(3)洗精煤环节补征基金,统一按焦煤标准计算。
具体计征公式为: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补征额=补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煤炭数量×
焦煤征收标准。
补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煤炭数量为按每吨洗精煤消耗原煤量15吨折算的煤炭数量与取得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开具煤炭数量的差额部分,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一律确定为2.0。
(4)洗煤企业在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后,可按比例配售不超过洗精煤数量50%的副产品(中煤、煤泥和煤矸石)。
对不能提供相应数量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的副产品,按照同等数量焦煤的应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基金额补征。
4.炼焦用煤环节
(1)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是焦化企业申领公路焦炭生产排污费附票、报批铁路运输计划的必须依据。
(2)省地方税务局是办理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验讫手续的主管机关。
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炼焦用煤环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查验工作,是焦炭生产排污费附票的管理单位,是审批和提报焦炭月度铁路运输计划的主管单位。
(3)焦化企业在购买本省煤炭时。
应当向销售方索取与购买煤炭煤种相符、数量相等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
焦化企业在申领公路焦炭生产排污费附票时,必须提供与所销售焦炭按规定标准折算的煤炭数量对应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
办理次月月度铁路运输计划时,必须提供上月实际发运焦炭量折算的煤炭数量对应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同时填报炼焦用煤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明细表。
(4)对实际运输焦炭数量折算的煤炭数量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数量不符的,按下列标准补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具体计征公式为: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补征额=补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煤炭数量×
补证煤炭出持续发展基金的煤炭数量=按吨焦消耗原煤量1.8吨折算的原煤数量-取得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开具的原供数量
或补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煤炭数量=(按吨焦消耗洗精煤量1.2吨折算的洗精煤数量-取得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开具的洗精煤数量)×
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育系数一律确定为2.0。
(5)山西省焦炭级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焦化企业申领公路焦炭生产排污费附票和提报次月月度铁路运输计划前必须按照上月各焦化企业的实际发运量。
认真审核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和明细表,发现实际发运量折算的煤炭数量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开具的煤炭数量不符的,应告知焦化企业问主管地税机关或到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补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并取得相应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
(七)收购省外原煤管现
1.收购省外原煤的认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l)收购原煤购销合同;
(2)收购原煤增值税发票;
(3)运输原煤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购销合同中注明通过公路运输实行增值税发票结算原煤贷款和运输费的不需提供)或铁路运输货票;
(4)公路运输原煤进入山西省行政区域的有关出境、入境手续(铁路运输原煤不需提供);
(5)收购原煤银行付款证明、现金付款凭证或其他有效付款凭证。
上述五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并且标注的煤种、数量、金额必须一致,才能认定为省外原煤,对于手续不全或没有的一律按照本省生产的原煤对待。
2.对于收购省外原煤再销售、加工再销售的,收购单位和个人在每月基金申报缴纳的同时必须到主管地税机关填写《收购省外原煤认定表》.在表后附省外原煤认定条件要求的各项手续原件,办理逐级审批后由主管地税机关换发已缴证明(代开版),方可进入流通流域进行销售。
(1)对于收购省外原煤的认定,由主管地税机关初审,县(市、区)地税局审定。
审定后由县(市、区)他税局在各项手续原件上加盖“×
×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验讫章”后,将手续原件退回主管地税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每月将认定的《收购省外原煤认定表》汇总后以电子文档上报市地税局,市地税局进行再汇总后以电子文档上报省地税局。
省地税局根据C报情况,在基金征管软件系统授权市地税局,市地税局授权县(市、区)地税局后,由主管地说机关换发与认定原煤煤种相符、数量相等的已缴证明(代开版)。
(2)各市地税局要定期抽查各县(市、区)地税局认定收购省外原煤的情况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纠正,计监督补缴基金。
省局每年要专项检查各市认定收购省外原煤的情况,并对认定情况作出通报。
(3)《收购省外原煤认定表》一式三份,审定后由收购单位和个人、主管管地税机关、县(市、区)地税局分别留存一份。
(4)认定时报送的有关手续原件在终审验讫后退回收购单位和个人保存。
3.对于收购省外原煤直接进行使用的,由主管地税机关严格按照认定条件进行认定。
对于手续不全或没有一律按照本省生产的原煤对待,能确定煤种的按规定征收标准乘“2.0”的调u系数补征基金,不能确定煤种的一律按照焦煤的征收标准乘“2.0’的调节系数予以补征。
六、票证使用
(一)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专用缴款书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征收必须使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专用缴款书,该缴款书为煤炭可持续发股基金缴纳凭证,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负责票据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
(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是指在原煤销售、转化过程中,随同货物流转的视同已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证明依据,是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辅助凭证。
该证明由省级地税机关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负责票据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
1.领购
煤炭可持续发展某金已缴证明分自开版和代开版两种。
对征收方式确定为查账征收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入可以使用自开版。
对征收方式确定为核定产量征收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人应使用代开版。
2.开具
(1)适用自开版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人销售原煤时,必须向收购方开具与销售原煤煤种相符、数量相等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
适用代开版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入,应持税务登记证件或身份证明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主管地税机关在收缴应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后,可向其开具代开版。
同时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专用缴款书互相标注号码。
(2)除地税机关外,任何申位和个人不得代开煤炭可持续发展某金已缴证明。
(3)开具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应归按照顺序,逐项、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主管地税机关印章,填写开票人姓名和开具单位职系电话号码。
开具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必须使用省级地税机关指定的专用软件,不得手工开具。
(4)为了确保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录入网络版基金征管软件系统,为基金征收工作提供坚实、可靠的信息运用自开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的基金缴纳入使用“自开版开票软件”开具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必须在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开具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信息数据汇总后,以电子载体报送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在每月15日之前将数据信息导入网络版基金征管软件系统;
未与县(市、区)地税局联网的基层税务所使用单机版基金征管软件开具代开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必须在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开具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信息数据录入网络版基金征管软件系统。
3.使用
(1)收购原煤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购原煤时,应向销售方索取与收购原煤煤种相符、数量相等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
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履行购销合同或支付货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取得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对于超过时限尚未取得煤炭叶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视同收购未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煤的行为,按照省政府第203号令的有关规定补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2)收购原煤的单位和个人对原煤送行再销售时,须持已取得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及购销明细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更换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手续,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收回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并加盖“作废”章。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销售明细分别重新开具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新开具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应加盖换票章,其合计原煤数量应与收回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开具的原煤数量相等。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
未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
(4)不符合规定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5)煤炭经营企业在报送铁路运输计划时,必须出具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
煤炭经营企业通过公路运输出省的原煤应按照“一车一票”的原则取得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并标明运输车辆车牌号码,随车携带,接受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管理的出省焦煤管理站查验。
对于公路运输原煤通过出省口煤焦管理站用于查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一车一票’已缴证明,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阳为五天。
各地在开具公路运输原煤出省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和代开版时,必须在票面加盖“有效期限五千’的印章(印章全省统一规定形状为长方形,长为4厘米,宽为15厘米)。
通过公路运输上铁路发运站和地销的原煤,不需开具一车一票,也暂时不设定有效期限,只对于公路运输原煤出省的需要开具一车一票并设定有效期限。
(6)对收购原煤的单位和个人不是以原煤数量为计量标准入库的,应还原为原煤数量进行计量,并取得相应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
4.保管
(1〕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妥善保管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不得擅自损毁。
已经开具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备查联和“煤炭可待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领购簿,保存期限为l年。
保存期满,经主管地税机关查验后销毁。
(2)丢失主白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5缴销
(1)适用自开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人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和期限,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领购簿”、“煤炭闻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缴销报告表”和已开具自开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的存根联连同作废、损失的全价,向主管地税机关缴销。
(2)征收机关的征收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和期限,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结报手册”和已开具代开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存根联连同作废、损失的全份,向征收机关的票据管理人员缴销。
对缴销的代开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双方核对无误后,要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结报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字(盖章)。
(3)征收机关的业据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要求和期限,向上级或同级地税机关票据管理部门缴销;
并同时报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缴销汇总表,报告所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种类、数量。
经上级或同级地税机关票据管理部门核对签收后,一份留上级或同级机关票据管理部门,一份退征收机关。
6.检查
地说机关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管理中有权进行以下情查:
(l)检查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撤销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的情况;
(2)调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念已缴证明查验;
(3)查阅、复制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相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违法行为时,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七、监督检查
1.地税机关应当加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的监督检查。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日常检查由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检查由各级地税稽查机构负责。
检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证件及检查通知书,检查的方式和次数按有关规定执行。
2.地税机关在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过程中有权设行下列检查:
(1)检查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贴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2)查询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和资金往来情况;
(3)到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与基金有关的经营情况;
(4)到车站、码头检查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有关的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5)询问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与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入、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地税机关按规定进行的基金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
八.法律责任
1.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入未按规定期限由报缴纳煤炭和持续发展基金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人拒不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地税机关除追缴拒缴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县金外,并处拒缴煤炭中持续发展基金一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阻碍征收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3.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账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以及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地税机关除追缴偷逃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外,并处偷逃煤炭可待续发展基金一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地税机关了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不征、少征或者多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造成基金流失或者损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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