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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罚适用原则
(1)老幼减免刑罚原则:
三赦--老、幼、蠢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三宥--过失、不知、遗忘;
过失--生;
故意--非生;
惯犯--惟终;
偶犯--非终。
(3)罪疑从轻、罪疑从重原则
(4)宽严适中原则
4.礼刑关系
(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而刑则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二者相辅相成。
(2)"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此一法律原则始于西周。
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不可能按贵族的的礼仪行事。
而"
刑不上大夫"
则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但并不是说士大夫就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四)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与契约:
西周时有专门的官职管理契约事宜,称"
司约"
,并设有"
质人"
作为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
质剂:
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
傅别:
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2.婚姻:
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
同姓不婚;
父母之命;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七出"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
与更三年丧;
前贫*后富贵。
3.宗法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
(商朝前期:
父死子继,兄终弟及。
商朝后期:
嫡长子继承制牢牢确立。
)
(五)司法制度
二.总结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及成文法运动。
(一)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
事断于法;
法布于众;
民征于书
(二)春秋时期的成文法运动及其历史意义:
1.郑国"
铸刑书"
:
公元前536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运动。
2.邓析"
竹刑"
公元前530年,私人作品,后来成为官方法律。
3.晋国"
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范宣子。
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运动。
4.其他:
宋国的"
刑器"
;
楚国的"
仆区之法"
、"
茆门之法"
。
5.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的历史意义:
(1)公布成文法运动是对传统的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2)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3)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4)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三)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1.以法治国
2.刑无等级
3.行刑重轻
4.法布于众
(四)战国时期的主要立法运动:
1.法经
(1)主要内容: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作者李悝。
篇目结构共有六篇--
1)《盗法》、《贼法》--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2)〈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网法〉和〈囚法〉多是关于诉讼法的范围。
3)〈杂法〉:
规定了六禁。
4)〈具法〉:
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原则的规定,相当于现代法典的总则部分。
整篇法典贯穿了轻罪重判的法家思想。
(2)历史地位: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A.〈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好似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B.〈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在内容上看,〈法经〉中"
盗"
贼"
囚"
捕"
杂"
具"
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和发展。
2.商鞅变法
(1)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夏商周称法律称为"
刑"
春秋前中期称为:
或"
刑书"
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范的总称为"
法"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工授爵;
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
4)全国贯彻法家的"
以法治国"
、和"
明法重轻"
等主张。
a.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学习、宣传、推广。
b."
轻罪重刑"
,用严酷的刑罚来扫清扫除一切改革的阻力障碍。
c.不赦不宥。
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笋刑;
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
虽忠臣孝子,有其过比以其断。
d.鼓励告奸。
e.实行连坐。
有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
(2)历史意义:
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都超过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
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经济、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三.总结秦朝法律制度的特别之处。
四.总结汉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司法制度)
(一)法制指导思想
1."
与民休息"
宽省刑法"
2."
礼法并用"
德主刑辅"
1.基本的法律形式:
(1)律:
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
包括具有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
(2)令:
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
是汉朝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
(3)科:
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
事条"
科条"
(4)比:
又称"
决事比"
,是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案例处断。
比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故被广泛应用。
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3."
汉律六十篇"
(1)《九章律》:
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在秦律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2)〈傍章律〉:
叔孙通在高祖和晦帝年间制定,主要关于礼仪方面的内容。
(3)〈越宫律〉:
武帝时张汤制定,主要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内容。
(4)〈朝律〉:
武帝时赵禹制定。
又名〈朝贺律〉。
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内容。
1.罪名:
左官罪--官吏违反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职。
以《左官律》论处。
诸侯官的罪名:
阿党附益"
罪、出界罪、寸金罪。
2.刑罚:
死刑、徒刑、笞刑、禁锢、赊刑
汉文帝废除肉刑和汉景帝减少笞刑数目的刑制改革。
3.刑罚适用原则(法律的儒家化)
(1)上请原则:
官贵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予某些优待。
(2)恤刑原则:
矜老恤幼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
源于孔子"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的儒家思想。
亲属中的卑幼隐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而尊长隐匿卑幼的犯罪行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决定。
这个原则一直为后世各王朝所沿用。
1.婚姻家庭与继承:
王位、爵位实行嫡长子负责制;
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制度。
2.经济法律制度:
汉朝在城市中设"
市"
,设有"
市令"
管理"
1.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
汉承秦制。
廷尉是中央司法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御史大夫(西汉)(东汉为御史中丞)与监察御史,是监察官吏,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杂治"
发生重大案件时,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共同审理。
西汉武帝以后,在京师设立司隶校尉,负责与中央机关有关的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犯法的行为。
(2)地方司法机构:
郡守下设"
决曹掾"
,协助郡守审理具体案件。
汉朝地方司法机构拥有死刑案件的审判权。
2.诉讼制度:
(1)起诉:
汉朝起诉形式分为"
告诉"
(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官府控告)和"
举劾"
(官吏代表国家控告犯罪)
(2)审判:
汉朝审讯被告,称为"
鞠狱"
向被告宣读判决,称为"
读鞠"
,被告若不服,可以"
乞鞠"
的除斥期为三个月。
3.春秋决狱:
a.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
它为汉代统治者提倡。
b.是汉武帝"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
c.其最重要的原则是"
论心定罪"
,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
忠、孝"
的精神定罪,若符合,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
反之,犯罪人主观动机若严重违反儒家"
之精神,即使没有社会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
d.即所谓"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
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分析古文)
五.总结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中的值得掌握的知识。
1.法制指导思想:
引礼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又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规律。
2.立法概况:
(1)。
《魏律》:
又名《曹魏律》--就〈法经〉中的"
具律"
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将"
八议"
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2)〈晋律〉与张、杜注律。
〈晋律〉又名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
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与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为"
张杜律"
(3)〈北魏律〉孝文帝年间,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律〉。
(4)〈北齐律〉武成帝河清年间由封述等人制定了〈北齐律〉。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重罪十条就是最先规定在〈北齐律〉中。
3.法律形式的变化:
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格局。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格与令相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
北魏有〈别条权格〉,东魏有〈麟趾格〉。
3)比是比附或类推。
4)式是公文式,西魏有〈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4.法律的儒家化:
1)八议:
源于西周的"
八辟之议"
,曹魏时期正式入律。
是指"
议亲"
议故"
议贤"
议能"
议功"
议贵"
议勤"
议宾"
八议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思想的鲜明特色。
2)官当:
正式规定于〈北魏律〉与〈陈律〉中,是指官贵可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3)准五服以制罪:
〈晋律〉首先规定准五服以制罪。
在刑法适用上,凡制服愈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而以卑犯尊,处罚越重。
制服愈远,正好相反。
5.形制改革:
1)规定绞、斩死刑;
规定流刑;
规定鞭刑、杖刑,形成了死、流、徒、杖、鞭新"
五刑"
2)废除宫刑制度。
6.诉讼制度:
1)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西晋已经在朝堂外设立"
登闻鼓"
2)南朝设立"
测囚之法"
南陈设立"
测定之法"
二.总结唐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1.德主刑用
2.宽简、稳定、划一
1.基本法律形式
唐朝的基本法典
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涉及的范围广泛
(3)格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的格的含义。
皇帝的临时单行制敕汇编称为"
永格"
,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4)式:
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汇编,称为"
永式"
(5)典:
行政法律的主要形式。
2.重要法律
(1)《武德律》与《贞观律》。
《武德律》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新格而成。
《贞观律》长孙无忌和房玄龄等人全面修订。
《贞观律》的修订完成,标志着谈朝法典的定型。
(2)永徽律疏:
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元朝后被称为《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
(3)《开元律疏》:
唐玄宗年间完成。
(4)《唐六典》:
唐玄宗年间修订,修订原则是"
以官统典"
,实行"
官领其属,事归于职"
的方法,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等六个部分。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唐律的特点
(1)"
礼法合一"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3)用刑持平:
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历代都轻。
在刑法适用方面实行从轻原则。
(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
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制度的确立。
规定了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
4.唐律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1)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作用。
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因此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
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对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
朝鲜、日本、越南等国当时的法律都直接取法唐律或参照唐律。
因此,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1)十恶:
在《北齐律》基础上形成。
谋反(推翻皇帝)、大逆(图谋毁坏宗庙及宫阙)、谋叛(图谋背叛朝廷)、恶逆(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不道(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和支解人)、大不敬(盗大祀神御之物,盗窃、伪造御宝,指斥乘御,无人臣之礼)、不孝(告发或咒骂父母等)、不睦(谋杀或贩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不义(杀本属府主、刺史、老师、县令等)、内乱(奸小功以上亲,或父、祖妾)
(2)七杀:
谋杀(二人以上的合谋杀人)、故杀(非因斗争,无事杀人)、劫杀(因有劫囚而杀人)、豆杀(原无杀心,因相殴而杀人)、误杀(因斗殴误杀旁人)、戏杀(以力共戏而致人于死)、过失杀(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而杀人)
(3)六赃:
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坐赃
(4)伤害罪:
伤害保辜制度--无论何种伤害,都要根据被伤害者的伤害程度的轻重,伤害人在10日至50日内的"
辜限"
内,如被伤害者死亡,则伤害人要负杀人罪责;
如在限外或虽在限内,但因他因而死亡着,仍以伤害罪论处。
(5)泄露机密罪:
《唐律疏议。
职制》归定。
泄露给外国的,加刑一等。
共同泄密,则重惩首犯。
五刑--死、流、徒、杖、笞。
3.刑法适用原则
(1)区分"
公罪"
与"
私罪"
公罪轻罚,私罪重罚。
(2)关于共同犯罪与合并论罪。
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
在职官犯罪中,长官为首犯。
首犯重罚。
一人犯数罪,实行择一重处断的原则,不实行数罪并罚。
一罪先罚而且判决,又他罪,若二罪相等,维持原判,若后罪重于后罪,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3)老幼残疾着减刑原则90岁以上,7岁以下,犯死罪,不加刑。
(4)累犯加重原则:
前后三次犯应处同一刑罚档次的罪,则升一级处刑。
三犯徒者,流二千里;
三犯流者,绞。
(5)特权原则
1)议:
八议--对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实行优待的法律规定。
但犯十恶罪,不适用八议。
2)请:
请的规格低于议。
五品以上官职等。
3)减:
减的对象是七品以上官员等。
4)赊:
九品以上官员等。
5)当:
以官品抵罪。
特指抵当徒刑。
公罪可加一年。
(6)化外人原则:
名例》规定:
同一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的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
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的犯罪,按唐律处断,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
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1.所有权:
杂律》规定:
严禁侵吞埋藏物;
保护失主所有权;
惩治损毁公私财物。
2.债权:
唐律把借贷契约关系分为几种--计算利息的消费借贷称为"
出举"
举取"
,形成的债务称为"
息债"
不计算利息的消费借贷称为"
便取"
不计算利息的借贷称为"
负债"
欠负"
债务人指定抵押物称为"
指质"
,提交抵押物称为"
收质"
典质|"
违约过期不还债者,要负刑事责任。
禁止放高利贷。
唐律对损害赔偿之债,采取严格限制原则。
3.婚姻:
(1)尊长主婚权,违反者,负刑事责任。
(2)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3)婚姻限制原则:
同姓不婚。
(4)七出、三不去、义绝、合离。
义绝"
为唐朝强制离婚的制度。
夫妻互殴对方之祖父母、父母、或杀害对方进亲属,以及双方近亲属互相杀害者均为"
合离"
是指夫妻双方感情不合,可以自愿离婚,法律不惩处。
4.经济法律制度:
财政立法--唐朝前期的租庸调法,以均田法为基础制定。
后期的两税法,以"
量入为出"
为原则,克服了租庸调法以人丁为本的弊病,是中国历史上财政立法的一次重大改变,对后世影响很大。
1.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1)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职掌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复审地方死刑案件;
2)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以尚书和寺郎为正副长官,职掌案件复核权,复核大理寺审理的案件。
3)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构,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
职掌是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参与审理重大案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2)地方司法机关
2.诉讼制度
分为两种--举劾(由封建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向司法机关或政府提起诉讼),唐律规定,凡监察机关或各级官吏对重大案件的犯罪,该举劾而不举劾者,要负刑事责任;
二是告诉,即当事人或其亲属代诉,必须逐级告诉,不准越级告诉。
还有直诉制度,即通过"
邀车驾"
等形式向皇帝直接告诉。
a.重视司法官的审讯方法,实行五听审判法(比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
b.司法官必须依据律、令、格、式正文定罪(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二十)。
违者负刑事责任。
c.对皇帝的一时一地而没有上升为"
的诏令,不得引用为"
后比"
d.实行亲属或仇嫌"
回避"
制度(鞠狱官与被鞠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3)上诉、复审和死刑复核制度。
上级复审仍不服的,发给"
不理伏"
死刑实行复奏制,实行秋冬行刑制。
三.总结明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1.刑乱国用重典
2.重典治吏
1.大明律。
明朝的基本法典,它改变了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其体例直接为清朝所继承。
2.明《大诰》洪武年间,朱元璋亲自督导编制了《大诰》四编,具有与《大明律》同等的法律效力。
是其独创性的立法成果。
包含重刑法令和案例。
3.编例。
明朝例分为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案例和单行成例。
例比律更具有灵活性。
4.会典。
模仿《唐六典》制作。
以六部为纲,分述个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
1)奸党罪:
创设于明朝朱元璋洪武年间。
2)上言大臣德政罪(朱元璋设立)、交接近侍官员罪。
3)贪墨罪:
与前朝的变化--处罚从重;
常赦不宥;
处罚手段残忍。
均体现了明朝重典治世的重刑思想。
陵迟刑的制度化,正式规定于《大明律》(陵迟刑在宋朝已经出现,但并没有规定于《宋刑统》中);
公开恢复了枭首示众的刑罚;
剥皮实草;
灭十族;
掀起了肉刑复活的高潮--墨面纹身;
阉割等。
1)从新从重主义原则。
2)"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明朝加重了对政治性以及贼盗、侵犯财产罪犯罪的处罚而对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体则处罚较轻。
明清时期土地所有权已不受法律限制,在无主物归属上,强调先占原则。
明清时期成立契约需要负连带责任的第三人附署,主要有中人,保人,合称中保。
中人--在民间契约中附署的中间人;
保人--借贷、租佃契约的附署人。
3.婚姻、家庭、继承:
婚姻上,家长的权力分为教令权和主婚权。
其中主婚权在明清时期在法律上正式得到承认。
在继承上,实行独子惩珧的制度。
(五)司法诉讼制度
1.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以扩大检查组织和职权,负责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
都察院附设监狱。
明朝中央司法机构有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
刑部主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都察院负责法律监督,也参与审判。
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合称"
三法司"
2)地方司法机关:
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
省级设提刑按察司,在州县乡设立申明亭。
2.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制度:
分控告与劾告两种。
也有"
等形式。
2)管辖制度:
在交*案件的管理上,继承了唐朝"
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
的原则,并且实行军民分诉分辖制。
3)会审制度:
九卿圆审和三司会审。
九卿圆审--明朝重要的复审制度。
凡是地方上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的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史九司联合审判,最后奏报皇帝裁决。
三司会审--始于洪武年间。
凡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或急需重新审理的重案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会同审问罪犯,后将审理结果奏报皇帝裁决。
4)御史监察制度:
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对全国官吏进行纠举弹劾。
5)廷杖制度:
皇帝非法用刑,加深了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对法制实施造成恶劣影响。
6)厂卫干预司法:
始于朱元璋时期。
锦衣卫下设立南、北镇抚司。
八.结清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一)法制指导思想:
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2.尚德缓刑。
1.《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前的〈大清律例集解附例〉是对明律的翻版。
〈大清律例〉制于乾隆年间。
它标志着满族吸收汉文化的基本完成。
〈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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