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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处理的乃是那些惟有通过建构由较多变量构成的模型才能够揭示出其特性的结构”;
[;
因此,我们也
要用多个变量来引出价值公式的假设,这需要三方面的要素—历史地解释、现实地解决及将来的预期。
对法价值进行类型化分析时,具体法价值的个别价值开始,大体可以划分为强解释、强解决和强预期三个
类型。
当然在具体操作时,必须进行一些必要的范畴限定与理论预设。
一、三个范畴的限定
无论进行什么样的探析都需要一个前提性的预设,因为可靠的理论预设构成了社会实践和理论建构
的基础,并且有利于突破“明希豪森三重困境”,。
,实现我们的目标。
在讨论法价值时,必对一些基本的概
念和范畴,进行必要的前提性限定,这点对探求法价值的类型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避免无谓的和不必要的
质疑与怀疑,获得最大的接受度与认同感。
(一)“法”的必要限定
讨论法价值的类型化分析的“法”,不只包括所谓的国家制定法,也包括“活法”与“软法”,以及习惯法
与判例法。
即所谓具有强制力(国家强制或心理强制)、规范性、确定力与地域性的社会规范体系;
也就是
能够为我们的未来提供一个稳定预期的社会规范;
能指导我们现实行动的解决我们实际的问题的社会规
范;
能解释疑惑、应对挑战以最大限度的维持制度合法性的社会规范。
作者简介:
李贤勇(1981-),男,河南南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7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王海波(1981-),男,河南南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7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110·
(二)“价值”的关系界定
讨论法价值的类型化必然涉及“价值”的定义,而“价值”是指法满足主体需要的可能性和主体对法需
要的必然性。
表现为价值的客观性与主体性的统一、社会性与阶层性的结合。
当然,价值要能与目的区
分开来,因为法价值体现在它所拥有的属性及满足的需要,而非其具体追求的目标。
简单的讲就是,对社
会现象的解释程度、对相关问题的解决可能和对稳定预期的有效提供,进而满足我们的需要和实践我们
的理想才是价值的意义所在。
(三)价值“公式”的意义
讨论所用的价值公式是想通过它的变量推演来获得有益的结论及实现类型化探析的可能性。
即假
设:
价值(Value)二解释(Explain)十解决(Solve)+预期(Anticipate),这样我们就可以通过变量的设定与变
换以获得法价值的公式模型,进而来更好的说明和描述法价值类型化分析可能性,从而具体化抽象的价
值范畴。
通过以上的限定,我们就有可能在法价值的类型化分析上有所作为。
当我们能够从各个不同的方面
进行不断的尝试和全方位的“试错”时,才可能获得最有效的可能的知识性智识,进而有助于我们在各种
不同的方向进行选择与实践。
而限定是为了降低“试错”的成本。
二、一种理论的预设
人们总希望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即能够用最简单的方法去应对任何复杂的问题与现象,
这样我们就可以方便地适用或利用。
抽象的理论因为可以避免具体问题的考量,进而能获得悠久的实用
性,而真正有价值的理论却是在不断的应对和解决疑难问题的过程中获得强大的生命力的。
在研究法价
值的过程中,要避免这种倾向,需要通过价值公式对变量进行推演,以期获得有益的结论并提出有预见性
的建议或方案。
价值公式的理论预设表现为:
价值=解释十解决十预期。
简单的说,每一个具体的法价值,都会对这
三方面有不同程度的侧重,即各种具体的法价值都会在解释、解决和预期有所差异,当假定每个方面都有
强、中、弱三种程度时,通过自由组合就会有六种不同的可能性。
而每种可能性都会对应一种具体的法价
值:
强解释,中解决,弱预期与强解释,弱解决,中预期;
中解释,强解决,弱预期与中解释,弱解决,强预期;
弱解释,中解决,强预期与弱解释,强解决,中预期。
当然,这里所说的解释是合法性满足人们需要的程度的问题,即一个法律要能论证现有制度的合法
性和秩序的正当性。
而解决是能够正当解决问题的程度问题,也就是法律应当提供解决我们面临的各种
纠纷与问题的途径与方案。
当然预期就是采取行为和期望的程度,这就是说法律能够给我们采取的行为
提供有效的预期和期望。
对于具体的法价值而言,因其在这三个方面表现的程度有所差异,进而能以此
为标准进行类型化分析。
三、三类价值的探析
有人说,法应体现在事实、形式和价值三方面。
因此,西方的三大法学流派也主要是侧重研究这三个
方面;
也就是说法理学要能回答三个主要问题:
法是什么?
法怎么样?
法应是什么?
然而,之所以会产生
法学流派的差异,都不过是因为各自对法的理解与限定有所不同:
即实证分析法学派在解释法律,社会法
学派在解决问题,自然法学派提供预期。
如果进行深人的分析,我们就可以发现症结是他们对法价值追
求的定位不同:
立足于历史的证明、着眼于现实的描述和关注将来的求索。
我们在对法价值进行研究时,
也会有不同的理解和分歧,在通过价值公式(价值=解释+解决+预期)分析时,只对各个学派具有共识性
的具体价值形式:
秩序、自由、正义、安全、效益和平等进行评析,具体而言:
强解释,中解决,弱预期与强解
释,弱解决,中预期,对应的是秩序和安全;
中解释,强解决,弱预期与弱解释,强解决,中预期;
对应的是正
义和效益;
弱解释,中解决,强预期与中解释,弱解决,强预期;
对应的是自由与平等。
表1能够较清晰的
展示组合和相关对应。
表1
具体法价值公式构成表
┌──┬──┬──┬──┬──┬──┬──┐
│价值│秩序│安全│正义│效益│L!
由│平等│
├──┼──┼──┼──┼──┼──┼──┤
│解释│强│强│y│弱│习马│中│
│解决│中│94│强│强│中│马马│
│预期│弱│中│弱│中│强│强│
└──┴──┴──┴──┴──┴──┴──┘
当然我们要以类型化的方法,进行逐项的说明:
将具体的法价值,从三个层次或方面进行解读,只对表
现最突出的类型特征进行归类分析。
强、中、弱的自由组合而形成六种、三类法价值,即由秩序与安全表现
的强解释型法价值;
正义和效益构成的强解决的法价值:
自由和平等成就强预期的法价值。
这里所说的强
解释、强解决和强预期,只是对法价值所能满足人们的需要的侧重点不同,而做的类型划分和同质性认定:
(一)强解释的法价值:
秩序与安全
所谓的解释就是涉及合法性的问题,也就是说,法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们需要的问题,这也是法
能够存在和维持的原因。
总体上讲,这是由法产生的原因和途径决定的,即法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的目
标出现的,并且通常是由居于优势地位的人或组织(以集团或阶级的面目出现)制定的。
这就必然要求其
有巨大的说服力,以使公众或公民能接受法的规制与约束,即表现为解释力的强弱,也就是合法性满足人
们需要的程度。
当法的价值以解释见长时,我们就能用这些价值来说服人们接受或忍受法的规制。
最能说明问题的
就是秩序和安全这两种法的价值,古今中外很多法学家都是从这两方面来定义和说明法律的。
霍布斯对
“狼与狼状态”的假设与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都是从安全和秩序的角度来说明法律的。
1.安全的价值在于人们对稳定生活和免于恐惧的心理诉求。
安全表现为一种生理和心理的需要,作
为最基本的安全需要,是人们作为独立的个体想最大限度的维持自身的利益与存在的必然产物。
法的一
个主要价值就是必须能够证明自身的存在是必要和可能的,安全就是一个很好的理由,因为法是为了你
的安全着想,你还有什么借口不接受我们的安排。
Z.秩序的意义就是将所有的部分都安排的恰如其当,各归其位、各守其责。
人们可以且有能力去从事
和安排自己的行动,一句话,人人都有各自的分工、都安于自己的本分。
这样的秩序是:
居于优势地位的
人或组织能维持和巩固自身的地位,不至于滥用自身的地位;
居于弱势地位的人或组织能保有自身且存
有希望,不至于产生绝望而做出过激行为。
作为法的价值,安全和秩序是很有解释力的价值,它们能很好的论证法存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当
然这并不意味着,安全和秩序没有解决和预期的功能,只是它的解释力更强,即强解释型法价值。
因为什
么都不能阻值人们对最基本需要的欲求,用这两种价值来解释问题无疑最具说服力,而历史的方法是最
常用的,众多的“托古改制”的活动,都印证了历史合理性的强解释,安全和秩序也不例外。
(二)强解决型的法价值:
正义与效益
“人类的一切制度,几乎所有的规范都只是为解决实际需要而立的,而不论管理上的得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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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rzsa)
所谓解决是涉及解决问题的正当性问题,这就是说,法律应当能为我们解决所遇到的各种问题提供有效的
途径。
一个建立在充分解释基础上的法律,只有能灵活的应对所面临的问题和遇见的挑战,才能获得持久
的生命力。
也就是说,法律只有应用到实践中(没有法律的适用就没有真正的法律)才能表现它的价值,而
价值也只有体现于实践中(价值不能反映和满足具体的社会需要是没有意义)才能体现其意义。
当法律的价值以解决为擅时,我们就能用它们去满足人们对解决问题的需要而将法律的价值应用到
实践中。
最能满足这一点需要的是正义和效益这两种法的价值,很多法学家都将“正义当成法律的永恒
追求”,特别是自然法学派更加注重正义这些抽象的法价值。
而在市场经济的时代,效益更是我们的核心
追求—法律经济学的兴盛就说明了这一点。
正义和效益就为我们提供一个很好的途径,正义指导我们
去解决问题,效益让我们考虑怎样解决问题。
1.正义的价值在于让我们保有对世界的希望,当我们去解决社会和自身所产生的各种问题时,正义是
最好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没有对正义的诉求,社会的进步和公正就没有可能;
没有正义指导我们的实践,
问题和纠纷就不能得到真正的解决。
目的的达到与落空就在于对正义是否有足够的解释力和解决度。
法
的价值就在于正义为我们提供解决问题的很好的路径,因此,我们才不会对未来产生绝望而丧失信心。
112·
2.效益的价值就在于为我们衡量与平衡利弊得失提供很好的途径。
当经济日益影响我们的生活时,
效益就是我们必不可少的选择。
因为成本与收益是每个人都要面对的,而我们所说的有意义的事就是收
益大于成本的有效益的事。
当然,这里讲的是现实层面的问题,能为我们选择解决各种问题的不同方法
提供依据与标准;
而抽象的价值只有转化为可以切实感受的具体方法才有意义,效益无疑是最好的方法。
作为法的价值,正义和效益是强解决型的法价值,它们能很好的为我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与路径。
当然这并不说明,正义和效益在解释和预期上无所作为,只是它的解决能力更强而已。
也就是说,它们在
解决各种问题上,能很好的满足人们在面对问题时的需要;
具有强烈而又有实际的指导价值,因为违背这
两者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是不会也不能持久的解决问题的。
尽管很多人认为效益与正义是很难统一,但
事实上效益与正义,却从正反两方面为我们在解决问题上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正确的引导与规制。
(三)强预期的法价值:
自由与平等
“法律就是对法院事实上将作什么判决的预测”。
[41(P3:
0’所谓预期是对人们行为获得预期效果的可能概
率的问题,也就是说,人们只有了解自己的行为所能达到的结果,才会决定我们是否要采取这个行为。
无
论是解释还是解决都只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与问题的应对或者降低危害的后果,而不能防止或减少问题
和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良好的法律要能为人们提供一个稳定有效的预期,并且,一旦发生使预期落空或
造成损害时,我们应当或可以借助既定的途径获得救济和修复,这是人们能追求美好未来的保障。
当法价值以预期为主时,我们就可以采取措施回避可能的危害后果或者指导我们的行为采取正当的
手段争取有利的结果。
最能体现强预期的法价值就是自由和平等,主张自由主义的很多法学家都注重社
会的预期。
法社会学也很看重社会预期的效果,他们都将自由与平等放在相当重要的地位。
没有自由的
人很难采取理智的行为,而只有追求自由才能让大家最大限度的发展自我;
平等是人们身为一个类的共
同体而相互尊重的基础性价值诉求,而惟有做到平等才让人人得到可能的结果与效用,以实现最大的自由。
1.自由就是赋予人们最大限度的选择权而发挥他们所有的潜力,法的这种价值就是在不断的“试错”
中取得进步。
一个自由社会要想保持进步的活力,就必须向前不可预见,无法计划的未知事物开放,“只
有当事先知道自由能够带来的好处时才得到批准的自由,是不能称为自由的”。
[3)(P70)有人可能会认为自由
会导致无序与混乱,只是因为他们害怕别人解放了而危害自己,但他们只想到如何去分蛋糕,而却未想到
这样会做大蛋糕。
2.平等的意义就在于我们都能够以正常的心态去对待他人。
因为人有劣根性—嫉妒心理,毕竟人不
大可能忍受他人比自己好,见不得自己比他人差,特别是和自己资历相当的人。
也许并不是人人都可能会这
样,但一旦有人超过自己却不会太舒服;
平等的意义就在于当大家都和自己差不多时,不会有什么不同;
而这
样我们在行为时,就会有相当的大的机会获得确定的可能性。
当我们获得较大的概率而去行动时有预期。
作为法的价值,自由和平等是强预期的法价值,它们能很好的给我们提供稳定有效的预期:
我们怎样
行为才能获得较大的效用,怎样才会有效的行动,怎么才可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自由让我们可以也可能
采取最符合自己利益的行为,自由能够为我们的预期行为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不受他人的干涉。
平
等让我们获得自我安慰与避免不当侵害,在捍卫自己的利益时平等是一个利器—不受别人歧视。
当然,
自由与平等是我们合理预期的价值性方向。
四、仍要继续的思考
社会科学必须处理的乃是那些在本质上极为复杂的结构,如果用更加复杂的理论来进行说明或解释,
就会造成公众理解上的困难—我们为他们提供了如此丰富多彩的选择,以至于做出选择本身就成了更
加困难的事。
当我们通过价值公式将法价值类型化以后,能够让公众更好的理解和接受,并切切实实的
指导自己的行为和实践。
用假定的价值公式(价值=解释+解决+预期)来探析法价值,只是将法的价值
类型化而已,但远未达到量化的程度。
只有持续地思考下去,才能推动法价值的不断完善与发展;
也惟有
思考下去,我们的智识才有继续增加和发展的可能。
同时,我们也可以反其道而行之,用解释、解决和预
期来指导具体制度的建设,以更好的实现人们对具体法价值的追求。
(下接第122页)
·
113·
TheConsistencyCharacteroftheDevelopmentofEnglishLaw
-FromtheImpactonCommonLawofAncientAnglo-SaxonLaw
HeZhao
(SchoolofLaw,ZhongnanUniversityofEconomicsandLaw,Wuhan430060,China)
Abstract:
ThehistoricalconsistencyofEnglishlawiswidelyacknowledged.Anglo-SaxonlawwasinitiallyGermanic
customarylawbroughtbytheinvaders,whichisasetofconcreterules.Itholdsthatitwasoutoftherespectfortheancient
Anglo-Saxoncustomarylaw;
theexistingstructureofcourtshadbeenutilized.ThejudicialreformduringHenryIIperiod
broughttoEnglandanew,unifiedlegalsystem,butthesereformationsweregradualandmoderate,ratherthaninventing
newsystembyhimself.ItisclearthattheancientAnglo-SaxoncustomarylawgovernedtheformationoftheEnglishCom-
monLaw,shapedthecourseofEnglishCommonLawandproducedtheembodiedcontinuityunderlyingtheEnglishlegal
history.
Keywords:
Anglo-SaxonLaw;
Consistency;
CommonLaw
(责任编辑:
张宏伟)
(上接第113页)
参考文献:
[1][5]〔英1弗里德里希·
冯·
哈耶克.经济、科学与政治一哈耶克论文演讲集[M].冯克利.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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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M].舒国雀.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3]【英1埃德蒙·
柏克.自由与传统[M].蒋庆,王瑞昌,王天成.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1.
[4]薄振峰.当代西方综合法学思潮[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4.
ResearchonTypologicalValueofLaw
LiXianyongWangHaibo
(SchoolofLaw,ZhongnanUniversityofEconomicsandLaw,Wuhan430060,China)
Thevalueoflawisthecoreofjorisprudence.Fromtheaspectsofexplanation(history),solution(reality)
andanticipation(future),thispapermakesaresearchonthevalueoflaw,whichmakesthejurisprudencemorereadanden-
hancetheacceptanceoflaw.Whenthesupposedequation(value=explanation+solution+anticipation)isexisted,itis
possibletoimprovethedevelopmentofthevalueoflaw.
Keywords:
ValueofLaw;
Explanation;
Solution;
Anticipation
122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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