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最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培训试题及答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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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A、20
C、50
D、10
5、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检察院收到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小时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C)
A、10
B、72
D、48
6、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检察院收到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小时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C)
7、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案卷材料之日起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A、十
B、五
C、四
D、三
8、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及时安排,由办案部门提供案卷材料。
因办案部门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人说明,并自即日起个工作日以内安排辩护人阅卷,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A)
A、三
D、十
9、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以内告知辩护人。
(A)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10、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
(D)
A、一年
B、一个月
C、三个月
D、六个月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制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目的是:
。
(ABC)
A、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
B、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
C、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D、保护检察官的合法权益
2、对于下列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
(ABCD)
A、管辖有争议的案件
B、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C、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
D、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
3、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予许可:
(ABCD)
A、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B、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的
C、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D、有事实表明存在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危害证人人身安全可能的
4、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ABCD)
A、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B、企图自杀、逃跑;
C、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
D、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5、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B、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C、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
D、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
6、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ABC)
A、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的
B、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需要补充鉴定的
C、其他由人民检察院查证更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
D、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
7、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A、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B、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C、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D、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但不影响定罪的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A、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B、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C、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D、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9、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的,公诉人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A、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
B、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
C、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
D、需要对出庭证人等的保护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或者配合工作的,做好相关准备
10、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依法进行下列活动:
A、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审判
B、申请法庭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播放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C、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提出量刑建议及理由,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全面阐述公诉意见
D、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无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无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
)
2、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
3、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沟通期间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
4、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检察长主持,副检察长不得参加。
(×
)
5、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当向检察官报告。
(×
6、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利。
(√)
7、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8、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在五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9、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10、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四、填空题(每空0.5分,共20分)
1、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其他办案事项,检察长可以自行决定,也可以委托检察官决定。
2、检察官办理案件,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辅助人员。
检察辅助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检察辅助事务。
3、对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但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不同人民检察院管辖,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除外。
4、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5、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
6、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向公安机关提出后,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7、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办案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8、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9、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10、人民检察院对担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11、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涉嫌犯罪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应当在采取或者解除强制措施后五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
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
12、对于收到的群众来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在七日以内进行程序性答复,办案部门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答复来信人。
13、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14、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严格遵守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依法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
15、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对侦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16、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17、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违法所得与合法收入共同购置的不可分割的财产,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
18、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将撤销案件意见书连同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在法定期限届满七日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重大、复杂案件在法定期限届满十日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19、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20、对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七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十五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五、简答题(每题4分,共20分)
1、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重点审查哪些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二)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三)犯罪嫌疑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公安机关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听取意见;
(五)起诉意见书中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
(六)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2、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六)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七)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
经审查认为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讯问。
3、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查明什么?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单位犯罪的,单位的相关情况是否清楚;
(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
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是否明确;
(三)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
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
(五)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
证明相关财产系违法所得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
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七)采取侦查措施包括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
(八)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九)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十一)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十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十三)涉案财物是否查封、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清单是否齐备;
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4、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应当制作起诉书。
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和时间,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当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所在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的内容叙写;
(二)案由和案件来源;
(三)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
起诉书叙述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必备要素应当明晰、准确。
被告人被控有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一列举,对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叙写;
(四)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及认定的罪名、处罚条款、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
(五)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包括认罪认罚的内容、具结书签署情况等。
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可以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住址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
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附具被告人的照片,记明足以确定被告人面貌、体格、指纹以及其他反映被告人特征的事项。
起诉书应当附有被告人现在处所,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化名名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孳息的清单,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附注的情况。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应当列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并注明证人、鉴定人是否出庭。
5、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一)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分,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羁押处所等;
(三)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
(四)不起诉的法律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五)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
(六)有关告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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