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矿井运输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8982791
- 上传时间:2023-01-02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6.09KB
xx集团矿井运输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xx集团矿井运输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集团矿井运输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在新建或改扩建的大型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置信号集中闭塞系统。
第一十四条:
轨道运输大巷内“五标两警”(路标、里程标、避灾路线标志、警冲标、道岔位置指示标志、警(笛)铃、弯道报警)必须齐全,安装位置符合要求。
第一十五条:
轨道大巷及车场的司控道岔控制器(扳道器)等必须设在壁龛内(能够保证安全间距的除外),有接地装置的要打好接地线。
第一十六条:
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第一十七条:
架空线路上所有轨道接缝处,必须用导线或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
连接后每个接缝处的电阻不得大于《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值。
第一十八条:
不回电轨道与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以绝缘。
第一绝缘点必须设在2种轨道的连接处;
第二绝缘点设在不回电轨道上,且2个绝缘点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1列车的长度。
第一十九条:
二级绝缘及其绝缘性能必须符合要求,在与架线线路相邻的轨道上有钢丝绳跨越时,钢丝绳严禁与轨道相接触。
第二十条:
各绝缘点必须悬挂标志牌、责任牌,并设置在无积水、淤泥的地点,经常维护与测试,确保绝缘可靠。
第二十一条:
轨道接头必须平齐,内错差、上下错差允许范围为:
采用长轨焊接的,轨面焊接平整无裂缝为合格,未焊接的不得大于2.0mm;
轨道接头的间隙皆不得大于5mm。
否则视轨道质量不合格。
轨道道岔与长轨的连接接头间距、左右错差、上下错差除符合长轨接头要求外,必须保持水平、圆顺,轨道道岔不得高于或低于与之连接的长轨(水平误差不超过2mm),长轨与道岔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否则,视轨道道岔质量不合格。
严禁大巷内及采区上、下山使用简易道岔。
第二十二条:
轨道和轨枕不得有悬空现象,除车场和特殊地段外,其它轨道的轨枕端头、扣件、螺栓、轨心处的轨枕1/3-1/4必须暴露在路基石子外面,严禁硬化,否则按轨道质量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大巷轨道的两股钢轨必须保持水平直顺,严禁有三角坑,平行的两根钢轨在15m的范围内其水平度误差严禁超过5mm,否则视为轨道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各矿必须制定轨道扣件紧固、润滑管理制度,并加大巡道工的巡回检查与维护力度,严禁松动和锈蚀。
第二十五条:
必须严格执行巡道检查制度,运输(区)队巡道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二次,并有巡道检查处理记录。
第二十六条:
轨道运输大巷水沟设计与整修应符合以下要求,正常排水或采区集中排水时,水沟水面应保持在大巷底板及以下位置。
第二十七条:
轨道运输大巷不得有积水、淤泥、杂物,在水沟盖板上面不得有流水现象,严禁在大巷水沟侧或大巷其它地点堆放木料、工字钢、管材等物料(除巷道维修外)。
第二十八条:
大巷地面及轨道发现底鼓、水沟断面发生压力变形的应及时处理,水沟盖板必须齐全、平直、稳固。
第二十九条:
大巷电机车架线悬挂高度距离轨面要求:
(一)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内以及人行道与运输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m;
在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1.9m。
(二)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2m。
第三十条:
电机车架线吊线绝缘子、横档线拉线绝缘子、各分区开关的分区绝缘板必须定期清理,不得有积尘。
第三十一条:
严禁各种管线搭接在横档线上。
大巷照明应充足、完好,两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吊挂整齐。
第三十二条:
大巷架线分区开关必须设置在壁龛里,分区开关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m,开关外壳必须接地,开关的动静触头不得有弧光烧结的痕迹,不得有积尘、淋水、锈蚀现象。
第三十三条: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二)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三十四条:
在电机车架线底下或附近进行装、卸、巷修等作业时,必须先停掉该区间的架线电源后,方可作业。
严禁在带电的架线下面装卸车辆。
第三十五条:
加强轨道的日常检查工作,提高认识,坚持“机车、矿车掉道就是事故”原则,除了认真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追查外,在处理机车、矿车掉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严禁生拉硬拽。
运输(区)队处理掉道时,必须以副队长或带班班长为现场组织者和安全第一责任人进行处理;
其他区队掉道时,必须以跟班副队长为现场组织者和安全第一责任人进行处理;
运输队和采掘区队要在作业规程中对车辆掉道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
轨道运输大巷运输通信系统必须完善可靠,除井下机车调度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调度机车、矿车及其它运输工作。
第三十七条:
只准用矿车运送皮带托辊、砂石、矸石和细碎杂物等,装车高度四周不得超过车厢高度,车厢中间不得超过车厢高度200mm;
运送长料(管子、单体、电缆、工字钢、钢轨、木料、钢丝绳等)必须使用花架车,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花架车车帮;
运送耙装机、液压支架等大型机电设备必须使用平板车;
严禁采用矿车运送乳化液桶、油桶、电机、减速机等设备;
运送雷管炸药的车辆要专车、专用、专运,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严禁人员乘坐矿车;
严禁人员跨越机车与矿车或矿车与矿车的连接处;
不得在轨道中心、架空线附近或非行人侧行走、横跨轨道。
第三十九条:
电机车司机离开驾驶室时,必须随时取下操作手把并随身携带保管,严禁交给他人代管;
正常情况下严禁顶车作业;
电机车司机之间,严禁以相互撞车的形式进行联络或作为联络信号。
第四十条:
严禁机车、矿车占用行车道,严禁把矿车推翻在轨道两旁或放置。
第四十一条:
机车运输时,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同一区段轨道上,严禁行驶非机动车辆,确需行驶(人力推车)时,必须经过井下机车调度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二条:
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
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第四十三条:
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严禁使用该机车。
第四十四条:
矿用电机车必须进行车况年检(机车年检),电机车制动距离、矿车连接装置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进行试验,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第四十五条:
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班发车前,司机或跟车人员必须对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车闸和乘人携带物品等进行详细检查。
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有腐蚀性的物品、长料具或附挂物料车等。
严禁携带危险品或超长物具的人员乘车。
(二)人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三)人员上下车地点照明应充足,架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四)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驶入乘车场。
第四十六条:
采用电机车运输的大巷内,不得进行人力推车。
确需采用人力推车的,必须经过井下调度站同意。
在平车场或平巷内,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次只准推一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同向推车的距离,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
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严禁放飞车。
(二)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第四十七条:
轨道运输大巷使用的电机车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机车牵引能力必须符合要求,按规定数量牵引车辆。
(二)列车制动装置必须有足够的制动力,确保制动距离在规定的范围内。
(三)电机车必须按规定车速行驶,电气装置必须完好。
防爆蓄电池机车、架线机车的电气设备,只能在井下车库内或井上打开检修,严禁在巷道内打开检修。
(四)机车司机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开车前要认真对机车进行安全检查。
开车前,跟车工、把钩工要对矿车连接装置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有问题,严禁发车,确保安全。
(五)司机在开车前必须先发开车信号后起车。
机车运行中,不得抢道运行。
停车时,严禁停在主运道上。
严禁站在车下操作机车。
(六)电机车牵引超长材料车辆时,机车与超长车辆之间必须要连挂矿车或采用连接杆等硬连接使之隔开。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严禁矿车积压。
发现积压车辆,应及时向井下机车调度汇报,机车调度要及时调度机车运出积压车辆。
第四十九条:
井下机车、人车、矿车应实行统一编号、编组管理,并建立相应的设备档案及维修档案。
第三章斜巷运输
第五十条:
主要运输斜巷挡车杠、挡车栏、阻车器必须全部采用气动或电动形式。
其它地点的挡车杠、挡车栏、阻车器应推广使用气动或电动形式。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要制定主要轨道上下山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及其职责。
主要轨道上下山不得兼作人行道;
确需行人的,应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
各通道口必须设有“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警示牌。
第五十二条:
不得在能够自动滑行的坡道上设计车场和停放车辆;
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挡车(阻车)装置将车辆阻住。
第五十三条:
斜巷轨道铺设质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主要斜巷轨道推广22kg/m及以上规格,淘汰22kg/m以下轨道。
第五十四条:
轨道托绳轮(辊)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转动灵活,严禁提升钢丝绳磨轨道、轨枕、巷帮、顶梁等。
第五十五条:
轨道上下车场的长度、坡度及调车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车场长度不得小于一次提升串车总长的3倍,摘挂钩上部车场的坡度严禁超过3‰。
第五十六条:
串车提升的各车场必须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巷各车场必须设有信号和候车室,候车硐室必须具有足够的安全空间。
第五十七条:
斜巷轨道使用的绞车钢丝绳、保险绳应采用统一型号、规格的钢丝绳,每天必须认真检查一次,并详细记录。
所使用的三连环、插销必须进行编号专用。
不准用其他三环链及插销代替;
不准使用平巷用的三链环和插销代替斜巷专用的链环和插销。
第五十八条:
斜巷使用的三链环和插销在使用前,把钩工必须进行详细的外观检查,发现问题严禁继续使用。
第五十九条:
提升或下发前,把钩工必须检查所挂车数、各车的连接、装载情况。
不符合规定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第六十条:
斜巷轨道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装置,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提升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
第六十一条:
斜巷液压绞车,用矿车升降物料时,提升速度不得超过4m/s。
下放物料时,严禁断电自行溜放。
第六十二条:
井下使用的斜巷液压绞车必须设有防止过卷、过速、过负荷、欠电压、限速、闸间隙保护以及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其保护装置必须正常使用,安全可靠,严禁甩保护。
第六十三条:
斜巷轨道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严禁在巷道中追逐、打闹;
严禁不带矿灯、安全帽进出巷道;
当矿灯不亮时,严禁独自一人行走。
第六十四条:
井下斜巷串车提升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轨道斜巷内,必须按规定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二)各车场必须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或挡车杠(栏)。
(三)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必须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四)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五)在变坡点处及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必须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联动挡车杠或挡车栏。
(六)在各车场必须安设甩车时能够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七)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上平台变坡点下方联动的挡车杠除外),只有车辆通过时方准打开。
第六十五条:
严禁斜巷运输把钩工不停车进行摘挂钩。
第六十六条:
斜巷信号把钩工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持证上岗,熟悉本岗位信号装置、防跑车装置(即防止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及未连挂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即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装置)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二)交接班要认真检查信号装置、车辆及其连接装置、保险绳、钩头等完好状况;
检查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可靠,严格检查钢丝绳是否打结、硬弯、磨损和断丝情况,若不符合要求,严禁发送提升信号。
(三)认真检查阻车器和挡车杠(栏)等安全设施是否完好,操作是否灵活到位。
(四)兼作行人的运输斜巷行车时,红灯信号必须保证完好,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的安全规定,严禁行车时行人。
(五)信号把钩工接班后,必须检查斜巷内有无行车障碍物,是否有人工作业或行走,确认安全后,方可发送开车信号。
摘挂钩操作必须严格遵守《规程》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不符要求严禁发出开车指令。
第六十七条:
斜巷内运输车辆脱轨后复轨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严禁摘钩处理;
严禁用主提升机生拉硬拽,处理掉道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执行。
第六十八条:
斜巷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安全可靠,位置正确。
严禁采用单绳、单杠挡车杠。
第四章架空乘人装置
第六十九条:
各煤业子公司、各矿井必须加强和规范架空乘人装置的安装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范》的规定,规范架空乘人装置安装使用管理标准。
第七十条:
设计、安装架空乘人装置的巷道,必须满足架空乘人装置的安装要求,否则不准安装架空乘人装置。
第七十一条:
设计、安装架空乘人装置的巷道应优先采用专用巷道。
架空乘人装置采用专用巷道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巷道内敷设管线、设施等不得影响架空乘人装置的安全运行。
(二)架空乘人装置上下人员地点,有效长度不得小于10m。
第七十二条:
无条件开拓专用架空乘人装置巷道的,必须满足以下规定和要求。
否则,不得与轨道运输或皮带运输设备共用同一巷道。
(一)采用固定式架空乘人装置的必须与运输轨道或皮带运输设备异侧布置。
(二)架空乘人装置机头处的巷道高度必须满足检修要求。
(三)架空乘人装置两侧吊椅距巷帮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7m。
(四)座椅距地面高度不得超过0.55m。
座椅脚踏板距地高度不得超过0.3m。
(五)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并行的信号系统必须相互闭锁。
第七十三条:
当固定式或可摘挂式架空乘人巷道坡度大于或等于10°
时,架空乘人装置两端的上下人车场必须处于平巷段。
固定式架空乘人装置上、下人员的平巷段,其长度不得小于15m;
可摘挂式架空乘人装置上、下人员的平巷段,其长度不得小于18m。
第七十四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各种保护必须设置齐全。
其超温、过载、短路、断相、失压、漏电闭锁等以及越位、沿线急停、欠速、过速、断绳、脱绳(槽)、重锤落地、制动器动作失效以及到站语音提示等检测保护功能,必须安全、灵敏可靠。
否则,严禁使用。
第七十五条:
新安装(或改造后)的可摘挂式乘人装置应优先采用零速上下或慢速上下人员的变速装置。
第七十六条:
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的运行速度皆不得超过1.2m/s。
架空乘人装置吊椅与吊椅之间的距离不小于7.5m且不得小于相邻两梁间距。
第七十七条:
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三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第七十八条:
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的主导轮和尾导轮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得小于60倍;
地面延伸至井下的斜井巷安设的架空乘人装置不得小于80倍。
第七十九条:
架空乘人装置牵引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钢丝绳绳头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第八十条:
在井下斜巷架空乘人装置安装的斜巷口明显处必须悬挂设备技术特征图,主要包括设备安设地点、斜巷名称、斜巷长度、斜巷垂深、斜角度、斜巷断面尺寸、架空乘人装置规格型号、制造单位及出厂日期、驱动轮及尾轮直径、吊椅间距、吊椅运行速度、托绳轮及压绳轮间距、运人能力、乘人装置电控及钢丝绳规格型号、尾轮涨紧行程、各种保护等内容。
第八十一条:
上下人地点必须悬挂架空乘人管理规定、信号把钩工岗位责任制及安全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
上下人地点必须分别设有能够上、下人员的两条安全通道,并设有安全通道指示牌、安全避险指示牌。
第八十二条:
架空乘人装置上下车场以及各个偏口要有足够的照明。
第八十三条:
架空乘人装置以及各种保护,每天必须认真检查和试验,并有详细的检查和试验记录。
第八十四条:
各责任区队必须每周对架空乘人装置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矿每月一次。
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进行认真落实和整改。
第五章斜巷人车
第八十五条:
各煤业子公司、各矿井必须加强和规范斜巷及人车的使用与管理,严格斜巷人车使用管理制度及维修检查制度。
第八十六条:
斜巷人车的使用、维护与管理,应严格按照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机电运输主要系统准运证及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标准执行。
提升安全信号应与绞车实现闭锁。
第八十七条:
各煤业子公司、各矿井必须对斜巷人车运人装置系统每月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未进行安全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严禁运行。
第八十八条:
人车连接装置及辅助连接装置每年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探伤试验。
未进行探伤试验或经探伤测试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使用,严禁运行。
第八十九条:
斜巷人车和提升绞车必须按规定进行年检,取得安全准用证后方可运行。
第九十条:
相邻多水平人车运输人员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加以区别,上下人员地点及斜巷与其它巷道交叉口处必须悬挂警示牌及“行车不准行人”语音报警装置,且任何区段行车时,都能发出语音报警。
第九十一条:
倾斜(井)巷人车提升装置各种保护必须齐全,其防过卷、过速、限速、过负荷和欠电压、深度指示器失效、闸瓦间隙、减速功能、松绳保护、绞车后备保护等各类保护必须完好、安全可靠。
并按要求定期进行试验和记录。
第九十二条:
斜(井)巷人车提升装置严禁使用可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
斜(井)巷人车必须加装保险绳,其保险绳与主绳直径、强度必须一致,绳卡不得少于主绳绳卡;
人车与人车之间必须加装辅助连接装置,其强度不得小于主连接装置。
第九十三条:
斜(井)巷人车每班必须按要求进行空车试放和手动落闸试验;
每月必须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实验;
每年必须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
在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每6个月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对钢丝绳检验一次。
并有合格的试验报告和记录。
第九十四条:
斜巷人车上下出口处必须悬挂设备技术特征图板,内容主要包括设备安设地点、斜巷名称、斜长、垂高、倾角、断面、变坡点个数、安全防护设施类型个数及位置、钢轨规格型号、轨枕敷设形式、绞车型号、钢丝绳型号、绞车电控型号以及保护装置、人车规格型号、人车制动形式、运人能力等,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悬挂必须齐全。
第九十五条:
必须有集团公司要求的准运证,否则严禁运行。
第六章采掘运输
第九十六条:
综采工作面设备安装运输必须铺设22kg/m及以上轨道。
轨枕规格大于150×
120mm,轨枕间距不大于800mm。
夹板、螺栓等扣件齐全紧固。
第九十七条:
下山掘进时,除上车场按规定设置挡车装置外,在工作面上方必须设置坚固可靠的常闭挡车装置,挡车装置必须随掘进工作面前进而移动。
挡车装置的强度和距工作面的最大距离,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
挡车装置必须指定专人操作。
第九十八条:
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的距离在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需要的同时,不得小于0.7m。
第九十九条:
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第一百条:
各矿必须严格执行“三不准”制度,即巷道工程验收不合格,不准强行铺设轨道;
轨道铺设质量及安全防护设施安装验收不合格,不准强行通车或安装机电设备;
机电运输设备安装验收不合格,掘进头、工作面不准开工生产。
第一百零一条:
采用无极绳运输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巷道应当平直无杂物,并有利于矿车通行和摘挂钩工作。
(二)应停车摘挂钩,摘挂钩人员必须技术熟练,集中精力,严禁违章摘挂。
(三)无极绳运输的车场、巷道要宽敞,光线要明亮,轨道和路基要平整。
(四)两条轨道上相对方向运行的矿车间隙,不得小于0.2m。
(五)钢丝绳或绞车运行时,严禁行人在轨道中间行走,严禁跨越钢丝绳。
(六)严禁把钩工站在轨道中间摘挂钩,头和身体严禁伸到两车的端头之间。
(七)开车前,必须事先发出警告信号。
摘、挂钩必须提前作好准备,当摘挂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xx 集团 矿井 运输 管理办法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