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企业核算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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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影制片企业,指从事故事片(含艺术片、舞台片、戏剧片等)、纪录片(含风光旅游片等)、科教片(含杂志片)、美术片(含动画片、木偶片、剪纸片等)、译制片、专题片和其他电视剧片、广告片等各种影片生产的企业。
2.电影洗印企业,指专门从事影片的拷贝、播映带或其他载体物的冲印、制作、加工、字幕印制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母公司、制片企业内部专门从事影片洗印生产业务的后期制作部门、车间等,应视同电影洗印企业进行有关会计核算。
(二)企业除自制拍摄影片外,从事与境内外其他单位合作摄制影片业务的,应按以下规定和方法执行:
1.从事合作摄制影片的形式:
(1)联合摄制,指企业与其他投资方共同出资(含现金、劳务、实物或以广告时段作价等),并按各自出资比例或按合同约定分享利益及分担风险的摄制业务。
(2)受托摄制,指企业接受其他单位的全额出资,代为制作影片的摄制业务。
(3)委托摄制,指企业全额出资,委托其他制片单位代为制作影片的摄制业务。
(4)协作摄制,指由其他制片单位全额出资,企业仅以提供设备、器材、场地、劳务等方式给予协助的摄制业务。
企业在受托或协作摄制业务中,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该片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充抵受托或协作价款的,应视同联合摄制方式进行核算。
2.合作摄制中收到的制片款的处理:
(1)联合摄制业务中,企业负责摄制成本核算的,在收到合作方按合同约定预付的制片款项,应先通过“预收制片款”科目进行核算;
当影片完成摄制结转入库时,再将该款项转作影片库存成本的备抵,并在结转销售成本时予以冲抵。
其他合作方负责摄制成本核算的,企业按合同约定支付合作方的拍片款,参照委托摄制业务处理。
(2)受托摄制业务中,企业收到委托方按合同约定预付的制片款项,应先通过“预收制片款”科目进行核算。
当影片完成摄制并提供给委托方时,将该款项冲减该片的实际成本。
(3)在委托摄制业务中,企业按合同约定预付给受托方的制片款项,应先通过“预付制片款”科目进行核算;
当影片完成摄制并收到受托方出具的经审计或双方确认的有关成本、费用结算凭据或报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将该款项转作影片库存成本。
(4)企业的协作摄制业务,按租赁、收入等会计准则中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企业在影片完成摄制前采取全部或部分卖断,或者承诺给予影片首(播)映权等方式,预售影片发行权、放(播)映权或其他权利所取得的款项,不属于合作摄制性质。
企业在此类预售业务活动中已收到的预售款项,应先记入“预收账款”科目;
待影片完成摄制并按合同约定提供给预付款人使用时,再将预售款项转作销售收入。
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应当视为预售业务:
1.付款人的目的是以买断方式取得合同约定时期和范围内的影片使用权;
2.付款人不享有或不承担该影片在前款规定时期和范围以外的经济收益或经济损失;
3.付款人的预付款项与影片摄制成本无直接关联,制片方无须向付款人提供影片摄制成本的结算凭据或报表。
(四)企业在影片的创作生产活动中,接受有关方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所提供的,给予指定影片专项资助的款项,应先作为负债,记入“制片资助款”科目,在结转入库时,将该款项转作影片库存成本的备抵,并在结转销售成本时予以冲抵。
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影片接受资助的片名、资助方、资助金额以及该款项的当期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五)企业结转影片成本,应当遵循配比原则和谨慎性原则。
1.国产影片(包括合拍片)在完成后期制作,进口影片在提供原拷贝(带)和译制拷贝(带),并经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结转入库。
2.影片(含拷贝、播映带和其他载体)已结转入库的全部实际成本,企业应当自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之日起,按以下方法和规定结转销售成本:
(1)企业一次性卖断国内全部著作权,在收到卖断价款时,应将其全部实际成本一次性结转销售成本;
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2)企业采用按票款、发行收入等分账结算方式,或采用多次、局部(特定院线或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将发行权、放映权转让给部分电影院线(发行公司)或电视台等,且仍可继续向其他单位发行、销售的影片,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4个月的期间内(主要提供给电视台播映的美术片、电视剧片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将其全部实际成本逐笔(期)结转销售成本。
计划收入比例应当尽可能接近实际。
计划收入比例除有特殊情况应当随时调整外,在年度内一般不作变动。
如果企业预计影片不再拥有发行、销售市场,应将未结转的成本予以全部结转。
影片成本的结转,可以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也可以采用零毛利法和固定比例法。
采用零毛利法时,如果取得的收入大于剩余成本,应将剩余成本一次结转完毕,如果预计在成本结转期内不能完全转销该影片的库存成本,则应在到期前的最后一次结转时将剩余成本全部结转计入销售成本。
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固定比例法时,企业应按谨慎性原则进行会计估计,合理确定预计收入总额、成本结转比例,按期结转销售成本。
以上方法和结转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3)企业在尚拥有影片著作权时,可在“库存商品”中象征性保留1元余额。
(六)企业在以分账、代理结算等方式发行和销售影片活动中取得的片款或发生的支出,应设置“待结算业务收入”和“待结算业务支出”科目进行核算。
具体核算参照发行、放映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会计科目的补充及使用说明
(一)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制片备用金”、“预付制片款”、“影视剧本”、“预收制片款”、“制片资助款”等科目。
并且,对“库存商品”、“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作了补充规定。
(二)增设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1134 制片备用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摄制组为影片拍摄所需的差旅费、劳务费、零星采购等开支,经批准而预支的备用金。
本科目可按影片的片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经核准拨付给企业内各管理部门、材料和物资采购部门等定额周转用的备用金,以及非电影拍摄所需而短期临时借用的备用金,应通过“其他应收款--备用金”科目核算。
二、经批准拨付制片备用金时,按领用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经审核后批准报销时,按核准的应报销金额,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报销金额大于已领用金额需补足差额的,按应补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应报销金额小于已领用制片备用金需收回差额时,按收回差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已经查明原因和处理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制片备用金,属于摄制组管理和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在减去过失人等赔款后,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属于自然灾害等非人为过失造成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制片备用金款。
1152 预付制片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委托和联合摄制业务中,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给代为制作并负责成本核算的受托方的款项。
本科目应当按合作摄制的影片的片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二、企业因委托或联合摄制而预付款项时,按预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委托或联合摄制的影片制作完成时,按企业应承担的实际成本进行如下处理:
1.影片已经审查通过并取得发行、放(播)映《许可证》时,按企业应承担的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2.影片尚未审查通过和取得发行、放(播)映《许可证》时,按企业应承担的实际成本,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待审查通过并取得发行、放(播)映《许可证》时,再按其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四、在委托或联合摄制影片业务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发生企业应承担的实际成本大于初始预付制片款,需补付差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若企业应承担的实际成本小于初始预付制片款,在收回差额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企业预付制片款项后,如因受托方破产或政策性调整等非常原因导致停拍且不能续拍时,应将已预付的拍片款项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借记“其他应收款--预付制片款转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因委托或联合摄制影片而实际预付给受托方的款项。
1212 影视剧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计划提供拍摄电影或电视剧的文学剧本的实际成本。
本科目应当按文学剧本的剧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文学剧本的成本,包括剧本策划、组稿、创作过程中发生的原著版权费、剧本稿酬,编剧和编辑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其他劳务补贴费,以及为组织剧本而发生的审稿费、退稿费、差旅费、办公费、印刷费等各项支出。
在企业下达投产通知或生产令,进入影片拍摄准备阶段后,导演和主创人员为编写、修改分镜头剧本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直接记入“生产成本--剧本费及酬金”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发生文学剧本创作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或为取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剧本版权、使用权和改编权而支付转让费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或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文学剧本定稿和审查通过,并按企业下达的投产通知或生产令投入影片拍摄使用时,按该投拍文学剧本的账面价值,借记“生产成本--剧本费及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有偿转让文学剧本时,应按合同规定的转让价格,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影视剧本转让收入”科目;
按被转让剧本的账面价值,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影视剧本转让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文学剧本在定稿前因故废止、未获审查通过而作废以及已经审查通过已满三年仍未投拍的,应当作报废处理,按其账面价值,借记“管理费用--剧本损失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储备的或尚未定稿的文学剧本的实际成本。
2132 预收制片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联合摄制、受托摄制、协作摄制等合作摄制业务中,按合同约定预收其他合作方应承担的摄制成本款项。
二、企业在收到合作方预付的摄制成本款项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合作摄制业务的影片,在摄制完成并经审查通过取得发行、放(播)映《许可证》后,应及时向其他合作方出具该影片摄制成本、费用的结算凭据或报表,并据以办理有关转账和结算手续:
1.企业联合摄制的影片,在按实际成本结转入库时,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同时,应按该片合作方应承担的成本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成本备抵”科目。
2.企业受托摄制的影片,采用差额收费办法的,在将影片提供给委托方时,按应收委托方拍片款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贷记“生产成本”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采用收取固定承制费办法的,在将影片提供给委托方时,按应收委托方拍片款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同时,按应确认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合作拍片业务中,向拍片合作方或委托方预收的款项。
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则反映企业应由付款方补付的款项。
2332 制片资助款
一、本科目归集和核算企业实际收到的有关方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无偿提供给指定影片的资助款项。
企业收到的未指定片目的资助款,按国家规定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国家财政扶持而直接给予企业的定额补贴,对重点制片基地的设备和技术改造的借款或资助,以及收到其他合作方应承担的合作拍片成本的款项,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资助单位等设置明细科目,并按受资助影片的片名等进行归集和核算。
三、企业接受以货币资金方式资助的,按实际收到的资助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接受以非货币方式资助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在接受资助的影片摄制完成结转入库时,按该片发生的全部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按该片接受资助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成本备抵”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收到尚未结转的影片摄制成本资助款。
(三)《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会计科目的补充及使用说明
1243 库存商品
一、本科目补充设置“电影片”、“电视片”、“成本备抵”等明细科目,核算企业电影片、电影拷贝及其后产品、电视剧等各种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企业应当按影片的片名,以及各种产成品的名称等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二、企业库存商品的核算:
1.企业自制的影片,在完成摄制入库时,按实际生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2.企业以联合摄制或接受资助方式所摄制的影片,在完成摄制入库时,按实际生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同时,按合作方应承担的出资额或接受资助的金额,借记“预收制片款”或“制片资助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成本备抵)。
3.企业以委托摄制或联合摄制方式,委托受托方进行制作和核算成本的影片,在完成摄制入库时,按企业应承担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制片款”科目。
4.企业影片其他后产品的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库存商品”科目的使用说明,进行有关会计处理。
三、企业在影片发行和销售时,按本办法说明中有关影片销售成本的结转方法,进行结转。
1.企业自制的影片,在结转销售成本时,按应结转的实际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2.企业接受资助和联合摄制的影片,在结转销售成本时,按影片应结转的实际成本扣除其成本备抵额后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应结转成本备抵额,借记本科目(成本备抵),按应结转实际成本额,贷记本科目。
四、已经审查通过和取得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发行、放(播)映《许可证》,并已入库的影视片及其产品,如果发生补拍、修改、删剪、印制等情况而形成新的成本和费用时,应按实际发生额对该影片库存账面成本作追加调整。
如果影片被禁止发行或放(播)映,企业应当将该影片作报废处理。
在报废处理时,按该影片实际库存的账面价值,借记“营业外支出--影视片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若按禁止决定已作报废处理的影片,又重新获准公开发行、放(播)映时,则企业应按正常发行、销售影片处理。
4101 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影片制片、译制、洗印等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
二、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的名称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与核算。
本科目按成本项目应当设置的明细科目为:
1.故事片的成本项目:
“剧本费及酬金”--用于归集摄制组所用文学剧本的成本,以及分镜头剧本等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和酬金。
“基本人员工资及劳务”--用于归集摄制组支付给导演、翻译、摄影、制片、剧(场)务、录音、照明、置景、道具、服装、美术、化妆、烟火、剪接、会计(核算)等人员的工资、劳务费和酬金。
“演员劳务及酬金”--用于归集摄制组支付给主、配角演员,以及其他临时、群众、特技、替身、武打、舞蹈、配音等演员的工资、劳务费和酬金。
“临时协助人员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临时聘用的辅助工,以及向社会管理部门、场景提供单位临时外请协助人员所支付的各种津贴、报酬等。
“食宿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在拍片期间,为演职人员提供的伙食,或者按规定办法和标准发放伙食费补贴、津贴和防暑防寒所需饮料,以及住宿等费用。
“差旅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在拍片期间,演职人员因采景、体验生活、拍摄、送审等发生的各种交通、住宿、补贴等费用。
“胶片”--用于归集摄制组拍片耗用的彩色与黑白底片、正片、声片等各类胶片费用。
“磁片及磁带”--用于归集摄制组拍片及制作中耗用的各类磁片、磁带等费用。
“化妆费”--用于归集摄制组直接购买或领用所消耗的化妆用材料、用品、工器具,以及造型作业等发生的费用。
“服装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为拍片所需服装进行设计、加工、购置、租赁、损耗等发生的费用。
“道具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为拍片所需,进行道具设计、制作、加工、维修、购置、租赁、损耗等所发生的费用。
“布景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为拍片所需,进行布景和场景设计、搭置、加工、维修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烟火枪械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为拍片所需耗用的烟火材料与弹药以及租赁、维修、赔偿枪械等所发生的费用。
“车辆运输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在拍片期间,因运输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场租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为拍片所需,租(借)用各种场所、场地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摄影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使用各类摄影专用的器材及消耗物品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录音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在摄制期间使用的录音场地和录音用器材、设备、音频工作站、材料消耗物品等所发生的费用。
“剪接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使用各类剪接器材、设备、材料、视频工作站、胶转磁设备和消耗物品等所发生的费用。
“照明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在拍摄现场使用各类照明器材、设备、发电车、材料和消耗物品等所发生的费用。
“常规特技费”--用于归集摄制组拍摄常规特技(非电脑数码制作)镜头而使用的有关摄影器材、设备、材料(不包括胶片、磁片和特技烟火材料)、场棚和消耗物品等所发生的费用。
“数码特技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委托电脑数码制作单位加工影片数码特技镜头所支付的各种费用。
“音乐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为影片作词作曲、配制音乐、聘请乐队、指挥、独奏演员、歌唱演员,以及取得音乐作品使用权等所发生的费用。
“放映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因观摩学习和后期制作审查样片、双片、完成片放映所支付的放映费用。
“剧照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为拍片选景和制作剧照所耗用的照相器材、设备、胶卷,以及冲印、放扩照片所发生的费用。
“字幕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为所拍摄的影片加工、制作片头和片中字幕所发生的费用。
“洗印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为洗印彩色和黑白的底片、正片、声片、中间片等发生的各种洗印加工费用。
“军事费”--用于归集摄制组经申报批准,由军队、武警部队提供人员、武器、弹药、军车(舰、机)、军械、场地和器材设备等协助拍摄,按剧用军事预算所支付的费用。
“剧杂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在拍片期间,所发生的文具用品、资料打印和复印、邮电通讯、书报杂志、学习观摩等各种费用。
“赔偿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因影片拍摄需要,导致所租用的场所、场地、设备、器材、服装、道具、物品等发生毁损或失灭,经协商支付的各种赔(补)偿费用。
“其他费用”--用于归集摄制组在拍片期间,所发生的不属于以上各明细科目核算的其他费用。
2.译制片、纪录片、科教片、专题片的成本项目,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片种的译、摄制业务特点,参照故事片成本项目选择确定。
3.美术片的成本项目,企业除参照故事片成本项目进行选用外,可增加以下项目:
“外加工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委托外单位或个人进行部分动画片段、木偶等设计、绘制、制作、加工,按合同规定所支付的各种费用。
“绘制费”--用于归集动画、描线、上色、木偶和剪纸等制作(含电脑制作)车间等,为摄制组提供的各种劳务费用。
“辅助材料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在美术片摄制中,为制作人物、服装、道具、布景等,购入和耗用的纸张、颜料、布料、木料、五金零配件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4.影片洗印的成本项目:
“工资及附加”--用于归集支付给直接从事印制影片及其拷贝生产人员的工资、加班工资和津贴、职工福利费等工资性附加的各种费用。
“胶片及磁带”--用于归集印制影片底片、正片、声片、发行拷贝等所耗用的各种彩色、黑白胶片,以及磁片、磁带等所发生的费用。
“药料”--用于归集影片印制生产中,耗用的各种化学药料所发生的费用(可采用分摊方法计入产品成本)。
“燃料及动力”--用于归集影片印制生产中,消耗的水、电和各种燃料、动力所发生的费用。
“制造费用”--用于归集影片印制生产中,消耗的清洁用具和物品、零配部件等各种辅助物料等,每月按规定分配方法计算后,转入应由产品成本承担的各种费用。
三、企业发生各项生产费用的核算:
1.制片企业,按发生的实际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制片备用金”、“影视剧本”等有关科目。
2.洗印企业,按发生的实际金额,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有关科目。
为影片洗印提供环保处理、水电动力、机械维修,以及化学药品、胶片供应等辅助生产车间或部门发生的直接费用,应当在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明细科目核算后,再转入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明细科目。
各辅助生产车间或部门,为基本生产车间、企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的物品和劳务等,月度终了,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各受益对象时,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
3.企业在影片拷贝(载体)销售过程中,所需的片箱、片盒、片夹、片轴、塑料(纸)袋等包装物,不应计入影片的生产成本中。
随同影视片拷贝(载体)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实际成本,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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