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名词辨析补充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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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
债的主体一方负有连带责任或双方同时负有连带责任的债。
1)外部责任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按份承担责任,后者是承担连带责任
2)产生的效力不同前者只存在外部效力问题,后者既存在外部效力问题,又存在内部效力问题
3)债务人内部是否有追偿权不同前者债务人内部无追偿权,而后者履行了债务的债务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6、双务合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
是指仅有当事人一方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1)是否适用有关抗辩权不同抗辩权一般只适用于双务合同之中;
2)因不可归责于方当事人的原因不能履行的后果(即风险负担)不同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无权请求对方履行合同。
如果对方已经履行,应将所得返还给对方;
而单务合同不存在返还所得情况;
3)因过错致不能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对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解除合同;
对方已经履行的还有权请求返还给付;
而单务合同不发生这种法律后果
7、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
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必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1)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和责任不同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也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
而无偿合同对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和责任要求较低
2)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而对于纯获得利益的无偿合同,不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
而在有偿合同中,只有在债务人转让价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故意时,债权人才可请求撤销该行为
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无权处分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原则上善意第三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而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在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5)对合同的解释不同与有偿合同相比,无偿合同中对债务人的义务作从轻解释
8、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
是指不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行为为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的合同。
实践合同:
是指除当事人合意外,还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行为为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合同。
1)成立或有效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不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或生效要件;
而实践合同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或生效要件
2)交付行为的性质不同前者是履行合同的行为;
而后者是先合同义务,是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
3)不交付产生的责任不同前者产生违约责任,后者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9、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
是指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
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区分意义
A、对于要式合同,除法律特有规定之外,非采用法定或约定形式,则不能成立、不能生效或不能向法院诉诸强制执行。
B、对于不要式合同,合同的形式任由当事人决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没有特别约定的,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10、一时的合同、继续性合同
一时的合同:
是指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得以实现的合同。
继续性合同:
是指合同内容不是通过一次给付实现,而是通过持续的履行才得以实现的合同。
区分意义
A、解除权产生的原因不完全相同在继续性合同中由于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信赖基础,所以规定有特殊的解除事由。
B、解除合同的溯及力不同在一时的合同中,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
10、为订约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为订约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
是指当事人为自己直接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合同仅在订约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是指当事人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设定权利,而是为使第三人直接享有和取得合同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区分意义
1)订约的直接目的不同前者是为自己的利益订立合同;
而后者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2)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前者合同仅在订约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而后者的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
3)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有特定的规则如:
《保险法》
11、预约合同、本合同
预约合同:
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本合同:
是指依据预约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
1)订约的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订立本合同;
而后者是为了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2)违约的后果不同前者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而后者违约方直接承担违约责任
3)预约合同有特殊的规则
12、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
是指缔约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目的不同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是否愿受意思表示约束不同要约中含有愿受意思表示拘束的意旨;
而要约邀请不含有当事人愿受意思表示拘束的意旨
3)是否包含合同的必要条款不同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
而要约邀请则不必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
4)是否具有拘束力不同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而要约邀请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13、格式条款与示范合同条款
格式条款: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A、制定的主体不同前者为合同当事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后者为专业研究人员;
B、是否可以协商不同前者具有不可协商性,后者可依据合同自由原则自由协商;
C、性质不同前者为合同条款的一种形式,具有约束力,后者仅为参考资料,不具有约束力;
D、制定的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重复使用,后者是为了提供规范的合同样本,普及法律知识。
14、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
概念;
主给付义务:
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并由此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
是指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
附随义务:
是指基于诚信原则,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发生的各项义务。
——60条第2款:
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
A、产生的时间不同前者自合同成立之时起产生;
而后者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是一种动态的义务
B、在合同中的地位不同前者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得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而后者不属于对待给付,一般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C、违反义务的后果不同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或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一般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
2)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
A、行使的方式不同前者可以独立诉请履行;
后者不得独立诉请履行;
B、性质不同前者是典型的合同义务;
后者实质上是借助侵权法上的手段来保护当事人利益的义务状态,形成所谓的侵权与违约的竞合状态
C、目的不同前者在于使主给付义务得以满足;
后者的价值在于实现合同利益最大化
D、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是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
后者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E、作用不同前者起辅助作用;
后者起保护对方人身、财产安全的作用。
15、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
是指当事人在缔约阶段,基于诚信原则负有的义务,如诚信缔约义务,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等
后合同义务:
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应履行的义务。
——92条:
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发生在缔约阶段;
后者发生在合同关系结束之后
2)原因不同前者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后者是基于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
3)违反合同义务的后果不同前者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后者产生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16、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
合同的不成立:
是指合同因不具备合同的成立要件而不被视为一种客观存在。
合同无效:
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1)判断标准不同前者以是否具备成立要件为标准;
后者以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为标准
2)能否以合同解释的方法予以补正不同前者可以以合同解释的方法予以补正;
而后者确定无效,不能通过合同解释予以补正
3)能否以实际履行使合同成立或有效不同前者可以通过实际履行使合同成立(合同法36、37条);
而后者则不能
4)当事人能否以补充协议对合同进行补正不同前者可以通过补充协议予以补正,而后者则不能
5)法院或仲裁机构是否主动干预不同前者法院和仲裁机构一般不能主动参与;
而后者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以依法宣布合同无效
6)法律后果不同前者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后者可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17、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的合同:
是指已成立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法律允许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其自始无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
1)无效的条件不同前者得因享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时,合同自始归于无效;
而后者自始当然无效。
2)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是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而后者是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原则
3)有权主张的主体范围不同前者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能主张其无效;
而对于后者,双方当事人、与该合同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主张其无效。
4)法院、仲裁机构能否主动宣告不同对于前者,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提出申请,才可以对其予以撤销;
而对于后者,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依法主动宣告其无效。
5)有无时间限制不同前者可因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的消灭而不得再主张撤销;
而对于后者,确认其无效,则没有时间限制。
18、效力未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
是指虽已成立,但因不完全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而使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事后有权人表示追认才能有效的合同。
1)发生原因不同前者是欠缺主体资格这一有效要件;
后者是意思表示不真实。
2)立法宗旨不同前者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而后者是为了鼓励交易。
3)效力状态不同前者在成立之时,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而后者已发生效力。
4)行使权利的后果不同前者因有权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
而后者因撤销权的行使而丧失效力。
19、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有条件地可解除合同的权利。
预期违约:
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
A、适用条件不同前者适用于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
后者没有限制,既可以适用于双务合同,也可以适用于单务合同
B、是否要求履行期限届至不同,前者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期限已经届至;
而后者无此要求
C、依据的原因不同前者是基于后履行义务方财产方面的减损;
后者没有限制,既可以基于财产原因,也可以基于后履行义务方的人身状况
D、是否要求有过错不同前者不要求债务人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有过错;
而后者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且多为故意
E、法律救济方式不同前者不安抗辩权人有条件的解除合同;
后者直接是解除合同。
F、有权主张的主体不同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为先履行方;
而预期违约规则无此限制。
20、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
合同保全:
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合同担保:
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1.效力范围不同前者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效力及于第三人;
后者仍是合同的内部效力,只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
2.发生原因不同前者必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后者既可以是基于法律规定,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约定
3.具体作用不同前者对债权人债权的保障效力相对较弱;
后者对债权人债权的保障作用更强
4.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前者不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条件;
而后者通常必须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担保权人才能行使其担保权。
21、代位权与撤销权
代位权:
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撤销权:
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区别:
1)针对的对象不同前者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行为;
后者针对的是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2)构成要件不同前者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
后者不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
3)撤销的效果不同前者是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而后者中,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则可以该财产直接向债权人直接做出清偿;
若债权尚未到期,则可以将财产暂时交给法院代为保管,待债务到期以后,再交付给债权人。
22、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是指可撤销合同中意思表示有瑕疵一方依其单方意思表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
1)在合同法体系中的地位不同前者涉及合同效力问题;
后者涉及合同债权保全的问题
2)享有撤销权的主体不同前者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一方;
后者是债权人
3)撤销的对象不同前者撤销的的是他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即自己的行为;
而后者撤销的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4)效力范围不同前者效力仅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
后者的效力及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5)存续期间不同前者是享有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时起一年;
而后者是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3、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新
合同变更:
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在当事人不变的情况下,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现象。
合同更新:
是指对合同的要素内容进行变更,使更改后的合同与更改前的合同在内容上失去了同一性和连续性,导致原合同关系消灭,新合同关系发生。
1)变更的对象不同前者主体不变,内容发生变化;
后者既可以是内容发生变化,也可以是主体发生变化
2)变更内容的性质不变前者变更的是非要素内容;
后者变更的是要素内容
3)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变更的原因主要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合意、当事人一方行使形成权;
后者更新的原因主要由当事人合意完成的。
24、债务承担与第三人替代清偿
债务承担:
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的现象。
第三人代为清偿:
是指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基于与债务人的合同关系或者无因管理而替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现象。
1)性质不同前者债务已经发生转移,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债务;
而后者债务未发生转移,仍由债务人承担
2)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是基于债务人或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
而后者是基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或第三人无因管理
3)第三人的地位不同前者中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即新的债务人;
而后者中第三人只是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非合同当事人
4)责任的承担不同在前者中,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而后者中,对第三人履行不当的行为,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承担责任
25、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
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
并存的债务承担:
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之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1)性质不同前者是将原债务转让给受让人,并未产生新的债务;
而后者产生了新的债务
2)对原债务的影响不同前者中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无需再承担债务;
而后者中原债务人仍需承担债务
3)成立的条件不同前者须经债权人同意,后者无需债权人同意
4)第三人承担的债务范围不同前者承担全部原债务;
而后者承担按份责任或连带责任
26、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
合同解除: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
合同撤销:
是指享有撤销权人对虽已成立但因意思表示有瑕疵而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行为。
1)对象不同合同解除的对象是有效成立的合同;
合同撤销的对象是效力有瑕疵的合同
2)发生的原因不同合同解除是约定、法定或者协议解除;
合同撤销的原因是法定的
3)适用范围不完全相同合同解除仅仅适用于合同;
合同撤销不仅仅适用于合同,还能适用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
4)行使方式不同合同解除方向对方发送合同解除的书面通知即可,有异议的,由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提请仲裁与诉讼;
合同撤销必须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5)效力不同合同解除有些具有溯及力,有些不具有溯及力;
合同撤销必定具有溯及力
27、合同解除与附解除条件合同的解除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解除:
是指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后当然解除的情况。
1)适用范围不同——合同解除仅仅适用于合同;
附解除条件合同适用于整个法律行为
2)发生原因不同——合同解除是约定、法定或者协议解除;
后者只能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3)是否有解除行为不同——前者出具被解除条件外,还要有解除行为;
后者只要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满足,合同就当然解除,无需解除行为
4)效力不同——前者有的有溯及力,有的没有溯及力;
后者绝对没有溯及力
28、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
约定解除:
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协议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行为性质不同——前者为单方解除(注意:
约定解除约定的是合同解除的条件);
后者为双方行为【本质区别】
2)原因不同——前者一般都以违约行为作为解除的条件;
后者不需有违约行为,只是基于合同自由
3)效力不同——前者不能一概而论;
后者由当事人在解除协议中自行约定
4)后果不同——前者合同关系消灭;
后者是新合同代替原合同
29、任意解除、非任意解除
任意解除:
指无需解除事由及双方达成协议,凭单方意思解除合同
非任意解除:
指必须具备解除条件或者双方达成协议,才能解除合同。
1)解除对象不同——前者通常为具有信任基础的继续性合同;
后者无特别条件;
2)解除适用条件不同——前者无需任何条件;
后者需要解除条件;
3)解除方式不同——前者为单方解除;
后者既可以是单方解除,也可以是双方解除
4)解除权人不同——前者在人身关系消灭后需特殊保护一方或者弱势一方
30、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
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时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1)前提条件不同前者合同已经有效成立;
而后者处于合同尚未成立的缔约阶段或者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形。
2)违反的义务不同前者违反的是约定义务,即合同债务;
而后者违反的是法定义务,即先合同义务。
3)归责原则不同前者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而后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4)责任形式不同前者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其责任形式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实际履行、定金责任等多种形式;
而后者是法定的责任,且只以损害赔偿作为其责任形式。
5)赔偿的对象不同前者赔偿的是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的损失;
而后者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31、违约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金责任: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金钱。
损害赔偿责任:
是指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A、 构成要件不同 前者原则上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
而后者以损害为要件
B、数额的确定不同 前者的数额是事先约定的,适用违约金数额调整规则;
后者的数额则是在违约发生后依据实际损害具体计算出来的
C、目的不完全相同 前者具有赔偿损害和惩罚教育的目的;
而后者主要是填补损害。
32、情事变更、商业风险、不可抗力
情事变更:
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显示公平,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A、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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