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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鼓励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营运客车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落实强制性汽车燃料消耗量申报、公告、标识制度。
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不同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政策,鼓励推广小排量乘用车。
把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列入政府采购清单,新购公务用车应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
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对采购、检测、维修、报废、更新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强化车辆用油定额考核。
县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交通局、地税局、市质监局分局)
5、加强运输节油管理。
优化道路运输组织管理,提高运输集约化水平。
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投放新的运力。
鼓励发展甩挂运输。
营运性汽车要严格执行山东省《营业性道路运输企业载客汽车燃料消耗限额》和《营运性道路运输企业载货汽车燃料消耗限额》地方标准。
县交通局)
6、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加强公共交通、区域内交通及对外交通的有效衔接,提高公共交通运营效率。
加强出租车管理,降低空载率。
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降低公共交通出行费用,吸引、鼓励更多群众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县建设局、交通局)
7、加强农用车辆和农业机械节油工作。
鼓励使用节油型农用车辆和农业机械。
推广免耕少耕机械化作业,提高农业机械化技术水平。
农机服务部门要开展对农用车辆和农业机械的节油技术指导。
县农机局)
(二)锅炉、窑炉节油。
8、加强电力行业节油工作。
热电厂燃煤锅炉要采用等离子无油、小油枪等微油点火技术和低负荷稳燃技术,降低油耗。
县经贸局)
9、加快工业窑炉实施替代燃料油改造。
工业窑炉要逐步停用燃料油,以洁净煤、天然气、煤制气等替代燃料油。
有色冶金用的各类熔炼炉、加热炉等要加快实施替代燃料油改造。
推广窑炉保温、富氧燃烧、余热回收等新技术、新工艺,降低燃油消耗。
(三)电机系统节电。
10、提高电机及拖动设备产品技术水平。
要严格执行国家高效节能电机产品标准和电机及拖动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
提高电机检测水平,达不到标准的不准使用。
市质监局分局)
11、加快淘汰低效电机及拖动设备。
认真落实国家低效落后电机及拖动设备淘汰目录和省淘汰计划,在年年底前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本)》(国家发改委年第40号令)明令淘汰的低效落后电机及拖动设备和机械工业第一批至第十七批淘汰机电产品。
12、推进电机系统节电改造。
推广电机系统节电技术和设备,合理匹配电机系统,消除“大马拉小车”现象。
企业购置使用高效节能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压电动机、交直流永磁电动机、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等产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其投资额按税法规定享受抵免所得税优惠。
实施电机系统综合节电改造项目,以企业、车间为单元更换高效或超高效节能电机的,采用变频调速、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对电机及拖动设备实施改造的,调整生产工艺组合、优化电机及拖动设备匹配的,优先申报国家节能奖励项目或省、市节能资金支持项目。
县经贸局、地税局)
13、加强电机系统节电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标准,提高电机运行效率。
100千瓦以上的用电设备,要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标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四)空调、冰箱节电。
14、加快推广高效节能空调、冰箱(冰柜)。
严格执行国家《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和《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等能效标准和能效标识制度,禁止销售达不到标准的空调、冰箱(冰柜)。
鼓励消费者使用能耗低的节能型空调、冰箱(冰柜)。
大力发展溴化锂等非电空调。
15、加强现有空调系统的改造和维护。
通过优化系统(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系统)、采用节能新技术(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热泵、余热源热泵)以及应用节能新设备(高效冷却塔、高效换热器)等方式,对现有空调系统进行改造。
加强对中央空调系统的维护保养,每年夏季或冬季空调使用前,按规定进行清洗和维护。
县机关工委、建设局、行管局)
16、强化空调运行管理。
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新建公共建筑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应当按照空调系统设计规范进行优化设计,建成后进行能效测评,达不到设计规范的不得投入使用。
中央空调操作人员应当进行专业培训。
县建设局、经贸局)
(五)照明节电。
17、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制定并实施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推广高效照明产品计划。
年底前,县级机关和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大力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在确保完成“十一五”国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高效照明产品应用范围。
机关工委、县经贸局、财政局、建设局、行管局)
18、节约城镇公共照明用电。
科学制定城镇公共照明规划,合理划分城镇照明等级,确保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
功能照明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及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启和关闭路灯,在深夜试行间隔开灯或降低光源功率,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路灯。
在用电高峰时段,城镇景观照明、娱乐场所霓虹灯等要减少用电,各级行政机关、公共场所应关闭不必要的夜间照明,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
县建设局)
19、优化照明系统。
公共区域、行政机关及企业等,应进行有效的照明系统改造,采用照明系统整体解决方案,从采光分布设计、灯具选择、系统自动控制等方面进行整体优化,新建项目照明系统应严格按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要求选用节能灯具和光源。
(六)办公节电。
20、加强办公设备采购管理。
公共机构要优先选购能效水平高的办公设备。
办公用电设备要设置成节能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
县机关工委、行管局)
21、建立节电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要制订节约用电管理制度,强化办公场所的节电管理,落实责任制,明确节能监督员,加强监督考评,建立内部节电管理的长效机制。
要制定和实施节电改造计划及管理措施。
(七)建筑节电。
22、建筑物的设计要认真执行居住建筑节能65%、公共建筑节能50%的节能设计标准,充分利用自然采光,有条件的要安装地源热泵、余热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制冷、供暖装置。
23、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工程,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设计与应用图集》,提高太阳能光热、光电应用水平。
实施“阳光屋顶计划”,新建住宅建筑有条件的要同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24、开展既有建筑节电改造。
推广节电智能控制等技术措施。
支持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对建筑用电进行诊断、分析,制订改造方案,进行节电改造。
四、强化节油节电保障措施
25、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严格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4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办字〔〕90号)等规定,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
县发改委、经贸局)
26、严格落实高耗油、高耗电行业淘汰落后政策。
要加强淘汰落后用油用电生产能力的监管,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高耗油、高耗电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严格执行高耗油、高耗电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产品单耗高于国家、省能耗限额标准且整改不力的企业,实行超耗能加价。
27、加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管理。
年耗油1000吨以上、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油用电单位,要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监控用能情况,严格能源计量数据管理。
重点用电单位要在年底前完成电平衡测试,并实施用电实时在线监测。
节能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监测)机构,要组织指导重点用电单位对主要耗电设备和工艺系统进行检测。
县经贸局、市质监局分局)
28、加强电力生产企业节油节电管理。
电力生产和输配企业要降低自用率,减少损耗。
开展对标管理,分析国内外同类企业先进油耗电耗指标,找出差距,制定措施,提高能源转化效率。
县经贸局、供电公司)
29、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和有序用电工作。
切实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停止不符合产业政策、违规建设和淘汰类企业的用电。
要依据省、市政府有关政策要求,按照以电定用、有序用电、节约用电的原则,制定并严格实施科学合理的电力错峰、避峰和有序用电方案。
用电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工艺、生产班次和设备检修,具备条件的要采用蓄冷、蓄热方式,实现错峰、避峰用电。
加强无功管理,变压器总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高电压等级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5以上,其他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以上。
30、鼓励利用余压余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
在项目审批、资金、土地等方面,加大对利用余压余热等余能与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支持力度。
县发改委、经贸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支行、供电公司)
31、落实促进节油节电的价格政策。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段和实施范围,严格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和试行尖峰电价政策,引导非连续性用电单位错峰、避峰用电。
县经贸局、物价局、供电公司)
32、严格实施差别电价政策。
对电解铝、钢铁、水泥等高耗能行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力度,按照规定程序扩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提高实施标准。
33、积极推进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工作。
用能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标注能源效率标识。
加强节能产品认证工作,促进节能产业快速发展。
34、加快节油节电科技创新。
在用足用好国家、省、市科技优惠政策、推进节油节电技术进步的同时,把节油节电重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列入科技专项计划重点,积极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节油节电技术应用研究,开发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县科技局)
35、大力推进节油节电技术改造。
结合十大节能工程、实施工业“新、特、优”工程和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等工作,支持一批节油节电技术改造项目,推广一批节油节电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
36、强化节油节电监管。
统计部门要会同节能主管部门摸清本地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数量,加强统计分析,掌握用油用电及节约情况。
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质监、建设等部门加强节油节电管理,组织开展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油高耗电产品、大型耗油耗电设备节能运行、空调温度设定、城镇景观照明等专项检查。
质监部门要加强节油节电能效标识和产品质量管理,加大能效标识市场监督执法力度,打击虚假标识,规范标识行为,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情况的执法检查,加大对终端节油节电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
县统计局、经贸局、建设局、市质监局分局)
37、加大节油节电监察力度。
节能监察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对用电设备运行效率、落后用电设备淘汰和重点用电单位电平衡测试情况进行监察,对公共机构办公场所节电和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严重浪费油电的行为。
38、县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切实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节油节电,落实强制采购节油节电产品的有关规定,优先采购节油节电产品。
要把节油节电情况纳入机关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39、深入开展节油节电全民行动。
积极开展节油节电进企业、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进家庭、进农村等活动。
提倡单位、家庭在夏季用电高峰时段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晚开半小时电灯,尽量使用自然光照明,坚持随手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
县经贸局、总工会、民政局、机关工委、行管局、教育局、农业局、妇联)
40、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宣传、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要广泛深入开展以节油节电为重点的宣传活动,报纸、网络、电台、电视台等各类媒体要开设节能专栏、专题,解读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普及节油节电知识。
在中小学举办节能知识专题讲座,将节油节电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和实践培训体系。
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宣传节油节电典型,曝光浪费能源行为,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局、文体局、教育局)
五、加强组织领导
41、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重视节油节电工作,把节油节电作为抓好节能工作的重要举措,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紧抓好。
要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平政发〔〕13号)要求,把节油节电情况作为考核各级各部门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确保取得实效。
42、县经贸局要加强对节油节电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调度和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节油节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节油节电工作机制,并按照本方案要求和各自职责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43、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第一责任人制度,将节油节电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考核,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为节油节电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和重点用油用电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摸清用油用电底数,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县政府将对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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