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县教育系统物品采购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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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我县教育系统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购置所需货物的采购。
第三条我县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规范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采购范围、对象
第四条清华县教育局是我县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清华县教育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是负责本系统物品采购管理业务的职能部门。
清华县教育局条件装备办依法组织我县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活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教育局采购办的主要职责
1.负责制订我县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制度和办法。
2.根据学校上报的《清华县教育系统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审核资金来源。
3.负责对本系统物品采购的方式、程序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教育局装备办的主要职责
1.接受本系统各学校的委托,根据县财政局审批的采购方式,依法统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属集中采购的,由县教育局装备办委托招标代理公司上报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
2.待物品采购完成后,对采购项目验收文件资料、采购招标现场记录等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七条实施我县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县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学校。
第三章学校物品采购办法
第八条学校采购物品由县教育局装备办统一汇总上报,由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公开采购。
第九条学校采购物品采购办法:
本年度单项累计预算金额在5万以上的(含5万元),由教育局装备办委托招标代理公司统一集中招标,每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统一集中招标(逢节假日顺延);
2万元――5万元(含2万元)的,由学校组织,教育局计财股、纪检监督室、装备办、采购办参与招标采购;
单项累计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的,经县教育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学校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条属以下特殊情况的,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县教育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核,报经县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学校可参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1.学校急需添置的有关教学设备及设施,低于0.5万元;
2.有特殊要求或时间要求紧迫、标的数量较小无法进行统一采购的。
3.采购金额大于20万并急需添置,学校可直接委托招标代理公司直接招标,教育局采购办、装备办、计财科参与。
第十一条学校对物品实行自行采购的,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程序如下:
1.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员和教师代表组成,人员不得少于5人。
2.采购物品名称、金额须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集体商议,并有会议记录及领导小组成员签名。
3.参加供应商至少有三家以上。
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同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采购结果公示在学校校务(政务)公开栏上。
4.采购物品完成后,各校(单位)应将上述有关材料整理入档备案。
第十二条在学校物品采购过程中,除合同中特别注明外,采购物品验收工作必须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四章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实施的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本部门或本系统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县教育局装备办应按照有关年初财政采购预算安排,对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进行采购,采购结束后按照经费补助标准文件落实补助经费到各校。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实行限额标准。
采购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以公开招投标方式组织采购。
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县财政局审批,采取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投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县教育局装备办在组织部门集中采购时,应成立由县教育局政府采购办、监察室、计财科、采购学校代表和专家组成的政府采购小组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采购的,县教育局装备办应根据采购物品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向社会发布采购公告,接受企业或供应商报名登记,及时制作招标文件,并将招标信息通过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清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八条采用邀请招投标方式采购的,县教育局装备办、采购办、学校应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适当的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组织招投标。
第十九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县教育局装备办、采购办和学校对所采购的物品经市场调查和了解信息后,制定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谈判文件。
采购小组从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的供应商谈判。
谈判可采用背靠背谈判或集中谈判两种。
谈判中,任何一方不得违规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采购小组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三家以上,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学校、县装备办和采购办根据采购小组意见和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同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采购商品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或议价方式采购。
县教育局装备办、采购办和供应商应遵循政府采购办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二十二条县教育局采购办应将经过部门集中采购的结果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清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二十三条组织验收。
合同落实后,供应商按照合同的内容,按时供货、安装和调试完毕后,由县教育局采购办和装备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问题或有零部件损坏的,县教育局装备办及时与供应商联系,参与监督,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结算方式:
学校根据采购合同,应及时将自付部分资金转入中标商家的账户。
第五章采购业务流程
第二十五条采购流程
1、县政府集中采购:
学校编报→教育局审批→县财政局(县政府采购办审批后)→教育局政府采购办审核→县教育局委托招标公司代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
2、教育部门集中采购(要求学校每年务必在3月1日、6月1日、9月1日、12月1日之前将《清华县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申请表》上报县教育局装备办)
①学校教学课桌椅、学生宿舍家具:
学校编报→县财政(县采购办审批后)→教育局政府采购办审核→县教育局装备办委托招标公司代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
②普教设备(实验室、图书室、功能教室的桌椅柜架):
③普教仪器(理、化、生、劳技、体、音等仪器):
④学校图书(预算2万元以上):
⑤学校教育教学软件(预算2万元以上):
⑥其它教学、生活物品等(预算2万元以上):
3、分散委托采购:
4、分散自行组织:
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物品,2万元以下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的:
学校(单位)编报计划→教育局政府采购办审核→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办理政府采购业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应对实行政府采购的学校进行采购资金等相关材料审查把关,采购资金不到位的学校一律不得申报政府采购。
应经教育局政府采购办或教育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核的采购项目,未经审核的,一律不得报销。
第二十七条县教育局监察室应当加强对教育系统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
第二十九条对采购过程中存在的分解采购项目,规避采购额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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