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第5册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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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综合定额执行时,发生签证用工(借工、时工、停工、窝工)每4小时内按半个工日、4小时外至8小时内按一个工日计算。
八关于材料:
1.本综合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直接消耗在施工中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和半成品等的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或租赁)费用,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
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到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本综合定额内未注明单价的材料均为未计价材料,基价中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广内所列的用量计算。
3.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未有详细列出,但已经合并考虑在其他材料费内,除定额另有说明外不需要另行计算。
4.周转性材料已按相应的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
5.本综合定额已综合考虑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除定额另有说明外不需要另行计算。
6.本综合定额的材料价格是按2009年第二季度全省综合水平确定的,包括: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2)材料运杂费:
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
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
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5)检验试验费:
是指施工企业自行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
但不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7.建设单位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的材料设备,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的,单价5万元以下的材料设备保管费可由双方协商约定计算,没有约定的,施工单位可按照材料设备价格的1.50%收取保管费;
单价5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保管费必须经双方协商约定计算。
8.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需按到工地价格乘以定额消耗量计算,结算时在含税工程造价中扣减保管费等相关费用后退还建设单位。
九关于施工机械:
1.本综合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施工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综合取定。
实际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者外,均不作调整。
2.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未进入综合定额机械费内,但已计在综合定额管理费内。
3.本综合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按2009年第二季度全省综合水平确定的,内容包括:
(1)折旧费:
指施工机械在取定的使用期限内,收回原值及购量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
指施工机械按取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必须进行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
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必须进行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费用;
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的替换设备、随机使用工具、附具摊销和维护的费用;
机械运转与日常保养所需的润滑油脂、擦拭材料费用以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其中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以及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包括安装机械的基础、底座、固定锚桩、行走轨道、枕木等的折旧费及其搭设、拆除费用;
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地点,所发生的运距在25km以内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包括机械的装卸、运输、辅助材料及架线费等。
(5)人工费:
指机上司机、司炉及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以及上述人员在机械取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费用。
(6)燃料动力费:
指施工机械在施工作业中所耗用的燃料和水、电力等。
(7)其他费用:
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路桥费及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年检费用等。
4.本综合定额施工机械每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十关于施工仪器仪表:
1.本综合定额的施工仪器仪表消耗量是按大多数企业的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综合取定的,实际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作调整。
2.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仪器仪表等未进入综合定额机械费内,但已计在综合定额管理费内。
3.本综合定额的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是按2009年第二季度全省综合水平确定的,包括:
指施工仪器仪表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经常修理费:
指施工仪器仪表经常维修和排除故障所需的费用,以及为保障施工仪器仪表正常运转需替换的元器件、零部件的购置摊销费。
(3)校验费:
指施工仪器仪表计量校验时发生的费用,施工仪器仪表校验时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以及施工仪器仪表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所发生的运距在25km以内的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
(4)动力费:
指施工仪器仪表在开通运转过程中所耗电能的费用。
4.本综合定额施工仪器仪表每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十一关于管理费:
1.本综合定额的管理费是根据不同类别地区的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测算确定的。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近年来经济增长、就业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将全省划分为四个地区类别,分别为
一类地区:
广州、深圳
二类地区: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三类地区:
汕头、惠州、江门
四类地区: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2.管理费的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
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
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
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
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
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
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
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
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
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财务费:
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税金:
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2)单位为管理人员和管理人员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13)其他:
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工程保险费、工程保修费等。
3.管理费以定额人工费为计算基础,按不同标准分摊到各册相应项目中,实际执行时不得因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动而调整。
4.借工、时工的管理费不分地区类别标准,统一按10.00元/工日执行,停工、窝工的管理费按5.00元/工日执行。
十二本综合定额中注有“×
×
以内”或“×
以下”者,均包括×
本身;
“×
以外”或“×
以上”者,则不包括×
本身。
十三本综合定额子目内的规格按长×
宽×
高(厚)、长×
宽(厚)或宽×
高(厚)的顺序表示,未有显示计量单位的均表示该长度为mm。
十四本综合定额未包括的子目,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1998年省政府令第40号),由各市、县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构按照本综合定额编制原则、方法统一补充,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十五本综合定额的解释、补充、修改、勘误、印发、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由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根据本综合定额的有关规定处理;
经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处理后仍有争议者,可以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复议。
十六本综合定额是我省工程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准修改和翻印。
C.5.3
设备压力试验与设备清洗、
钝化、脱脂
说明
5.3.1本章定额适用于设备水压试验、气密试验、清洗、钝化、脱脂。
5.3.2本章定额除各个项目标注的工作内容外,均包括施工准备、场内运输及清理现场等。
5.3.3本章定额包括压力试验的临时水管线的安装、拆除。
5.3.4水压试验定额内包括的临时水管线安装、拆除与材料摊销量是综合测算取定的,不得调整。
5.3.5试压用水是指按正常情况考虑,不包括对水质、水温有特殊要求时的措施费用。
5.3.6常压设备注水试漏:
如在基础上试漏,按1MPa的基价乘以系数0.60,在道木堆上试漏乘以系数0.85。
5.3.7容器、热交换器水压试验是按一般容器、固定管板式测算的;
其他结构型式的容器、热交换器按下列系数调整。
容器和热交换器(除一般容器、固定管板式外)调整系数
设备名称
调整系数
调整
带搅拌装置的容器
0.90
蛇管式热交换器
0.95
内有冷却加热及其他装置的容器
1.10
U型管式热交换器
浮头式热交换器
1.30
套管式热交换器
螺旋板式热交换器
0.85
排管式热交换器
5.3.8设备水压试验,定额是按设备吊装就位后进行取定的,如必须在道木堆上进行水压实验时,则定额乘以系数1.35。
5.3.9设备清洗、钝化、脱脂需用的手段措施消耗量,按不同项目以“次”摊销计算,定额内的消耗量是指每次摊销后的数量,是综合测算取定的,不得调整。
5.3.10脱脂项目包括了通风设备的安装与拆除。
5.3.11设备清洗定额选定水冲洗、气体冲洗与蒸气吹洗三种方法,如施工中采用与定额不同的方法时,可按实计算。
5.3.12设备脱脂定额选定四种方法,如施工中采用与定额不同的方法时,可按实计算。
C.5.4
设备制作安装其他项目
5.4.1本章定额适用于金属抱杆安装拆除与移位,设备吊耳制作与安装,设备胎具制作安装与拆除,设备组对及吊装加固。
5.4.2不论使用何种施工方法,本章定额不得调整。
5.4.2.1金属抱杆定额项目的说明:
1)金属抱杆的选用:
a.)根据设备吊装重量与吊装高度,按照本定额规定的范围选用金属抱杆。
b.)金属抱杆规格的选定,应以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为依据。
c.)金属抱杆的选用以抱杆起重量为依据,金属抱杆的高度只作参考,不作为取定的依据。
2)金属抱杆的安装、拆除,不论采用那种施工方案,均不得调整。
定额内不包括拖拉坑埋设。
3)金属抱杆每安装、拆除一次,可计取一次台次使用费。
同一规格的金属抱杆在一个装置内最多只能计算三次台次使用费。
4)抱杆每次移位按15m计算,不足15m也按移位一次计算。
累计移位超过60m(含60m)按新立一座计算安拆费及台次使用费,但不得另计移位费。
5)定额内的主抱杆安装拆除项目中不包括灵机抱杆的安装拆除。
如加设灵机时,应另执行相应的定额项目。
5.4.2.2拖拉坑应根据承受能力,按实际埋设量,按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土方量、钢丝绳及绳卡等用量不得调整。
如采用与定额不同的埋件,可按实调整计算。
5.4.2.3吊耳制作安装定额,是按吊耳不同步距荷载要求,所选用材料与结构形式综合取定的,其定额消耗量不得调整。
对于吊装方案不采用吊耳的工程,不得计算此项费用。
5.4.3抱杆承重地基处理费
承重地基是否进行处理是根据地基位置的地质条件和设备最大吊装重量、抱杆自重、绳索具及附加物对抱杆的压力综合考虑,需要挖土、垫层、捣制砼等处理项目,可按现行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有关子目计算。
铺枕木、钢板垫板所需的工、料、机耗量已在抱杆安装拆除项目中考虑,不得另计。
5.4.4临时专用道路铺设费
大型设备拖运就位或抱杆移位,需铺设临时专用道路时,需要的费用,依据临时道路设计要求,按现行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相关子目计算。
5.4.5安全保护措施费
大型设备吊装的抱杆拖拉绳,跨越建筑物和架空线路时,确保安全所采取排栅,绝缘网或局部停电措施等所发生的费用,根据施工方案和现场条件按实计算(或估算)。
5.4.6胎具与加固项目的说明
5.4.6.1主材用量是按摊销量进入定额的。
5.4.6.2封头制作胎具以“封头个数”计算,即每制作一个封头,计算一次胎具。
5.4.6.3简体卷弧胎具是按设备简体重量综合取定。
5.4.6.4设备组装(划分为分片与分段组装)胎具是指组装的手段措施,包括组装时的加固措施。
不论采用何种施工方法,定额不得调整。
5.4.6.5铸造胎具适用于整体封头压制,焊接胎具适用于分片封头压制。
5.4.6.6设备吊装加固按审定后的施工措施方案计算。
定额包括了加固件的制作、安装与拆除。
5.4.6.7胎具及加固件的定额,均已综合了重复利用和材料回收率,不得调整。
C.5.5
金属油罐制作安装
5.5.1本章适用于拱顶罐、内浮顶罐、浮顶罐的制作安装及油罐附件、油罐水压试验及
油罐胎具制作安装拆除等工程。
5.5.1.1本章包括碳钢和不锈钢两类金属油罐。
5.5.1.2碳钢拱顶罐分为搭接式拱顶罐与对接式拱顶罐。
5.5.1.3碳钢浮顶罐分为单盘浮顶罐与双盘浮顶罐。
5.5.1.4本章定额的不锈钢油罐为小容量的对接式拱顶罐。
5.5.2本章定额均按地上油罐编制,不适用于半地下储罐或洞内储罐。
5.5.3本章定额内包括了试压临时水管线的敷设和拆除及材料摊销量,并考虑了材料回收利用和批量施工等因素,不得调整。
5.5.4本章定额中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5.5.4.1油罐的除锈、刷油、防腐、保温及衬里工程;
5.5.4.2防雷接地;
5.5.4.3无损探伤;
5.5.4.4钢板卷材的开卷平直;
5.5.4.5基础工程;
5.5.4.6油罐的平台、梯子、栏杆、扶手的制作安装;
5.5.4.7机加工件、锻件的外委加工费用;
5.5.5油罐制作安装定额是按一个工地同时建造同系列两座以上(含两座)油罐考虑的,如果只建造一座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
5.5.6整体充水试压是按同容量的两座以上(含两座)油罐连续交替试压考虑的,如一座油罐单独试压时,人工、水、机械均乘以系数1.40。
5.5.7内浮顶油罐与拱顶油罐的水压试验同列为一个定额子目,但内浮顶油罐水压试验中的人工和机械台班消耗量应乘以系数1.20。
5.5.8油罐附件均按成品合格件供货考虑,如附件到货不带孔颈或加强板时,在计算主材费时应列入孔颈和加强板的费用。
5.5.9油罐附件如为自制者,仍按外购件价格计算。
5.5.10油罐施工方法的选定在本册定额编制说明内列表注明,如采用不同的施工方法时,定额不得调整。
油罐胎具的摊销次数和临时加固件材料摊销量,是根据施工实际综合测算,并考虑了材料的回收利用取定的,不得调整。
5.5.11油罐制作安装的主要材料损耗率按本册附录二计算。
5.5.12油罐的胎具未包括在罐本体制作定额内,是按摊销量分别列有项目。
胎具均能重复使用,因此每套胎具的制作定额按一个工地同一时期安装同结构、同容量的台数一次摊入,并规定胎具的周转次数,即:
如同一工地建造的同结构、同容量的台数在周转使用次数范围以内,按配置一套计算,批量超过周转使用次数范围时,可增加计算一套。
胎具的周转使用次数详见本册附录三。
5.5.13油罐上的梯子、平台、栏杆应执行本册C.5.8章相应项目。
5.5.14金属油罐本体制作安装不包括型钢圈煨制作和擗八字,应执行本册相应项目。
5.5.15不锈钢储罐的配件安装均采用本册碳钢油罐配件安装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30(不含加热器制作安装)。
5.5.16不锈钢储罐的胎具、加热器和压力试验可采用碳钢油罐的相关项目,无损检验执行本册定额C.5.9章内的相关项目。
C.5.6
球形罐组对安装
5.6.1本章适用于设计压力等于和大于0.1Mpa且不大于4Mpa的桔瓣式、以支柱支撑的碳钢和合金钢制球罐组对安装工程。
5.6.2本章定额包括了试压临时水管线的安装、拆除及材料摊销量。
5.6.3本章定额中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5.6.3.1球壳板制作和预组装;
5.6.3.2支柱制作;
5.6.3.3梯子、平台、栏杆的制作安装;
5.6.3.4喷淋、消防装置的制作安装;
5.6.3.5防火设施;
5.6.3.6防雷接地;
5.6.3.7球罐的无损探伤检验;
5.6.3.8球罐的防腐、保温和脱脂;
5.6.3.9锻件、机加工件、外购件的制作或加工;
5.6.3.10预热和后热;
5.6.3.11组装平台的铺设与拆除;
5.6.4水压试验是按一台单独进行计算的,如同时试压超过一台时;
每台试压的定额基价乘以系数0.85。
5.6.5球罐整体热处理、焊缝预热和后热可按本册定额C.5.9的相应项目计算。
5.6.6球罐组装胎具及球罐焊接防护棚定额内的钢材用量已将回收值从定额内扣除,不再考虑摊销,即定额考虑了防护棚的回收利用率。
5.6.7罐体上的螺旋梯、平台、栏杆制作安装应按相应项目另行计算。
C.5.7
气柜制作安装
5.7.1本章适用于低压湿式直升式、螺旋式气柜制作安装工程。
5.7.2本章定额包括了试压临时水管线的安装、拆除及材料摊销量。
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5.7.2.1导轮、法兰及特种螺栓、配重块的制作和加工;
5.7.2.2无损探伤检验;
5.7.2.3除锈、刷油、防腐;
5.7.2.4基础工程及荷重预压试验;
5.7.2.5防雷接地;
5.7.2.6组装平台的铺设与拆除。
5.7.3气柜胎具的计算:
5.7.3.1螺旋式气柜的轨道煨弯胎具制作以单套胎具考虑的,如根据施工图需要制作多
套胎具时,其工程量按规定公式计算。
5.7.3.2型钢煨弯胎具制作均根据施工图实际,以单套胎具考虑的,如根据施工图需要
制作多套胎具时,其工程量按规定公式计算。
5.7.4胎具主材已将回收值从定额内扣除,不再考虑摊销。
5.7.5如实际采用的配重块与定额不同时,可按实际换算主材价值,但定额内其他消耗量不得调整。
5.7.6计算气柜重量时应包括轨道、导轮、法兰的重量,不包括配重块、平台、梯子、栏杆的重量。
导轮、法兰及特殊螺栓制作应按外委加工件计价。
5.7.7实际采用的施工方法与定额取定不同时,除另有规定外,定额不得调整。
C.5.8
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
5.8.1本章定额适用于与安装工程有关的工艺金属结构、烟囱烟道、火炬、排气筒、漏斗、料仓等的制作安装及钢板组合工字钢与型钢圈的制作工程,不适用于建筑工程。
5.8.2本章定额中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5.8.2.1除锈、刷油、防腐衬里和防火层;
5.8.2.2无损探伤检验;
5.8.2.3胎具和加固件的制作、安装与拆除;
5.8.2.4烟囱、火炬等的防雷接地;
5.8.2.5烟囱揽风绳地锚的埋设;
5.8.2.6预热与后热;
5.8.2.7组装平台的铺设与拆除。
5.8.2.8锻件、机加工件的外购费用;
5.8.2.9火炬点火装置、自控装置的安装。
5.8.3本章定额系综合测算取定,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因施工方法不同而进行调整。
5.8.4角钢擗八字按角钢圈制作定额乘以系数1.10。
5.8.5格栅板按原材料供货,需在现场下料制作,若格栅板系成品供货时,定额基价乘以系数0.90,主材格栅板的重量不得计算损耗率。
5.8.6金属结构的格栅板连接,是按比例综合取定其螺栓连接和焊接的工程量,执行定额时不得调整。
5.8.7火炬、排气筒的简体制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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