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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北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北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北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十一条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
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
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
第十三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
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
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
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
第十七条北京市提倡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
第十八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
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
第二十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二)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
(三)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
(三)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四)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查看相关场所的监控、监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烟草专卖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通过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同时废止。
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世界每年约300万人因抽烟而死,吸烟对人体有害,长期吸烟易导致癌症,肺气肿、慢性支气管炎,心脏病,消化性溃疡等生理疾病,同时也不利于他人身体健康,长期吸烟者的肺癌发病率比不吸烟者高10-20倍,喉癌发病率高6-10倍,冠心病发病率高2-3倍,循环系统发病率高3倍,气管炎发病率高2-8倍。
因此,实施控烟具有必要性。
下面是小编准备的控烟考评奖惩制度,快来看看吧。
控烟考评奖惩制度一
为创造文明、健康、低碳的工作环境,确保机关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树立文明、良好的办公形象,发挥机关单位在全市控烟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大力做好机关控烟的宣传工作,采用多种形式向机关工作人员宣传吸烟的危害,使其改变吸烟不良习惯,控制吸烟,促进身体健康。
二、局机关内的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禁止吸烟。
违反者若被督查或举报属实,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并扣发奖金。
三、在本制度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内,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内,不得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五、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内,不得吸烟或携带燃烧的卷烟、雪茄烟或烟斗。
六、局机关控烟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设控烟监督员,不定期对各科室禁止吸烟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对检查结果记入年终考核。
七、在禁止吸烟场所发现吸烟行为,所有人员都有权利和义务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
经劝阻,屡犯不改者,年终考核结果记为不合格。
八、实行月评比,年终总评兑现。
每月底由领导小组对各科局进行四无检查,即无烟灰缸、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头。
对执行较好的科局颁发无烟科、局流动红旗。
控烟考评奖惩制度二
一、控烟工作办公室每周不定期组织抽查,重点检查办公室控烟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把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发放到督导员,并要求及时整改。
二、工作人员须认真贯彻中心控烟制度,认真执行控烟规定,发现来访者吸烟,及时劝阻,保证控烟区内无吸烟者、无烟头。
三、控烟区实行包干负责,负责范围内发生吸烟现象,负责人负监管失职之责。
四、所有员工不得在控烟区内吸烟,也不得穿着工作服在室外吸烟区吸烟,违反者若被督查或举报属实,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第三次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开始扣发奖金(起始额度为50元,以后每增加一次,扣发额度为前一次额度的2倍,每月累计,从当季个人奖金中扣除);
每年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控烟规定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五、实施控烟目标责任制,若抽查发现负责范围内有吸烟者或有烟头等违反控烟规定的现象,每发现一处扣发该部门当季奖金30元,每季累计。
六、所有扣发额度由控烟督导员根据每季的检查结果汇总,报相关领导审批后,交财务部执行,同时反馈到各违规人员,每季度在公示栏公布。
七、对无视中心禁烟制度,造成重大影响的个人,将按规定进一步追究责任。
八、对戒烟成功的中心员工给予发放证书,加以表彰。
九、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凡与本制度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十一、本制度由控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控烟考评奖惩制度三
为了创造良好得无烟环境,培养员工健康的行为与习惯,保障广大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控烟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控烟工作考核,科室控烟小组负责本科室的控烟工作考核,实行院科二级考核。
2、院部与科室签定创建无烟科室协议。
4、院控烟领导小组每季度一次对医院各部门进行控烟情况检查,并记录和向院控烟领导小组反馈检查情况。
5、控烟领导小组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奖惩意见,报办公室落实奖惩。
6、医院设立最佳无烟科室,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同其他单项奖。
7、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控烟制度情况的,每发现一次,在每月考核中扣罚10元,以此类推。
在半年中扣罚超过一次的,取消评选最佳无烟科室的资格。
8、认真学习和贯彻关于禁烟的规定,在中心内做好禁烟的宣传工作。
中心的办公室、图书室、阅览室、健康教育室、会议室等共场所禁止吸烟,并设有醒目的禁烟标志。
9、员工严禁在工作区内吸烟。
工作区以内,任何场所均为无烟区,不放置烟具,不相互敬烟。
抽查中如发现员工违反上述规定扣10元/次。
10、任何员工不得在中心内的公共活动场所吸烟。
中心内禁止乱丢烟蒂。
抽查中如发现员工违反上述规定扣20元/次。
11、员工休息区设立吸烟室,凡吸烟者均到吸烟室吸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相应的处罚。
12、充分利用橱窗、黑板报、中心内网博客等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吸烟的危害。
13、开展世界无烟日宣传活动,鼓励和帮助吸烟者放弃香烟,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
人人遵守禁烟制度,争创无烟工作环境。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正式施行。
北京市包括写字楼、餐厅在内的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彻底叫停所有烟草促销活动。
按照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违规吸烟的,最高将被罚款200元。
一起来看看小编分享的北京最严控烟令全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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