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表格理解记忆版可编辑版概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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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确定的罪刑法定:
①刑法条文含义应当明确;
②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
③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④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罪刑相适应
原则
1、制刑上,侧重考虑犯罪性质,制定协调合理的刑罚体系;
2、量刑上,侧重考虑犯罪情节,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3、行刑上,侧重考虑人身危险性,合理运用减刑、假释。
四、刑法的效力
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
空间效力
中国境内
属地管辖
1、我国领土、悬挂我国旗帜航空器和船舶,不包括国际列车和国际长途汽车
例外
外交豁免
2、行为地:
预备、教唆、帮助、实行均可
港澳台
3、结果地:
危险结果要是现实具体的危险
民族自治地方变通
中国境外
属人管辖
1、依我国刑法,最高刑三年以下的,可以不追究;
2、包括犯罪时和裁判时是我国公民(如犯罪后放弃中国国籍);
3、国家工作人员一律追究。
保护管辖
对危害我国国家或公民的犯罪,依我国刑法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
①危害人类共同利益;
②缔结了国际公约;
③我国刑法也认为是犯罪;
④犯罪人出现在我国国内;
⑤审判适用我国法律而不是国际条约。
对国外判决的消极承认
在国外犯罪,我国仍可追究,在国外已受处罚的,可免除或减轻处罚。
第二章犯罪论-犯罪构成
1、理论
1、两阶层体系
概说
两阶层(客观+主观)的犯罪构成体系,应先客观后主观
两阶层体系
客观阶层
客观要件
犯罪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
主观阶层
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含事实认识错误)、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
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在主客观一致的范围内定罪
客观
主观
定罪
B罪名行为?
A罪名行为
B罪故意
B罪
B罪行为
B罪名故意?
A罪名故意
2、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无价值是“负面价值的意思”)
行为无价值(温和的新理论)
结果无价值(彻底的新理论)
代表人物
周光权、柏浪涛
张明楷、刘凤科
概念
判断犯罪时以“行为”为核心,坏的行为是成立犯罪的决定因素。
判断犯罪时以“结果”为核心,坏的结果是成立犯罪的决定因素。
具体争议
行为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
偶然防卫
乙欲开枪杀丙,正要开枪时被甲开枪打死。
事后查明,甲只有杀害乙的故意,且甲当时不打死乙,乙就会打死丙
从行为当时看,甲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只不过偶然制造了好结果,定故意杀人未遂
从事后的结果看,其造成了好的结果,那么行为也是正当的,甲无罪
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
甲想毒死乙,柜子里只有一个瓶子,上面写着“剧毒”,甲以为是毒药但其实是白糖
以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并以一般人认识为基础判断危险性有无。
站在行为时的立场预测该行为是否会发生,是未遂
行为人想达到的侵害结果一开始就不能实现,是不能犯
不能犯与事实认识错误区分
甲男与乙女主一间房,一晚乙外出不在家,甲睡床上,丙误以为甲是乙,便上去强奸
事实认识错误问题,未遂
不能犯问题,无罪
2、客观违法
1、行为主体
自然人
1、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
2、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
单位
主体资格认定
1、一般情况下,不要求具有法人资格,但私营企业要构成单位犯罪,要有法人资格;
2、单位分支和内设机构够成单位犯罪的条件:
①以自己名义;
②违法所得归该机构;
3、国家机关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
4、貌似单位犯罪,实为自然人犯罪:
①成立单位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犯罪;
②成立单位后主要活动就是犯罪;
③以单位名义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单位与
成员关系
1、单位犯罪是单位自己犯罪,不是各成员共同犯罪,也不是单位与成员共同犯罪;
2、单位与单位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单位与自然人之间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3、刑法规定某些罪名不能由单位构成,但单位实施了,可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犯罪;
4、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单位不能成为其帮助犯,直接责任人为帮助犯;
5、单位被撤销或变更,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单位不再追诉。
分类
1、纯正的单位犯罪:
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2、不纯正单位犯罪:
自然人、单位都可构成的犯罪;
处罚
1、原则双罚(单位与直接责任人都处罚):
对单位不能没收财产,只能判处罚金;
2、例外单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不处罚单位):
保障无辜的投资人、债权人权益。
2、危害行为
①概述
性质
一定是有意识的行为,排除梦游、癫痫等
1、从共同犯罪角度:
实行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
2、从犯罪形态角度:
实行行为、预备行为。
实行
行为
形式要件
行为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实质要件
【刘凤科】
对
法益
造成
现实
紧迫
直接
的
危险
刑法保护的法益
1、排除日常生活行为;
2、排除被害人自陷风险
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与其他犯罪行为区别的标志
判断侵害法益
客观标准
肯定因素
增加或提高已存在的风险
改变自己事先设定的风险,但未全部消除
制造另一风险才能阻止原有风险
否定因素
减少或避免已存在的风险
已存在的风险,没有防止结果发生义务的人没有实施增加危险的行为
②不作为犯
不真正不作为
1、负有作为义务
危险源
1、对危险物有管理义务;
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
3、对自己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有阻止义务。
特定关系
1、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
2、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
3、基于合同契约产生的保护义务;
4、基于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例如:
自愿的救人行为,如果导致被救助人丧失了被其他人救助的可能性,就要救到底,否则成立不作为犯)。
特定领域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对特定领域负有管理职责;
2、对危险的发展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
2、具有履行能力;
3、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4、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即符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才成立犯罪。
真正
不作
为犯
1、丢失枪支不报罪
2、不报安全事故罪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4、遗弃罪
5、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6、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7、逃税罪
8、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注意】关键在于有义务而不履行,而不问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
③关于“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前
种类
只要风险是由先前行为创设、增加的,会使法益陷入危险状态,就有阻止义务
①作为、不作为均可成为先前行为;
②紧急避险可以成为先前行为;
③防卫过当可以成为先前行为,对正当防卫,如果手段适当,但不救助会导致过当结果,则负有防止过当结果发生的义务;
④过失、故意行为均可成为先前行为。
疑难点
当先前行为是作为行为时,由于所有具有危害性的作为行为,在使他人陷入危险之后,都会产生后续的救助义务;
但不救助而导致结果的,并不一定都可将后行为评价为不作为犯。
判断
标准
第一步:
看不作为行为与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没有的直接定作为犯罪,有则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
看后续不作为导致的结果是否可被先前的作为行为包容评价,可包容则应整体认定为作为犯;
只有不可以包容时才有成立不作为犯的可能。
1、先单独对先前犯罪行为(及造成的结果)进行认定;
2、再单独对后续的不作为犯罪(及造成的结果)进行认定;
3、最后看不作为犯造成的结果可否被先前犯罪所包容。
①合并一罪处理:
不作为行为导致的结果可包含在先行行为的结果评价之中时,对后续的不作为行为不再单独定罪,而认定为一罪(主要看其是否为法定的结果加重犯);
②数罪并罚:
前犯罪不能包容后续不作为的结果。
但是,如果属于犯意转化中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的情形,只以高度行为一罪宣判。
接上页
举例
说明
1、乙故意伤害甲致其重伤,即使抢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乙站在一旁眼睁睁看甲流血过多死亡,由于不作为的行为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所以直接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2、乙故意伤害甲致其重伤,以为不会致其死亡便离开。
乙的死亡与甲的不作为行为有因果关系,主观是过失,且不作为行为导致的结果可包容在先前行为之下,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3、乙故意伤害甲,致甲重伤,但及时抢救就会避免死亡,乙站在一旁眼睁睁看甲流血过多死亡。
乙的先后行为对甲的死亡均有因果关系,乙对先前的作为与后来的不作为行为主观上都是故意,因先前行为不能包容后续不作为的结果,应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与不作为故意杀人数罪并罚,但是这属于犯意转化中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的情形,所以只定故意杀人罪。
4、甲盗伐林木压倒乙,故意不救助致乙死亡,因先前的盗伐林木罪不能包容故意之人死亡的结果,故认定为盗伐林木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并罚。
K认为,以上判断标准和步骤并无意义,考试中,后续不作为行为是否为独立的犯罪,主要还是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看刑法分则是将该行为独立定罪,还是作为结果加重犯等。
3、行为对象
1、不是每个犯罪都有行为对象,如逃脱罪。
2、不是每个犯罪都只有一个行为对象,如抢劫罪,行为对象包括人身和财产。
4、危害结果
特征
1、法益侵害性:
①现实侵害事实;
②现实危险状态;
2、客观现实性:
是否产生危害结果,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的影响
3、因果性:
危害结果中的实害结果必须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二者要有因果关系。
实害犯
犯罪的成立要求有实害结果发生,法条中一般表述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危险犯
1、抽象危险犯:
对法益的危险只要求达到一种抽象的危险感即可,是否达到抽象的危险感的,由立法预先规定。
法条中只规定实施某个行为就构成犯罪;
2、具体危险犯:
对法益的危险要求达到具体现实程度,是否达到具体的危险感的,由法官认定。
法条中一般表述为“足以造成严重后果”。
5、因果关系
是指实行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因果关系本身不是纯正的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只是确定行为与结果间是否有联系
讨论前提
建立在事实查明的情况下,事实未查明,依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解决问题
1、罪数的认定;
2、故意犯罪的既遂、未遂问,无因果关系就是未遂;
3、过失犯罪的成立,过失犯罪必须有实害结果,无因果关系自然无实害结果;
4、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条件说
条件关系
的限定
危害
1、排除没有对法益产生现实危害:
日常生活行为、自陷风险;
2、排除没有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的危险。
现实危害结果:
不讨论假设的结果,即使假设结果按事件发展必然会发生。
与规范结合
1、规范保护法益:
甲超速,乙受惊死亡,乙死与违章无因果关系;
2、遵守规范也不能避免危险,则无因果关系。
条件关系的
特殊情形
假定的因果关系
前行为尚未发生作用,后行为介入并导致结果
前无后有
重叠的因果关系
同时各50%,无意思联络,合起来导致结果
都有
二重的因果关系
同时各100%,无意思联络,合起来导致结果
特殊体质
有
相当因果
关系说
适用
即有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前行为已经发生,后行为才发生
判断标准
介入因素三标准
1、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依观念)
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
(依概率)
3、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所起的作用大小;
(依表象)
三个标准,依少数服从多数得出最终结论
介入因素种类
1、自然事件;
2、被害人自身行为;
3、第三人行为;
4行为人的第二个行为。
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
1、共同犯罪中,要将共同行为整体进行评价,以判断与结果的因果关系(部分);
2、只要成立共犯,无论结果由谁引起,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疑
难
点
举
例
甲乙两人
开枪打丙
,丙死亡
甲乙无
意思
联络
同时开枪,甲中头,乙中心脏
二重因果关系,甲乙对死亡均有因果关系
同时开枪,一枪中头,一枪未中,查不清哪一枪是谁打的
甲乙对死亡均无因果关系,存疑有利被告
同时开枪,甲中头,乙未中
甲有因果关系,乙没有
甲乙有
甲乙均有因果关系,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三、客观阻却事由
1、正当防卫
一般正当防卫
前提
客观表现上是个犯罪行为,如果客观表现都不构成犯罪,就是不正当防卫。
举例:
甲抢劫乙,乙呵斥一句,就将甲吓瘫了,乙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构成要件
起因条件
面临的
侵害具有
不法性
1、既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也包括过失的不法侵害;
2、防卫主体不限于被害人本人;
3、行为人仅侵害国家、社会利益的,不能正当防卫;
4、仅限于人的行为,如:
狗主动咬人,杀死狗不是正当防卫,但狗主人让狗咬人,杀死狗是正当防卫;
5、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客观性
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可正当防卫。
现实性
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假想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构成故意犯罪,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的紧迫性,防卫的适当性
1、财产犯罪特例:
犯罪已经既遂,罪犯还在现场,能挽回财产的情况下,可以在犯罪既遂后继续进行正当防卫。
防卫装置
①手段与不法侵害有相当性;
②不能侵犯其他法益。
防卫意识
防卫意志
即:
防卫意图或防卫目的(主流)正当防卫不要求具有防卫意志
防卫认识
认识到自己在正当防卫
例:
乙欲杀丙,正要开枪,却被甲开枪打死。
甲不知道乙要杀丙,甲只有杀乙的故意。
甲若当时不打算乙,乙就会杀死丙。
传统观点:
成立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认识,定既遂;
结果无价值:
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防卫认识,无罪;
行为无价值:
成立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认识,定未遂。
对象条件
通常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
特殊
针对没有进行不法侵害的第三人进行的“防卫”,致使第三人伤亡:
1、符合紧急避险,以紧急避险论,不负刑事责任;
2、存在故意的,以故意犯罪论;
如果存在事实认识错误,则成立假想防卫,如果主观上具有过失,以过失犯罪论,如果没有过失的,则属于意外事件。
甲故意伤害乙,乙情急捡砖头扔甲,击中了甲,同时也击中了无辜的丙,致其重伤。
【周光权观点】
乙对丙构成正当防卫,一个行为只能认定为同一个性质。
【张明楷反驳】无辜的丙必须忍受甲的行为,缺乏合理性。
【张明楷观点】乙对丙成立假想防卫,构成过失致人重伤。
【周光权反驳】假想防卫要求防卫人主观上以为存在不法侵害,也即假想存在不法侵害。
乙对丙构成紧急避险【反驳】紧急避险损害小法益,保护正面临危险的大法益,然而伤害丙并不能保护乙。
限度条件
防卫手段的相当性
特殊正当防卫
法条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条性质
1、法条并非赋予防卫人无限防卫权,而是一种提示性的注意规定,提醒法官,由于防卫人面临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造成伤亡不算过当,特殊正当防卫也要符合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
2、除此条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面对其他犯罪,只要满足防卫手段的必要性和相当性,造成侵害人死亡的,也不算过当。
法条内容
1、行凶指重伤害;
2、杀人不包括非暴力手段,包括转化犯转化来的故意杀人罪;
3、抢劫不包括非暴力手段,包括事后转化抢劫,不包括携带凶器抢夺转化的抢劫;
4、强奸不包括非暴力强奸,包括拐卖妇女、强迫卖淫罪中的强奸;
5、绑架包括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
防卫过当
1、客观存在结果过当行为;
2、主观至少是过失。
1、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
2、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注意
1、不能把事后防卫视为防卫过当;
2、如果正当防卫产生了救助义务,不救助造成伤害的,行为整体评价为防卫过当。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在客观表现上是犯罪行为,如果客观表现都不是犯罪,就不是紧急避险。
存在现实危险
正在发生
意识条件
偶然避险,分析思路同偶然防卫
补充条件
不得已而为之
1、所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但禁止为了保护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
2、避险过当: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避险过当主观上是过失。
受强制的
紧急避险
指使他人强制实施紧急避险的情形,只要这种受强制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一般条件,便可以成立紧急避险。
(例如:
儿子被歹徒劫持,歹徒要求其去抢银行)
3、被害人承诺
经承诺后,实施的是一个客观上违法的行为,如果行为本身合法就无承诺问题。
医生危机情况下给病人开刀。
一般情形
1、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
2、被害人承诺的法益有一定限度:
①财产、名誉、自由可以放弃;
②生命权不可以放弃;
③身体权在轻伤的范围内可以放弃
④拐卖儿童,儿童及其父母的承诺绝对无效。
但经监护人同意,收养儿童是合法的;
3、被害人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
4、必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注意】仅仅是承诺动机错误,不影响承诺效力
5、被害人承诺必须事先作出:
①事后承诺于事无补②承诺以最后一次作出为准;
6、经承诺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预设范围。
推定情形
1、被害人没有现实的承诺;
2、推定被害人得知后会承诺;
3、必须是为被害人的一部分法益牺牲另一部分法益,且前者大于后者;
4、行为所指向的法益必须是被害人有处分权的法益。
4、其他阻却事由
自救行为
1、不法侵害已结束;
2、有现实必要,来不及请求公权力救济;
3、手段具有相关性。
法令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
四、主观有责
1、故意与过失
故意
认识因素
需要认识
的内容
1、行为人(定罪身份);
2、行为;
3、行为对象;
4、危害结果;
5、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不需要认识的内容
1、违法性;
2、因果关系;
3、结果加重犯。
4、客观的超过要素
1、滥用枪支不报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但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
2、滥用职权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但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
3、次数问题:
对行为次数不要求认识,如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
4、数额问题:
①对违法所得数额不要求有认识,如高利转贷罪、侵犯著作权罪的成立,要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但不要求认识到。
②取得型财产犯罪的财物数额要求有认识。
盗窃罪中要求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要求认识到。
意志因素
1、直接故意:
希望犯罪结果发生;
2、间接故意:
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理论分类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确定故意
行为人对构成要件事实认识清楚,犯罪意思确定的情形。
不确定
1、未必的故意:
认识到结果可能发生,放任结果发生,这等同于间接故意。
2、概括的故意:
认识到结果确定发生,但具体的对象不确定。
3、择一的故意:
指认识到确定会出现两种结果中的一个,但不确定是哪个。
犯罪目的
有些故意犯罪中还存在特定的犯罪目的,被称为目的犯。
过失
与故意的不同
1、要求发生实害结果;
2、无未完成形态;
3、无共同犯罪
1、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发生了危害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发生危害结果
无罪过事件
1、意外事件:
无法预见→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
2、不可抗力:
已经预见→无法抗拒→发生危害结果
各种罪
过形式
的区分
有没有
认识到
会发生
危害结果
有,想不想结果发生?
希望
直接故意
放任
间接故意
反对
本可避免
过于自信的过失
不可避免
不可抗力
无,应不应当认识到?
应当认识
疏忽大意的过失
无法认识
意外事件
2、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
认识
错误
1、在“主观故意”范围内讨论。
(甲想打野兔,结果打死小孩,过失致人死亡)
2、客观行为对法益有危险,并造成危险结果。
如果客观行为对法益没有任何危险,就是不能犯,无罪。
3、行为错误不属于讨论范围。
(甲本想用斧子砍乙,但事实上用锤子砸死乙)
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一致时:
①是否成立故意犯罪:
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中解决犯罪成立问题;
②是否既遂:
因果关系错误解决犯罪既遂问题,因为肯定成立了。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具体的
对象错误
(主观认识错误)
具体符合说
既遂
结论一致
法定符合说
打击错误
(客观结果错误)
未遂、过失犯罪想象竞合
司考采用法定符合说
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
关系错误
1、预想的因果历程样态与实际发生的不一致;
2、结论:
只要行为与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就既遂。
事前故意
案例
甲想杀死乙,致乙休克(第一个行为),甲以为乙死了,为了毁尸灭迹,将乙扔到湖里(第二个行为),实际乙溺水身亡。
观点展示
1、故意杀人未遂+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
2、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概括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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