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管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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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目标责任书、评审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及其他规范或规定,对医疗机构必要时开展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予以限期改正、通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2、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的后续监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做好依法执业,行为规范;
健全并落实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特别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
严格基础医疗和护理质量管理,强化“三基三严”训练;
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坚持抗菌药物分级使用;
加强临床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工作;
加强科学合理用血管理,保证血液安全等。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检举查处。
定期检查主要按照年度医疗服务质量评价项目和评价医疗机构范围,每年委托市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办公室组织临床检验、麻醉、药事等质量控制中心组成的联合专家组,选择适当时间对不同范围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价;
不定期检查主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专项活动要求,组织相应专业专家开展专项活动检查。
对照目标责任书、评审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及其他规范或规定,对医疗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隐患由专家在现场反馈至医疗机构,并采取文件或会议的形式内部通报;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予以限期改正、通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对执业行为不规范的医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
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等。
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对于维护依法执业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服务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人员。
(一)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
(四)对母婴保健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生局统一负责全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不定期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一)全面检查: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部署,由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级组织实施,对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
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报告,或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力量查处。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
以市、县为主,在相关资质证书发证前进行抽查、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切实履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汇总。
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检查情况上报省卫生计生委。
(四)通报检查结果。
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
组织各地卫生计生部门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省卫生计生委。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取证,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撤销执业资格等措施。
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配合卫生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4、《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管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监管,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项目的审批情况执业许可的审批情况等;
(二)是否存在伪造、倒卖、转让或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擅自跨机构、跨辖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
(四)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情况;
(五)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省卫生计生委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指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计划申领、证件调拨、证件申领发放、质控检查、信息监测、分析评估,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一)专项检查:
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部署启动,可由卫生行政部门、受委托机构、卫生监督及相关专家组成检查小组,重点结合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案件等,集中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二)日常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将《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纳入当地母婴保健执法及妇幼保健常规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正。
(三)临时性检查。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切实履行《出生医学证明》监管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卫生局。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督促辖区内存在问题的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省卫生计生委。
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措施。
(一)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三)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2、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3、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四)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审批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医疗机构提供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证明、上岗人员资格证等与大型设备配置有关材料。
动态管理,投诉检举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组织市县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配置检查。
(二)接受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电、来访、信访等多种方式反映、举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现场监督检查
1、现场检查。
2、询问相关人员,翻阅相关资料。
1、设置信访、投诉、举报途径。
2、组织开展检查核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责令其停止使用、封存设备。
(二)吊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6、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监管
各类药品、医用耗材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全部网上采购交易,录入完整真实的交易价格及数量;
严格按照采购目录进行采购;
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供应、配送药品、医用耗材;
医疗机构按规定验收回款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网络监测跟踪评价。
(二)现场督查。
(一)网络监测跟踪评价:
定期调取分析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平台数据,对照实际配送使用量。
(二)现场监督检查。
(一)网络监测跟踪评价
1、分析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平台数据。
2、对照实际配送使用量数据和价格采集。
3、进行汇总分析。
(二)现场监督检查
2、询问相关人员,查看相关资料。
(一)警告,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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