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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营业税税目注释>
(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搬迁补偿款企税专题
A公司2012年因市政府整体搬迁计划由市内迁至城郊,2012年取得搬迁补偿款3000万元,拆迁的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已提折旧560万元,拆迁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余值360万元,2012年10月A公司在城效租赁厂房经营并重置机器设备支出1200万元,2013年末搬迁改造项目完毕。
(假设A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
,机器设备按10年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
核定与查帐可否兼容?
总局2012年27号公告
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冀地税发(2009)48号
对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偶然性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
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取得的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偶然收入,如土地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资产转让收入、应税的财政性资金等,应将扣除取得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并入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收入和应税所得率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重要的15号公告若干重大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15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证券经济人之45号公告
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三、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终结帐之企业所得税专题
年终结帐发票问题
假业务假票
真业务假票
假业务真票
真业务真票
1、自查发现假发票如何补救
2、当年票据的入账时效
3、企业汇算清缴结束之后取得以前年度发票的税务处理
4、入账票据的自查重点
5、在审核入账发票时应注意的关键点
6、如何防止取得虚开或代开的发票
7、如何应对客户异常开票要求
企业所得税有哪些收付实现制项目
工资
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
工会经费
。
河北地税2011年1号公告
企业各项法定应付未付事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计提而未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应付工资等各项法定应付未付事项,如在汇算清缴期前缴纳或支付的,据实扣除;
如未能在汇缴前缴纳或支付,按有关规定在缴纳或支付时调整相应的应缴应付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的扣除问题
对纳税人发生的年度成本或费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以前取得了相关合法票据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相关票据在次年5月31日以后取得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一律不得扣除。
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
司长答疑:
房地产当年预售收入是否可以作为招待费、广告费的依据?
答:
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与客户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包括预售合同),应为企业销售收入的实现。
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前所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应该累计,待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年度起,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招待费、广告费扣除比例。
河北国税地税2012年第1号
查补的收入可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问题
对纳税人在稽查、检查过程中查补的收入,可以作为所属年度企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
买一赠一会计与税收处理
冀国税函[2009]247号:
二、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
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对于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举例
购买商品成本100元,收取234元,并附赠117元积分券,(实质是234元包含了赠券价值)借银行存款234贷主营业务收入100,应交增值税销项34,递延收益1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贷库存商品100
持券消费时,借递延收益1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实质:
以实际收到款200元确认收入,确认销项税34,200元收入对应商品与赠品
财政拨款等不征税收入的处理
财税(2011)70号文: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mf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不征税收入是个大忽悠
实施条例: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取得政府补贴1000万,当年用掉600万,次年用掉400万
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当年调减收入1000万,调增支出600万,次年调增支出400万。
所得额为0
如果作为征税收入,当年1000万作收入,600万作支出,次年400万作支出,所得额为0;
但不征税收入有个资金时间价值理念。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化私为公
关于企业租用个人汽车发生修车费的扣除问题
对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但使用权归企业的汽车,企业与个人之间有租赁合同或协议的,企业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赁费允许扣除。
如果在租赁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修车费由企业负担的,对个人发生的修车费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文号:
冀地税发〔2009〕48号
代付税款属于工资薪金一部分
2011年第2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规定:
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
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通讯补贴问题
五、关于通讯补贴的扣除问题
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
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差旅费补贴问题
关于差旅费补贴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支付的差旅费补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
(一)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有明确的差旅费补贴标准;
(三)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企业内部票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
河北省地税局2011年1号公告
十四、关于会议费的扣除问题
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关联方利息处理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
企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销售产品给境内非关联方,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税务机关可否按照公允价值调增其销售(营业)收入,补缴企业所得税?
答:
双方非关联关系,企业以低价销售不具备避税意图,属于企业正常定价,不需要纳税调整。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
举例分析
甲、乙系内资关联方,税率25%,甲借款给乙未收取利息,如调增甲利息收入,势必调增乙利息支出,国家总体不受损失。
甲、乙系内资关联方,甲税率25%,乙税率15%,甲借款给乙未收取利息,如调增甲利息收入,调减乙利息支出,国家将会获益,所以要调整。
不调国家就吃亏了。
如果支付利息,还用调整吗?
甲收入多,乙抵扣少,国家没有受损,不用调整。
甲税率15%,乙税率25%,不收利息,如果调整,甲少交,乙多抵,国家吃亏,得,不予调整。
捐赠专题
企业向股东借款,做“其他应付款”处理,后股东会做决议无需偿还借款,将“其他应付款”转为“资本公积”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企业的其他应付款无需支付,即意味着企业取得了一笔应税收入,相当于股东对企业的一笔捐赠,应当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将股东借款作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溢价处理,则不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为实质上就是股东将借款增资。
会计利润的理解
举例:
会计利润100万,捐赠13万,年终将本应资本化的利息直接费用化50万元
买一赠一不是捐赠
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三条规定: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按税法处理
例:
某企业为促销,购买笔记本电脑者再赠送精美背包一只,背包成本300元,笔记本电脑成本5000元,企业按10000元确认笔记本销售收入,假设笔记本电脑公允价值9700,背包公允价值300。
企业应当作如下帐务处理:
借:
银行存款117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笔记本9700(10000×
9700÷
1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背包300(10000×
300÷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2)借:
主营业务成本-笔记本5000
主营业务成本-背包300
库存商品
5300
会计损益9700+300-5000-300=4700
企业会计处理作销售费用
(1)借:
主营业务收入-笔记本10000
5000
(3)借:
销售费用351
库存商品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
会计损益10000-5000-351=4649
分析:
企业虽然比税法少所得51,但增值税多51,重要的是销售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面临着调整!
改建支出资本化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视同销售专题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A企业以外购存货一批与B企业换入一生产设备,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无补价。
存货成本80万,公允价值100万,增值税税率17%,
A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固定资产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存货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企税按国税函828号第三条规定以购进价80万确认应纳税收入,同时确认销售成本80万,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同时应当按照销售货物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金,即以公允价为计税依据。
这里的增值税计税依据100万就不同于企业所得祝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额80万。
华丽转身为税收处理:
借固定资产8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主营业务收入8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80,贷库存商品80。
会计处理损益0,税收处理损益80-80=0
为什么一定要调整?
A企业以库存商品100万与B企业某设备进行交换,增值税税率17%,库存商品公允价值120万,某设备公允价值140.4万,两企业均系一般纳税人.由于两企业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故A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处理如下:
固定资产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
主营业务收入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
结转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100
库存商品100
会计与税务上均确认2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
而且增值税计税依据120万元也等同于应纳税收入额120万元。
A企业将购进的B商品用于发放生产车间工人职工福利,B商品成本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则帐务处理如下: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58.5
贷:
主营业务收入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
借:
主营业务成本50
库存商品50
增值税作进项转出不作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作视同销售处理。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新公告解析
新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旧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
资。
帐务处理与实际发生的“并”
新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已发生,但未作会计处理怎么办?
能否作为会计差错重新入帐并追补扣除?
纵观全文,应当是不允许的,因此如果当年发生资产损失,但未作会计处理,即使以后补做会计处理,也是明日黄花,后悔莫及不予税前扣除了
没有了退税
新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总局很聪明
旧第三条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45天期限取消
新第十三条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旧第八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公告只给予了专项申报的延期,清单申报不得延期,但没有规定延期期限多少天,公告强调申报和汇算清缴同时进行,意味着旧办法的年度终了45日内取消了,这给了企业更多的时间予以准备相应资料,是个利好。
法定资产损失扣除时损失额不确定
新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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