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公安机关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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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成立“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由市公安局副局长吴小波任指挥长,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吴承前、政委傅一心任副指挥长,市公安局警令部、政治部、警务督察支队、治安支队、交警支队、消防支队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具体负责“清剿火患”战役的指挥调度。
四、公安机关各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工作职责
(一)共同职责
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对战役行动的安排部署,及时总结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并指定专人向指挥部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联合其他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部门职责
1、消防部门。
依法查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并对其他警种、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督促指导本级监督抽查范围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四个能力”建设。
2、警令部门。
负责各警种、部门之间的协调与联络;
配合指挥部办公室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总结评比。
3、政治部门。
对“清剿火患”战役进行全方位跟踪报道,宣传典型事迹,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4、警务督察部门。
将消防工作纳入警务督察内容,加大督察力度,定期通报督察情况。
5、治安部门。
将消防安全检查列入特种行业场所日常治安检查内容;
协助消防部门对违法单位执行关停、查封、强制拆除清除等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
推动保安队伍开展消防安全服务。
6、交警部门。
查处机动车辆堵塞消防车道的违法行为;
协助消防部门查处公共交通工具、校车未按要求设置消防和逃生自救器材的行为。
7、公安派出所。
对辖区社区、村庄、小单位、“三合一”场所进行排查整治,依照职责权限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督促指导本级监督检查范围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辖区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四个能力”建设。
五、排查整治工作措施
(一)扎实开展火灾隐患排查
1、严格实施“网格化”排查。
此次战役行动以县市区为重点,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要以乡镇、街道为单元划分基本网格,明确排查任务,由消防部门消防监督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分片包干,组织辖区安监办、综治办等机构有关人员和社区消防工作负责人组成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小组,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
每个网格由负责包干的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民警建立“户籍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做到单位场所底数清楚,火灾隐患明确。
2、全面实施多警联查。
各级公安机关各部门(警种)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工作分工,全面推行“巡消一体、保消合一、防消结合”的多警联勤机制。
尤其是各级治安、巡警、警务督察、消防等部门,要安排专人组成工作组,不间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3、依法推动行业普查。
各级公安机关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各部门、行业、系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扎实开展消防安全普查,切实加强对本部门、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监管。
近期内要迅速提请政府协调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消防工作职责分工,开展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大检查。
4、扎实推进单位自查。
要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年活动为抓手,督促所有社会单位尤其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火灾隐患自查,并定期向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报告火灾隐患自查自改情况。
5、积极开展“片组互查”。
为提升消防监督检查效果,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开展片组互查活动。
即以公安消防大队辖区为片,以公安派出所辖区为组,实施异地交叉,片组互查,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现象,确保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彻底不留死角。
6、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检查。
各县市区要以《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办法》的宣贯和《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实施为契机,组织开展以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疏散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物业服务企业等为对象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有针对性地整治一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确保火灾隐患清剿战役真正取得实效。
(二)严厉整治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1、发现单位或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实施关停:
(1)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行政许可不合格擅自施工或擅自投入使用的;
(2)责令限期备案拒不备案的;
(3)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或使用的;
(4)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5)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6)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8)“三合一”场所存在严重不符合《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的相关规定,不实施关停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
2、发现单位或场所具有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执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一律强制执行: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2)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4)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5)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拒不执行的。
3、发现违法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实施拘留: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2)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3)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4)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的;
(5)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6)违反规定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或其他物品,情节严重的;
(7)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8)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9)公众聚集场所或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0)存在其他应予实施拘留情形的。
4、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实施督办或实施挂牌督办:
(1)下级政府或本级有关单位和部门未按要求组织编制、实施消防规划的;
(2)有关部门或行业、系统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
(3)下级政府未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
(4)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
5、发现单位或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1)在市公安局组织的小型休闲住宿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中,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在本次行动中仍然存在的;
(2)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历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中,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在本次行动中仍然存在的;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4)单位或场所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故意抵触,不配合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或其它消防行政执法行动的;
(5)存在其它严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的。
(三)充分发挥媒体和舆论监督作用
各地要在主流媒体加大消防宣传报道力度,“清剿火患”战役期间每周都要有跟踪报道排查整治、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典型火灾案例的宣传。
市局将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发布“清剿火患”战役战况,形成强大声势和浓厚的舆论氛围。
各地要进一步畅通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各类消防安全问题。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9月26至2011年9月30日)。
各级公安机关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公安部、省公安厅和市局关于“清剿火患”战役的部署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工作任务,组织召开会议,做好动员部署,迅速打响“清剿火患”战役。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2月6日)。
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要严格落实自身工作职责;
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检查组,每天深入社会单位和街道、社区、乡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并对前阶段已经排查过的单位和场所“回头看”;
对各类整改不到位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执行刚性执法措施;
市局将不定时组织相关警种(部门)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开展联合督察。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2月7日至2012年2月29日)。
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对开展战役行动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市局将对各地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情况通报,总结工作经验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要迅速成立“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负责工作的指挥调度,要按公安部、省公安厅和市局工作方案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
要全面动员部署,发动多方力量,确保战役取得实效。
各级指挥部要每天收集、每周通报“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情况。
要在国庆、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日开展针对性的战役行动,不断掀起“清剿火患”战役高潮。
(二)强化工作协同。
各级公安机关要主动联合住建、工商、文化、安监、旅游、教育、卫生等部门,加大对社会单位的联合执法力度;
要组织发动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网格化”排查,建立健全本区域社会单位基础信息和隐患台账;
要大力实施“全警消防”战略,完善消防警务合作机制,建立各警种间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全警动员共同推进“清剿火患”战役。
(三)强化工作督导。
“清剿火患”战役期间,各县市区分管领导每周要带队督查指导本地区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公安消防支队领导每周要带队检查一定数量的单位和场所。
公安消防支队机关要将警力下沉到一线,落实到网格参加“清剿火患”战役。
市公安局将组织专项工作督察组,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督察,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将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存在问题,并跟踪督导验收。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在战役期间要组织相关警种和部门建立常态督察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四)注重统筹推进。
各级公安机关要将“清剿火患”战役与当前正在开展的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和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科学部署、统筹推进,尤其是在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检查中,不仅要严格执法彻底清除火灾隐患,还要督促指导单位按标准落实“四个能力”建设各项工作,确保完成达标任务。
(五)严格工作奖惩。
各级公安机关要将“清剿火患”战役的开展情况与单位年终工作考评、综合考评、干部绩效考核等挂钩,实施重奖重罚。
对工作成效突出的,要大张旗鼓地予以表彰奖励;
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责任。
战役结束后,市公安局将通报各地工作情况,并评选“清剿火患”战役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各地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市公安局“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2011年9月29日报工作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
2011年10月份起,每10天报告一次“清剿火患”战役战况,每月23日报当月战役工作小结;
2012年2月23日报“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总结。
附件:
1、全市公安机关“清剿火患”战役战况统计表;
2、农村、社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
附件1:
全市公安机关“清剿火患”战役战况统计表(从2011年10月1日起)
县市区
社区排查情况
乡镇排查情况
行政村排查情况
检查单位(家、次)
发现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处)
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处)
下发临时查封决定书(份)
责令“三停”单位(家)
罚款(元)
拘留(人)
实有数
已排
查数
已排查数
北湖
苏仙
资兴
桂阳
永兴
宜章
嘉禾
临武
安仁
桂东
汝城
合计
备注:
已排查社区数为:
对该社区内所有单位及场所全部排查完毕才纳入统计;
已排查乡镇和行政村数:
对该乡镇行政村所有单位及场所全部排查完毕才纳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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